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的局限性_独立董事制度的利弊_中国独立董事制度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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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29日,证监会和国家经贸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一半应是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至少要有两名
2000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公司二板上市规则(草案)》要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至少2/3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为以下人员: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的直系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公司关系企业的董事、监事或经理
2000年11月,上海证交所发布《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草案),规定每一家上市公司至少应有两名独立董事,并且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人员总数的20%
2001年初,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实施指引》,对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职责等做出详细规定。
2001年1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比较含糊地指出,,证券公司必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
2001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出现“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等情况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3;独立董事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资格条件、具有五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财务工作的经验
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基本规则是: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2001年9月11日,证监会发布《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将独立董事界定为“与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足以影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人士”
《财经时报》
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该指引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公司的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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