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审判中的司法责任
发布时间:2016-04-27 07:51
论文摘要 审判中注重司法责任制,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对于保障公平、公正及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对于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法官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是否以负责任的态度去对待原被告,这是一个法治水平的体现,也是司法行为是否规范,司法是否公正的一个重要因素。保障审判中的司法责任问题,就应该在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去不断的完善之,让每个人都感受到法治的公平正义。
论文关键词 司法改革 司法责任 公平正义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制度改革的关键。为了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让法官们以负责任的态度去审理案件,这是对加强司法权行使的监督。责任重于泰山,法官的责任更是让司法工作中不能有丝毫的懈怠,唯有按照中央政法委的部署,“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才能不断的健全完善司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解决司法队伍中少数人中间存在的责任心不强、作为不到位、失职无人究等问题,同样的只有把法官的审判工作纳入到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才能切实承担起党和人民群众以及法律赋予的司法责任。
一、审判中司法责任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中国的国情复杂,不仅仅是其经历的漫长的历史及社会的发展中存在的不同的因素,同样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也是存在复杂的情况。为什么会出现冤假错案,为什么腐败总是得不到禁止?在这个法治社会中,依旧存在着讲人情、搞关系的事情。这是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得到控制的。对于日常经常报道的所谓的徇私枉法、滥用权力,办关系案、办人情案、办金钱案等现象,如何对其进行防范和打击,这就需要在审判活动中坚决执行责任追究制,一查到底,决不手软,依法惩罚相关责任人,向人民群众表明惩治腐败的决心。审判中司法责任制度的构建有其必要性。
(一)有利于培养法官依法办案的责任感
加强法院法官队伍的建设,推行法官的责任制度的最终目标就是要让司法真正的独立,形成一种司法机关内部激励机制和自治机制。构建这种责任制度,就是督促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务必要负责任,要以一种中立的角度去审视问题,不要过多受到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做到排除干扰,秉公执法。历史给予的教训总是刻骨铭心,总是让人时刻不能放松,司法最黑暗和最腐败的时期正是正是裁判者的任意妄为、不受监督的时期。司法责任制度的构建对于规范法官的行为,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杜绝社会上一直盛传的托关系或者搞关系,甚至是“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传言,则是一个有力的举措和证实,社会是公平的,社会是法治的社会。以往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其中很多情况下的确是在审判中出现了一些猫腻,一方面是金钱、人情等因素在作怪;另一方面则是审判人员在审判中严重不负责任所导致的。所以,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就是构建法治社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进行司法改革,加强司法制度的建设,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离不开司法人员队伍的建设,所以加强司法责任制度,尤其是法官的终身责任制度,这对于有效的规范法官的行为,加强司法的公信建设,培养法官的责任感,尤为重要,是不可或缺的。
(二)可以不断的规范司法独立
司法独立离不开司法责任,在审判中司法责任主要表现在法官的审判责任。司法独立的目的在于维护司法公正并且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一个法治国家需要的是独立的司法权,要禁止其任意的发挥作用,要有规范性和制度性。司法的独立并不是完全所谓字面上的独立,同时也不能因为构建司法独立制度而取消对其的监督。所以在加强监督的过程中,构建司法责任制度是司法独立的重要措施。司法责任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综合素质,同时也会促进司法独立的水平之提高。法律的实施需要监督,对不执行法律的人加以惩办,这是司法独立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司法独立的实现以司法责任的完善为前提,司法独立与司法责任之间只有保持长久稳定的平衡才能不断的规范司法的独立。所以从规法司法独立,促进司法改革方面来讲,建立司法责任制度也是非常必要的。
(三)司法责任制度的构建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
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时或者出现犯罪等情况,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就需要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保障自己利益。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享受和保护很大程度上就来自于司法途径,而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办案,是否公平的判决,就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公平合理的保护。所以对于规范裁判者的裁判行为就需要司法责任制的保障。司法途径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如果裁判者不能公正的进行裁决,那么作为救济手段也就丧失了存在的价值。所以通过司法责任制的构建来规范司法行为,才能很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原被告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到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如何法官没有以负责任的态度去公平的对待,而是与被告之间存在某种不正当的利益关系,那么原告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这样的审判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反而浪费了司法资源,降低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致使其成为一种不公平的审判。最终合法利益何谈保障,何谈公平之说。
