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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内幕交易犯罪取证难点与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6-04-27 08:06

  论文摘要 内幕交易犯罪与中有交易活动涉嫌内幕交易,证监机关就有权力要求行为人或涉案单位提供证据对自己的交易作出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解释和证明,否则,就可以推定其实施了内幕交易并作出相应处罚。
  在内幕交易活动中,笔者认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必要性有两个。一是证据距离,当事人一方距离证据近,说明他更容易提供该证据。在内幕交易中,被害人甚至无法全面了解犯罪主体,显然是实施内幕交易的一方掌握最为清楚、全面的证据,基于公平原则也应由行为人负举证责任。二是举证能力强弱。举证能力是指收集证据、调查证据、利用证据的能力。由于内幕交易的隐蔽性,行为人大多是披着“合法交易”的外衣堂而皇之地进行非法交易,留下的线索和破绽少。并且内幕交易行为人作为专业技术者相较于无专业知识的普通股民而言,举证能力强弱不言而喻。
  2.实行举报激励机制。2007年江苏开元国际集团策划了一起典型的单位实施的内幕交易案,开元集团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在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中自导自演、提前埋伏,通过内幕交易手段获取非法利益。但由于取证困难,直到2010年9月知情人士举报,这起涉案金额高达1109万元的内幕交易案才得以昭告天下,2011年4月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事实上,在法律规制成熟完善的美国,证监会建构了强大的自发性内幕交易监督机制,举报者可获得内幕交易民事罚款10%的金额作为举报奖励。同时在美国华尔街之中,很多小的投资者一旦他们受到大公司的欺诈,自身的力量难以与之抗衡,对自己的权力进行维护。单个投资者或小部分投资者的维权行动往往会得到的是在高昂的诉讼费后仍然败诉的结果。通常这种情况下华尔街的律师机构会对这类大部分投资者进行号召,使受害投资者积极参加维权,推进证据的获取和案件的进行。如此丰厚的巨额回报,很大程度上激励了普通民众关注此类案件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因此,我国监管层有必要充分发挥中国13亿人口市场主体的监督力量,动员更多人举报有价值的线索。除了鼓励一般股民关注内幕交易,更重要的是吸引具有专业法律和金融证券知识的专业人才,通过专业化的研究,对违规交易行为作出专业判断。举报激励机制实际上是调动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力量,有效提高打击内幕交易违法犯罪的效率。
  (二)转换取证思路,利用资金查控
  1.查证交易记录认定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的明文规定,证监机关在调查取证时,,首要任务是查明是否发生内幕交易。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每一笔交易,都会被转换成电子数据被电脑如实地记录在档案里。得益于云数据的可靠性存储,每一笔交易记录都难以被修改或销毁,因此常常成为调查取证的突破口。所有与当事人有关的记录均需查证并与内幕信息形成时间段进行比对,包括开户人身份信息、开户记录、开户银行账号、成交记录、过户记录、委托指令记录等,掌握犯罪嫌疑人资金流向。在我国的证券交易中,证券投资人大多不是直接买卖证券的,而是通过证券经纪人来买卖证券的,因此证券经纪人也是调查取证的切入点。可以通过经纪人了解当事人的买卖股票行为规律、交易持续时间、投资数量、股票交易量等,从中建立模型,树立比对机制,发现疑点,找到线索。
  2.利用环境证据推定内幕交易。在内幕交易案件中,内幕交易行为人往往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犯罪活动而是家人或亲戚朋友的账户买卖股票进行交易。2007年,光明家具与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哈尔滨办事处筹划债务重组。12月21日,马中文的妻子赵金香利用其姐姐“马忠琴”账户清仓卖出其他所有股票,集中买入“SST光明”。证监会调查后认定,马中文夫妻双方共同生活,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基础和条件,其妻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之际先清仓后买入的行为规律、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高度吻合,足以证明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在此案例中,内幕信息的知情者与内幕交易的实施者分离,证监会调查取证环节操作难度大。若经取证证实其买卖股票的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内容的吻合度高,则可利用环境证据推定认定其利用内幕信息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同时,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其关系人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监控分析,认定是否有非正常资金的流入,以及或以资金的流出方向及其用途所在。
  (三)利用情报分析研判,第一时间把握案情警情
  在内幕交易犯罪侦查的取证过程,不仅是侦查人员与内幕交易犯罪嫌疑人的博弈更是一场与时间的赛跑。信息化时代中内幕交易证据的隐蔽性,是由期易分散、易转移、易销毁的电子信息特质所决定的。能否在第一时间对犯罪嫌疑人的资金、信息、资料等证据进行及时切准确的控制,是内幕交易取证工作能否高效开展的重要因素。如何做到对内幕交易行为的准确判断,以及对相关人员资料的及时控制,这就需要侦查人员能够充分利用大数据时代下的情报分析研判技术。
  公安传统的情报获取途径重于案发之后,往往公安侦查人员在掌握先关信息的同时犯罪行为人以将涉案资金转移或者将犯罪证据销毁,不利于侦查人员在第一时间对犯罪证据进行控制。因此,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就在内幕交易犯罪的正茬过程中显得尤为的重要。利用大数据环境下的海量数据分析,判断异常流动的资金,提前对其来源、开户人、收益情况等信息进行记录跟踪。

  四、结语

  内幕交易的“取证困难”已成为世界公认的难点,对此,监管层要做的不是逃避而是面对并探索如何解决。必须多思路多角度寻找切入点和突破口,重视优化合规程序和举报机制,通过优化执法手段,在查处内幕交易过程中取得更为全面、有效的证据,直接提升证明内幕交易的执法能力。这才是监管层直面内幕交易“证据难”问题的理性应对与勇敢选择。



本文编号:3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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