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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乡村法文化建设初探

发布时间:2016-08-01 07:46

引  言  

一、选题的背景 
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任务开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农村体制机制改革作出全面安排,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总体部署,一些长期以来为社会各界持续关注,议论较多,但始终没有触及深层次因素的乡村体制机制改革,有了明确的思想引领。同时对一些过去虽有涉及,但浅尝辄止,又事关重大的“三农”问题有了突破性、开创性的改革意见,在理论和政策上取得了一系列新突破,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也为我国广大农村的变革和发展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奋斗目标。然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其囊括了民主法治、经济发展、文化进步、生态良好等各个方面。因此,我们要根据农村社会发展新形式新特点构建新型乡村管理制度,其中,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关键。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也为依法治村奠定了理论基础,既能有效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身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题中应有之义。只有现代法文化得到切实有效的构建、涉农法律体系建立完善、农民法律信仰树立、农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算真正成功。 “周虽旧邦,其命维新。”①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基础深厚,包括西方法律思想、前苏联法律理念在内的法律渊源多元化,使得我们国家现行法律的内在逻辑与乡村社会传统运行轨迹存在差异,法律对乡村社会的强势调控存在相当难度,在干预乡村社会时必然遭到农民条件反射式的抵制。传统文化基础之上的民间规则在广大农村具备坚实的社会话语权,特别是在欠发达的乡村地区民间规则客观上继续并广泛存在,用以弥补法律在部分乡村治理领域的空白。既然如此,那么在广大乡村能否有效推行法治,法律实施和民间规则应用能否得到调适,农民的法律信仰能否真正树立,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及时梳理并寻求有效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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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动态和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学界对乡村法文化的研究探讨,主要集中在对传统法文化历史经验的总结提炼和治理实践的观察反思,为后来者进一步探讨乡村法文化建设和乡村治理新模式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较有影响研究的包括:以苏力、赵旭东等学者为代表的法社会学研究。苏力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采用学科多元化研究方式,由发生在人们身边的社会法律问题,延伸讨论关于我国现代农村法律困境以及法理方面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以黄宗智、王亚新、梁治平等学者为代表的法史学研究。黄宗智编的《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一书,继承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完整法典,一直是西方法律研究者和汉学家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史的重要史料,而梁治平的《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追随法儒孟德斯鸠,在特定文化语境下探讨中西方法文化差异;以张冠梓等学者为代表的法人类学研究。张冠梓的《论法的成长》一书,既注重考察一种文化、一个民族或群体内部的法律文化,又注重考察不同文化、民族或群体间法律文化的相互影响,从中国南方山地民族的传统文化诠释这一处于原生态的法乃至一般法的成长模式。 西方学者关于法律文化的研究成果则非常丰富,同时对中国的法文化建设也持续保持关注。千叶正士的代表作,《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批判西方法理正统论,但倡导尊重西方法律传统背后文化逻辑,并结合日本在法律移植过程中遇到的种种问题,提出理性看待东西方迥异的法律理念,企图调和二者矛盾。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以历史传统和现代转型的双重视角理性探究法律规范和法学理论的原核,构建了东西方法律文化差异研究的理论基础。其中,在介绍现代法律体系时,以欧洲和中国为实例对比,对我国法律文化建设很大的启示意义。杜赞奇的《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 的华北农村》,以华北乡村的文化网络为基本结构并考察其功能,书中用“权力的文化网络"这一概念来阐释中国乡村法文化的内核。此外,许多学者对不远万里亲临中国农村就法律文化生长状况进行调研,并著述了大批高质量的作品,如《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当代中国农村之沧桑:毛邓体制下的陈村》、《中国农村的政治信任》、《一个中国村庄的道德与权力》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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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转型期乡村法文化的概念界定  

