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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伦理视域下的我国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研究 ——以《齐鲁晚报》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分析为例

发布时间:2016-06-07 11:17

第一章  新闻伦理视域下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的 相关问题阐述


第一节 关键概念界定

一、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界定

要研究新闻伦理视域下我国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需要明确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的内涵。而在此之前必须首先界定“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是当代中国传统的名词概念,它没有古典文学的参考,也不是一对一的外来词的翻译。因为许多事件突然发生,措手不及,所以人们会用到“突发事件”。“国务院颁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定义是:突然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突发事件作了具体的定义: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童兵教授也曾对突发事件做过阐述:“未能预测或难以预测而突然发生的事件谓之‘突发事件’”。

上述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突发事件的主要特征:突发性、不确定性、威胁性、紧迫性、公共性和危害性。根据上述定义,综上可知,所谓突发事件,是不在人们预料范围内的,突然发生的,发生后的发展有着不确定性的,需要应对主体马上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控制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将会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事件,主要包括自然环境破坏,人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社会运行秩序与公共安全危机等。根据上述定义能够得出,恶性突发事件和突发事件二者意义相同,在本文中两者是相同的概念。

而本文研究的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概念,目前也没有对其官方权威的具体解释。它泛指以儿童为报道主体的所有恶性突发事件报道,比如“福建南平校园暴力犯罪案”、“小悦悦事件”、“浙江温岭幼儿园虐童案”等典型事件报道。就体裁而言,消息、通讯、访谈、评论等都属于这一范畴,呈现形式包括文字、视频、图片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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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新闻传播实践中伦理观的形成

新闻道德认知的前提是形成正确的善恶观念,这就需要新闻工作者在认知、情感和意志诸方面对善与恶有一个认识和把握,从而构成新闻传播伦理实践得以展开的认识论前提。

善是一切符合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的伦理行为,也就是一切符合“增加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的伦理行为,也就是利己和利他的行为,说到底,也就是有利于人类的行为。“利他与利己”或“有利于人类的行为”是善的定义,是一切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总原则。反之,恶是一切违背“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的伦理行为,也就是“害人与害己”或“有害于人类的行为”,这是恶的定义,是一切伦理行为不应该如何的总原则。

人的全部伦理行为事实分为 16 种,按其对于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的符合还是违背的效用,可以分为四大具体种类:

第一类:纯粹利他和利己的行为。包括完全利他、完全利己、为己利他、为他利己四种。这些行为都符合道德终极标准“增加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因而都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

第二类:纯粹害他和害己的行为。包括目的害他四种和目的害己四种。目的害他:利己以害他、利他以害他、损己以害人、完全害人;目的害己:利己以害己、利他以害己、完全害己、害人害己。在这八种行为中,那些出于复仇心的以牙还牙、等害交换的目的害人行为与处于内疚感和罪恶感的自我惩罚、等害交换的目的害己的行为,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损害社会和他人,那么,他也会受到同等的损害。这样,他便不会轻易损害社会和他人了。所以,这些行为赋予社会和人们以安全,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人际交往,因而符合道德终极标准,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除了这些,其余目的害人与目的害己的行为,显然都是违背道德终极标准的,因而都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

第三类:己、他内部利害混合行为,包括害己以利己与害他以利他两种。这都是在利己与利他各自内部发生利害冲突,因而利己同时害己、利他同时必害他的行为。但无论害己以利己还是害他以利他,如果利大于害,则其差为利,符合利益发生冲突情况下的道德终极标准“最大利益净余额”,因而便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反之便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

第四类:己、他外部利害混合行为,包括自我牺牲与损人利己两种。在利己必害他、利他必害己、利己与利他发生冲突而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利他害己、自我牺牲是善;而利己害他、损人利己是恶。因为从总体上来说,社会和他人利益总是大于自我利益。害己利他、自我牺牲,其差为利,利益净余额是增加了,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反之,则违背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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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齐鲁晚报》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的内容分析


第一节   研究设计与方法

笔者将以《齐鲁晚报》作为分析我国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是否存在新闻伦理失范问题的窗口,用内容分析的方法去研究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的文本类型、叙事结构和事实呈现,从文本型态和文本内容两方面分析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可能存在的新闻伦理问题,以及对公众建构起的认知和传递出的意义,希望能对“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的研究提供基础性的数据。

一、研究目的

分析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应该包括儿童恶性突发事件的事实研究、媒介文本分析和受众调查三方面。但是,儿童恶性突发事件类报道在我国尚未有人系统研究,缺乏对于儿童恶性突发事件现实的文字数据分析,这就使得客观真实究竟呈现什么样的特征成为未知。在这种情况下,受众对于儿童恶性突发事件的认知就更依赖于媒介表达,,因此,笔者将此次研究的重点放在媒介的内容分析上,试图通过量化的手段去分析媒体关于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是否存在新闻伦理失范,以及媒体对于儿童恶性突发事件的建构方式。

二、研究对象的选取

由于个人精力和所在地理位置的限制,笔者仅以山东省作为研究区域,以 2013 年 6月至 2014 年 5 月全年作为分析时段,以《齐鲁晚报》中的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作为研究对象。《齐鲁晚报》的选取主要有以下三个维度的考虑:

