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研究生论文 >

浅析法治思维的培养

发布时间:2016-04-28 19:53

  论文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被提到了新高度,对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法治思维能力的形成是在对法治有深入了解的框架下进行的,体现了法治的内在价值追求和优先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要求。法治思维的培养则需要在契约精神、规则意识、程序合法性意识这三方面入手。

  论文关键词 法治 思维 培养

  一、法治思维的概念

  国务院2010年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其中提出要求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那么什么是 法治思维?要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我们从最基本的入手,先来看看什么是法治。
  (一)法治的概念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几千年来,各个国家、地区和民族发展的道路和发展方式各有不同。但总体看下来,各个国家和民族的先贤们所运用的种种治理国家的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神治、人治、德治和法治。这几种治理方式并不是单一的存在在各个国家和民族中。多数的情况下,一个国家或民族往往会同时用到好几种治理方式。而法治与其他治理方式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法治是将法律作为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主要机制。
  几千年来,人们在追求法治的道路上不停的研究探索。法治最早的概念来自于亚里士多德,他认为:“所谓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诠释了法治的普遍性和正义性。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所制定的规则应该是可以普遍应用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对法律的服从也应该是普遍存在的,不存在特殊的个体可以不服从法律。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否定个别性和特殊性。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应是正义之法,法治是良法之治。1959年召开的国际法学家大会中提出了更丰富的法治概念:“法治是个方便词语,它涵盖了理想和实际法律经验,虽然其含义尚存正义,但在世界各地的法律职业中存有广泛的共识。法治概念背后隐含两种理想,首先,它意味着不考虑法律的内容,全部的国家权力应来源于法律并应依法行使。第二,它坚持法律本身应基于对人的个性至高价值的尊重。”大会所诠释的是一个具有现代概念的法治观念,其中明确表示了现代法治对公民个人权利的维护。
  (二)法治思维的概念
  法治是一个过程概念,随着文明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法治概念的探讨也有了一点的不同。但总体来说,法治的进步就是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而法治思维不是凭空出现的,要具备法治思维则首先要树立对法治的正确认识。目前我国学界对于法治思维的概念还在进行探讨,并未达成共识。本文所探讨的“法治思维”是相对于“人治思维”而言的,指的是我国执政者在日常工作中,制定政策、解决问题时中所运用的一种思维模式。所以法治思维指的是:“执政者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对所遇到的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思考的过程。”
  在现阶段。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进程在于通过法律来限制政府的公权力,保护公民的私权利,进一步推进程序合法以实现公平正义。因此,目前我国法治思维的核心在于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在社会矛盾中,执政者应将法治思维作为第一思维,运用法治思维以平和、理性的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处理纠纷。在日常工作中,执政者应将法律意识熟记心中,规范自身的行为,提升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法治思维的价值

  法治思维本身作为理性,强调规则的特性使其作为治国理政的思维方式有着天生的优势。法治思维意味着,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执政权的交接更替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执行。意味着古旧的“打天下坐天下”的观念转变为现代的“政权法授”。我国作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所有权力来自于人民。人民通过宪法和执政的官员制定了政治契约,将执政权授予执政的官员,,也可通过宪法限制执政官员的权力。对于民众而言,法治思维作为执政思维使得民众对于自身不公有了合理的申诉渠道。法治思维本身的理性特点有助于抑制暴力的形成,缓解暴力抗争情绪的蔓延。这一点无论是对于民众还是执政者都是一种保护。
  执政者在解决社会矛盾处理纠纷的时候应当将法治方式作为最优选择,树立法律的权威,能够用法治解决的纠纷就没有必要选择其他的方法。通过法治思维解决社会问题,对执政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提升我国各机关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的素质有了很大的帮助。对于民众而言,通过法治思维解决民众切实的问题更能让民众感受到法律所带来的公平正义,使得公众的法律能力也能够有比较大的提升。

  三、法治思维的培养

  (一)契约意识的培养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一个典型的契约社会,需要承认每个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而自由的。每个人需要依靠自己的能力、判断力和自由意志选择,通过自由交易来自己设定权利,自己履行义务,自己承担责任,而不能指望他人为其作出决策和对其行为负责。如果说把社会比喻成为一位家长,那么法治社会应该是一位十分开明的家长,作为孩子的公民,拥有十分强大的个人自治能力。承认个人自治能力意味着承认个人有权自行规范自身的利益、自行管理自己的权力义务范围,确定了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真正的法治意味着,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自由选择的结果负责,即自己主宰自己,自己为自己立法。在一个法治社会里,高度的个人自治有助于培养权利和义务的意识,而这也正是法治思维所必须的。


