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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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15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法律文书作业1
一、 呈请拘留报告书
X公刑字拘(2014)X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王某,男,23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2014年3月16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在其所在厂子经理江某家门口,高声叫骂扬言要烧死江某,并在王某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X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承办人:许XX
2014年3月17日
二、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14)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XX,男,199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XX县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XX的侄子,2013年前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13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14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4月10日晚,朱XX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XX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XX喊徐XX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XX家大门边的土堆旁,趁徐XX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入其家,隐蔽在灶屋内,想偷看徐XX洗澡。但徐XX将水端回来后没有洗澡,只是用水擦了身子,然后就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织毛衣。这时,朱XX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米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XX的背后吹熄了蜡烛,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XX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XX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XX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对比,朱XX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7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XX人民检察院 2014年5月7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XX现押于XX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法律文书作业2
一、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X检刑诉字【2014】第54号
被告人:李X秋,女,1979年3月生,汉族,初中文化,XX市XX镇XX村。农民。被告人:史X山,男,1983年11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XX市XX镇XX村,农民。2007年6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9年3月刑满释放。
二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6日被XX市公安机关逮捕。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X秋、史X山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5月11日以第44号起诉意见书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蔡X江2009年秋天与被告人李X秋通奸,后李X秋以担心被丈夫发现为由,提出与蔡X江断绝来往,遭到蔡X江拒绝,并以暴力相威胁保持不正当关系。李X秋怀恨在心,蓄谋杀人,先后购买了安眠药6片和尼龙绳等作案工具,并以5000元作为报酬邀约其邻居史X山当帮凶。
2014年4月26日19时许,李X秋约蔡X江到其家中,将拌有安眠药与白砂糖的温水递与蔡X江喝下,趁被害人蔡X江熟睡不起,李X秋伙同史X山讲尼龙绳挽成套子套在蔡X江颈间,致其机械性死亡。杀人后,二人用床单和塑料布将蔡X江尸体包裹,于当晚23时许,将尸体沉入XX镇XX村X水库中,企图毁尸灭迹。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
2、现场勘查笔录。
3、法定鉴定结论。
4、尼龙绳、床单、塑料布等作案工具。
5、相关证人证言。
6、李X秋、史X山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秋、史X山故意杀人,抛尸灭迹,手段恶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检查员:XXX
书记员:XXX
2014年X月X日 附:1、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2、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 XXX故意杀人案
X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中法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XX,男,XX省XX县人,26岁,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刘XX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10年4月到XX市XX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XX在XX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法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11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12年7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务,受到记过处分。2013年2月13日,XX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XX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XX看守所。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XX及其法定代理人XX,诉讼代理人XX,被害人刘XX及其辩护人王XX,证人XX,鉴定人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人民检察指控,2013年2月,XX公司发放2012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3年2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司(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候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候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候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候XX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血流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XX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XX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人XX的证言证人及被告人刘XX在侦察阶段的供述,法定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XX提出被告人刘XX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3年2月10日,刘XX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来又窜到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XX在干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朱XX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XX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XX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XX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候XX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候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候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候XX走后,刘XX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
