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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梦论文2000字_中国梦的论文考试题_形势与政策中国梦论文1500字

发布时间:2016-07-09 14:10

  本文关键词:中国梦论文1500字,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形势与政策中国梦论文1500字

  人生如船,梦想如帆,每个人都有一个梦寐以求的梦,但我们同属于一个国家,所以每个人的梦想与国家民族兴衰紧密相连。—题记

  在中共新一届领导集体上任以来“中国梦”一词走红。“中国梦”的主要动力有三大根源:一是追求经济腾飞,改善生活,物质进步,环境提升;二是追求公平正义,民主法制,文化繁荣,教育进步,科技创新;三是追求富国强兵,扞卫民族尊严,维护主权完整,国家统一。

  每个人认为在三大动力来源的基础上,中国人有远见,有智慧,有爱国情操的公民团体及领导人,应该及时准确的找到整合协调这三大动力来源的共同支点,形成发展进步的两者合力,造就众志成城的“中国梦”。懂得个人幸福和国家富强是紧密相关的。每个人心中又升腾起关于国家社会的梦想。我想那个梦想一定是五彩缤纷的,一定是芳菲满眼的。每个人的梦想都不一样,但其共同点一定是国富民强,国泰民安,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公平正义。没有梦想的民族是可悲的。对美好梦想没有坚定不移,矢志不渝追求的民族同样没有前途。

  习近平总书记在最近的几次的讲话中既强调实干实邦又强调要胸怀共产主义的崇高理想。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的一个个梦想成为现实。圆了民族独立梦,圆了百年奥运梦,圆了航天航海梦,也圆了房子,汽车,上学,养老的百姓梦。世界还将见证,一个个更加美丽的中国梦将在我们手中成真!梦想连接道路,道路决定命运。没有正确的道路,就无法汇聚各方的力量,再美好的梦想也无法实现。

  90多年来,我们党仅仅依靠人民,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行和时代特征结合起来,独立自主走自己的路,历经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取得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胜利。开创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事实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实现“中国梦”的唯一正确道路。我知道,虽然我没有天才般的智慧,没有过人的才干。但我有一颗炽热的心,有一双勤劳的手。我相信,努力了就会有收获,努力了就会把不可能变成可能。经历了岁月的磨砺和洗涤,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人民群众为实现共产主义而不断探索着,奋斗着,发展着,前进着……在这个历程中,我们一起哀悼,一起欢呼,一起奋斗,一起感动。无论遇到什么,历史事实都告诉我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将会不断发展和进步。为我们自己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已经成为中国人民的执着追求。

  北京,是中国共产党及全国人民的圣地,民族复兴的领导者,在这里运筹帷幄,变革的时代留下了一串串清晰可见的脚印,抗击非典,践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领导民众共赴危难,赢得了人民的爱戴和拥护。突飞猛进的中国经济,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重要决议,无一不是民族复兴的基石,让我领会到国富民安的道理。

  认识到我们这代青年所肩负的历史责任和民族复兴的重任,也让我们看到了祖国前进的艰辛历程,同时也看到了今天中国的强大。只要我们胸怀理想,简单信仰,又脚踏实地,苦干实干,我们就一定能拥抱和完成美丽的“中国梦”!

  【形势与政策中国梦论文1500字

  2012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参观中国国家博物馆“复兴之路”的展览时提出并定义“中国梦”就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既需要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中华民族精神,也需要以人为本,发动人民群众,发挥人民群众的巨大力量。

