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自助游组织者侵权责任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03-19 08:36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旅游行业的迅速发展,自助游作为一种新潮的旅游方式倍受旅游者喜爱。然而,伴随着各类自助游事故的发生,自助游组织者的责任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基于此,本文介绍了自助游的相关概念,并借助案例对自助游组织者的侵权责任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责任事故的处理提供参考。
论文关键词:自助游;组织者;侵权;责任
自助游事故中自助游组织者的侵权责任,往往由于其组织松散、权利义务不明、无明确法律规范等原因而无法有效界定,致使在出现人身和财产事故后,自助游组织者与参与者之间利益纠缠不清,使受害方和参与者均困扰不已,本文将就此对自助游组织者的侵权责任进行探讨。
一、自助游概述
(一)自助游的概念及分类
自助游是指单个或多个旅游者,通过某一途径的通讯方式自发形成旅游团队(也可以是个人),并结合自身情况自行安排旅行路线和观赏景点的新兴旅游方式。
根据自助游组织者的差异,自助游可分为三种类型:旅行社牵头的自助游、俱乐部(一般是户外俱乐部)牵头的自助游和自发形成的自助游。
(二)自助游的特征
1.旅游计划具有较强的自主性
自助游的游客在出发前已经做好了充分的旅游规划和行程安排,在旅游过程中很少依赖旅行社,他们只去自己认为值得的地方旅游,整个旅游计划具有很强的自主性。
2.消费方式不同
相对于团体游来说,自助游的费用一般较高,而且大多数消费集中在户外服饰、装备等自助游专用设备上,在食宿、购物等传统旅游消费上的花费较少,游客可以根据旅游内容把钱花在最值得的地方。
3.自助游游客拥有特有的专属文化,且自救互救意识较强
自助游游客外出旅游往往都以回归自然,彰显个性为目的,他们拥有相似的价值观和精神追求,并且由于大多具备丰富的旅游经验,在自助游过程中常以互帮互助,同甘共苦为口号,将同行人员当做兄弟姐妹看待,“有福同享、有难同当”,这些都形成了自助游的专属文化符号,是自助游的重要特点之一。
4.自助游的法律特征
自助游游客都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此,他们的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性;其次,自助游游客可以自助选择旅游路线和计划,因此,他们具有对旅游项目的自助选择性;最后,自助游游客具有非营利性和松散性的特点。
(三)自助游中存在的问题
1.自助游市场尚无有效的安全机制,自助游游客安全意识薄弱
由于我国自助游相关发展及实践起步时间较晚,且发展速度较快,国家尚未建立自助游方面的法律法规来对自助游进行规范和约束,目前自助游市场大都遵循风险自负的原则,所以自助游一旦出现事故,相关处理便无法可依。另外,由于自助游游客缺乏安全意识,在恶劣的自然环境、气候地貌面前,自救能力弱,致使旅途隐患重重。
2.自助游配套设施及服务体系不健全
由于自助游游客选择的旅游目的地一般位于偏远地区,与旅游配套的餐饮、食宿、医疗、通讯等设施和服务往往较为匮乏,因此,自助游团体需要的基本生活物资大多靠前期准备,一旦遇到意外或紧急情况,便无法得到基本生活物资的及时补给,这也是自助游的问题之一。
3.缺乏有效的自助游救援体系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自助游救援体系,在遇到突发情况时,通常自助游游客自救能力较弱,只能求助于民警、消防等政府机构,而民警、消防人员由于不熟悉当地路况和地理条件,救援时困难重重,不仅无法及时施救,也给国家资源造成了很大的浪费。
二、自助游组织者概述
(一)自助游组织者的概念
自助游团队中的发起人或起统领作用的人便是自助游组织者,也即一般所说的驴头,自助游组织者一般都具有丰富的自助游经验,在团队中主要负责阐述注意事项、组织自助游参与者协商具体问题、采取“AA制”原则集中收取旅行费用、集中管理旅行费用等事务。因此,在自助游的整个过程中,对自助游组织者的要求非常高,首先,需要具备丰富的旅游经验,以保证在旅途中具有较强的应对能力;其次,需要具备优秀的组织能力,可以带领整个自助游团队完成旅游的各个项目;最后,需要具备很强的责任感,以确保自助游各个环节的顺利实现。
(二)自助游组织者的权利和义务
1.组织者的权利
(1)对团队成员情况的知情权。由于自助游多是探险类项目,需要自助游参与者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因此,自助游组织者对团队成员的真实身体状况和健康情况必须具有知情权。自助游组织者有权要求团队成员详细介绍自己的身体情况及不适宜参加的项目,以最大程度地确保团队成员的人身安全。另外,由于自助游活动多属野外活动,需要自助游参与者准备好充足的物资和设备,因此,自助游组织者有权了解自助游参与者的装备是否完整和到位,是否具备足够的自助游经验和相关医疗经验,以免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
(2)合理选择的权利。自助游组织者在整个自助游过程中,有权根据客观条件和团队情况,选择合适的人员参加特定或全部项目,有权对不符合条件的人进行劝退,以确保团队整体目标的达成和团队成员的人身安全。