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血流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XX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刘XX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羊角锤、木工凿,印证了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情。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王XX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第5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XX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XXX 审判员 XXX 审判员 XXX 2013年4月10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
法律文书作业3
一、 秦X浩抢劫、强奸,鲁X成、李X抢劫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X刑终字第XX号 原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X浩,男,生于1991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XX省XX县。初中文化,住XX市XX街X楼X号。因本案于2014年4月15日被拘留,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X成,男,出生于1990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XX市XX县,初中文化。住XX市XX街XX工厂宿舍楼X栋X号。因本案于2014年4月20日被拘留,4月22日被捕,现拘押于XX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XX市人民法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原审被告人李X抢劫罪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X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X浩、原审被告人鲁X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XX,审判员许XX、张XX),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X浩及其辩护人叶XX,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王X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X成于2014年3月间,得知王XX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多次密谋行抢,意欲强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14年4月10日下
午2时许,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趁王XX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XX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X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X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X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按约定向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X成。案发后,被告人鲁X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14年4月22日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鲁X成、被告人李X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产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X成勾结被告人秦X浩、被告人李X的供述等。原判认为,XX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63条、第264条之规定,被告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鲁X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X浩、上诉人鲁X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XX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犯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X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X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X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63条、第264条之规定,上诉人鲁X成、上诉人秦X浩及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情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
审判长 吴XX
审判员 许XX
审判员 张XX
2014年6月1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XXX
二 XX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X民初字第25号
原告孙X杰,男,1951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退休干部,住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87年5月3日出生于XX省XX县,系XX制药厂工人,住XX市XX街X楼X号。
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受理后,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杰和被告人孙X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篇二: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作业1-4)
2013年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1
第一题: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12) ×号
被拘留人的基本情况:王某,男,27岁,
被拘留人的简历; 2012年8月1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在其所在厂子经理江某家门口,高声叫骂扬言要烧死江某,并将汽油破在江某门口,并在王某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之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承办人:许XX
2012年8月15日
第二题: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12)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9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2010年前随父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10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12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 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敬礼
××人民检察院
2012年5月7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作业2
第一题:
×××市人民检察
(转载于: 在点 网)起 诉 书
检刑诉[2007]第××号
被告人:孙××,男,28岁,1984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2000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2012年9月13日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12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2005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12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12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12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晚上孙××先后两次煮食。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尸体检验报告,血型检验报告。2、物证: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肢解尸体的凶器小刀。3、证词:被害者家长和当天下午与章XX一起玩的孩子们的回忆。4、现场勘查笔录。5、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敬礼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第二题: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中法刑字[2013] 第37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男,××省××县人,26岁,19××年×月×日生,汉族。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10年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11年8月,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12年7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2013年2月13日,××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13年2月,××公司发放2012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3年2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