  “中国梦”是民族的梦。回顾历史,,新中国成立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各族人民紧密团结在一起走过漫漫风雨路,为中国的全方面发展激发出巨大的力量。改革开放以来,在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在经济、政治、文化、外交、国防等方面更有了飞跃进步,国际地位逐步上升,国际影响力不断增大。纵观历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推动着社会的发展,是推动中华民族繁荣发展的精神动力,是支撑中华民族生存、发展的精神支柱。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发展中的中国更需要积极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团结各族人民共同实现伟大的中国梦。在外国文化巨大冲击的背景下,弘扬中华民族精神需要加强思想教育。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必须认识并学习中华民族绵延不断的奋斗历史,强化民族意识,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民族精神教育等活动,为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中国梦”也是每个中国人的梦。《共产党宣言》指出,共产党人的最终目标是建立“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的“联合体”。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为人民谋福祉。2011年1月10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更是要求“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之中”。以人为本是中国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的体现,一切为了人民群众,一切依靠人民群众。站在新的时代,“中国梦”很好地解释了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内涵和关系,“中国梦”不仅意味着国家富强,更关乎每个人的幸福。只有实现了每个中国人的的小梦,才可以实现中国的大梦。人民的期望可以托起伟大的“中国梦”,人民前进的脚步更会促进“中国梦”的实现。作为一个普通的中国人,我们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相信中国共产党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福祉的政党,在工作、学习中与团队协作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共享人生出彩机会。人人奉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为社会服务,为广大人民服务,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我眼里的“中国梦”美好而遥远,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各族人民、海峡两岸三地人民共同努力实现;我眼里的“中国梦”艰难而咫尺,需要我们脚踏实地、扎实苦干,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好本职工作。我们有信心,有决心,我眼中的“中国梦”,就在我们脚下,就在我们手中,就在我们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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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权利是具有合法性的利益诉求,也是权力产生和运行的正当根据。民事执行权作为一种国家权力,其产生和运行的正当根据是民事权利。从是否具有强制力的角度看,权利具有公力救济、私力救济两种救济方式。民事执行权是权利的公力救济实现方式之一,其改革的目的应为最大化地保障民事权利的实现,而达到目的必须加强民事执行权的强制性。

  关键词: 权利;民事执行权;救济;改革

  一、利益、权利、权力辨析

  利益是个人行为和社会发展的驱动力。马克思认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与他们的利益有关。人们的利益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但资源的稀缺性决定了各种利益存在不同程度的相互冲突,并不是所有的需求都能得到满足或完全满足,也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能够得到合意的实现。

  人们通过各种方式试图最大限度地保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根据洛克的推论,在自然状态下,即不存在具有权威的公共裁判者的情况下,人人自由而平等,各基于自己的力量保护和追求各种利益。这种状态具有诸多缺陷,一方面,人们充当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是不合理的,因为自私的天性使得人们往往偏袒己方;另一方面,心地不良、感情用事和报复心理也会使他们倾向于过分惩罚别人,结果便造成人与人之间处于事实上的“战争状态”,使社会处于混乱和无序之中。

  为避免自然战争状态下利益实现的种种不当之处,人们需要创设一个公共权威以确立一种正当的利益实现和保护机制,提供具有权威性的救济方式。这是组成政治国家的根本正当理由之一。在政治国家的状态下,一部分利益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人们将这部分具有合法性的利益需求称为权利。同时,产生了公共的、中立的、权威的裁判者,由作为公共权威的裁判者对人们的利益与权利纠纷予以裁决。这是一种和平的、理性的利益实现框架。

  从权利本位的角度看,权利派生权力,权力源自权利。人们创设政治机构、赋予其权威、服从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实现权利——合法的利益诉求。“在民主和法治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源于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国家(国家机构)的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是人民委托出去的;国家权力的配置,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的设置及其运作方式和程序,国家核心官员的产生,都是公民行使权利的结果。不是权力‘创造’或‘批准’权利,而是权利‘创造’或‘批准’了权力。权力服务于权利。设立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自身的价值,均在于为权利服务,权力服务于权利,不仅是要防止对权利的侵害,而且更重要的是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创造条件。”[1] (P396-397)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是具有了合法性的利益实现的公共权威保障,因而也应该是最有效的。因而,“不管会引起人们怎样的误解,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2] (P36)

  随着时代的推进和教育的发展,主体意识增强和个人权利意识普遍确立,“权利”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流行话语。“为权利而斗争”(注释1:德国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文中首先喊出此口号。)不再仅仅是表面流行的口号,也为越来越多的公民所践行。可以说,“我们的时代是一个迈向权利的时代,是一个权利倍受关注和尊重的时代,是一个权利话语越来越彰显和张扬的时代。我们越来越习惯于从权利的角度来理解法律问题,来思考和解决社会问题。我们这个世界的权利问题正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增长。”[3] (P3)

