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三废是指哪三废_工业三废管理_三废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废渣废水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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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工业废渣、废水、废气, 增加社会财富, 提高经济效益, 保护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排放和利用工业废渣、废水、废气( 以下简称工业三废)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 下同)计划经济委员会(或计划委员会,下同)是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部门, 负责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综合平衡和下达.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 并负责监督检查.
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物价等部门协同同级计划经济委员会做好本辖区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将工业三废的污染治理与综合利用结合起来, 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防治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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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利用工业三废生产的产品, 工业三废占原材料比重50%以上的, 按有关规定, 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 可免交产品税、增值税.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的独立核算盈亏的综合利用三废的生产厂、分厂和车间, 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免交所得税; 期满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 可适当延长减免所得税的期限.
国家和省对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减免所得税另有规定的, 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项目的折旧基金, 全部留给本单位, 专项用于项目的更新改造.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三废所需进口设备、零配件, 视同技术改造项目减免关税. 外汇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外汇.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综合利用工业三废生产的产品, 不列入国家分配计划, 自用时不抵扣分配指标.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用自筹资金综合利用工业三废生产产品的销售价格,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可执行国家最高限价或随行就市.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综合利用工业三废利润提留资金的绝大部分, 必须用于治理污染和开展综合利用; 少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准, 可作为综合利用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和表彰综合利用先进企业、事业单位的奖励资金. 对项目一次性奖励资金的提奖比例, 不得超过当年企业综
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10%; 对表彰综合利用先进企业、事业单位奖励资金的提奖比例, 不得超过当年企业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5%.
企业、事业单位当年结余的利润提留资金, 可结转下年使用. 环境保护部门应协同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综合利用利润提留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市计划经济委员会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综合利用项目属于《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范围( 含市计划经济委员会批准的目录外的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品), 并能独立计算盈亏的;
(二)综合利用项目盈利的;
(三)综合利用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
一次性奖励可给予减免奖金税照顾.
第十九条 对工业三废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 由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和环境保护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
附件: 工业三废综合利用目录
一、企业用废弃资源回收的各种产品
1. 煤矿回收的硫铁矿、硫精矿、铝矾土、耐火粘土、瓦斯等;
2. 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金、银、硫酸等, 矿山回收的硫精矿、 硫铁矿、铁精矿等;
3. 黑色金属冶炼企业回收的铜、钴、钒、钛、铌、稀土等;
4. 硫铁矿、磷矿开采过程中回收的金、碘等.
二、利用工矿企业的采矿废石、选矿尾矿、碎屑、粉末、污泥和各种废渣生产产品
1. 利用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等生产的砖、加气混凝土、大型砌块、 陶粒、墙板、水泥和混凝土掺合料、低温喷射水泥、树脂和橡胶填料等产品;
烧煤锅炉的干粉煤灰、炉底渣,以及从粉煤灰中提取的漂珠、微珠、铁粉、炭粉等及用其生产的产品;
2. 从冶金炉、动力炉渣中回收生产的金属、非金属、化工、 建材产品(不包括高炉水渣)、利用含铁尘泥生产的产品;
3. 利用硫铁矿渣、磷石膏、 ……(未完,全文共3368字,当前只显示187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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