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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盈余重述市场反应的实证研究

发布时间:2016-03-22 11:56

第 1 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无论是企业管理层自愿还是受到外部审计监管机构督促,当发现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性、误导性陈述或者具有重大遗漏时,必须进行修正性申明,这就是财务重述(Financial Restatement)。财务重述引起人们的广泛性关注是从 2001 年的美国安然公司事件开始的,安然公司破产案是迄今为止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宗破产案。2001 年 11 月份安然公司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 8-K 报告,承认公司管理层虚报账目、经营不善,1997~2000 年的财务报表数据因为存在造假需要重述,,重述之后安然公司破产,投资者承受安然公司股票市值减少 680 亿的苦果。此后,许多大型上市公司,如世界通信公司、阳光公司、施乐公司等也纷纷卷入会计丑闻漩涡,大幅下调了以前年度报告的盈余数字,这些大型公司财务造假事件沉重的打击了美国资本市场,重创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信心,引起了监管部门以及学术界对财务重述现象的深刻反思。美国审计总署(GAO)在 2002~2006 年发布的分析报告中显示,1997 年发生财务重述的公司是 92 家,占全部上市公司数量的 0.9%;2005 年即增加到 523 家,占上市公司的比例也提高到 6.8%[32]。 与国外境况相呼应,财务重述在我国证券市场的情况也很严重,自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上市公司操纵盈余和发布虚假会计信息的事件也层出不穷。2013年 3 月初,湖南省一家叫万福生科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对外发布公告,公司2008~2011 年的财务数据属于虚假数据,营业收入累计被虚增 7 亿多元,净利润被虚增 1.6 亿元。这个消息犹如一枚重磅炸弹投向了资本市场,引起了投资者的极度恐慌,市场反应及其恶劣。万福生科的股票市值一天之内就下跌了亿元以上,超过 7000 户股东的日损失达 3000 多元。然而,证监会对此事件给出的处罚结果却不禁让人心有不服,对于造假主体的万福生科公司仅罚款 30 万元,并且不要求退市[1]。万福生科上市后的股票市值十几亿,仅 30 万元的罚款相对十几亿的 市价简直不值一提,收益明显大大高于造假成本,广大投资者欲哭无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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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许多文献都是以财务重述行为为研究对象的,鉴于盈余重述只是财务重述的一部分,对于财务重述的研究对盈余重述也有意义,故对相关文献进行统一回顾。国外对于财务重述研究较早,研究成果相对丰富完善。国外文献对于财务重述的研究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美国会计总署 GAO 最先开始对财务重述问题进行了界定和总结。在 GAO分析报告中,按照发生财务重述的原因将财务重述分为九种类型。收入确认、成本和费用计价、资产重组、重分类、合并或分立、存货、证券相关和关联方交易等。统计数据显示,2002 年之前大部分的重述都是因为收入确认问题导致的,而在 2002 年之后,成本和费用计价问题也出现得越来越多,成为另外一个主要的引起财务重述的原因[33]。GAO 的九种分类方法后来广泛被学者采用,分类进行样本筛选和研究。 国外早期的研究主要是针对两类财务重述:一类是由外部监管机构检查监督强制发起的;第二类是由于公司内部自行纠正会计差错引起的。近些年来,国外研究已经不仅仅拘束于简单的描述性统计,开始对财务重述按各种特征具体分类,不断丰富重述类型,然后对分类更加具体的财务重述进行深入研究。Lev(2008)等提出“三维度划分法”。第一维度是时间维度,将重述样本划分为当期及时重述和后滞非及时重述;第二维度是收益维度,将重述样本划分为收益提高的重述和收益降低的重述;第三维度是披露方式维度,将重述样本划分为标题式披露、正文式披露和注脚式披露[34]。 关于公司规模,Moriarty 和 Livingston(2001)研究 1970~2000 年的 1080 份重述样本,发现样本企业与未发生重述的企业相比,资产规模较小。Kinney 和McDaniel(1989)对 1976~1985 年发生财务重述的企业进行研究,研究发现规模小、盈利差、负债率高、成长性差的企业更倾向于发生财务重述[35]。 Ahmed、Goodwin(2007)以澳大利亚前 500 强企业 1970~2003 年期间的盈余重述公告为研究对象,按照净利润指标与上年度相比是增加还是减少分为正向重述和负向重述两类,统计数据表明负向重述的公司数量要远远大于正向重述的公司数量,企业进行盈余重述大部分是对盈余进行调减,带给市场的多是负面影响。研究还发现,进行财务报告重述的企业往往具有较高的成长性,并且企业规模较小[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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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盈余重述市场反应的理论分析  