  二、民事执行权的性质——权利的公力救济方式之一

  “无救济则无权利”(注释2:“无救济则无权利”(A rightwithout remedy is not right),也称“救济先于权利”(Remedy PrecedesRights)或“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权利”。这也格言所强调的是救济对于权利的重要,没有救济权利将沦为空话。),是任何“法律人”耳熟能详的法律名言,更是亘古不变的法谚真理。从是否具有强制力的角度看,存在私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两种权利救济方式。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能依靠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方式的不足促成了政治权力的产生,才有了以公共权威(力)为后盾的公力救济途径。

  相较于公力救济而言,私力救济有着自身的优势。其一,成本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纠纷是非常庞杂的,几乎每时每刻都有新的纠纷或利益冲突产生,但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很严重,诉诸昂贵的公力救济并不符合普通人的成本—效益权衡,而协商、调停甚至身体暴力等私力救济方式却不用花费太多成本。因此,如果纠纷不是严重到难以或无法用私力解决,人们大多不会选择公力救济。其二,在中国这样注重人情和关系的社会中,个人往往非常重视与周围的人维持一种和谐的共处关系,与周围的人发生纠纷时,如果诉诸公力救济对簿公堂则可能会对这种共处关系带来或多或少的损害。因此,如果纠纷产生于一个小规模的共同体之内,并且纠纷尚未严重到使一个人不惜毁掉与周围人的共处关系,人们也不会选择公力救济。

  然而公力救济之所以还有被选择的可能,是因为私力救济自身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首先就是私力救济缺乏强制力,特别是缺乏公共的、具有合法性的强制力。以协商、调停等“和平方式”为例,如果协商不成纠纷是无法解决的,即使协商成功也不一定能够履行,而同时又缺乏有力方法迫使当事人履行协议。在调解过程中,为了使不同的主张向合意靠拢,说服和互让便十分重要,其实质是实现一种相互间的合理妥协。但互让和妥协并不总是可以顺利达成,此时调解就不具有实质性效果,从而陷入“无计可施”境地。可以说这种方式是“乏力”的。而类似于个人强制的激烈手段缺陷也十分明显,即导致彼此之间复仇的无限循环。

  私力救济具有任意性、暴力性和无序性的弊端,是一种弱肉强食的“原始的救济方式”,而公力救济具有公共性、合法性、规范性的优势,是一种政治国家所特有的文明的利益实现手段。因此,随着人类社会从原始状态向文明状态的转变,权利的救济方式也从私力救济向公力救济转变,作为公力救济实现途径的民事执行权便是这一历史发展的结晶。

  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中第117条规定:“倘自由民因负有债务,将其妻、其子或其女出卖,或交出以为债权,则他们在其买者或债权者之家服役应为三年;至第四年应恢复其自由。”针对这一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该法第118条同时规定:“倘彼交出奴或女奴以为债权,则塔木卡可以继续将(他或她)转让,可以将(他或她)出卖;不得起诉请求将(他或她)收回。”[4] (P54-55)这种初见端倪的民事执行,实质上只是私力救济的一种表现形式,还并不能称得上代表国家强制力保障性质的民事执行。同样日耳曼法上的民事执行也是从一种债权人私力救济的方式演化而来。如《萨利克法典》规定,如果债务人不还债,则债权人可以协同证人、估价师前往其家中索要,若其仍不还债,则还应加罚十五金币。[5] (P30)值得注意的是,在允许私力救济的同时,此时已经出现了以利益诱导为手段的惩罚机制,其目的不仅在于惩罚,更是利用惩罚手段敦促被申请人履行义务。相对于以往单纯依靠强制和暴力手段的“执行”,利益诱导机制的出现不能不说是一种进步。中国与其他国家同样,经历了在倚赖私力执行契约、回收债权的历史阶段。《唐律·杂律》规定:“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可见,唐代民事执行依靠自力救济,但已经开始关注被执行者的利益。

  伴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和法治进程的完善,国家公权力所提供的救济方式也日趋规范、日趋满足社会需求,而民事执行制度也逐渐发展和完善。1807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专门对民事执行程序作出了规定;从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到后来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无不对民事执行的程序和手段加以具体化规定。民事执行由私力救济逐渐向以利益诱导和国家强制力保障为特点的公力救济过渡,民事执行的合法化和合理化程度不断加深,执行手段也由肉刑、剥夺自由逐渐向文明的利益驱动机制转化。因而社会发展的基本趋势是逐步以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在现代法治秩序中尤其如此。[6] (P20)

