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完善我国继承程序
发布时间:2016-04-29 09:44
论文摘要:继承程序是为了保障继承关系参与人实体权利得以实现而规定的继承关系参与人必须履行的程序性高速发展的今天,我们要不断使上层建筑符合经济基础。因此,我国的《继承法》还需要在下面几个方面对遗产保全做出完善。第一、如果在继承刚刚发生之时继承人就占有遗产的应该及时对遗产范围作出划分并建立遗产清册。第二、继承人在遗产继承期限届满以前不能擅自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在遗产继承期限届满以前,,继承人不能作出损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的举动,既不能毁损遗产等等。第四、如果继承人占有了遗产那么他就负有向其他继承人告知具体遗产的义务。
3.建立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一直是一项重要的保护权利主体的制度,但是在我国的《继承法》立法中却没有这一制度的身影。笔者认为其建立的必要性在于:建立公示催告制度能促使相关利害关系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能大量的节约司法资源。我们都知道在限定继承原则下,被继承人死亡与法人被申请破产或被执行解散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此时如果不以公告的形式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在等待遗产分割完成后再来主张权利的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损害;不利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综上所述,我国《继承法》也有必要建立公示催告制度。
(三)完善遗嘱执行制度
统观中外民法,笔者认为遗嘱执行条文可以做出如下规定:“被继承人(亦即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委托第三人指定遗嘱执行人,也可以由被继承人在遗嘱中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指定遗嘱执行人。如果被继承人没有在遗嘱中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来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或者他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因为有些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不能予以执行的,那么默示推定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为遗产的遗嘱执行人。如果既没有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的也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应该由被继承人所在单位或者继承开始地方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作为被继承人的遗嘱执行人。”
本文编号:34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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