(3)组织和统筹安排的权利。由于团队成员之间的需求各不相同,为了团队目标的达成,自助游组织者有权从整体利益出发,合理安排旅游路线、旅游时间、集合地点、装备要求、行程规划等事项;有权要求自助游参与者服从指挥、统筹分配任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活动参与人数和性别比例等。另外,在自助游出发之前,自助游组织者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关系,并就费用的交纳和使用做出明确说明,以充分保障自助游参与者的知情权。
(4)紧急事宜处理权。在旅游途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必须改变行程时,自助游组织者有权在与其他自助游参与者协商后改变旅游计划,以保障团队的权益。
(5)要求赔偿权。自助游组织者既是团队的领头人,也是团队的一员,因此,自助游组织者若由于其他团队成员的原因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失时,有权要求责任人给予赔偿,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自身权益。
2.自助游组织者的义务
(1)让自助游参与者享有充分知情权的义务。自助游组织者在活动开始之前,必须向团队成员做详细、全面、客观的活动计划说明,让自助游参与者对活动计划、旅游时间、路线安排、活动要求、注意事项等都有全面的了解,以保障自助游参与者的知情权。
(2)保证活动计划可行性的义务。自助游组织者在制定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各种客观因素和特殊环境的影响,确保活动计划的可行性。
(3)注意事项提醒义务。作为自助游的领头人,应注意随时提醒团队成员提防潜在危险,并在危害发生后及时提醒团队成员如何保护自己。
(4)全面完整地执行计划的义务。自助游计划是在活动之初便制定好的,没有特殊情况和团队成员的允许,组织者不得擅自改变旅行路线、旅行时间等约定事项。
(5)安全保障义务。自助游中安全是第一要务,组织者必须尽可能地做好保障措施和安全提醒,以确保每位成员的人身安全。
(三)自助游组织者侵权责任的组成要素
1.自助游组织者有过错
在侵权案件中,一般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作为其承担责任的必要前提,没有过错既没有责任。故意及过失都属于过错的范围,但自助游组织者的过错仅仅指是否有过失,而不包含故意。目前,我国法律尚未对自助游组织者的过错范围予以界定,因此,只能结合组织者的自身情况,利用诚信、善良等道德标准加以评判。
2.自助游组织者的行为违法
若行为主体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则视为行为违法。行为违法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违法的作为,二是违法的不作为。其中,违法的不作为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主体必须要实施某些行为,而行为主体却没有实施。即在自助游活动过程中,自助游组织者因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而使参与者受到了损害,这种行为就应该认定为违法行为。
3.损害与不作为具有因果关系
自助游活动中的事故多由天气、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若组织者的不作为行为不是引发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则组织者无责任。要检验损害后果与不作为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去检验:一是时间上是否具有顺序性,只有组织者的行为是在损害后果之前实施的,组织者的行为与损害后果才可能具备因果关系;二是组织者的行为是否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简而言之,若组织者无相关过错行为,受害人就不会遭受损害,则因果关系成立。另外,因果关系即使存在也不能就此断定组织者的侵权责任成立,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4.自助游中其他参与者遭受损害
根据无损害就无赔偿的原则,若自助游参与者遭受到了人身或财产损害,他们可以就其所遭受到的损害,向人民法院和相关部门进行举证,以确认组织者是否具有侵权责任。
三、自助游组织者侵权责任探讨
(一)背景案例
2011年,在某个旅游“BBS”上,有一位梁姓青年发起了前往广西赵江峡谷自助游的贴子,邀请感兴趣的驴友在某月某日一起去游玩,费用采取AA制,每人大约60元。有很多网友受到赵江峡谷的吸引,纷纷报名参加,其中刘某也是其中一员。经过梁某的筛选,最终确定12名驴友参加此次活动,12名驴友在两江镇与梁某会合后,将60元费用交与梁某统一管理,梁某详细说明了注意事项。一行人到达目的地后,刘某与其好友张某共同使用一个帐篷,并将帐篷安扎在一段干涸的河床上,当晚峡谷内突降大雨,第二天早上7时左右,河谷内突发山洪将驴友们的帐篷悉数冲走,刘某也被洪水冲走,同住的张某凭借丰富的户外经验自救成功,当他逃离危险后寻找刘某,却没能发现刘某的痕迹。其他驴友在混乱之中陆续通过自救或互救脱险,当他们发现刘某失踪后,立即打电话报警寻求援助。下午15时左右,救援人员找到了刘某的遗体。
