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研究——以山西省为例
第 1 章 绪论
自我国改革开放至今的三十多年以来,我国在财政领域先后进行了多次重大的改革,并与其他领域的改革共同推进。2013 年,党中央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会议中明确提出我国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2014 年 7 月,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审议通过,提出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制度是保证整个财政体制可以协调运转的前提。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匹配问题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显得尤为重要。而就目前来看,地方各级政府之间事权划分不清晰,支出责任与财力匹配不合理,,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缺乏有效的财政协调机制等问题亟待解决。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匹配问题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必须要首先解决的问题。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良好发展,贯彻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关于事权与支出责任合理匹配的要求,本文对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以及匹配进行了多方面多角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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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理论基础
2.1 财政分权理论
奥茨是财政联邦主义的第一代代言人,奥茨所提出的财政联邦主义对于联主义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奥茨的核心就是奥茨“分权定理”。奥茨指出,对于某一类公共产品,如果其消费子集是确定的,并且各个层级的政府提供产品的成本在每一个辖区范围内都相同,地方政府对相应辖区内公共产品的提供会比中央政府提供更有效。奥茨在 1999 年还提出,如果是在信息条件完全的前提下,中央政府就能够真的不同地区居民的需求,提供不同的公共产品来达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在这种条件下财政分权理论就无需存在。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信息不对称,所以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加了解当地居民的需求以及公共产品的成本。将奥茨理论在多层级政府中运用,就是说只要各级政府都在有效水平上负责对公共产品进行提供,那么就能使得社会福利达到最优化水平,但是此定理也是建立在很多限制条件上的。奥茨也将经济学理论上的财政联邦主义和政治联邦制进行了鲜明地区分,[10]奥茨理性地指出,公共部门的重塑不能只是通过分权来简单划分,首先要把支出责任以及财政工具在各政府层级进行合理定位。财政联邦主义是公共财政领域中的一个分支学科,关注的问题是政府的纵向划分,主要讨论的是各层级政府的任务。2.2 公共产品理论
公共产品理论是研究政府与市场供给最直接的理论。公共市场理论对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进行了界定,着重研究了政府介入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的必要性并揭示了政府机制的缺陷。公共产品理论对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进行了研究。根据公共产品理论,省以下政府在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时可以根据公共事务的外溢性大小进行划分。越是外溢性大的公共事务越应该交由越高层级的政府承担事权与支出责任,而对于具有明显区域性的公共事务,如果公共产品的外溢性很小,就应该交由基层政府承担,这样不仅可以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还可以提高供给效率。
第 3 章 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定位与划分原则...............15
3.1 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本内涵..........153.2 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应遵循的原则..........17
3.3 小结..............19
第 4 章 山西省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匹配情况...................20
4.1 山西省各级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的实证分析...............20
4.2 山西省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情况........ 25
4.3 小结................31
第 5 章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存在的问题分析.................32
5.1 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32
5.2 山西省各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存在的问题分析.................34
5.3 小结........................41
第 8 章 建立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制度的建议
8.1 完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法律制度
从财政法治建设的角度看,我国在财政法中也没有对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决定了地方政府在事权划分上的不足,也没有办法达到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确立权责清单,就使得人们习惯于从功利的角度去解决问题,但是想要真正的解决问题,就不能单纯从权力角度解决问题,而是从制度层面上去解决问题才妥当。从财政法定的原则来看,我国必须将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匹配问题写进法律。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面考虑,事权的划分也必须从之前的行政主导模式向法治主导模式转变。在整个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重大的改革都应该要有法律依据。通过法律引领与推动相关法制建设,利用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去推进改革进程。所以,只有将财政法定化才能推动财政的有效改革。[47既然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问题是属于财税体制的问题,那么必须制定相关法律对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地方各层级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都必须以宪法所规定的政府架构为依据。8.2 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
实现地方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目标,首先就是要明确划分事权。明确事权划分是深化分税制改革的基础,只有确定了地方各级政府间的事权,才能合理匹配支出责任。对地方政府事权进行改革不仅要明确事权还要对事权进行细化,地方政府主要对管辖范围内的、与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有关的公共事务负责。地方各级政府首先要明确各层级政府对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各级政府的事权负担比例。其次,地方省级政府对本省的事权进行细分,列出事权清单,明确各项事权在各层级政府之间的负担比例并对外公布。最后 ,地方各级政府间事权的划分,不仅要对某项具体的事务归属以及各层级政府的负担比例进行划分,还要对该项事权的顺利执行进行明确的责任分工,包括事权的管理、监督以及执行等。对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分工,有关于事权的决策与监督方面的职能应该由省级政府承担,支出责任也应该适当上移,而关于事权的具体管理以及执行应该交由低层级的政府(市、县)对其负责。具体来看就是省政府对某些公共事务不仅具有决策及监督的职能,也要承担该项事务的支出责任及管理职责,市县层级的政府主要将重点放在事权的管理与执行上。.......
结论与展望
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合理匹配是我国进行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而财税体制改革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了我国的经济健康发展。地方政府作为我国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匹配问题进行研究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在划分方面的弊端也逐渐显现出来,地方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存在严重不匹配的现象。因此本文以山西省为研究对象,针对性的分析了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本文根据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基础及指导思想,借鉴其他联邦主义国家地方政府在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经验教训,并结合山西省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深入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尚待完善的地方。本文对山西省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想模式进行了构建,便于我们直观的了解目前我国事权与支出责任在划分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结合前几章对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分析,提出了一些具体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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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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