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比较研究
第 1 章 前言
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总量逐渐增大,人均收入也大幅增加。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推进,国民收入这块蛋糕在越做越大的过程中却是越分越不公平。进入 21 世纪以来,我国的基尼系数大多年度都是4.0 警戒线以上,这深刻地反映了我国贫富差距的扩大化,非常不利于社会稳定。正因如此,作为收入调节重要工具的个人所得税,被国家提上了改革之路,希望通过对现有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让其发挥应有的收入调节功能。
但对于如何改革个人所得税制这个命题上,学者们纷纷畅言献策,但在现今学者们的研究范围内,大多数局限于具体的税率、税基、征管等应该如何设计的命题上。然而在借鉴国外已成功的综合分类所得税制经验上,再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大方向上的改革却是鲜有提及。因此,本选题便从这个角度对我国综合分类所得税制改革进行研究,通过结合国际上的成功经验以及我国实际国情的发展,从中分析出适宜我国的综合分类所得税制改革方向。
从税制模式这个大方向上分析出我国的改革方向是有重要意义的。俗话说,人无头不行,在个税改革中一个整体方向的把握,到底是公平重要还是效率重要,或者是两者都要同时兼顾,这些最终的取舍都对整个个税改革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只有在综合分类所得税制的改革方向确定后,各项建议才能够真正落实到位,,才明白有些建议虽然可取但是在当下环境下并不可行。从而在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提出一些即可行又可取的真正建议。最终通过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有效的促进它的收入调节分配功能,降低我国贫富差距,从而推动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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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起源于英国,到了 19 世纪中叶,才作为永久性税收稳定下来。二战后各国开始普遍实行个人所得税制,历经两个多世纪的发展也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理论也随之不断演变并逐渐形成各自的理论体系。但总的来看还是围绕着个税的公平与效率问题进行理论研究。
在公平研究上,17 世纪的经济学家威廉佩蒂就在《赋税论》中提出税收的公平原则。20 世纪西蒙斯(1938)提出了“税基选择”的所得税设计思想,注重所得税的纵向公平。阿特金森(1973)提出个人所得税应按综合所得扣除,标准的设计扣除项目则是税收公平的主要内容。拉姆伯特(1993)对关于个税对收入再分配的效应进行了研究。帕鲁索和特拉诺伊(2004)研究个税对同等收入与不同收入家庭的影响以及税收公平在家庭不同成员的影响。在效率研究上,詹姆斯-米尔利斯(1971)研究了最优所得税,提出了所谓的倒 U 型所得税税率模式。
综上,国内学者对于财政功能以及收入分配功能的研究本质上也是对个税的公平以及效率层面上的研究,这一点是与国外的研究一致的。在国内外学者大多都趋于赞同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的前提下,我国大部分学者的税制研究都集中于具体的税制设计上。较少对世界上现有的各种不同综合与分类个人所得税制进行比较分析,也鲜有作者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来衡量不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优劣,为我国税制模式该如何选择提供理论依据。因此,本论文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各种综合分类税制的特征,并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对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的选择进行探讨,对个人所得税制设计进行分析,从而设计出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综合分类所得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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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理论概述
20 世纪以来,公平课税理论以及最优所得税理论无疑是当下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以及方案设计的两个里程碑理论,因此在介绍税制模式前,先对这两种理论进行简单的介绍,从而理清全世界在 20 世纪后期的税制改革思路。
公平课税理论起源于西蒙斯在 20 世纪 30 年代的研究,他认为政府对于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中,应该要本着一种思维,实现公平以及最小化经济干预是政府的双重目标。而实现这个目标的根本在于选择合理的税基。因此西蒙斯在总结前人经验以及在自己的研究下,提出了综合所得和综合税基这概念。
公平课税理论下,理想中的税制应该是将全部的个人所得综合汇总起来,再用统一税率征税。在公平课税理论下,公平性是最重要的原则,因此,将各类所得汇总为综合所得体现了横向公平,而在统一的累进税率下征税则体现了纵向公平。
公平课税理论也会注重税收效率上的研究,但在功利主义的影响下,更多的是一种行政效率的研究而非经济效率。直到后来的 20 世纪后半叶,学者们才更多研究其中的经济效率。但无论怎么变化,在那个时期,学者们都是认为公平以及效率在同一时间内是无法同时兼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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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基上坚持采用所谓综合性所得的概念。在美国的学术界,基本认为这种综合所得概念可以全面的反映出每个人的负担能力从而推动公平分配,另外对全部所得采取同等对待的方式也符合税收上的效率以及中性原则。因此,美国对大部分所得采用综合计征。即先计算出一个人在纳税年度全部所得的综合,然后减去经营费用,再减去非经营性费用以及宽免额,最终调成出一个所得额,最后在通过超额累进税率来计算出个人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
另外在综合计算的所得之外,美国对于个人持有的超过一年以上的长期资本利得分离出来,并且对其按照比例税率单独征收,这一规定是为了鼓励人们进行长期性的资产投资以及家庭置业。而这种情况下的税率一般都是较低的税率。
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因此需要在计算应纳税额前进行必要的扣除。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定了三种费用允许扣除,分别是经营性费用、非经营性费用和基本生活费用。经营性费用指的是个人经营时发生的成本费用,非经营费用则是指与日常生活相关的费用支出,而基本生活费用则是一个保障生存的费用支出限额。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叫个人宽免,是一种对于纳税人以及抚养人关于生活费用上的特别扣除。这种个人宽免额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年度物价指数而调整的。