事后,刘某的父母将参加此次自助游的其余11人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人身损害费和精神赔偿费。刘某的父母认为,梁某向自助游参加者收取了60元的费用,且没有任何旅游业经营证件便私自组团出游,其行为是违法的。同时,事发当时,作为组织者的梁某未充分考虑气候灾害带来的潜在危险,也未做相应的提醒和行动安排,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另外,与刘某同住的张某和其他成员也未在事发时给予受害人及时的援助,对事故的发生同样负有责任。因此,刘某的父母认为梁某、张某等11名成员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他们需共同承担刘某的人身赔偿费15万余元,精神安抚费20万元,共计35万余元。
法院一审判决11名被告按一定的责任比例赔偿遇难者家属共计20余万元,被告不服,上诉至当地中院,中院二审认为,自助游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案件中参与自助游的当事人均为成年人,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助游的风险都已知晓且自愿承担风险。梁某在该活动中仅是发起人而非组织者,活动费用采取AA自助式,故该活动是非营利性活动。一审判决时认为梁某是本次营利性活动的组织者,缺乏事实根据,因此二审最终判决,11名被告酌情给予受害者家属共计25000元的经济补偿。
(二)自助游组织者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原则
1.自甘风险原则
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受害人在可以预见损害发生的前提下,依然自愿冒险参加活动,并主动同意自行承担行为人的行为可能引发的后果,以达到对被告人侵权责任的免责效果。该原则是自助游侵权行为免责理由之一,但使用该原则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受害人是否具备承担风险的意思表示能力和认知能力。自甘风险原则不要求受害者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受害者必须对风险具有认知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以确保受害者是自愿承担风险的。
(2)事实上知道危险的存在。法律认定受害者知道危险存在的根据是,受害者在事实上确实已经知道危险的存在,而不是应该知道,自助游参与者必须对途中可能遭遇的危险有清晰的认知,包括对危险性质的认知、对危险程度的认知和对危险可能造成的后果的认知。
(3)受害人自己愿意承担风险。受害人如果受到组织者或其他参与者的威胁与强制而愿意承担风险,是不适用于该原则的。
2.公平责任原则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若受害者所在的团体中无人对造成损害有过错,而受害者是在为共同利益(或某人的利益)活动时受到的伤害,可以责令受益人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该案例中,一审认定被告尽到了必要的救助义务,在主观意识上并无过错。二审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对该案进行了改判,判决每位被告人酌情给予受害者家属适当的经济补偿。但该案例中,受害者遇害是自然原因造成的,与其他自助游参与者无关,,因此,该案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3.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具备过错、损害、因果关系和违法行为四个要素,该案件中梁某及其他自助游成员并不存在过错和违法行为,损害的发生与11名成员的作为也无任何因果关系,因此本原则在该案例中不适用。
(三)自助游组织者侵权的抗辩理由
1.受害人过错
在自助游侵权案件中,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者本身过错造成的,且是损害产生的惟一原因(或受害者过失远远大于组织者过失时),则受害人的过错可以作为自助游组织者免责的抗辩理由;若受害人和自助游组织者都有过失,则受害人过失便只能作为减轻组织者责任的抗辩理由。
2.非营利性
上述案例中,法院一审和二审判决都考虑到了自助游活动的非营利性,可见非营利性是组织者抗辩的理由之一。然而现实案例中,组织者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自助游,只影响组织者责任的轻重,并不能决定其责任的有无。
3.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主要是指自助游活动开始之前,活动参与者之间签订的免责声明等免责协议。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一直备受争议,目前的解决建议多是综合考察组织者是否完全履行了义务,以及活动参与者是否自愿承担风险等因素,以客观确定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抗辩性。
四、改善自助游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自助游提供法律保障
在法制社会,法律法规是保障民众利益的根本依据,在我国,各地方政府和旅游景区虽然有旅游方面的管理规定,但在自助游安全管理、责任区分等方面,并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自助游事故中的责任划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可以依据,这使得相关部门在处理自助游事故时,没有权威的参考依据,事故处理起来往往争议颇多。