  契约自由精神虽然是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本身所涉及的制度和带来的影响却不仅仅限于私法领域。比如,如果要承认契约自由,就必须承认人格的平等如独立。就我国而言,承认人格的平等与独立,就需要对人们的就业自由、迁徙自由、性别平等进行保护。同时,由于契约自由与所有权是密不可分的,因此承认契约自由意味着对所有权进行保护,如果强行把二者分开,就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
  契约自由并不意味着绝对自由,契约自由必须在法律的限制下进行,且不得违犯法律和政策,不可以影响社会的平等和正义,不得损害他人的和社会的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或加以法律制裁。
  “契约有一种天然的生长力和扩张力”。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的发达,市场经济的越来越繁荣,经济关系逐步契约化, “契约经济”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而法律同样是一种契约,民众通过契约(法律)将权力授予执政者。法律是基于全体人民的共同协商过后所制定的需要执政者履行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合法的政府权力源自于法律,政府权力不是绝对的,肆意妄为的,不得行使公民未曾授予过的权力,也不得强制行使权力。同时公民应相对应的对所制定的法律予以服从,并自觉主动的遵守这些法律。执政者在契约精神的影响下,能够重新认识自己的位置,不再将自身作为公民的管理者,统治者自居。而是能真正意识到政府和公民之前的权力义务责任。正是由于这种观念,在契约社会中,法治和理性才能深入人心,法治思维才能成为执政思维,我们才能拥有名副其实的法治社会。
  (二)规则意识的培养
  如果说契约精神是法治思维之灵,那么规则意识就是法治思维之体。规则意识,指的是对各种规则、规范充分认识,并主动遵守和执行的意识。由于规则的制定所面对的对象往往不是某一个体,而是公众群体,规则天生就具有公平正义、快捷高效的特性。规则意识并不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对各种规章制度、约定俗成的社会公德、公序良俗的主动遵守都属于规则意识。
  执政者在日常生活中对规则意识的主动遵守可以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使得整个社会的风气为之一改,在全体人民中,将规则意识融入进我们的生活中去。规则意识是一种利他意识,其好处在于,这是一种主动限制自身的行为,来维护公众利益的意识。小到排队买票,大到政府招标、土地出让、国企制改。执政者对规则的主动遵守意味着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只有当规则意识深入人心,成熟的法治观念才有可能形成,而这些恰恰都是法治思维的思想基础。
  (三)程序合法意识
  程序的本质是一种理性,而且是一种形式合理、可实践的理性。借助程序合法就可以做到把利益的博弈和价值衡量转化为法治框架内理性的诉求。只有这样,各种人情,走后门,找关系才能被消除,相应的纠纷才能在法律的轨道上得以解决。法治的核心在于“治权”,其主要的目的是限制公权力的肆意妄为,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法治思维的目的在于坚持合法性要求。无论什么政策、项目,只要不合法,就坚决不能做。法治思维在于把合法性要求这条高压线深深的刻在执政者的脑海里,要执政者在工作的时候处处能够感受得到法律的掣肘。
  合法性意识要做到:目的合法;即执政者所需要进行制定的政策、开展的项目是为了合法的目的而进行的。程序合法:即为了指定政策、开展项目所进行的流程是合法的,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都是合法的。程序合法意味着分工明确,各司其职。避免了资源浪费和无休止的的推卸责任扯皮。看似复杂,实际上是一种效率很高的工作方式。结果合法:即执政者所制定的政策,开展的项目最终的结果是合法的。如果一个项目最终带来了违法的结果,那么这个项目就是有问题的。结果合法性要求强调了执政者需要有一定的预判意识,在投入公共资源之前,需要执政者反复探讨,可以避免公共资源最大限度上的浪费。
  程序合法意识还要求执政者提高权力救济意识。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众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的提升。如此对于执政者的权力救济意识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透明化。执政者应当摒弃过去对民众的质疑不予回应的思维惯性,对于自身的形象经营应当起到一定的重视。目前很多社会事件中,执政者的管理方式容易引起民众的反弹和质疑。因此,执政者应当首先做到自身在法律上无可挑剔,更进一步做到公开透明。在法治思维的框架下工作,对执政者自身也是一种保护。



本文编号:35950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35950.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91b46***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