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基层检察机关办案成本核算的价值
发布时间:2016-04-29 09:34
论文摘要 成本是为过程增值和结果有效已付出或应付出的资源代价,是商品经济的价值范畴,是商品价值的组成部分。办案成本是指达到办案目的已付出或应付出的资源代价。近年来,检察系统将办案成本这一概念作为检务保障问题研究的基础数据,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在办案成本这一概念被广泛的运用的同时,实际操作中办案成本的核算却存在很多问题,不解决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办案成本这一基础数据对检务保障研究结论的支撑性,影响办案成本这一概念的使用价值性。
论文关键词 成本 办案成本 价值
一、目前办案成本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成本核算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公式
经济学上,成本在既定统一的假设条件下,使用既定统一的基础公式进行核算,即成本=固定成本(C)+可变成本(V),其中:C、V等变量也有各自既定统一的核算标准。以制造业为例,其固定成本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资产折旧、长期待摊费用等,可变成本包括:原材料、半成品、包装物、工人工资、制造费用等。
办案成本属于成本的范畴,但是到目前为止,检察系统没有统一依据指明哪些费用属于办案成本核算的范畴、也没有统一标准对办案成本中的固定成本、可变成本等变量进行核算。2009年以来,每年省院计财调研工作对基层院采集数据中均有办案成本这一数据,该数据通常按照检察业务类型分类,但是每类办案成本都没有制定统一的核算标准。各基层院计财人员根据自己不同的理解核算办案成本,这显然会对办案成本数据的准确性大打折扣。
(二)办案成本对比分析误差大
由于办案成本没有统一的核算标准,一方面很可能导致每一个基层院核算办案成本都是不统一的;另一方面很可能导致同个基层院每年核算办案成本构成也是不一致的。在各种不统一的环境中进行的数据提取统计,是不具备对比性的,不能进行对比的数据便失去了数据分析的意义。实际操作中却正是在用这些不具备对比性的数据进行对比,这样得出的分析结论显然不能体现真实的检务保障水平。同时,每年办案成本调研统计的数据格式也不尽相同,这对于数据的纵向对比是一种阻碍,不便于数据的逐年分析。
(三)办案成本核算复杂难度大
1.检察系统的办案成本是一个复杂的构成。目前简单的以检察业务种类划分办案成本是不能够体现真实的办案成本支出的。以自侦案件为例,自侦案件中反渎案件和反贪案件成本构成就存在差别,归为一类是不恰当的。反贪案件侦查通常是一个动的侦查过程,办案成本中可变成本较高,反贪案件的差旅费、侦缉调查费通常高于一般反渎案件的支出。反渎案件侦查通常是一个较之反贪案件较静的过程,办案成本中固定成本较高。
2.不同阶段办案成本也不尽相同。目前所有办案成本都没有分阶段进行成本核算。以反贪案件为例,,可分为线索侦查阶段就停止的反贪案件、已经立案的反贪案件,通常线索侦查阶段就停止的反贪案件办案成本肯定低于已立案的案件,若将线索侦查阶段就停止的反贪案件的办案成本归于已经立案的案件成本中进行统一核算则将虚减单位办案成本。所以针对案件的不同阶段需要进行不同的办案成本核算。
3.影响办案成本的因素也很复杂。世界上没有完全一样的叶子,世界上也没有完全一样的案件,所以每一个案件的成本构成都是不一样的。以公诉案件为例,办案成本可能受到案件复杂程度、涉案范围、人数、犯罪嫌疑人关押地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等因素影响,甚至承办人的工作习惯、市场物价都有可能影响办案成本的构成。要把所有可变因素造成的办案成本都核算清楚显然是个极其复杂的过程。
所以检察系统办案成本因其构成的复杂性,要确保核算的准确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
二、办案成本核算存在的价值
既然目前办案成本的核算存在很多问题,那么办案成本核算是否有继续存在的意义。现就从对比办案成本核算和经济学上的成本核算的一些不同,阐述检察系统进行办案成本核算自身的特殊性和存在的意义。
(一)与一般成本概念区别理解
1.单位性质不同。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追求经营利润最大化,开展各项活动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检察系统是政法机关,具有行政单位性质,其业务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它的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拨款,所以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对成本核算和经济效益的考核。检察机关应当严守“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统收统支,完成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的责任。