在我国,随着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包括自助游在内的整个旅游行业将受到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结合旅游业的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态势,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旅游法律法规,对自助游组织者的资质、参加者的资质、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事故发生时的法律适用原则等均作出相应规定,从源头上减少事故的发生,也使自助游事故发生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各地方政府和旅游景区,也应积极主动的制定符合本地实情的地方法规和安全管理法规,规范本地自助游市场,为国家旅游法规做好有效补充。
(二)完善自助游基础配套设施及服务体系
随着我国旅游需求人数的增加和自助游需求多样化的发展,我国在自助游方面的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已远远不能满足需要,自助游服务体系也尚未建立健全。例如,路况信息的实时显示、明确的路标指引、汽车服务及维修、汽车旅馆建设、应急救援等自助游配套设施和服务较为缺乏,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自助游的发展和自助游事故的应急处理。另外,自助旅游者缺乏足够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政府部门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和激励政策、旅行中缺乏足够的通信和金融服务等事宜,也是阻碍自助游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我们可以结合实践经验,从以下几方面完善自助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和服务:
1.完善路况预告和预警设施,充分发挥标识的指引作用
在事故多发区和交通易堵区,我们可以通过设置显眼的路况预告屏幕、放置明显的标识牌等方法,为自助游人员提供有效的交通路况、天气预报和自然灾害预防信息,以使自助游人员提前了解路况信息,主动避开拥堵和危险路段,确保其人身安全。
2.建立数量合理、功能齐全的旅游服务区和旅游驿站
自助游者不同于大众旅游者,他们的旅游目的地往往较为偏僻,各类资源较为贫乏,因此,相关部门可以参考自助旅游者的出行路线和频率,在合适的位置建立数量合理、功能相对齐全的旅游服务区,为自助游者提供咨询、向导、饮食等基本生活服务。另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自助游途中建立简单的驿站,作为自助游人员中途调整和补充能量的场所,以帮助自助游人员维持身体基本健康状况,减少事故的发生率。
3.建立和拓展网络及印刷品宣传渠道,为自助游人员提供可靠信息
目前我国虽然有多个针对旅游的专门网站,如“携程网”、“途牛网”等,但缺乏针对性强的本地网站,自助游相关专业网站也较少,且旅游网络上的信息缺乏有效的整合。因此,地方政府可针对不同的旅游群体,制作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宣传网站和纸质宣传册,对本地的自然条件、民俗文化、旅游注意事项等进行宣传,为自助游游客提供权威、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
(三)建立安全预警制度,完善自助游救援体系
在历来的自助游事故中,由于游客对危险因素预估不充分而造成的事故占绝大多数,因此,建立安全预警制度,让游客对景区的地理状况、文化民俗、气候特征、自然灾害等都有充分的了解,有利于减少自助游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各方面有力的救援是确保自助游游客顺利脱险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自助游游客遇到危险时,一般是拨打亲属电话或110、120等救援电话,但由于自助游游客所处位置都较为偏僻,通讯信号微弱,这种求救方式的效果并不理想,即使110、120救援人员收到求救信息,也往往因为恶劣的自然环境而无法实施有效援救,因此,地方政府可以呼吁或扶持民间力量参与救援行动,选拔熟悉当地地理环境和自然环境的民间人士,联合医疗机构和专业救援组织共同建立以政府为主、民间力量为辅的救援体系,互相配合,各取所长,用较短的救援时间和较低的经济成本对被困人员实施有效的救援,更好的保障自助游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节约国家资源。
五、结语
自助游组织者的侵权责任如何清晰界定和划分,目前暂无相关的法律条文给予详细规定和约束,这不仅给自助游组织者和参与者带来了困扰,也不利于类似案件的处理。然而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我国法律建设步伐的加快,自助游方面的法律必将得到完善和发展,自助游组织者和参与者的权益也将得到更为全面且有效的保障。
本文编号:3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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