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刘××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13年2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XX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XX,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XX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XX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上述事实,合议庭主持,控辩双方当庭举证、质证,有被告人刘××的供述,及法医鉴定和医生检查结果,对刘××指纹的鉴定,还有被告人交出的衣服、袜子和菜刀。印证了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辩护人王××提出的希望从轻处罚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按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2013年4月10日
(院印)
作业3
第一题:
秦×浩抢劫、强奸,鲁×成、李×抢劫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市 ××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浩,男,生于1990年5月26日,汉族,出生地××省××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楼×号,因本案于2012年7月1日被拘留,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鲁×成,男,生于1989年7月12日,汉族,出生地××市 ×
×县,初中文化,原××市××厂工人,住××市××街××厂宿舍楼×栋×号,因本案于2012年7月20日被拘留,7月22日被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区人民法院审理××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原审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原审被告人李×抢劫罪一案,于2012年8月29日作出(2012)×法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秦×浩、原审被告人鲁×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吴××,审判员许××、张××),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区人民检察院派检察员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秦××及其辩护人叶××,上诉人鲁××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鲁×成于2012年5月间,得知王××家中存有假币,即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多次密谋行抢,意欲抢得假币后进行违法交易。2012年6月10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乘王××不在家,手持刮刀、改锥闯入王××家,对王妻持械威胁恫吓,并四处翻找,未找到假币,却找到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被告人秦×浩将钱装入自己钱包(后与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平分)。尔后秦将王妻捆绑、堵嘴、蒙头,指使被告人李×浩抢走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被告人秦×浩又强行奸污了王妻。作案后,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按约定向被告人鲁报信,并将照相机交给被告人鲁×成。案发后,被告人鲁×成畏罪逃离所在城市。截至2012年7月22日被告人秦×浩、被告人鲁×成、被告人李×全部被逮捕归案。认定的证据有: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二人所持作案工具(刮刀、改锥)、抢劫所得赃物(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日本产的照相机一台。)、捆绑王妻用的绳索、被害人王妻内裤上的精斑检验鉴定结果、被害人王妻的陈述、被告人鲁×成勾结被告人秦×浩、被告人李×的供述等。原判认为,××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告人鲁×成,犯抢却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秦×浩犯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终身;被告人鲁×成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李×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上诉人秦×浩、上诉人鲁×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为:第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区人民检察院坚持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指控。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指控上诉人秦×浩犯抢劫罪、强奸罪,上诉人鲁×成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上诉人鲁×成、上诉人秦×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量刑过重,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审 判 员 许××
审 判 员 张××
2012年11月12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篇三:2014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2014电大《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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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呈请拘留报告书
呈请拘留报告书
×公刑字拘(2000) ×号
李XX,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民族:汉族,原籍贯XX省XX县,现住址XX县XX乡XX村民,职业:农民。
简历:XX年至XX年在XX乡XX村小学读书;
XX年至XX年在XX乡XX中学读书;
XX年XX月XX日在XX市打工与工人打架斗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 XX年至案发时在XX乡XX村务农。
拘留的理由和依据:2007年1月31日深夜,XX市XX县XX村女村民叶XX母子被残忍杀害。经侦查鉴定,犯罪嫌疑人李XX右食指指纹与现场指纹一致。并在李XX家炕席下提取了李XX的蓝布男西装长裤,裤脚上的血迹与死者叶XX血型相同,侦查人员已采取措施对李XX进行了监视。
李X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涉嫌故意杀人罪。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特呈请对犯罪嫌疑人李XX刑事拘留。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XX县公安局刑警队
承办人:王XX、刘X
2007年×月×日
二、起诉意见书
起诉意见书
公起字(2001)104号
犯罪嫌疑人朱××,男,198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县××乡××村,系××中学高三学生。是被害人徐××的侄子,1997年前随在××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2003年下半年到××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2007年4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违法犯罪经历: 4 月10日晚,朱某本想随他姐姐去看电影,但他姐姐不肯带他,他就躲在徐××家的屋后,想等他姐姐走后,再到电影场。正在屋后等的时候,听到陈××喊徐××端洗澡水,这时他灵机一动,恶性发作,动了坏脑筋,就从屋后偷偷出来,掩到徐××家大门边的上堆旁,乘徐××外出到陈家端洗澡水之机,窜人其家,隐蔽在灶间内,想偷看徐××洗澡,但徐××将水端回后没有洗澡,只有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就坐在堂屋靠灶间门口织毛衣。这时,朱犯见她没有洗澡,非常扫兴,同时因潜伏时间较长,肚子又痛,急于大便,无法出去,就产生行凶的恶念,于是在徐家盛糠的缸盖上摸到一把菜刀,悄悄窜到徐的背后吹熄了煤油灯,对其行凶,舞刀乱砍,受害者越是呼救,朱某越是逞凶,直到邻居听到呼救声赶到门口,朱某才畏罪拨开后门闩,穿过小河上的坝头逃跑。
