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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发布时间:2016-02-25 19:51

2—4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筑设计安全规范

WJ 2470-1997

1 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研究与应用的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在新建、扩建、改建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危险性建(构)筑物时,应遵循的安全技术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研究所、院校、试验场及工厂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的各种危险性建(构)筑物的设计。 2 引用文件

GB50154—92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 GBJ87—85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

GJB2—82 常规兵器发射或爆炸时压力波对人体作用的安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 《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1990年3月26日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3 定义

3.1 危险品

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各种火药、炸药、弹药、引信、火工品、氧化剂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其有燃烧和爆炸危险性的原材料。 3.2 危险性建筑

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危险品的场所,包括危险品研制实验室、研制工房、试验工房、生产工房、拆分工房、理化性能实验室、试验和销毁用构筑物及存放间(库)等。 3.3 小量火药、炸药及其制品

危险性建筑物内(抗爆和抑爆间室除外)炸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50kg(下述炸药质量均指TNT当量),火药及其制品的存药量不超过100kg。抗爆和抑爆间室内炸药最大存药量不超过50kg。 3.4 整体爆炸

全部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 3.5 总药量

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危险品实际的存药量之和。 3.6 计算药量

危险性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和存放过程中使用的,能一次同时爆炸或燃烧的危险品的最大药量。用于计算危险性建筑的内部距离和外部距离。 3.7 设计药量

危险品一次可能同时爆炸的最大药量。用于设计抗爆间室、抗爆屏院、抑爆间室和防护墙(板)。 3.8 危险等级

依据建筑内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和存放的危险品,发生爆炸或燃烧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和危害程度,,将建筑划分成不同的危险等级。 3.9 危险区

研制、加工、试验、拆分、销毁、运输与存放危险品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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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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