第一节 转型期乡村法文化的概念 
一直以来,学界保持着对法文化的持续关注,但对法文化的研讨往往偏重宏大叙事,少有深入细致的耕耘,对于法文化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有关乡村法文化概念的科学界定更是少有学者涉及。本文力图在以往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推陈出新,通过准确把握法文化的概念与特点,加强对农村传统法文化的深层次理解,以期对转型期乡村法文化相关概念进行科学界定。关于法文化的定义,许多学者根据自身长期研究,有不同理解。蒋先福教授将法文化理解为“在法律秩序背后的一种文化,即浸透和表现了法律公平正义精神的秩序观念体系。”①张文显教授对法文化做了如下解释,“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②公丕祥教授则认为法文化“是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由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共同构成的复合有机体,是对不依人们的意志和意识为转移的物质的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是人们维持自身生存和活动的一种特殊方式。”③还有学者认为,“具有定势化的有关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心理状态、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即为法文化。”④也有学者认为,“法文化是人为了实现其绝对意义的全部本质,而在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领域中,从历史和思辨中凝结出的相对意义的合理的生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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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转型期乡村法文化的特征
中国传统法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由此在社会大转型时期,农村社会依然以其封闭独立、自给自足的传统特性,较为全面的继承了传统法文化的特征。有学者提出,“我国历来以农立国,其乡土气息也特别厚重。”②“乡土社会是安土重迁的,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社会。”③乡土社会安土重迁、聚族而居、封闭自足的小农生产方式所衍生出来的法文化,首先即提倡儒家文化中的“亲亲”,“尊尊”,是注重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宗法主义文化。在此文化基础之上有着全体宗族成员自觉遵循,且采用特殊方式世代流传的道德习俗,如镌刻宗庙、口口相传等,并以此为规范维护乡村社会秩序,确立个人在宗法社会里享受的权利和所需承担的义务,事实证明此方式在旧时农村这是合理且有效的。正因为“小农家庭经济天然就是一种高度封闭、高度集权的经济,这种模式是有利于家庭内部人际关系的和谐和自然经济秩序的稳定的。中国历史上历代封建统治阶级恰恰利用了这种封闭、集权模式,一方面从法律上确认家长的种种权能,另一方面又把这种微观的封闭、集权模式推及国家政治生活,建立起家国同构的经济政治模式。”①因此,在封建专制时期,不论是居庙堂之高的顶层法律设计,还是处江湖之远的乡村法律传统,宗法主义都是传统法文化整体构成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但在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大潮对农村旧式思维进行了一次“渗透”般的大洗礼,在崇尚个人价值,鼓励人们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追求财富,以及号召人群自由流动闯荡他乡的社会价值理念下,宗法主义的链条从内部开始解体。人们不再是守旧大集体中的固定一员,没有利益的驱动,个体成员无法再像过去那样无私为大宗族贡献自己的力量,也不会按照传统生活中那样在宗族老人背后亦步亦趋。当前还能忠实体现宗法主义的活动也屈指可数,如清明节祭祖、本族成员红白喜事等,而以上宗族活动也不像过去那样带有神圣意味和神秘气息,人们都是匆匆返乡,又急急离去,甚至数年不回乡也不再是新鲜事。过去宗族聚会时总是集体忆苦思甜,得知本族人被某外族人欺负时总是群体激愤,愤而引发群体性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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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转型期乡村法文化建设路径选择 ..................... 25 
第一节 确立以弘扬制度法文化为导向的建设路径 .......... 25 
一、从送法下乡说起 ................................ 25 
二、科学有效弘扬制度法文化 ........................ 26 
第二节 以提升广大农民对法律的认同为重点的建设路径 .... 29 
一、重建农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任 ...................... 29 
二、树立法律在乡村的权威地位 ...................... 31 
第三节 努力呵护转型期乡村法文化建设环境 .............. 32 
一、协调好国家法与民间规则的关系 .................. 32 
二、合理有效发挥行政权力的作用 .................... 35 

第三章 转型期乡村法文化建设路径选择

乡村法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意义不言而喻,若要解决其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境,则需通过确立弘扬制度法文化为导向,提升广大农民对法律的认同为重点,以及努力呵护乡村法文化建设环境等路径进行。 

第一节 确立以弘扬制度法文化为导向的建设路径
在社会大转型的整体背景下,乡村法制教育宣传工作的理念和方式必须摒弃过去那种固化老化的粗放形态,不仅要普及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更加要突出将法律条文背后所蕴含的法文化精神镌刻在农民群众的脑海中,使之内化于心,外化与行。对于为何要送法下乡?许多专家学者对此有过深入细致的研究,并有许多理论论述给我们以启迪,比如《政法笔记》、《送法下乡一一中国基础司法制度研究》等优秀理论作品,作品内容各有侧重,写作思想也是各有特色,但无一例外都强调,只有在农村社会现实中落实法治理念,才能算是真正的送法下乡。就现实状况来看,乡村法文化不是自我生长的,即使具备自我繁殖能力也要有现代化的经济、文化基础为依托,否则在农村地域发展极不平衡的当下,不能保证是否会出现传统法文化中糟粕因子复活的不利状况。当前,在经济条件落后的欠发达乡村,已经出现了宗族势力抬头,干扰村治,任意妄为,大有“复辟”之嫌。而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然要求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农村如此重要,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也必然包含农村治理现代化法治化,是为依法治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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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我国法文化建设的重点在乡村,,难点也在乡村,广大乡村作为一种具体而真实的社会存在,承载着特定的传统法律资源和旧式法文化积淀。乡村社会在长期的运行实践中,建立了可复制、可传承、可延续的链条式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转型期的乡村法治现状,在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律相互博弈与冲击下,表现出诸多与科学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使得现行法律面对乡村社会时可操作性和针对性皆差强人意。当前乡村的法治现状从总体上看,是在封闭落后的法文化指导下的实践,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目标与要求,必须对农村法文化加以重建,找到乡村法文化与转型期发展需要的契合点。 我们在转型期乡村法文化建设过程中,首先,要承认并尊重这个社会的现实存在,尊重民间规范,尊重农民自己的传统法资源,将这种传统秩序中合理的、可行的、符合时代精神的优良的本土资源结合国家规则进行综合利用;另一方面,国家应该积极有为,在涉农法律制度设计、公正执法司法以及确立农民在法文化建设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等方面高效推进,使农民发自内心的拥法、学法、敬法,进而信仰法律,使国家法律的公正与尊严在乡村落地生根,使农民真正感受到法律对个人自由和权利的保护,这是对人权保障的最大福祉,同时也是法文化在转型期乡村构建的最低出发点。只要依法治国的战略选择不停止,法文化建设就会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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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80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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