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严相济是我国基本_浅谈宽严相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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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宽严相济 作者:李永勤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10-10 10: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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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在科学判断犯罪态势与社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所作的新思考、所提出的新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正是一种科学、理性的回归,是我们正视社会稳定与犯罪增长关系后的理性回应。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执行从轻、减轻、不起诉、缓刑、社区矫正等规定,减少社会对立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就能突出打击重点,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一、关于宽严相济的历史渊源
宽严相济的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中国古代就有宽严相济思想的记载。如《周礼·秋官·大司寇》中即有:“刑轻国,用轻典;刑常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左传》中记载,郑国子产执政,采取宽猛相济的政策。对此做法,孔子曾予以高度评价:“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事以和。”此后的《唐律疏议》及其他一些立法、文献中都有类似记载。
掀开中国法制史追溯“宽严相济”的本土资源,春秋子产的“宽猛相济”从字面上最为接近。曹操的“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朱元璋与建文帝的“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等等“世轻世重”之道,一脉相承。儒家荀子的“治则刑重,乱则刑轻,犯治之罪固重,犯乱之罪固轻”,与法家“背道而驰”,但均以统治者的标准判断“乱”和“治”,以“人治”的程序决定“轻”和“重”,以“官贵良贱”的不平等区别对待。
中国古人“刑罚世轻世重”的经验之谈,刑罚之轻重取决于一个时期的治安状况与犯罪态势。刑罚该宽时一定要宽,该严时一定要严。当然,何时该宽何时该严,我们一定要作出科学判断,否则将宽严皆误。
此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某种意义上对我国民族和中华文化的复兴,是一个重要的契机。中华民族和中国文化的复兴,既要对传统中优秀的部分加以发扬光大,也包括对世界上先进国家的合理部分适当本土化。在法律层面上表现为必须适当地发展现代法治理念。现代法治理念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和谐地调和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是现代法治理念的一部分,其主张重点在宽,以适当有利于行为人为出发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丰富发展民族精神、民族文化,为民族和文化复兴提供法律理念与制度层面的条件。
二、关于“宽严相济”
“宽严相济”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语义学上的分析而揭示其基本蕴含。
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宽严相济”中的“宽”之有度,一种最直白的表述是“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等。“两可”之基,是以法律为准绳认定的法律事实;“两可”之术,是以事实为基础进行的法律判断。就“非犯罪化”而言,必须以“可查的必查、可追的必追、可定的必定”为前提,即只有在穷尽了侦查、追赃手段,比照犯罪构成要件对全部“犯罪事实”都准确认定的基础上,适用法定和酌定的从宽情节才是依法从宽。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资源在很多方面对于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判与不判都有所规定,如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然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这样的例子在实体法与程序法中都可以找到很多,这些就是我们在司法上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规范依据,宽严相济是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该严当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刑事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刑事法官只有在心中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地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才能发现刑法的真实含义。
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这里的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严厉是指刑罚苛厉,从重惩处。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在上述三种“严”的含义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严格与严厉。四种刑罚模式:严而不厉、厉而不严、不严不厉、又严又厉。严而不厉是指法网严密,刑罚却并不苛厉。厉而不严则是指刑罚苛厉,法网却并不严密。显然,我们应当追求的是严而不厉,摈弃厉而不严。
