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理由模式研究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裁判文书反映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在成文法占主导地位的法律体系中,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通过个别体现着一般,个案质量即是法治状况的缩影,故而,裁判文书写作质量是反映一国司法状况和水平的重要依据。判决理由作为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判决事实和判决结果的必经之路,是判决书的核心和灵魂,在理论和实践上的价值自是不言而喻。当前,在裁判文书上网的呼声中,我国法院在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上获得长足进步,但不得不承认,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裁判说理不清、不透、不深的现象,甚至于在部分判决书中难以觅得真正的判决理由的踪影,这在严重影响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的形象的同时削弱了司法权威。 无法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一种判决理由模式的优劣,但是作为裁判文书重点的判决理由必须要说服当事人是必不可少的,追求有说服力和可接受性的判决理由模式是司法改革进程中不可避免的追求。如果硬要规定法官在书写判决理由时必须要采纳美国、德国或者日本的模式,那么可能会造成我国法官在超负荷积案和审理期限的压力下更加无法应对。因此通篇的写作是希望明晰对这一问题的回应的关键不在于应该采取哪一种模式,而是针对不同个案的需要,灵活适用我国有代表性的模式,清晰反映出法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的思维轨迹,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对于完善判决理由模式之路径,我国学者多是着眼于借鉴国外经验的角度,涉及古代判词的追溯较少,本文拟通过历史纵向的梳理以及域外成熟判决理由模式横向的参照揭示出影响判决理由模式的诸多要素,归纳当代我国采用的判决理由模式,对于不断完善我国判决理由模式提出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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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本文具有理论方面的价值,体现在文章系统性地梳理了我国判决理由主要的写作模式,主要有事实认定模式、法律适用模式、道德补强模式和情理兼叙模式,多种模式的发展坚定了增强判决书可接受性的使命感以及走法治之路的信心。其次,通过历史纵向的梳理以及域外成熟的判决理由模式的横向参照,纵深推进我国构建判决理由模式的路径。对于我国判决理由模式的梳理以及影响因素的分析,对于我国构建符合国情的判决理由模式产生正确的认识。判决理由模式的构建并不限于单一的模式,为增强判决书的说服力,应将不同的判决理由模式根据实际情况适用于不同的个案中。本文在实践上的价值表现在如何让法官通过对于不同个案的判断选择合适的判决理由模式,克服单一判决理由模式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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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判决书的形式
根据德国学者埃塞尔的观点,“对判决理由这一术语可作两种不同的解释:一是判决主文所根据的理由,二是作出判决主文的心理动机。前者是客观的,指怎样说服其他人;后者是主观的,指什么东西说服了法官”8。判决理由即对为何认定该事实而不认定其他事实,为何适用该法律而非其他法律,为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该选择而不作出其他选择等问题的回答,简而言之,判决理由包括事实根据、法律根据与法理根据。 确定的裁判文书作为审判活动的最终产品表征着一国司法活动的公正性,“裁判文书对于推动整个司法改革的价值,不仅在于排解和吸附纷争,执行、阐释和创设法律,体现和培养法官素质,而且由于它浓缩了诉讼程序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构成司法制度运作环境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因此成为窥探一国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窗口。”判决书的一大重要功能系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表明判决是合法的,是法院对诉诸司法的公民的合理应答,故从证明的角度看,裁判文书中必然包含某种证明结构,具有体现法官素养的证明风格。如果说判决书的形式是其骨架,那么判决理由便是其灵魂。一份裁判文书需兼具形式和灵魂才能符合逻辑严密、说理透彻的要求,方能体现出法律理性和司法公正的要求。
第一节 判决书的结构——决定判决理由的地位
在所有的现代国家,对于判决书的结构进行分析,我们不仅会发现判决书大都包含最低限度的内容或要素,例如认定的案件事实、采用的法律规则,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以及法官对于争议作出裁断的理由,最后得出判决。上述的各个要素之间并不是互相孤立的,而是以一定的关系加以安排,这种要素以及要素之间的关系所构成的便是判决书的结构。判决书的结构最低限度的内容和要素应是能够证明与判决结果具有相关性的,“衡量最低限度的一种标准是,一个受过法律训练但不熟悉案情的人能够无须求助书面判决以外的材料而评估判决在法律上的正确性。”首先,判决书所吸纳的要素数量上各不相同。对于世界上不同国家判决书结构进行分析会发现各不相同;比如在英美法系国家,受到普遍接受的植根于最高法院的实践的惯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判决的内容,使得其司法判决书在判决理由中对于不同意见进行广泛利用和充分展示。富有论辩或对话的结构安排决定了判决理由中对于不同意见进行充分的法理分析和论证,使得判决理由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判决书居于重要地位。大陆法系国家的基础是成文制定法,司法判决包含的要素必须是由立法加以明确的,传统上只展示出一种意见,“除法国和意大利,多数国家的司法判决书都出现了不同意见,但是大陆法系国家允许不同意见的情况有很大差异。”结构的安排具有高度概括性决定了大陆法系国家判决理由更为重视法律逻辑方法的运用和展现。两大法系国家要素要素的数量和安排决定了判决理由内容的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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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判决书的风格——影响判决理由的形成