2.成本核算的目的不同。企业进行商品的成本核算的目的是为了尽可能的降低成本,利用有限的资源创造投入产出的最大化。但是检察系统核算办案成本的目的显然不是以降低成本为第一要务的,笔者认为检察系统进行成本核算的首要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测算办案支出,以便以“支出”定“拨款”,维护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转。例如一个跨区域ATM机盗取资金的案件,盗窃数额是一万元,检察机关办理这个案件需要支出的办案成本可能是一万元以上。对于企业来说这样的项目是绝对不能运行的,但是检察机关追求的不是“营利”而是案件的结案率,即便是“投入”要高于“产出”,这样的“项目”也必须是要进行的。
3.核算的复杂程度不同。经济法上的成本核算已经制定了简洁准确的计算公式,极大程度的体现了成本构成的完整性。但是检察机关的办案成本受自身构成复杂,分类核算种类复杂、影响因素复杂的影响,很难得出一个能够完整计量的核算公式。
(二)办案成本核算存在的意义
1.核定下年预算。检察机关办案成本的核算有利于更准确的判断经费支出的合理性,有利于判断哪些支出是必要支出,哪些支出可能存在滥用经费的现象。通过办案成本近几年数据的核算,便于排除单年的意外因素,更科学有效的制定下一年的工作预算,以“成本”定“拨款”是最具操作性和准确性的制定预算方式,远比考虑城市人口、地区位置、编制人数等因素来制定的预算方案准确。
2.体现业务经费结构支出走向。办案成本需要建立在不同业务分类、不同办案阶段分别核算的基础上进行。这样进行的办案成本核算能够准确的体现出我们的经费主要使用在哪些方面,体现哪些业务是长期重点进行保障的,哪些业务是需要特殊问题具体保障的,哪些业务是近几年的亮点业务需要增加投入的,哪些业务较弱需要下一步加强保障的,从而达到一个经费使用安排的均衡。
3.便于检务公开的直观化。检务公开是为了更好的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从而确保检察业务执行的阳光性、透明性。办案成本的核算有利于更直观的向人民群众展示,我们办理各类案件需要多少成本,我们资金使用的主要流向是什么,我们是如何使用国有资金的,这有利于提高检务公开程度,提升大家对检察系统的了解和肯定。
4.上级检察机关宏观调配的需要。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中,办案成本的核算有利于上级检察机关制定检察业务资金的宏观调配规划。根据案件数、办案成本、干警数等变量更科学的调整总体资金分配,更有利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减少各基层院资金分配不合理的现象。
三、完善检察机关办案成本核算的建议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办案成本核算体系
办案成本的核算对于基层检察院来是有一定意义的,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操作中办案成本还处于一种不系统、不规范、不完整的核算状态,由此带来的上层数据研究有可能会对检察系统整体经费宏观调配产生一定的误导,所以必须至上而下制定一套统一规范的办案成本核算体系。
(二)办案成本核算指标必须简洁明确易操作
简洁明确易操作的办案成本核算指标的设立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办案成本核算体系的关键。明确办案支出中的哪些支出是属于办案成本,哪些属于固定办案成本,哪些属于可变办案成本。例如可以划定办案支出中办案差旅费、交通费、侦缉调查费、技术鉴定费、特情费、办公费等办案费用为可变办案成本,办案业务占用的水电、邮电、设备消耗费等办案费用为固定办案成本。
(三)建立统一的检察系统财务与成本核算相整合的软件系统
在这个大数据的时代,基础数据的大量收集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如果每次调研还通过基层院财务人员手工整合,再层层汇总上报的方式取得基础数据,环节的冗长容易导致数据的缺失和及时性。建立统一的检察系统财务与成本核算相整合的软件系统,上级检察院可以从源头随时提取所需数据,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对比操作性必然产生质的飞跃。同时,各级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统一的系统,随时对比掌握同级之间的检务保障情况,便于调整本院的检务保障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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