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装配工_火工品销毁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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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过期或质量有问题的炸药、雷管应进行检查,未定性前不得使用。
二、凡被列入报废范围的爆炸物品,必须有主管部门和保管人员按照报废登记表册进行登记造册,各交接环节必须有严格的文字手续。
三、待报废的火工品的库存量,炸药不得超过100公斤,雷管不得超过500发。
四、报废火工品,必须首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待申请批准后,由当地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处理。
五、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火工品井筒井下运输管理制度
一、从地面向井下炸药库运送火药时,护送人员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做好运输工作的准备,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装分运。
二、井筒运送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m/s。司机在起动和停止绞车时不得使罐笼发生震动。
三、在运送炸药和电雷管时,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箱内,车箱内部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其它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四、爆破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破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
五、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破材料。
六、禁止将爆破材料在井口房存放,爆破材料下放到井底车场后,应立即运往井下炸药库,不准在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存放或逗留。
七、在井下运输爆破材料时,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如果用同一列车运输时,装有炸药和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同机车之间,都必须用空车隔开,空车总长度不得小于3m。
八、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九、装有爆破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它物品或工具。
十、在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在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但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辆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十一、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十二、在井下由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十三、对于不符合本有关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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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79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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