从朱××交出的衣服、袜子上发现几处点滴血迹,经技术化验,与受害人血型及现场菜刀和地面上的血迹相符。经比对,朱××指纹与现场指印亦相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2007年5月7日
注:1.犯罪嫌疑人朱××现押于××县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xx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
《法律文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一、起 诉 书
×××市人民检察
起 诉 书
检刑诉[2007]第××号
被告人:孙××,男,28岁,1979年2月25日出生于××省××市一个工人家庭,本人为××市××工厂工人,小学文化,汉族,住××市××路××号,孙××小学逃学被学校除名。此后终日在社会上游荡。1995年3月,因盗窃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8月经亲戚介绍到××厂做工,但经常不上班。现因涉嫌故意杀人罪, 2007年9月1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市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女,住××市××路××号,2000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于2007年9月20日以第20号起诉意见书预审卷宗3卷10册,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于2001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及其父母,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的辩证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孙××于2007年9月4日下午6时许,在其住处楼下看见章××和其他小孩玩,顿起邪念。当章××在电影院沙堆玩时,以糖为诱饵,将章××引向电影院大门右侧然后抱起来到菜市场东头一个食品门市场,买了一个烧饼给章××吃,一直拖延到夜,10时左右,孙××才把章××抱向自己的住处,在进门时,孙××用双手将章××掐死然后把章××抱到楼上自己的房间,藏在床下,9月5日中午,孙××到其母亲的住处取来一把菜刀,还找了一块砖磨了这把刀,下午两点钟当同住楼上的母亲、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学去之后,孙××将尸体拖出,放在一个白色长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体,当夜,孙××骑自行车分两次将尸体抛入河中。9月6日,早晨,孙××买了细盐,把从尸体上剥离的肌肉腌了起来。6日中午、7日早晨、8日、9日,孙××先后几次烧煮腌过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旧的白色塑料雨衣将其包起来挂在墙上。在杀人分尸之前,孙××曾向好友李××诱惑“人肉很嫩,味道很鲜,多活二十年,五六岁小孩更好等”。“小孩最好哄,搞几个小糖就来了”,“一掐就死”等等。孙还不止一次地对着行人指指点点说:“这人好吃,那个不好吃”等等。孙××是在上述罪恶思想驱使下,对被害人章××下此毒手。
上述事实的论据如下:1、从河中打捞被害人章××尸体上,取毛发肌肉作血型检验,为“ AB”型,孙××的血型为“O”型,孙××的妹妹血型为“A”型。2、孙××供认后,侦查人员对肢解尸体用的搪瓷盆,装四肢和头的黑提包进行检查,血迹亦为“AB”型。3、从河中打
捞装尸体、躯干的藤条提包以及包口的带子。经孙××母亲、姐姐、妹妹辨认,肯定是他们家的,放在孙××住处。4、据孙××供认,在孙××住处搜查时提取的小刀为肢体尸体的凶器,是从其母亲那里拿来,拿来后还磨过。孙××的妹妹、弟弟证明是实。5、孙××供认,9月6日买细盐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时,查获细盐三两左右,经提取浸泡人肉的“福尔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谱仪鉴定结果证明人肉确用盐腌过,用量最少四两,与孙××供认相符。6、孙××供认,抱走被害人时,发现章××口袋内有一把削铅笔的小刀。经被害家属和当天下午与章××一起玩的孩子们回忆。章××当天确带有小刀。7、经法医鉴定,孙××精神状态正常,没有精神病。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满足自己的变态需求,故意将他人杀害,并肢解、煮食尸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且犯罪手段和情节极其残忍、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被告人孙××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追究孙××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
(院印)
附: 1.被告人孙××现羁押于××市公安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二、刑事判决书
×××故意杀人案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中法刑字[2008] 第37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刘××,男,××省××县人,26岁,19××年×月×日生,汉族。刘××初中毕业后务农三年,后来经人介绍于2005年4月到××市××公司当了一名勤杂工,住在该公司宿舍平房3排13号。 刘××在××公司工作期间马马虎虎,责任心不强,自由散漫,经常违反纪律,不遵守规章制度,多次受到公司经理许XX等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8月,
刘XX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受到了行政警告处分;2007年9月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八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5月16日,××市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对刘××执行逮捕,将其关押于××看守所。
辩护人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X检诉字(2008)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许××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王××,证人×××,鉴定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指控,2008年2月,××公司发放2007年度奖金,刘XX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许,许××进入三层经理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许,刘××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门,见许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午睡,而经理秘书侯××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刘××灵机一动,轻轻地推醒侯××,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件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经理报告,请侯××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刘××进入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里间,趁许经理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经理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扎刺十余下,致使许××经理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作案后逃离现场,先逃到××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发现已有公安人员堵截,随即转到××火车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当日晚8时许,刘××被追捕的公安人员抓获并立即予以刑事拘留。
人民检察指控,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实,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附有证人××的证言证人及告人刘××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法医鉴定书等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
辩护人王××提出被告人刘××属于激忿杀人,事出有因,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被告人刘××因有偷摸行为未拿到奖金,因而对公司领导尤其是对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2008年5月10日,刘××上班后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又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刘××在于活,就上前与他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还,于是经刘××同意,从木工房拿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刘××混进公司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报复领导。1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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