  公力救济最终取代私力救济的必要条件是公力必须有“力”。如果公力实际上还不如私力有“力”和有效,它不会被人们选择。人们寻求公权力解决纠纷、给公权力以信任,并把自己置身于公权力之下听从它的处置,是因为人们相信它能解决纠纷,是一种权威解决方式。公权力毕竟是一种“力”的象征,公民以诉讼方式寻求纠纷的解决,并不是为了让国家如何更好地统治自己,而是为了寻求公权力的公正救济。因而民事执行权作为一种权利的公力救济方式,必须具有相应的强制力,以有效实现纸面的裁决,这是其产生和存在的理由。

  三、民事执行权的现实困境

  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但对执行机构的规格、内设机构等未作统一规定。随着执行机构改革进程的加快,执行局(庭)在各地法院纷纷成立,执行权的多重权力性质也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执行分权也从学者的呼吁得到实践者的认同,摆到实践者的议事日程表上来。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7] (P154)虽然各地执行机构名称、规格不一,但大都依照分权制衡原理,采取执行决策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立的构建机制。

  童兆洪博士认为:“民事执行是执行机关根据执行依据确认的内容,运用执行实施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以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以及就执行实施过程中派生出来的各种纠纷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8]现实中,民事执行状态突出表现为“执行难”。

  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并不是中国所特有的现象,而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普遍难题。2004年美国的一份报告称:“直到前不久在发展专家之间才有了全球性共识:公平、有效率、成功的强制执行,无论是针对私人的,还是针对政府机构的,对于发展法治文化与司法独立是特别重要的……民事判决的执行最近甚至被认为是法治的基本支柱,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司法公信力都有赖于它。……收债实际上在任何国家都是普遍成问题的,我们认识到全球都面临着这个相似的执行问题。”[9] (P13)在一些西方国家,执行程序是变化最少的一块法律领地。普通法系一些国家甚至仍在沿用十九世纪或更早时期英国的执行程序。我国是进行执行改革较早的国家,但改革效果既不能令法律专业人士满意也不能令当事人乃至普通民众满意。

  正如社会法学派认为的那样,纸面上的法律是一回事,实际生活中的法律是另一回事。权利也有法定(应然或形式)的形态和现实(实然或实有)的形态。法定权利形态能否转化为现实权利形态,法律上的应然能否现实化,法律上地位平等的公民是否都具备使法定权利转化为现实权利的机会与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和社会为主体权利实现提供了什么样的环境和条件。具体而言,当前民事强制执行难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现代社会“诉讼爆炸”引发执行难。随着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相对落后的司法理念、司法体制、运行机制、司法能力以及相对匮乏的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执行问题成为司法矛盾的主要焦点之一。1978年,民事案件类型主要包括离婚、抚养、赡养、债务、赔偿、继承等,当时的矛盾纠纷主要集中在婚姻家庭领域。而今,民事案件的类型更为多样、复杂,仅合同纠纷即有买卖、房地产开发经营、借款、租赁、融资租赁、建设工程、运输、技术、知识产权、委托、保险等三十余种案由。案件数量在三十年间约增长了20多倍,平均每年以9%的速度递增。而人民法院的编制总人数却未得到相应增加。诉讼爆炸的局面与司法力量不足的矛盾是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客观社会原因。

  第二,民事执行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实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利益——特别是市场主体对自己即便是非法的利益的维护——也成了执行难产生的原因。自由主义经济学认为,通过追求个人的利益而促进社会整体的利益不仅是可能的,而且要促进社会整体的利益必须通过追求个人私利的行为才能达致。亚当·斯密借助“看不见的手”的比喻宣称如果每个人按照自己利益的指引去生活,公共福利就能够提高。他举例说,“我们每天所需要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他盘算的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种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到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并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效益。”[10] (P27)自利是人的本性,利益最大化是市场主体的目标之一(或者说是最重要的目标)。虽然自私并不就等于不正当,但确实包括了不正当的内容,所以有时人们会维护明知是非法的利益。表现在民事执行领域,就是法院做出判决并生效后权利人仍然不得不申请强制执行才可能实现判决,而被执行人也千方百计地抵制司法执行。这是执行难现象产生的原因之二。