2.1 盈余重述概述 
尽管当今世界各国的研究机构、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等资本市场参与者均已开始广泛关注财务重述,但是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英文文献中财务重述通常的表达方式是“financial restatement”、“financial statement restatements”或“accounting restatements”,盈余重述通常的表达方式是“earnings restatement”。本文中对这些名词:财务重述、财务报表重述、重述、会计重述、会计差错更正等不作区分,都被认作是财务重述的意思。 GAO(2002)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财务重述是指公司自愿或在审计师、监管当局的监督下修正先前发布的财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的行为。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1971  年发布的第 20 号意见书中规定,如果公司发现以前财务报告存在错误,除了应更正差错,还应重新表述存在差错的前期财务报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2005 年发布的 No.154 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取代了之前的 APB 20 号意见书,重新定义了财务重述:修正前期发布的财务报告以反映报告中差错更正过程[18]。明确地指出了财务重述专指会计差错更正,不再包括其他会计变更。在本文中,会计差错更正和财务重述也不做严格区分,本文研究的盈余重述实际上也是会计差错更正。 列夫、瑞恩和吴民(2008)在《重写历史盈余》一文中认为,盈余重述是公司修正前期财务报告盈余或与损益相关的科目并进行披露的行为。也就是说盈余重述是对前期历史盈余的修正,属于财务重述的一种,并且是严重的财务重述。本文大胆的将盈余重述的定义总结为:公司自愿或在外部监管机构的敦促下修正前期已发布财务报告中的盈余相关科目并重新表述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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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理论基础
乔治·阿克洛夫(1970)发表“柠檬市场”经典文章,以旧车市场模型为例,阐述了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基本思想。文章的发表引起学术界的普遍关注,许多研究者纷纷开始对信息不对称理论进行研究。乔治·阿克洛夫与另两位经济学家约瑟夫·斯蒂格利茨、迈克尔·斯彭斯一起,获得了 2001 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的观点,完全信息市场是趋于理想化的预期,在现实资本市场中进行经济活动的交易各方所掌握的信息是有差异的,存在掌握较多信息、处于较为有利地位的信息优势方和掌握信息贫乏、处于被动不利地位的信息劣势方[21]。在不完全竞争的资本市场中,价格并不能很好地反映供需双方对交易信息的需求,导致市场效率低下,资源配置失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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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盈余重述现状分析与研究假设的提出.... 20 
3.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20 
3.2  重述规模....... 20 
3.2.1  年度分布......... 20 
3.2.2  行业分布......... 21 
3.2.3  区域分布......... 22 
3.3  重述内容....... 23
3.4  重述披露....... 28 
3.4.1  重述发起方..... 28 
3.4.2  披露及时性..... 29 
3.4.3  披露时点......... 30 
小结.... 32 
第 4 章  盈余重述市场反应的实证分析.... 34 
4.1  研究设计....... 34
4.2 实证结果与分析........ 42 
4.2.1  事件研究法..... 42 
4.2.2  多元回归分析....... 44 
4.2.3  稳健性检验..... 46 
第 5 章  政策建议与不足.... 47 
5.1  政策性建议......... 47 
5.2  局限性及不足..... 48 

第 5 章  政策建议与不足 

5.1 政策性建议 

通过本文的实证研究发现,盈余重述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已经相当普遍,重述涉及数额也不断增大,而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法律监管还不完善,存在很多监管漏洞,证券监管部门必须予以重视,给投资者提供政策保障。本文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分别对监管当局、投资者和上市公司提出以下建议:当前市场条件下,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质量仍然有待提高,信息披露体系仍然有待规范。笔者在整理我国 A 股上市公司近五年的盈余重述公告时,发现我国目前在重述公告发布的监管问题上,存在很多规定不明的情况。很多重述公告格式混乱,有的企业甚至没有明确列出重述金额,需要通过计算才能得出来。有的企业没有发布重述公告,而是通过所谓的“专项说明”进行盈余重述说明。证券监管部门应该明确规定重述公告的发布格式,使重述公告在形式上达到统一。除此之外,重述公告的发布时间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大部分上市公司不会及时披露重述公告,有的公司故意拖延时间,等到新的年度财务报告公开披露时和新的财务报告一同披露,试图利用好消息性质的财务报告弱化披露重述公告的负面效应。 

上市公司盈余重述市场反应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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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通过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从重述规模、重述内容和重述披露三个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盈余重述现状进行了详细的统计分析,期望为广大投资者、监管部门和学者们深入了解我国盈余重述行为提供参考。 重述公告发布最多的是广东省,其次是湖南省和湖北省,排名在倒数三位的分别是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甘肃省。广东省重述比重最大,高 11.5%,可能是由于广东省上市公司数量与全国各省份相比最多的原因。湖南省上市公司数目在全国来看并不是很高,但是重述比重却很大。江苏省和上海市拥有的上市公司数量不低,但是盈余重述比例却不高,可能是当地监管当局对于投资者的保护措施较完善,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较高。总之,发生盈余重述的上市公司在我国的地区间分布并不均衡。 2009~2013 年,我国盈余重述公告中传递了非利好消息的负向重述和不确定重述合计占到 69%以上。无论是哪种类型的盈余重述,盈余调整的幅度都是显著的,负向重述的调整幅度最大。整体上看,涉及收入和成本费用确认问题、涉及税费相关问题及涉及复杂会计事项这三个问题分别是盈余重述涉及的三个主要问题。 2009~2013 年间,被动重述平均占 52.76%,主动重述平均占 47.24%,被动重述比例略高于主动重述。周琦、周晓苏(2010)指出在 2004~2010 年间,我国主动重述的动力较小,但是新的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在发起盈余重述的主动性上有了很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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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36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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