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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16-03-17 16:31

  论文摘要 医药行业的垄断行为给医药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与危害,因此如何加强医药行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不断完善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促使医药行业得到健康持续发展,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对医药行业中普遍存在的药品生产企业控制药品市场价格,存在限制或排除具有竞争效果的经营主体集中行为以及医疗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进行了分析,同时对目前医药行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中存在的执法机关设置不科学、责任承担主体及法律效果不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剖析和阐述。本文结合目前医药行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提出了从强化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及完善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来建立健全医药行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

  论文关键词 医药行业 垄断行为 法律规制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促使人们对健康、保健的关注度越来越高,从而促使我国的医药行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医疗卫生和药品是组成医药行业的两大内容,因此,医药行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问题,占据着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随着医药行业的迅速发展,医药行业的垄断行为也日益突出,给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因此,积极开展医药行业反垄断工作,建立健全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对于促使医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的医药行业反垄断事业起步较晚,且缺乏在医药行业开展反垄断事业的经验。除此之外,目前我国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尚且在探索完善的过程中,因此,如何健全完善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消除垄断行为对医药行业造成的危害,更好地保护医药行业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得到良好的发展,已经成为了目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

  从我国目前的医药行业市场发展情况来看,医药行业正处在一个转型过程中,在此之前我国医药行业的发展受到来自传统观念的较大束缚,而目前该行业正在摆脱这种束缚,逐渐向现代化以及科学化的行业发展进行转变。1997年进行的医药体制改革是我国第一次在医药行业内发起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次改革对医药行业中存在着的垄断行为产生了较大的遏制。然而遗憾的是,在场改革最最终还是未能够达到其预期的目的。因此,我国的医药市场发展至今日,虽然整个行业的发展整体式处于上升、前进趋势的,但是在医药市场中仍然存在着较为突出的垄断行为,给医药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利 。
  (一)药品生产企业控制药品市场价格
  药品生产企业控制药品的市场价格,从而导致药品价格居高不下,这是目前我国医药市场中存在最为普遍的垄断行为。虽然我国的政府部门也根据百姓反应的看病贵的问题,对医药行业的这一垄断行为进行了积极的处理,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实施了药品降价的政策,但收效甚微 。这主要是由于一些大型的、实力较强的药品生产企业,利于其自身的竞争优势,对同类企业进行限制和排挤,导致一家独大或者抱团坐大的情况出现,从而致使其抬高药品价格,导致老百姓在就医看病时,仍然要承受这些高价药品,造成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民生问题。
  (二)存在限制或排除具有竞争效果的经营主体集中行为
  医药行业中不时的发生限制或者是排除具有竞争效果的经营主体集中的现象,这也是目前我国医药市场中存在较多的垄断行为。尤其实在市场经济之下,对于医药企业来说其运行质量和创新能力是至关重要的,而目前我国的一些中小型药品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其运行质量和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加强,面临着如何继续生存下去的大问题。甚至部分的中小药品企业已经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之下被淘汰出局。相对这些被淘汰及面临生存威胁的中小药品企业来说,那些得到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的大型药品生产企业,不仅在竞争激烈的药品市场中得以生存发展,且其市场支配地位不断得到提升,这就给产生垄断行为提供了基础 。
  (三)医疗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医药行业除了存在以上两种普遍的垄断行为,还存在着医疗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现象。目前,我国在医疗行业中实施的反垄断法,采取的是国际上通用的行为主义模式。国际上通用的这一行为主义模式,主要是对在药品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的医疗机构进行约束的。医疗机构在药品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因此,医疗机构在药品市场中发挥着极大的支配作用,一旦医疗机构出现支配优势的现象,就会导致医药行业的垄断行为发生。我国借鉴实施的国际通用反垄断法,虽然在抑制医疗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发挥了一定程度上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的医药行业中,仍然存在着“以药养医”的现象,导致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突出 。