  第三,法律权威没有培育起来,导致民事强制执行权乏力。“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1] (P26)迄今我国还没有培育起对法律权威特别是司法权威的普遍信仰,无信仰则无权威。法院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论经常受到外部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干涉,导致司法终极性原则缺位。司法终极性原则意味着审判活动在纠纷解决体系中处于终极地位,已经生效的裁判具有强制力。现实中,司法权威遭受轻视,一个案件时常经历反复审判,被执行人对司法权威更加缺乏尊重,总是企图通过各种合法或非法途径(例如涉诉信访)推翻裁判或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二道路”的存在也给了执行难一个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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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的施暴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对受害人,其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即达到对受害人的控制,这就是家庭暴力的实质。以下是yjbys小编为您搜集整理的家庭暴力依法干预研究论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随着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程度的不断提高,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干预的主动性和适度性增强,但警察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往往更多地从案件发生的事实、危害后果以及如何依法处理等方面考虑,而对家庭暴力的本质、受害人在救助时需要何种帮助等问题尚无深入了解,对家庭暴力行为是否适用调解问题、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等问题也存有疑惑,导致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不到位,警察干预效果不佳。故在警察反家暴的培训中,应抓住学员困惑的准确点位,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提升培训的效果。

  关键词:控制;求助需求;调解;依法干预

  一、搞清基本问题,抓住培训切入点

  (一)认清家庭暴力的本质

  警察在长期的工作中,发现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因为一方爱唠叨,因为一方不善于安排家庭生活琐事,因为一方对外处理问题方法不得当,因为对一方对自己家人态度冷淡或忽视自己家人的利益,因为施暴人喝了点酒控制不住自身行为,因为施暴人在外面承受了很大的压力回家后没有得到良好的释放,因为施暴人在经济大潮中出现了意外……这些暂且还都被认为是暴力存在一种理由或有导致暴力发生的诱因,但也有警察发现,施暴人对家庭成员中的一人或几人实施暴力时,没有任何理由。

  培训前,有些警察很困惑,除了历史因素的影响和家庭内部暴力行为的习得性外,引发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千差万别,其中何为共性因素,导致家庭暴力屡禁不止?换个角度设问,家庭暴力的本质是什么?如何深刻认识家庭暴力的内涵,从而使警察对家庭暴力的干涉更为切中要害,这是培训课上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家庭暴力的施暴人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对受害人,其最终目的只有一个,即达到对受害人的控制,这就是家庭暴力的实质。因为施暴人与受害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不一致,无论施暴人对受害人可以采取殴打、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传统的暴力方式,还是采取对当事人而言自认为是相对和缓的精神控制、经济控制等手段,均使受害人处于被占有、被管理、被影响的地位而无法真正表达本人的意志,甚至只有放弃或牺牲了本人某些利益才能换得婚姻家庭内部的暂时和平,也正是这种放弃与屈从,使得施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付出应有的代价,越发导致家庭暴力中施暴方的控制不断强化,受害人的身心受到更严重打击、产生屈辱、无助、恐惧、极度痛苦、自我认同度降低等,对施暴人的种种无理要求最终以满足而告终。通过对家庭暴力控制本质的分析,使民警更深刻地认识家庭暴力,理解家庭暴力行为的多样性,体会受害人的受害境地,为正确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奠定基础。

  (二)了解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需求

  警察在干预家庭暴力过程中,遇到最尴尬的情形就是在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治安案件中,当警察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对施暴人实施必要的法律惩处后,受害人又苦苦为受害人求情,要求宽处施暴人,除了因为施暴人在家庭中拥有的经济地位外,更多的受害人表示对施暴人的宽恕。受害人的这种理由使得一些警察很茫然,问题的根源在于警察在干预过程中尚未准确地了解到受害人在寻求公权力救助时真正的需求是什么?

