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能力的意义包括_《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的若干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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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干意见》出台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为贯彻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省政府印发了《若干意见》。《若干意见》旨在通过推进高校科研领域简政放权、改革创新、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更好地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
二、《若干意见》体现那些特点?
主要特点有:
一是体现了中央科研体制改革创新的最新精神。《若干意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2016〕50号)精神,并借鉴兄弟省份的一些先进做法,结合我省实际,力求在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政策方面有较大突破。
二是聚焦解决高校科研人员关注的突出问题。针对目前制约高校科技创新的科研经费管理使用手续繁杂、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科技人员评价激励机制存在缺陷等等问题,《若干意见》提出了一系列给科研人员“松绑+激励”的政策措施,为科研人员简除烦苛、松绑减负,着力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
三是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扩大高校科研项目资金、差旅会议、基本建设、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方面的管理权限,同时强调放管结合、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
三、《若干意见》在扩大高校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权限方面有哪些规定?
对高校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由高校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对列入高校五年建设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简化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用地、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对高校申请政府投资的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等基本建设项目,省发改委、教育厅采取并联审批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结,并加强对高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若干意见》在改进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一是简化预算编制科目,下放调剂权限。合并“同类项”,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合并后的总费用如果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不用提供预算测算依据。下放科研项目预算调剂权,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都可以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
二是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奖励力度。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可以提高到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其支出不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三是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重申劳务费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并在制度层面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即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项目聘用人员中非工资性收入人员,可在劳务费中列支劳务性支出和社会保险补助。
四是改进了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规定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余下经费按原渠道收回。
五是改进高校教学科研人员差旅费管理。高校可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研究制定差旅费管理办法;对于难以取得住宿发票的,高校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是完善高校会议管理。高校因教学、科研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其会议规模和开支范围、标准,由高校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办法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五、在改进高校仪器设备政府采购制度方面,《若干意见》有哪些规定?
高校使用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同时可以通过全省统一的“网上超市”,实施通用类零星小额货物的政府采购。对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继续落实进口科研教学用品免税政策。高校应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六、在横向经费管理方面,《若干意见》有哪些规定?
高校科研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的横向项目经费,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监管。横向经费的使用不受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横向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由高校科研团队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七、《若干意见》在推进高校科技成果在闽转移转化方面有哪些举措?
一是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外,高校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不需审批或备案,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
二是健全高校技术转移工作体系。支持高校设立技术转移服务专门机构、岗位。探索建立高校科技经纪人制度。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三是完善高校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机制。参照广东、山东等省份做法,提高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比例(从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提高到70%),同时进一步明确了科技成果处置权、分配权以及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收益权。
八、《若干意见》在加强高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方面有哪些规定?
一是完善和改革科研队伍的构成方式,探索建立高校首席研究员制度和专职科研队伍。借鉴加拿大、美国高校以及我国河北、江西等省级社科院设立首席研究员制度的经验,试行高校首席研究员制度,省人才专项经费每年给予30~50万科研津贴。参照重庆等省市做法,设立专职科研岗位。
二是支持高校科研人员开展对外合作交流。高校科研人员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出访所需经费由高校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安排和管理。
九、《若干意见》如何促进高校师生创新创业?
一是支持高校教师在岗离岗创业。高校科研人员在本省内转化自主研发成果的,离岗创业年限可从3年延长至5年。
二是建立健全高校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
十、《若干意见》提出哪些创新科研评价激励机制?
一是建立多元化科研评价机制。采用高校自我评价与市场、专家等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分类评价机制,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人员职称评价改革的若干意见》。
二是根据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科研与创新人才层次与类型制定有所侧重的评估与业绩奖励标准,建立完善科研业绩奖励机制。强化青年优秀人才住房保障,向青年优秀人才提供安家补贴、购(租)房补贴。符合条件的青年优秀人才可优先购买或租赁我省同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的限价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或实行相应的货币化补贴。
十一、《若干意见》出台后高校应如何规范管理?
高校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内部管理办法,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加强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实行内部公开制度,主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
十二、省直有关部门应如何加强监督?
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要加强对科研项目资金监督的制度规范、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的统筹协调,建立职责明确、分工负责的协同工作机制。
财政厅、科技厅、教育厅等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等管理权限落实、内部管理办法制定、创新服务方式、内控机制建设、相关事项内部公开等情况的督查,,对督查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信用管理,与间接费用核定、结余资金留用等挂钩。审计机关要依法开展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
若干意见还规定:省属科研单位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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