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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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须知
一、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十条
二、服务对象
县局、区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三、办理部门
县局、区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四、审批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十条
五、申报材料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合作社章程。
设立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规定,提交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定(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理事会决议(由理事签字)或其他有关材料。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需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因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不能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的,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允许经乡镇农经机构盖章证明的载明农民成员身份证号码的农民成员名册代替农民成员身份证明)。非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各地人民政府对住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8、合作社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9、《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已申请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10、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允许成员较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设立人(成员)签署授权文件,授权理事会成员在章程、设立大会纪要、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上签字。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各地人民政府对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5、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已申请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7、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4、涉及到章程内容修改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名称变更的,且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2)住所变更的,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各地人民政府对住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4)成员出资总额变更的,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有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5)申请变更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的适用本规范。
2、允许成员较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成员签署授权文件,授权理事会成员在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上签字。
四、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4、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支机构名称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出具农民专业合作社《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申请了分支机构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还应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分支机构变更后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者许可证明;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不得超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
6、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无偿使用房屋,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文件;使用军队房产作为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各地人民政府对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7、分支机构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出具的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
注: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6、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7、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
8、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10、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允许成员较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成员签署授权文件,授权理事会成员在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上签字。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注:
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修改章程申请备案适用本规范。
2、章程备案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申请书》。
3、允许成员较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全体成员签署授权文件,授权理事会成员在成员(代表)大会决议上签字。
八、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申请书》(农民专业合作社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有新成员入社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成员备案适用本规范。
2、成员备案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不再填写《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申请书。
六、办理程序
符合办理条件、提交材料齐全的,窗口人员当场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 “注册登记专用章”的《登记通知书》,并请申请人签字、署时。
符合办理条件,但提交材料不全的,受理人员当场退回材料,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补正完整后受理。
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和条件内容,明确不予受理。
七、 法定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11点45分;下午1:30分—5点30分(逢节假日不办公)。
八、 收费标准:不收费
九、咨询和投诉
3、网上咨询。
南通市政府网站:
南通市政务中心网站:“网上办事大厅”栏。
江苏省南通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
4、电话投诉
市政务中心:0513—59001058
南通工商局:0513—68280336
网上投诉
市政务中心网“主任信箱”:
2013/9/29/art_42539_1535506.html
南通工商网“投诉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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