  根据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与美国律师协会全球法治项目部中国项目办公室合作支持的7家机构联合调查后编制的《受暴妇女需求调查报告》显示:受暴妇女在暴力发生后希望得到服务的主导机构中“派出所/110”处于第二的位置,受暴妇女希望得到的具体服务主要有:“制止对方暴力,但不离婚”(16.9%);“对施暴者进行矫治”(16.5%);“情感支持” (14.8%);“离婚”(12.6%);“得到经济赔偿”(8.7%);“法律援助”(7.4%);“住房”(6.8%);“取得孩子抚养权,拿到孩子抚养费”(4.4%),“制止对方在离婚后继续暴力”(4.2%);“找工作”(3.2%);“医疗服务”(2.1%);“其他”(2.3%)。受暴妇女在如何对待施暴者的应答中,选择的答案按比例依次是:“说服教育”(24.3%);“心理辅导”(15.1%);“离婚”(14.2%);“警告” (8.8%);“强制治疗”(7.6%);“拘留”(7.5%);“治安处罚”(7.1%);“判刑”(5.4%);“社区服务”(3.1%);“罚款” (2.6%);“媒体曝光”(2.3%);“行政处分”(1.4%);“其他”(0.5%)。这些数据是7个合作单位深入不同区域、采访不同对象所得出的综合数值,这些数据是警方很难从得到的,但却具有很强的参考性。通过分析这些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受害人往往更需要将挽救放在第一位,将处罚放在较为靠后的位置,“离婚”反而是介乎于二者之间的选择。警方应了解受害人的这些需求,了解她们在求助公权力时仍然将劝阻、教育矫治施暴者以及自身的情感支持放在较为靠前的位置,因此对于具有特殊亲缘关系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在予以救助时,首先要将说服教育施暴人,对受害人给与情感支持,这些法律因素之外的处理方式,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抓住处置中的难点,提高培训的适用性

  (一)家庭暴力行为是否适用调解问题

  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治安案件是否适用调解,在现实执法实践中是许多警察感到很棘手的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等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经受害人、施暴人双方同意,公安机关可以治安调解。其中包含着:(1)起因条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治安案件),(2)行为条件(发生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3)情节条件(情节轻微),(4)意愿条件(双方当事人均要求调解),(5)认定条件(公安机关认为可以调解),只有当上述五项条件同时具备时,方可适用治安调解。

  但对于雇凶伤害家庭成员、结伙殴打家庭成员、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含多次伤害他人身体)或在治安调解过程中又挑起事端的情形均不属于“情节轻微”的情节条件, 故不适用调解。这是在调解中需要把握的基准。

  此外,在实践中应当避免两种倾向:一种不敢适用调解,害怕因家庭暴力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绝对不平等,适用治安调解可能会导致公权力没有使施暴人对受害人的侵害行为付出应由的代价,反而在公安机关调解下完成了受害人对施暴人的谅解和宽恕,无形中帮助施暴人达到了继续控制的目的;另一种是随意适用调解或强行调解,一味地“抹稀泥”,甚至以调代罚,导致干预家庭暴力的效果不佳。这两种做法都错在对家庭暴力导致治安案件性质定性不准,将调解这种“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实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有效手段弃之不用或被滥用。

  实践中,警察对家庭暴力导致行为的结果,应按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责任承担分级、分类的方式予以判定,而不应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的结果一律归结于犯罪行为。在违法治安管理的行为中,公权力的介入只是进行家庭秩序修复和重整,公权力的干预必须适度,这是公权力对私权利救助在本质上尊重权利主体意愿的体现,此种调解的目的旨在使违法者在真诚悔悟的基础上,达成与受害者和解的协议,这种调解的功能重在教育和慰藉。而滥用调解的行为,侵害了受害人对公权力救助的自主选择权,这与设立救助措施的法律初衷相悖,警察应综合执法实践经验,可结合行为的动机、目的、手段、方法、行为的时机、损害后果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 加以确定,从而尽量做到认定的同一性,为救济权利的平等实现创造条件。

  (二)轻微伤害案件中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适用问题

  家庭暴力是一种综合性的行为,它通过殴打、捆绑、威吓、强制限制人身自由、遗弃、虐待、破坏财物等方式表现出来。对于以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伤害家庭弱者形式出现的家庭暴力行为,在受害人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许多警察感到适用此条有一定难度。