(四)有利于构建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司法公正是司法存在的基石,而司法公正的实现正是需要一支高素质的队伍去实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是实施的直接人员和主要力量,素质水平的高低影响着法律实施的效果。因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人员的队伍建设是非常重要的,这是司法公正的需要。当前在法官队伍中依然存在一小部分违纪违法的问题和腐败问题,一些干部滥用职权、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光辉形象。对此,司法公信力的存在受到了侵害,我们只有保持清醒的头脑,进一步加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坚持依法办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法院反腐倡廉建设,建设人民法院干部队伍,唯有这样才能切实的保障司法的公平公正。实施中要落实到个人,一旦发现问题,绝不姑息,要追究其责任,所以司法责任制的建立,可以让法官队伍的水平越来越得以提高,有利于打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充实力量。
二、审判中司法责任制的完善之反思
法官的依法独立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当前司法改革的潮流一层紧接一层,在改革的大浪潮中在错案追究、主审法官制等方面也作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同时还是依旧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司法责任制度的完善,笔者认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是建立司法官责任制度的基础;要建立司法官责任认定制,完善惩罚制度及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就完善审判中司法责任制度而言,法官的责任制需要具体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
(一)完善法官的选任制度,提高司法队伍的素质
人才的选任是一件大事,不断是针对企业还是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人才的需求任何时候都是重要的,不能忽视的。对于审判队伍而言,这是司法公正的一个关键,更不能存在丝毫的马虎。法官的职责被誉为社会的良心,只有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才能适应现代法治建设的需要,也只有高素质的司法人员才能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所以,法官的肩上肩负着护法的光荣使命,他们的生命力与法律的存在密切关联,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所以说人才的选任,尤其是法官的选择对于法院至关重要,他们的素质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他们的责任重大、压力重大,面对每天的审判,必须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同时也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法治建设的正常运行,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保障让每个公平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的存在。没有高素质、专业化的法官,即使存在完备的法律制度,也不能使其发挥到极致,不能发挥法律制度存在的最大价值。人才选任可采取多样性,可以学习借鉴英美法系制度,从律师队伍中选任法官,以此来充实整个法官队伍,避免我国法官队伍构成人员的单一性和年轻法官经验缺乏性,完善我国的司法共同体制度,最终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所以,一批高素质的法官,他们是推动法治建设最前沿的战士,在他们的选任上,不能丝毫懈怠,要时刻把关好进入机制,并加强培训和队伍的打造。
(二)完善司法人员任职保障制度,实现审判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
任职保障制度就是要法官按照有关规定,一经任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的更换。纵观世界各国,建立完善的法官任职保障制度的国家,法官有国家强有力的人事权力支持和良好的物质保障,使法官免除了后顾之忧。所以在我们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审判机制中完全可以借鉴其他各国的做法,完善审判人员的任职保障制度,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从而保障他们依法、公正的办案。
(三)完善法官队伍的培训制度,保证审判人员业务的不断提高
完善的培训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加强学习来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断的更新他们的知识,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适应职务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培训制度的完善不仅仅要在专业水平方面加强学习,通过不断的学习、交流,提高审判人员审判的能力;同时也要加强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素质水平。法官队伍是国家司法公信的一个象征,同时也是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公仆,只有一颗为人民服务的心才能做好一件事,也只有综合水平过硬的队伍才能不断的推进中国法治的建设和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
(四) 完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免除审判人员的后顾之忧
长期以来,在司法领域,经费问题一直是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司法经费主要来源于各级财政部门,这种体制对于保障司法机关的依法独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因为经费的来源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出现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导致了司法机关很难做到公正的司法。所以,要摆脱这种负面的影响,在改革过程中,有必要完善司法经费的保障,建立新型的适应现代法治要求的,能进一步保障实现司法公正、独立的经费保障制度,亦能从根源上免除审判人员的后顾之忧。
三、结语
司法责任制是司法制度中的关键内容,决定着司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实践程度。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重视司法责任制的建设正式推动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完善司法责任制并非独立的工程,要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审判人员自身及配套制度,才能不断的保障法治的健康发展,才能维护司法的公平公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编号:3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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