一份判决书即是一位法官的“文艺作品”,其对案件事实的叙述是“艺术特点”的表现,对法律适用的说理论证是“思想特点”的反映,那么“风格”一词便可较好地表述判决书的整体特点。尽管各国的司法判决在功能上大致相同,但是司法判决的证明风格由于受到各国法律文化传统、法律职业状况以及政治法律制度的影响而呈现出极大的不同。“英国学者罗森把法国简明扼要的判决书比喻为素描,把英国的判决书评论为‘洋溢着生命和色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更是以一篇篇精美绝伦的‘论文’形式出现。”判决书风格的多彩多样影响了判决理由的形成,因此,寻找出造成判决书风格出现差异的缘由是我们归纳影响判决理由形成的各个因素的基础,立足于这一基础才能更好地为构建我国判决理由模式提出可行性强的设想。 追求法治是我们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判决书作为司法过程的重要一环,它本身所具有的严肃性、正式性等特征让它较其他文书更为权威,当然,这样的特质造成了判决书内容具有相对固定性,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判决书中都会涉及到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判决结论。然而细加比较则会发现,两大法系的裁判文书不同点还是远大于相似之处的,也正是比较之下才会对影响判决风格形成的诸多要素有更加清晰和深入的认识。判决书风格安排之差异会对判决书的长度、证明模式的选择等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到判决理由模式之采用,从判决风格的不同挖掘出其背后的政治成因、文化因素以及法律原因,方能从深层次把握对判决理由模式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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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国判决理由模式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 31
第一节 当代我国判决理由模式的现状分析 ........... 31
一、 事实认定模式 .... 31
二、法律适用模式...... 34
三、道德补强模式...... 38
四、情理兼叙模式...... 40
第二节 影响判决理由模式的因素.... 43
第四章 构建我国判决理由模式之设想 .......... 50
第一节 以法定判决理由模式为主.... 50
一、 事实认定模式判决理由应更清晰、确定 ........ 50
二、法律适用模式判决理由应加强论证和说理...... 53
第二节 作为辅助手段的其他判决理由模式.... 55
一、 道德补强模式适用应具有合理性和针对性 .... 55
二、 情理兼叙模式应与法律融合作出判决.... 58
第三节 制度变革以构建我国判决理由模式.... 60
一、 建立裁判说理激励机制.... 60
二、在判决理由中引述指导性案例.......... 61
三、公开裁判加强说理制度监督...... 63
第四章 构建我国判决理由模式之设想
第一节 以法定判决理由模式为主
我们知道,我国的司法逻辑推理模式是三段论,也就是,法律条文规范的结构是属于“行为模式+法律效果”,对于法律的适用则被视为在形式中对三段论的使用。在这之中,三段论的大前提是法律条文规范的构成,而小前提则是可能适用该规范的前提,也就是客观的案件事实。“根据确定的大前提和小前提,通过三段论的逻辑方法推导出裁判结论。”65由此,大家很早之前就意识到书本上的法律与实践中运用的法律横有隔膜,所以审判的过程逐渐成了进入了学者的研究视野。我国案件数量庞大,法官资源配置不均衡,法官审理案件时又需要对事实和法律都进行全面的审查。上述种种制约下,采用事实认定模式书写裁判理由成为既符合我国司法国情,又节约司法资源的作法。绝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案件并不存在实质上的争议,通过事实的认定,总括性附上适用的法律条文得出的判决结论符合民众的阅读习惯和裁判需求。作为最高法院公布的判决书结构之下书写的判决理由,大量的事实论述成为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采用事实认定模式的判决理由俨然是我国的法定判决理由模式之一。既然在以后的审判实践中仍需大量使用该模式,那么我们需要作出更多的努力保障该模式的事实认定更为清晰和确定。 对于事实的认定往往是当事人首先形塑了一个关于事实的主张,然后再去找理由自圆其说,事实认定难免会被任意裁剪“削足适履”。“所谓‘自由心证’是指除了一些补强规则、最佳证据规则等之外,法律一般不预先规定证据的证据力”,66法官应当根据调查证据的全部结果和法庭辩论的全部内容,依自由心证,形成内心确信,做出事实认定,但不得违背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作为书写判决理由的法官需要拥有经验的逻辑,这种经验的逻辑无法形式化,更多的是依赖于法官自身所受教育形成的理性和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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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通过文章的写作让笔者意识到,即使是一个小小的判决理由,通过它我们也可以看到文化、司法制度、法官生存状况和现代化程度等对于型塑一个国家司法的重要性。对于写作来说,重要的是思想,而不是掌握多少既有的知识;重要的是问题意识,而不是你所知的几个现代或后现代的名词。从判决理由的角度而言,无论是何种模式的判决理由都是人类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选择,它们之间并无对错、优劣之分。通过文章的写作,笔者认识到无法用统一的标准去衡量一种判决理由模式的优劣,但是作为裁判文书重点的判决理由必须要说服当事人是必不可少的,追求有说服力和可接受性的判决理由模式是司法改革进程中不可避免的追求。如果硬要规定法官在书写判决理由时必须要采纳美国、德国或者日本的模式,那么可能会造成我国法官在超负荷积案和审理期限的压力下更加无法应对。因此通篇的写作是希望明晰对这一问题的回应的关键不在于应该采取哪一种模式,而是针对不同个案的需要,灵活适用我国有代表性的模式,清晰反映出法官在案件裁判过程中的思维轨迹,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朱苏力指出:“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与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78苏力的这段话可谓一语破的,判决理由,作为裁判文书的主体和灵魂,应当是法官判决案件的落脚点和归宿,是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监督法官依法审判,保障审判公开,维护司法独立,防范错判,说服公众,进行法治宣传,锻造国民法律信仰等的重要手段。既然作为判决书核心的判决理由有如此重要之功效,那么我们就应该在梳理我们国家历史上采用的判决理由模式并且纵向借鉴国外先进模式的基础之上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模式,让判决理由发挥其本身应该发挥的作用,为中国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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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106465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10646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