  家庭暴力行为破坏家庭和睦,导致家庭中弱势群体利益受损,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严重的家庭暴力还可能导致女性以暴抗暴,以犯罪手段进行报复,危害社会安全。因此对家庭暴力行为需要依法采取有效手段予以惩治,使施暴人为施暴行为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有效制止暴力行为,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对施暴者予以教育和处罚:对于持续、经常性但情节轻微、且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家庭暴力行为,可按虐待行为处罚,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家庭暴力行为,对遗弃行为,不需要被遗弃人告诉,公安机关可以依职权进行处理,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处罚;但对于非经常性、但一次暴力行为情节较重或情节恶劣的,可以按故意伤害他人来处罚,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处理。特别家庭暴力施暴人具有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殴打、伤害家庭中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情形,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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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以下是yjbys小编为您搜集整理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主要特点分析论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使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文章简要介绍了我国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种类,并分析了新准则提出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主要特点。

  关键词:所得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006 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而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方法,为企业准确地对所得税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奠定了基础,体现了与国际通行做法的接轨,同时也体现了我国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所得税会计信息更高层次的要求。

  一、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我国原有会计准则规定所得税会计处理可选择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方法,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而其中的债务法是损益表债务法,注重的是对时间性差异的核算。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规定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这几种方法的具体区别如下:

  (一)应付税款法

  应付税款法认为所得税只来源于应税所得,即只有当经济事项所得与确定的该期应税所得结合起来时,才产生所得税,在这种方法下企业不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而是按照当期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应付税款法将本期税前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所得税影响金额,直接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即本期发生的时间性差异不单独核算,与本期发生的永久性差异同样处理。其优点是操作简单,易于理解。其缺点是不考虑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使会计的独立性无法得以体现,不能体现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的会计影响,不能反映所得税费用的真实性质。

  (二)递延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指企业确认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和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的合计,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它包括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两种方法。递延法是将本期由于暂时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的以后期间予以转销。递延法确认暂时性差异, 这显然比应付税款法前进了一大步。但递延法下在所得税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不需要对递延所得税进行调整。

  (三)损益表债务法

  损益表债务法是对时间性差异进行跨期分摊核算的会计方法。它是以损益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为着眼点,注重税前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时间性差异,并将其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在确认财务报表项目时,首先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然后根据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纳税款的差额,倒挤出本期发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

  采用损益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能突出反映时间性差异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使会计利润与纳税利润有了显著区别,通过递延税款账户反映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但在损益债务法下,只反映那些可转回时间性差异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数,对于那些不能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无法反映,只对这部分时间性差异作为永久性差异处理。

  (四)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由于会计准则对资产与负债的价值认定与税法的认定存在差异,导致经济利益在本期及后期流入与流出之间会计认定和税法认定的不同,并由此产生对所得税费用影响的不同。因此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即从资产负债表出发,通过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将两者之间的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定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以资产负债表为基础,注重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以“资产负债观”定义收益,在计算所得税时,对那些与纳税相关的资产与负债,要逐项确认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并将这些差异的未来纳税影响确认为一项所得税资产或所得税负债。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对暂时性差异进行核算的方法。它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的原因以及其对当期期末资产和负债的影响,进而确认未来所得税责任和利益。除了处理时间性差异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还可以处理一些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对于这部分差异,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其产生的当期就将其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以后各期转回,这样就真实反映了本期及以后各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所得税费用的金额。

  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主要特点

  新准则明确了企业核算所得税费用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并且更加明确地规定了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方法、程序和所得税的计算方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以估计转回年度的所得税税率为依据计算递延税款的一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它遵循资产负债观,注重暂时性差异的处理,确认所有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使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更加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定义,其目的在于资产负债表上的递延税款账户余额更富有实际意义,而不是资产负债表中的平衡调整数。

  (一)计税基础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这就要求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以抵扣的金额。

  (二)暂时性差异

  在以往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中,多以时间性差异替代暂时性差异,并且多是从收入与费用的角度来阐述。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负债表内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该项差异在以后年度资产收回或负债清偿时,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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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主要特点分析相关推荐

  房地产开发商多年来养成的暴利情结,也由于政府一些部门决策导向与监管的失误和缺位,使得一些房地产开发商授意、指使或强迫会计人员通过某种方式使得成本费用虚高,或者通过关联企业转移利润,以此来虚减利润,少缴营业税,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以下是yjbys小编为您搜集整理的房地产企业瞒报利润表现与应对研究论文,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摘要:我国财政部发布的第12号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公告显示,国家对39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检查中,共查出资产不实93亿元,收入不实84亿元,利润不实 33亿元,39家企业会计报表反应的平均销售利润率仅为12.22%,而实际利润率高达26.79%,隐瞒利润超过一半。由此看出,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突出,隐瞒利润和偷税漏税较为严重。

