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负责人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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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过程中农民朋友关心的热点问题,广东省工商局企业登记注册处吴本鹏副处长接受了南方农村报记者的专访,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了一次详细的解读。
申请登记——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南方农村报(以下简称“南农”):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哪一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体由哪个部门负责办理?
吴本鹏: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申请登记。经工商部门登记并核发营业执照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即取得法人资格。
工商局登记注册大厅的登记窗口具体负责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
南农: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吴本鹏:注册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门槛相对比较低,具体条件有五个:
(一)有5名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成员。(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南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是否有收费项目?
吴本鹏:工商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理准照“登记不收费、处罚不罚款”的原则,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不收取费用,包括登记费、执照工本费等;工商部门依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有违反工商法规的,责令改正,不做经济上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南农:工商部门完成登记的时限多长?
吴本鹏:登记机关按规定优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业务范围——对内服务对外盈利
南农:农民专业合作社核定的业务范围有哪些?
吴本鹏: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法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以“对内服务”为主,但没有禁止兼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外的盈利性服务,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对内服务,对外盈利”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南农:哪些业务项目需要办理前置许可?
吴本鹏: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应当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中类或者小类核定业务范围。
南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与企业法人有何不同?
吴本鹏: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合作社与成员间的交易是不盈利的,而企业则是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成员为主体,农民成员至少必须占成员总数的80%,企业通常没有对特定身份出资人的比例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而企业面向社会提供产品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而一般的企业法人是以股东持有的股份为决策机制的基础。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没有最低限制。
在参与市场活动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要承担有关责任、履行有关的义务。国家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国家在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南农:如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成立的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吴本鹏:《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采用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且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调整范围的,应当自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具体操作办法: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既可以先办理注销登记,再办理设立登记;也可以适用变更登记程序,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债务承接的说明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核发或者换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条例》施行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保留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等原有组织形式的,不再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但其名称不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
《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但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调整范围的,应当自2007年7月1日起,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自2008年7月1日起,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指南
(一)登记程序
1、填写申请表格。表格可在登记注册大厅领取,也可从广东红盾信息网站( )的“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2、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如“种子生产经营”、“种畜禽生产经营”等),先在工商部门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凭《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通告书》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前置许可。
3、向登记窗口提交登记表格及有关材料。
4、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宝形式的,登记窗口人员予以受理,经核准后发给营业执照。
(二)登记所需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前置许可证件或批准文件。
其中住所使用证明包括: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及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有关法律文书参考样式均可从广东红盾信息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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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56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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