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评析
发布时间:2016-03-15 19:37
论文摘要: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制定物权法的指导思想,并且符合我国的宪法精神,贯穿于整部物权法的始终,直接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特点。物权保护原则在于对维护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和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文对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确定的依据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从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保护等方面存在的执行问题进行研究以制定一些实际可行的制度来完善平等保护原则。
论文关键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分析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一、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第3条明文规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在对公有制经济进行巩固和发展的同时,还需要支持非公有制的发展,并借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来确保市场主体的发展权利和平等法律地位。此外,第4条规定:“国家、私人、集体及个人的物权均受法律保护,任何人或者单位都没有权利违背。”这些规定都表明我国的物权法具有平等保护的原则。其一般是指在法律地位上物权主体是平等的,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或是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都必须给与平等的保护,这也是物权法的指导思想。
(一)物权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我国宪法规定物权主体法律地位平等以及物权享有平等的权力在每个人面前都是平等的,也是我国法律最重要的价值体现。我国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并倡导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其中所有的经济体制均享有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无差别的保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所有的经济主体均需要承担相同的义务,同时也可以享有相同的权利。若是市场存在未受到平等保护的情况,则说明有不法物权主体违背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也将会因此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且这种现象的发生将不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二)尽可能借助平等规则来解决各类纠纷
在归属问题和物权发生冲突时,任何物权主体均享有平等的权力,而且也应该根据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来理智解决问题。就算是个体和国家之间发生了物权的问题时,这两者也均是平等的,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来调查物权的归属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和个人是平等的,不可有偏向国家的情况,而且也不可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来处理问题,因为他们仅仅代表着国家这一方面,必须平等的向司法机关请求确认。
(三)物权主体都有权享受平等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物权主体都的保护给予了明文的规定:国家、私人和集体所有的合法财产都享有法律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截留、哄抢、私分、破坏。这条规定说明了不管是国家的财产还是个人的财产,也就是说只要财产合法就会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不管时国家的财产还是个人或集体的财产,只要是物权受到了侵犯或是两者之间有冲突的话都不应该偏向于任何的一方,彼此的权利都是平等的,理应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在无权平等保护原则的要求下,关于物权冲突的问题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对待并公正地解决。并且侵犯物权法的任何主体都应该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理由
(一)我国法律的具体化体现
在制定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过程中,要严格遵循法律的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法律关系中任何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司法机关也应该对法人进行无差别对待,进行公正的判决。不管社会处境和自然条件如何,其均享有一律平等的法律资格,物权法中所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的。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
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所有制经济在同一市场上相互运行,各种市场主体都需要遵守同样的规则,承担同样的义务。而物权法则担任着一种守护者的角色,物权法需要借助平等的原则来保护市场主体平等的发展权利和法律地位,使得每一个主体都能以平等的方式进行交易和竞争。其次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维持市场经济在产权制度的限制中而不触犯到法律。并得到法律的保护,最终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若市场的主体都是以追求自身利益为主,而不遵守平等的原则,忽视利益的目标是多元化的将会使得市场经济运行出现矛盾和混乱。因此,物权法才会有平等保护原则这一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督促和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原则,这也是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基础。
(三)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社会财富增长的需要
财富是人类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的,其是确保人类持续发展的主要动力。而法律对人们财富的强而有力的保护,却是激励人们持续创造财富的最根本动力。同时,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则是刺激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源泉。《物权法》只有对所有合法财物给予保护,才能使人民群众自愿的去创造财富,并达到致富的追求。但是一旦有对财务不平等的对待,将会大大的降低人民群众的财物安全感,很有可能导致企业和个人将不能与国家的企业形成平等的竞争,会进一步打消人民的积极性,从而造成资产的浪费和损失。
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确立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法律保障。只有通过法律的强制手段来制约,才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平等地解决财产争议,找到侵犯财产权的问题。为了维护私有财产权,在对公民私有财产进行征收征用的过程中,要给予财产所有者适当的补偿,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社会和谐、缓和社会矛盾,同时在进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还需要坚持以法治为基础,这样一来就为建设一个公平公正、秩序井然的社会提供了保证,使人民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人人都能过上和睦相处的生活。
三、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在《物权法》中虽然建立了平等保护原则,但是在对其进行实施的过程中,还会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影响其实施效果,因此需要制定有效的预防和解决措施。
第一,立法方面,《物权法》中相关概念的制定还不够清晰,容易让人产生误解,甚至是曲解了平等保护的原则。如物权法中多次提到的“公共利益”,这个词本身就比较抽象,从而导致了执法部门与人民群众之间出现了有关于财产权益的冲突。同时《物权法》第44条规定:“由于救灾、抢险等紧急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范来征用单位、个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而被征用的动产或不动产在使用完之后,要及时归还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动产或不动产如果在征用过程中出现损坏,需要给予适当的补偿。”从以上规定中,国家是征收征用的主体,而征收征用公共利益是征收征用追求的目的,这明显就与平等保护原则冲突了。因此,我们应该尽快的对物权法平等保护红存在的不符规定给予修改,对不明确的概念和术语给予纠正。例如公共利益这一术语,尽量的减少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冲突。其次,我们还需要加强对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使用,并严格贯彻落实平等保护原则,,司法机关应当客观公正的处理社会的案件,不能出现差别对待的问题,否则会影响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在法律实施中的地位。
第二,在执法方面,《物权法》的实施较为困难。例如在实施过程中,涉及老城区房屋征迁和城中改造问题,开发商和行政执法部门会利用法律效力中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理由,以国务院发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作为挡箭牌,对其进行强制拆迁,从而导致人民群众强烈的不满,甚至会导致人民群众的激烈反抗。因此,我们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尽一切努力惩罚地方政府为难、胁迫民营企业或强行拆迁的错误行为;以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人身损害以及矛盾的扩大化。
第三,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当地官员执法的力度及规范化。由于长期以来受到历史的影响,使得国家、集体利益远远高于个人利益,而且人类内心中已经承认公共财产优于私人财产这就造成了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实施起来面临着诸多的问题。这也是导致司法、行政部门在对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纠纷进行处理时,偏袒公家、歧视个人的主要原因所在。因此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的培养对于完善贯彻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要注重于培养人民平等的思想,抛弃陈腐观念的束缚,进一步的解放思想,学会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物权受到侵犯的问题,保护自身的财务安全。国家政府也要进一步的加强普法宣传,让更好的广大民众信法、知法、守法,可以借助法律武器来对自己的财产权、平等权进行保护。如果每位公民都具有了法律平等保护意识,那么民事法律纠纷事件的发生率将会有所下降,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四、总结
综上所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的关键在于对所有财产给予公正和平等的保护,这样可以更好的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立。但是,要想确保平等保护原则的顺利实施,还需要对其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给予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本文编号:34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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