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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

发布时间:2016-01-29 12:46

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

摘 要

在现代社会中,新闻舆论被当作除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 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给新闻界带来了向纵深发展的良机,但是我国的新闻界在走向法制化的同时面临着新闻自由"权力"异化和新闻缺乏社会责任等问题。本文在追溯西方新闻自由理念的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新闻自由及社会现实对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博弈关系提出了独到见解。

关键词:第四种权力,权力异化,新闻自由,社会责任

新闻舆论被当作现代社会中除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一个社会的"第四种权力"是否能健康、自由地发展,直接维系着这个社会是否具有自我完善、自我净化、自我更新的功能。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使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成为社会良性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国的新闻界在走向法制化的同时面临着重重困难:新闻"权力"的异化,正义与良知被遗弃,假新闻泛滥,有偿新闻屡禁不止,名记者成为稀有物种,新闻官司倍增......在保持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天平上,,我们应该像哪一方倾斜或者是怎样才能保持双方平衡呢?本文在回溯西方新闻自由理念的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提出见解。

一、 西方新闻自由理念中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博弈

在西方民主社会里,大众传播能够成为民主的工具并在民主体制中发挥有效的作用,是以对新闻自由的法律保障为基础的。所谓新闻自由,是一种消极的防范措施,用以保障新闻媒介免受政府控制的独立性。
西方学者把新闻自由的法律追溯到中世纪的英国《大宪章》和17世纪的《权利法案》,但真正明确保护言论自由的法律是1791年批准生效的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它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这项条款成为新闻自由史上的里程碑。美国民主之父杰斐逊也为言论和新闻自由作出了最有力的理论贡献。在其起草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草案中宣称:"真理是伟大的,如果任其自然,她终将得到传播。她是谬误天生的强大敌手,对争辩无所畏惧。"他还留下了一段十分著名的话:"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这段语录被美国新闻界作为标准的范文不断地复制出来,高悬于各报社的墙上。但是,杰斐逊也对新闻过度自由深感担忧,对新闻自由背后的责任感深抱忧虑。他发现报纸过度自由会造成一种"危险的情况",认为新闻的客观性和理性竞赛必须根据美国人民的最高利益予以限制。所以他呼吁用"有益的压制"来对待"虚假的诽谤性文章"。这表明,在他对新闻自由的乐观信念与新闻界令人担忧的滥用自由的现实之间,在他抽象保证的彻底的新闻自由同他认为在新兴国家中建设一种社会的实际需要之间,发生了明显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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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25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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