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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发布时间:2016-01-26 14:41

高度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

发布日期: 2014-05-15 发布:  

  2013年5期目录       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

2013年5期

  作者简介:梁亚辉(1989-),男,河南开封人,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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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信息时代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好处,但是伴随着信息的廉价传播和随意传播,信息时代的缺点也逐渐明显出来,新闻自由也是如此。新闻自由作为当代十分重要的一种自由,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一直备受人们关注。高度的新闻自由不仅不会影响司法公正,更可以很好的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高度新闻自由;司法公正;新闻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信息的传播达到了空前的速度,,老死不相往来的社会早已过去,信息的迅速传播拉近了一个人与整个世界的距离,尤其是网络的出现让信息的传播更加快捷和广泛,网络使得我们生活在一个地球村中,但是我们同时也发现,信息传递的方便和迅捷也带来了不少的问题,我们每时每刻都可以接触到大量的信息,因为现在信息传播的成本极低,所以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也可以进行信息的传播,与此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些假的不全面的信息也得到了大量的传播。而虚假的信息无论对于社会秩序还是新闻的严肃性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对于新闻自由我们需要一些合理的限制,但是究竟在多大的程度上我们可以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同时现实生活中我们也时不时看到司法为民众感情所左右的情况,因而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间的互动是良性的还是恶性的也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一、新闻自由的理解
  关于新闻自由的定义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学者认为“新闻自由”的说法本身就是不科学的,首先“我国历来的宪法中只有‘言论、出版自由’而没有‘新闻自由’”;其次,“各国宪法都有‘言论、出版自由’而没有‘新闻自由’”。[1]同时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教授宋建武表示:“新闻自由”一词不符合现代汉语构词习惯。自由是一种人的行为、动作的动词连用构成词组。比如我们说“创作自由”而不说“作品自由”,说“言论自由”而不说“语言自由”和“观点自由”,说“出版自由”而不说“书籍自由”等。而新闻是一个名词,与作品一样是一种静态的东西,它与自由合组的“新闻自由”一词,如同“作品自由”一样,并不符合现代汉语的一般构词习惯。[2]但是也有学者支持“新闻自由”的说法,有学者认为:“新闻自由”(freedom of press or freedom of information)包括视听传播自由,是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其表达自由与信息自由,它是信息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公民知情权在新闻领域中的体现。它享有这些自由的各种权利,但它所表现的权利更具体化和细化。[3]参考以上观点笔者比较支持后者的观点,也许严格按照现代汉语的语法规则无法解释“新闻自由”的含义,但是不得不承认的是现实生活中新闻自由这一用法已经非常普遍,作为普通民众对这个名词的含义也有一定的了解,同时笔者也注意到香港基本法中有“新闻自由”这一用法,根据相关权威人士的解释:香港居民习惯了“新闻自由”这个说法,希望照顾香港居民这个用词习惯。最后,采取了折衷办法。[4]因此笔者认为既然在现在社会上已经普遍使用了“新闻自由”这一说法,我们也没有必要非要拒绝它。笔者认为新闻自由应是由特殊主体即新闻工作者享有的一种自由,包括新闻采访自由、传递自由、报道自由和收受的自由、报纸的出版自由、广播和电视的播送自由、发表新闻评论及开展批评的自由。
  (一)新闻自由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笔者认为新闻自由的对象或者说客体是新闻,新闻按照《汉语大词典》的解释是指报纸。亦指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对新近发生的事情的报道。其实新闻有一个更重要的特征就是它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这也决定了并不是所有的信息都构成新闻,并不是所有人制作的信息都能算作新闻。现在社会上的新闻工作者才是新闻自由的主体,他们是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有着专业的素养和能力,他们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准入门槛。每个国家对于新闻的制作者都有较高的要求,因为今天新闻在我们认识世界的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新闻工作者的视野决定了我们的视野,如果他们不告诉我们一些事实,我们也许永远也不能知道,因此新闻的制作者应当是有一定职业能力的、有一定职业操守的人。
  (二)新闻自由的内容包括了新闻采访自由、传递自由、报道自由和收受的自由、报纸的出版自由、广播和电视的播送自由、发表新闻评论及开展批评的自由
  但从字面来看,新闻自由应当指的是做新闻的自由,根本一般公众的理解,仅仅把新闻自由理解为做新闻的自由过于狭隘。但是正如笔者所说新闻本身有客观和真实的要求,但是新闻自由中有一种是开展批评的自由。就算是由专业的新闻工作者享有这种自由也不能避免他们的批评是客观的和全面的,因此很多人会担心新闻工作者这种批评的自由很容易误导民众的思维,容易形成片面的舆论,并进而对社会秩序或者是对司法产生不良的影响。笔者并不否认这个事实的存在。如成都市某区法院审理的何某夫妇被诉虐待母亲一案,由于此事早经媒体曝光,所以法院的庭审吸引了200余名群众,众多媒体也到庭采访。此案自诉人以一般虐待罪提起诉讼,但此前的舆论导向已定位为“虐待致死”导致群情激愤。庭审多次被旁听群众起哄打断,更有甚者还对审判长说:你若判他们有罪,你就是青天;不判他们有罪,法院就是歪的。面对如此强大的舆论压力,法院在裁判时很难说不受影响。[5]但是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新闻自由有一定的缺点就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如何充分发挥事物的优点,避免其弱点才是我们最应该做的。为了充分发挥新闻自由的良好作用,笔者认为最好的方式是促进新闻自由的高度化发展,给新闻自由更大的空间。
  二、高度的新闻自由
  正如法谚所云:人生而自由,但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任何一项权力或者是权利都不可能是完全的、无限制的,放眼整个世界无论是对于权力还是权利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但是我们又看到不同的国家限制的程度是有很大不同的,而这个不同恰恰反映了各个国家中权力和权利的广泛程度。过度的新闻自由的确会产生很多问题,对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不利的影响,但是被极度压缩的新闻自由也很危险,当社会上只有一种声音时,很容易形成一边倒的舆论倾向,从而给法院造成很大的压力。那么如何在过度新闻自由和低程度新闻自由间寻找一个合适的点显得尤为关键。本文将通过参考各国对新闻自由的规制措施来提出我国可行的新闻自由监管方法,实现高度的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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