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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法院一案例被最高院《公报》录用

发布时间:2016-01-23 12:32

    最新出版的2015年1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了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编报的一篇案例,这是该院在时隔8年之后,再次有精品案例成为全国法院的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官方文献,所发布的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选编的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各类案件的典型裁判案例,具有权威性、专业性、指导性和实用性,全年《公报》仅发布19个典型案例。淮安区法院这次被收录的案例是该院审结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该案由该院民二庭法官王玉辉审理,案例由该院青年法官姚益鑫编写。该案的裁判要旨是: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限定被保险人患病时的治疗方式,既不符合医疗规律,也违背保险合同签订的目的;被保险人有权根据自身病情选择最佳的治疗方式,而不必受保险合同关于治疗方式的限制;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没有选择保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

    近年来,该院高度重视案例的编报工作,注重从每年审结的大量案件中研判、筛选、提炼精品案例,取得较好成效。仅去年以来,该院就有多篇案例被《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中国法院年度案例》和省高级法院《公报》等采用。

    徐庆余万亚楠



本文编号:26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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