  关键词:治理 房地产企业 瞒报 利润

  1 房地产企业瞒报利润表现及成因

  1.1 表现和危害

  近几年,财政部重点加强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同时又将房地产企业扩大到39家,涉及133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发现这些房地产企业存在会计不真实现象主要表现在企业资产情况核算不实,普遍采取少计收入,多计开发成本,虚增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手段隐瞒利润,有些企业隐瞒利润情况非常严重, 个别企业利润率达到57%,比起上报的平均利润率高出近3倍。其实单纯的高利润并不是什么罪,从市场角度看“合理合法”,问题在于隐瞒利润、偷税漏税。此外,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通过虚构业务编造合同等手段骗取银行信用,这些都是彻头彻尾的违规犯罪行为。

  39家房地产企业隐瞒利润33亿元,不但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10多亿元,而且会因为房地产企业虚报了低利润而拉长了归还银行贷款的时间,如果大批企业仿效这样的做法,银行得到了不真实的信息,会使银行提前预提坏账准备,从而影响银行资金的使用效率,这会对银行的经营产生很大的风险。

  1.2 瞒报利润成因

  1.2.1 某些房地产开发商缺乏诚信,贪得无厌,社会责任感缺乏。

  房地产开发商多年来养成的暴利情结,也由于政府一些部门决策导向与监管的失误和缺位,使得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胆大妄为,罔顾民生,缺乏诚信,放弃社会责任,他们授意、指使或强迫会计人员通过某种方式使得成本费用虚高,或者通过关联企业转移利润,以此来虚减利润,少缴营业税,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1.2.2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欠缺。

  会计职业的特性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有很高的道德素质。当前会计人员做假账的原因有二:一是会计人员与企业老总地位的从属关系, 在企业老总的强迫、授意、指使下,丧失原则,被动作假;二是会计人员为满足私欲,主动做假。因为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都是与企业的效益相挂钩,在社会不正之风的熏染下,一些会计人员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对造假行为不但不加抵制,甚至完全丧失会计职业道德,主动为做假账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或甘为鹰犬, 利益至上成为他们行事的准则,他们主动服务于房地产企业的造假,导致房地产企业瞒报利润情况严重。

  1.2.3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部门生存利益驱动甘为造假,放弃职业操守。

  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严重违规执业,为企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监督机构,为了在市场的大环境中生存发展,一方面不得不沦为企业造假、发布假信息的“帮凶”,否则就会丧失很多业务;另一方面,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在利益第一、职责第二的宗旨下,对企业的财务报告不履行监督职能或履行社会监督职能时“抽条”,致使房地产企业会计造假、瞒报利润一时得逞。

  1.2.4 地方政府的“宽容”态度和腐败使然。

  由于房地产企业对推动地方GDP增长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有的地方政府把鼓励房地产发展,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千方百计引资作为地方经济发展的“要诀”,他们多以“宽容”的态度对待房地产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某些官员早已和开发商结成了利益共同体(各地腐败大案中, 涉案的高官大多与城市房地产开发有关),官员把土地低价批给房地产商,往往要收取开发商数额可观的红包,可以说一部分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其成本是无法透明的,因此他们不惜冒着违法的风险,做假账隐瞒利润。而一些官员因拿了好处费而成了开发商的保护伞,明里暗里提示有关部门对他们给予特殊关照,这使得开发商做假账、虚报利润、偷税漏税便能轻易得逞。

  2 治理我国房地产企业瞒报利润的对策

  2.1 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欠缺是导致房地产商得以瞒报利润的重要原因之一。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应当加强。” 所以,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能促使会计人员严格地遵守财经制度,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有效地履行会计监督职能,提高防腐败能力,自觉抵制各种利益的诱惑,能促使会计人员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为社会提供服务。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是在校教育,对经济类专业,大学、中专学校应开设会计职业道德课程;二是在职教育,可以在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考试、会计职称考试、注册会计师教育中再加大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容量;三是在社会中通过正反典型案例的宣传在全社会范围内营造惩恶扬善的氛围,人们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行为所做的美丑评判,表明褒贬态度是一种无形的精神力量,必将影响着会计人员的从业行为。

  2.2 加强政府各部门的外部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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