宽严相济的“济”,具有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是救济,即所谓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刑罚的宽与严是相对而言的,应当以宽济严,也就是通过宽以体现严;以严济宽,也就是通过严以体现宽;第二是协调,即所谓宽严有度、宽严审势。宽严有度是指保持宽严之间的平衡:宽,不能宽大无边;严,不能严厉无比。宽严审势是指宽严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一定的形势及时地进行调整;第三是宽与严结合,即所谓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和严虽然是有区别的,并且对于不同时期、不同犯罪和不同犯罪人,应当分别采取宽严不同的刑罚:该宽则宽,该严则严。但这并不意味着宽而无严或者严而无宽,应当宽严并用。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概括为: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以济严,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当宽则宽是指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如初犯、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对于那些严重犯罪,应当严厉打击、绝不姑息。对于严重的犯罪如果具有从宽情节,还是应适当从宽,这是宽以济严。严以济宽,罪是较轻的,但有从重情节如属于累犯,也应予以从严。宽严有度,宽不是宽大无边,严也不是随意的。宽严审时指宽与严都不能离开一定的形势,宽与严都必须根据不同的形势来具体对待。
总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根据刑法自身规律得出的科学结论。尽管在不同时期,针对不同犯罪,可以做出刑罚或轻或重的选择,但我们的刑事政策只有做到宽严相济才能获得最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定位
在现有社会经济历史条件下,犯罪态势是不可能通过单纯的刑法作用加以大幅度改变,犯罪本身也遵循着一定的规律,所以当前针对种种犯罪,正确的态度是不要对其加以苛求,只要能够将犯罪限制在不妨碍社会良性运行的程度之内就已经实现了刑法的价值,至于如何从根本上去改变犯罪现状,这并非单纯是刑法的任务,也不单纯是刑事政策的任务,这一点已经为犯罪实证主义与各国打击犯罪的实践不断证明。在对我国犯罪态势进行科学判断的基础上,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帮助我们对犯罪进行理性思考与沉着应对,而不是只追求刑法对犯罪抑制所能带来的短期效应。
“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它的关键是对酌定情节的自由裁量。在法定情节之外的酌情从宽或从严,更侧重的是对社会效果的考量。在判断“社会影响”或“社会危害”程度时,充分调查和尊重民意,已成为法官的职责和义务。比如说:犯罪发生在一个具体的区域,其影响也往往以犯罪地为中心呈现出逐渐减少的趋势。因此,刑事政策的制定应当考虑某一特定地区的治安状况与犯罪态势,刑罚的轻重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一个地区的犯罪率的高低。在这种情况下,全国统一的刑事政策如何与各地的具体犯罪态势相结合,这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要考虑的因素。对于重罪,一般而言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轻罪,一般而言应当从轻处罚。当然,重中有轻,轻中有重,惟此才能用刑得当。此外,对于惯犯、累犯以及亡命之徒,应当重刑惩处。对于偶犯、初犯,应当从轻发落。尤其对于青少年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大限度地予以宽缓处理。提出“宽严相济”这个概念不是要脱离罪刑法定的约束,离开法律另搞一套,而是在严格执行法律的前提下,在法律资源所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宽严相济”,从宽出发,对刑事案件作科学的、合理的处理。
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以前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指导下,刑事司法对案件的处理,有明显的倾向,即“可捕可不捕的捕”、“可诉可不诉的诉”、“可判可不判的判”,这主要是受“惩办”重心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从有利于行为人的立场出发,在司法倾向上恰好相反,即“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可不判的不判”。另外,原来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针对的只是少数犯罪,例如未成年人犯罪等,其适用范围相对较为狭隘,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针对相当数量的犯罪,其适用的犯罪类型不但包括重罪而且包括轻罪,其适用的对象也不限于从前有限的未成年人犯罪等,还包括社会转型时期利益调整下经济弱势群体的犯罪、进城务工人员实施的犯罪等。再者,宽严相济既包括对严重犯罪要从严打击,又包括对轻微犯罪要宽缓处理;既有实体方面的要求,又有程序方面的要求;既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也适用于职务犯罪案件;既要求对严重犯罪和轻微犯罪宽严相济,也要求对一般犯罪宽严有度、依法惩治。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含着宽和严的两种手段,正确运用就能够取得与犯罪作斗争的胜利。笔者认为,单纯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不够的,我们更应当看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包含的刑事科学思想,它是社会对犯罪的反应理性化的表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事科学思想,主要表现在刑罚的谦抑性与人道性。事实已经证明,刑罚不是越重越好,轻重适宜才是最重要的,才能有效地控制犯罪。并且,在如今法治社会,,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受到人道主义的限制,不得为追求惩治犯罪的效果而采用残酷的刑罚,这也已经成为国际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如今的“宽严相济”,是顺应人民对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而作出的政策调整,在法治的轨道和刑事法的框架内,以罪刑法定、罪刑相一致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为基础,彰显了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的进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构建和谐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刑事司法活动自身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
(作者单位: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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