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厂将50吨废硫酸液倾倒乡下沟渠 负责人受审
为了维持正常的业务往来,在市场行情低迷的情况下,宿迁一化工企业竟然将购买来的一家化学企业的废硫酸液,趁着夜色掩护偷偷运输到乡下,倾倒在天边的沟渠里,三次倾倒的废硫酸液近50吨。环保部门认定这些废硫酸液属于危险废物,并委托一家公司对倾倒这些废硫酸液的沟渠进行规范处置,处置费用近32万元。24日下午,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该化工企业和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彭某因犯污染环境罪接受了法庭的审判,法庭没有当场作出判决。
公诉机关查明,2014年8月,彭某在担任宿迁一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该化工公司与另外一家化学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彭某的化工公司向该化学公司销售纯碱、片碱等原料,彭某的公司购买该化学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硫酸液,每吨10元钱。2015年1月初,由于硫酸液市场行情不好,彭某为了维持公司与该化学公司的业务往来,决定将购买的废硫酸液倾倒在农田附近的沟渠中。
于是,在2015年1月7日到1月13日期间,趁着夜色掩护,彭某分别雇佣潘某、严某(均另案处理),指使他们先后三次驾驶一辆危险品运输车,到该化学公司院内,灌装废硫酸液,,并运输至宿迁市宿城区罗圩乡郭庙村,倾倒在该村五组的农田边沟渠内。在最后一次倾倒过程中被民警发现,经称重,潘某、严某驾驶的危险品运输车内尚有废硫酸液0.12吨。
经宿迁市环保局宿城分局认定,潘某、严某倾倒的废硫酸液属于危险废物。案发后,环保部门委托一家固废处置公司对被倾倒废硫酸液的沟渠进行规范处置,处置费用达319020元。
公诉机关认为,彭某的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彭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文编号:3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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