1、选择传统媒体

在新闻传媒的大家族中,传统媒体——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报纸、期刊、广播和电视, 在新闻的采集和传播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其在受众中拥有的公信力目前新媒体还难以企及,尤其是在遇到突发事件时表现得尤为明显。突发事件发生后,公众在选择信息来源时更信任从传统媒体上所获取的信息,因为这些媒体发布的信息主要由媒体记者的采访或者援引通讯社的消息,其准确度和可信度相对较高。就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而言,其所报道的对象比较特殊,对媒体的采访报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突发事件也容易让媒体措手不及,诚如美国密苏里大学新闻学院戴瑞尔所说:“当突发事件发生的时候,新闻编辑部是非常混乱的。”经过策划,新闻编辑部的工作可以变得有序,但对于前线记者而言,新的问题在不断挑战其应变能力,相对的“混乱”会伴随整个采访报道工作的始终。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置身于儿童恶性突发事件现场的媒体从业者必须要完成报道任务,而此类报道活动往往要经受新闻伦理的诸多考验,稍有不慎便可能造成报道的伦理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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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文本形态分析

一、版面基本元素分析

1、版面分布情况

新闻伦理视域下的我国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研究 ——以《齐鲁晚报》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分析为例

版面分布是指相应报纸的所有版面中,刊载在哪一版面。如果以时政版、社会版对上述版面进行归类,那么《齐鲁晚报》中的《头版》、《评论》、《重点》属于时政版,《国事/社情》、《身边/日子》、《今日济南/都会》、《今日济南/城事》则明显属于社会新闻版面。那么据此统计,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绝大多数出现在社会新闻版面中,共计 62 篇,占报道总量的86.11%。而时政新闻版面出现的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从报道题材上看,或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如《全国拉网排查“药儿园”》,或因其后果的严重性而受到重视,如《摔婴案主犯韩磊一审被判死刑》。

2、版面位置分布情况

影响读者对报纸内容注意力大小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报纸的版面位置。比如头条一般位于横排报纸版面左上方的位置,这也被认为是版面中最重要的区域,用以刊登最重要的稿件;双头条指的是在报眼位置或者版面右下方刊登一条与头条同样重要的稿件。在这72篇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中,头条共有 10 篇,包括整版或半版报道也纳入其中,占报道总数的13.89%。处于版面中间位置的报道占绝大多数,共计62 篇,占报道总数的86.11%,二者差异比较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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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的伦理问题及原因探讨 ............... 33

第一节 新闻报道与权利规范的冲突 .......... 33

第二节 新闻图片与人伦规范的冲突 ............. 35

第三节 客观报道与利益规范的冲突 .................. 37

第四章 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伦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 45

第一节 主动建构儿童恶性突发事件议题................................ 45

第二节 建立立体的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体系 .......................... 46

第三节 构建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的伦理规范体系 ...................... 49


第四章  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伦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第一节  主动建构儿童恶性突发事件议题

在全社会,无论是决策层亦或普通公众都尚未对儿童恶性突发问题引起足够重视,媒介可以通过主动的议题建构将儿童恶性突发事件强迫性地置于公众视野与政治议程中,虽然有学者对媒体有意识地制造新闻的做法提出了质疑,但笔者认为,对于儿童恶性突发事件这样一个需要关注但又未引起足够关注的话题,媒体主动去建构此议题是合理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重新“发现”儿童恶性突发事件

就中国的现实来看,媒体需要对于儿童恶性突发事件的重新“发现”。儿童突发事件问题的发现需要一个契机,或需要一个具体的场景。一家媒体发现某一典型的儿童恶性突发事件,并将此单一事件置于媒体报道的突出地位,并在一定程度上认可耸人听闻的合理性。比如使用较多的篇幅,使用大字号的标题,发布儿童受害者的图片等等,都是一些暗示重要性的线索。在这一过程中,媒体可能会遭到来自社会或学界的批评,但若从传播效果看,对于儿童恶性突发事件这样一个“非强制性议题”而言,耸人听闻的报道方式无疑是迅速建构显著性的有效手段。

二、建构对儿童恶性突发事件议题的诠释框架

“儿童恶性突发事件议题非单一事件所能建构,所以在对某一具体故事场景加以报道的同时还必须与其他类似事件相关联,从而使儿童恶性突发事件这样一个公众普遍认为发生在极少数反常群体中的现象定义为一个集体现象,这是一个宣称的阶段。”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是一个较易引起公众关注的话题,因为在人的意识中本身即存在对于儿童天性的赞赏与呵护,所以任何伤害儿童的行为历来很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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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文通过对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的整体认知以及《齐鲁晚报》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进行了系统全面的内容分析后发现,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确实存在新闻伦理失范问题,主要包括报道多以较短篇幅出现在社会新闻版面的非重要位置,在散点式的报道中多采用场景式的叙事方式,存在娱乐化倾向;报道中将儿童的形象刻板化,并且事件归因过于简单,没有探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还为受众提供了儿童恶性突发事件的负面思想暗示及行动示范;在相关新闻图片的选用中,过度使用“黑镜头”,易对拍摄对象造成二次伤害,制造紧张气氛,造成受众的不良心理反应等问题。基于此,笔者从因果关系——善与善的冲突,利益关系——媒体公共利益的虚假性,认知的偏差——亲知原则的缺失,情感的偏重——勇敢和恐惧失衡四方面深入分析了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

为解决上述问题,,媒介应该主动建构儿童恶性突发事件议题,建立立体的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体系,构建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的伦理规范体系,同时将人文关怀的精神充分融入到儿童恶性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中。力求使受众知情权与儿童保护及舆论监督达到最大限度的“共赢”,最终找到维护儿童权益和体现新闻价值的最佳平衡点。

本篇论文的不足主要有:研究的篇幅相对有限,但是关于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的研究却是无限的。同时,本研究涉及到伦理学、符号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知识,而笔者的学术水平和个人能力实在有限,对这些学科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并没有达到一个相对熟练的程度。此外,由于笔者精力和能力限制,关于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的样本选择等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性,时间跨度较短,不能全面、系统、完整的反映出新闻伦理视域下的儿童恶性突发事件报道的全貌以及报道的动态变化过程。上述问题都还有待笔者在今后进行更深入的学习和完善。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5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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