  二、医药行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医药行业反垄断行为执法机关设置不科学
  我国真正出台并实施《反垄断法》的时间比较晚,是于2008年才正式实施的,《反垄断法》的实施是我国反垄断行为事业开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在此之前,部分负责制是我国处理垄断行为的主要形式,这样的执法机关设置存在不科学性,不仅执法权限不明确,同时执法机构不具备完整的独立性,给反垄断执法带来了较大的阻碍。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其反垄断执法机构具有非常完整的独立性,且地位重要。但是在我国,纵然已经颁布实施了《反垄断法》,但是执法机构不具备独立性,往往依附于地方政府而存在,从而导致我国的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受阻。
  (二)医药行业反垄断法律中责任承担主体及法律效果不完善
  从法律本身来说,其制定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其功能和作用,而设定法律责任的最终目的就是保障法律能够正确合理以及有效的实施。而我国医药反垄断法律规制中存在着的责任承担主体及法律效果不够完善的问题就导致了反垄断法律的合理有效实施受到了极大的不利影响 。



  三、建立健全医药行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具体对策

  结合以上对我国医药行业垄断行为及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医药行业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完善需从结合国情,借鉴经验入手,建立健全医药行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促使我国医药行业反垄断事业具有稳定独立的执法机构和切实有效的执法体制。笔者认为要做到这些,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
  1.反垄断委员会需做好医药行业反垄断的组织指导工作。要想强化医疗行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促使医药行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首先需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要对我国的医药行业反垄断事业的总体发展方向进行把握,对全国范围内的医药市场反垄断工作进行整体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只有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积极的发挥其整体把握,领导的作用,才能够在降低买方市场集中程度的同时适当的降低进入市场的障碍,才能够使医药行业反垄断事业得到良好的推进。
  2.设立专门负责反垄断行为规制的行政机关并强化其职权。尝试设立专门负责反垄断行为规制的行政机关,并且不断地强化其职权,才能够促使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机构职能的不断强化。在这个过程中,首先需设立其专门的反垄断行为行政机关,并且在其进行反垄断执法的过程中,要注意不断地强化其以下职权:一是要切实保证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享有包括调查权、询问权在内的完整的监督检查权利。这一权利的享有,能够切实保障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通过调查取证进行事实认定。二是执法机关在遇到以下的情形时,能够切实的享有独立的审查批准权,主要包括在面对涉及到企业兼并控股等方面的调查等。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只有切实享有了以上的职权,才能够积极发挥其反垄断行为,及时的遏制医药行业中发生的违法垄断行为。
  (二)完善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1.补充规定排除侵害责任形式。我国现行的医药行业反垄断法律存在的较为明显的不足就是损害赔偿责任形式比较单一,在反垄断法律规制中,仅仅对责任形式进行了规定,而没有提及到责任免除 。因此,在这样的现状下,我国医药行业反垄断法需补充规定排除侵害责任形式,虽然排除侵害责任会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是从深层次来看,排除侵害责任可以从根本上对医药行业的垄断行为进行遏制,进而从源头上降低违法垄断行为的发生。
  2.建立健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双轨责任机制。在医药行业垄断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问题上,我国需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果经验,增加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积极地在反垄断行为过程中,实施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双轨责任机制,才能够在遏制垄断行为的基础上,保持医药行业的稳定性。而如果在评定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过程中,只是单纯的规定过错责任,就会导致医药行业出现一些不稳定现象,从而导致整个行业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
  3.完善并创新损害赔偿制度。目前,,多个国家在医药行业垄断行为过程中实施的损害赔偿制度为单倍损害赔偿,通过对这些实施单倍损害赔偿制度国家的应用效果进行分析,可以看到,在医药行业垄断行为过程中,实施单倍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导致反垄断案件的诉讼成本较高,胜诉概率较小的缺陷,而且不能够很好的对垄断案件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者与受害者的悬殊的预期利益进行平衡 。因此,我国在医药行业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完善健全过程中,需积极关注损害赔偿制度的创新与完善,摒弃单倍赔偿制度的弊端,建立起符合我国医药行业反垄断具体需求的损害赔偿制度,促使我国医药行业反垄断事业的顺利开展。

  四、结语

  随着我国医药市场的迅速发展,使得我国医药行业的垄断行为日益突出,给百姓看病吃药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因此,只有积极认清目前医药市场中存在的各种垄断行为,从强化医药行业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及完善医药行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两个方面入手,来建立健全医药行业垄断行为法律规制,从根本上遏制医药行业的垄断行为,才能够促使医药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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