在税率上,1986 年以前,联邦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 10 级以上的税率结构,但自 1986 年联邦税制的简化,采用了一种更为合理的税率结构,即少级次、各收入阶层的级距拉开但中等收入后面税率递增较为平缓的一种结构。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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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半综合所得税制-美国 ........................................ 12
3.1.1 美国半综合所得税制的特点.............................. 12
3.1.2 半综合所得税制的优越性................................ 13
3.1.3 半综合所得税制的局限性................................ 14
3.2 北欧的二元所得税制 ......................................... 16
3.2.1 北欧二元所得税制的特点................................ 16
3.2.2 北欧二元所得税制的优越性.............................. 17
3.2.3 北欧二元所得税制的局限性.............................. 20
3.3 日本的半二元个人所得税制 ................................... 21
3.3.1 日本半二元所得税制的特点.............................. 21
3.3.2 半二元所得税制的优越性................................ 22
3.3.3 半二元所得税制的局限性................................ 23
第 4 章 我国综合分类所得税制的选择与模式设计........................ 24
4.1 我国现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问题 ............................. 24
4.1.1 现行税制难以体现税务公平.............................. 24
4.1.2 现行税制下征管能力落后................................ 26
4.2 我国当下税制改革的国情 ..................................... 28
4.2.1 经济发展水平仍有待提升................................ 28
4.2.2 投资理念的国际化...................................... 29
4.2.3 个税占财税收入的比重低................................ 31
4.2.4 我国民众纳税意识有待提高.............................. 32
4.2.5 强力度的宏观调控需求依旧存在.......................... 33
4.3 我国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模式选择-半二元所得税制 ............ 34
4.3.1 我国综合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定位.......................... 34
4.3.2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的选择:半二元所得税制.......... 35
4.4 半二元所得税制模式设计 ..................................... 36
4.4.1 所得分类与税率结构设计................................ 36
4.4.2 税前扣除办法与征管方式................................ 37
4.4.3 改革配套机制..........................................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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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章 我国综合分类所得税制的选择与模式设计
我国自 1980 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这种分类个人所得税在改革开放初期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但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其特有的税制弊端注定在现今的中国存在着诸多的不足之处,而国家一次次的提高免征点实际上对于改善现有分类所得税制也是杯水车薪。因此,自从 2003 年起,国家开始推动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推动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分类所得税制改革。而在研究如何改革之前,我们先阐述下当下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的问题所在。
通过上海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我们可以看出,在上海这样的收入多元化的城市里,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中占比最大的仍然是工薪所得,占了 80%左右的比重,而其中资本性所得,例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等,相比于工薪所得是十分低的。但我们从现实中了解的信息可以知道,收入越高的人往往工薪所得占其收入的比重是远不如资本所得的比重的。而从个税收入结构中我们便可以看出,一般工薪阶层的工薪所得成为了个税的大头,而富人阶层的资本所得在个税结构中相对小许多,以至于如今的人都称个人所得税为工薪阶层税。通过这样的收入结构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是不能够体现公平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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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本文通过观察研究国外中较为盛行的三种综合分类所得税制,通过深入的去了解这些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在制度设计上的不同,了解彼此之间的优势以及不足之处。然后,在结合我国当下的诸多国情,主要是从我国的财政体制、投资方式的转变、税务征管能力、民众纳税意识等诸多方面来考虑当下我国面对三种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各自的优缺点后,我国应该怎么去借鉴他们的经验从而选择出一条最适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之路。而最终的比较研究结果,认为我国当下应该实行类似日本的半二元所得税制,而又根据这个方向,本文也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改革建议,希望在未来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之路能够可以实现。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485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348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