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研究生论文 >

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发布时间:2016-08-04 09:53

导  言 

一、 选题目的和意义
古罗马有一句著名的谚语: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1。这句话简洁明了地向我们解释了原告起诉资格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性,原告是整个诉讼的起点,由此可见原告资格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部法律首次规定消费者公益诉讼的原告应为省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尽管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保护消费者公共利益的水平,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此次修改的局限性: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有限,排除了其他主体的起诉资格。这是否会造成起诉资格的垄断?若有资格的消费者协会怠于起诉,有何其他的救济途径?赋予其他主体以原告资格是否合理?有何其他配套措施?这些问题都有待研究。本文主要研究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分析现行法律制度下存在的弊端,在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后提出完善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献上微薄之力。  
.......

二、文献综述
纪钧涵在《当事人适格与判决效力主观范围之扩张》一文中谈到德国学者Hellwing 主张当事人是否适格应该由主体是否享有管理权来作为判断标准。日本学者小野木主张具有管理权在诉讼中的表现为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行使诉讼实施权,换言之,管理权有多项权能,其中之一是诉讼实施权。然而现如今德国学界,Hellwing 的理论已非主流学说,以罗森贝克为代表的当今学说一方面借鉴 Hellwing 的理论,认为成为适格当事人的必备条件之一是主体具备诉讼实施权,另一方面对此理论进行补充完善,认为诉讼实施权不仅可以由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本身行使,也可以交由第三人代为行使。这种理论,对于适格当事人的认定采取多元化标准,既规定通常情况下的认定标准,又针对例外情形加以区分。 我国学者江伟在《民事诉讼法专论》中提到,由于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日益增多,两者的重要性日渐显现,司法解决纠纷功能随之扩张,诉的利益理论便应运而生,取代之前的通说理论。实践中有部分纠纷在法律明文规定中无依据可循,但是法律拟制主体依据诉的利益理论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从而参加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2。但是这只是作为一般情况的补充,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依据实体法有无规定来判断当事人是否适格。 沈冠伶认为,权利有效保护请求权应该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完全保护实体权利,一是及时有效保护实体权利。他在《诉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的处理》中谈到法院应就当事人权利请求对事实以及法律依据进行完全审查。这一观点十分有借鉴意义。 陈贤贵在《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一书中谈到自己对现代型诉讼的理解,他认为它是一种涉及范围广,人数众多的纠纷,虽然难以明确界定,但是有一个共同特点,多数人在某种纠纷上具有共同的利益诉求3。多数当事人纠纷既包括传统的共同所有纠纷等团体纠纷,也包括消费纠纷等新形式纠纷。传统的民事诉讼通常都是在既定范围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司法机关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传统民事诉讼下,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内容是具体化确定化的,并且当事人完全有权处分所争议利益,所争利益限于私益层面。但是社会发展到今天,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能按照传统的诉讼模式得到有效解决,社会情势变化迅速,加之法律的滞后性,现有法律难以对新情况新问题一一作出回应。为了应对此种情况,法官可以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合理行使法律明文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此过程中,法官不仅需要考虑现行法律的规定还要进行价值判断,衡量各方利害冲突,依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判决。 
.......

第一章 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制度概述

第一节 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概念
公益诉讼的外延很广,它包括多种诉讼类型,消费者公益诉讼是其中一种,因此,首先要明确“公益诉讼”的含义。 据考证,在公元前大约三世纪左右的古罗马时期产生了最早的公益诉讼。古罗马时期诉讼分为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两大类,为保护特定主体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就是私益诉讼7。据史料记载,罗马市民有权为保护公共利益启动诉讼程序,请求法院保护其诉讼请求,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我国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引入了“公益诉讼”的概念,并自此开始了对于公益诉讼的研究。 公益诉讼内涵的核心为“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一词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在当时的社会被视作全体社会成员追求的共同目标。对于公共利益目前各国都没有在立法层面上给出准确定义,公共利益的含义大多是高度的抽象性和概括性的表述。主要由于公共利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和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等词语一样,对公共利益的内涵还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而变化。公益与私益是截然区分还是相互关联?凯尔森指出:私法规范维护的虽是私人利益但是维护私人利益实质与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国家利益是相通的。否则,不会由政府机关主要承担适用私法规范,保护私益的职责。近代社会中,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的利益与维护私益并不矛盾,两者是统一的。根据德国的克鲁格的观点,现代社会错综复杂,社会现象丰富多样,公益与私益没有严格界限更不是对立存在的。而德国莱斯纳则认为,多数人的私益在一定情况之下可以转化为公共利益,因此公益与私益之间的界限是不确定的,公益是多数人私益的集合体,公益中包含着私益。有三种私益可以升格为公益:其一,不确定多数人之利益。多数人之利益通过立法程序可以转化为公益,例如工会组织的利益;其二,一些重要私益,如私人的生命、健康等,保护个人的这些重要利益是国家机关的职责之一,对这些利益的保护符合国家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其三,通过民主原则,将一些居于少数的私益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保护。
..........

第二节 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法理基础
根据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拘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据此,民事诉讼当事人具有三个特征:一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二是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三是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按照实体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实体法上必须有依据,并且当事人的范围必须与实体法上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范围保持一致。然而,在具体个案中,争讼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民事实体法律关系,在起诉时往往不能明确,只有待法庭辩论终结、实体法律关系明确之时才能确定。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都不能解决当事人到底是否适格的问题。为此,一系列的诉讼问题,诸如案件的管辖、回避、诉讼的同一性、诉讼权利能力等问题,将无法得到及时的解决,诉讼程序将无法顺利进行下去。 同时,这种主张完全依据实体法律关系决定诉讼当事人的理论,对诸多问题不能作出有效回应。如在诉讼担当中,诉讼主体并非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主体,其为保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主体的利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法院判决只拘束实体法律关系主体。此外,受此概念的影响,法院通常会在受理案件之时就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这必将阻碍民众获得及时的权利救济,甚至将起诉者拒之门外,甚至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或救济。 
...........

第三章  完善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建议 ...... 21 
第一节  赋予消费者个人原告资格 ......... 21 
第二节  完善消费者协会原告资格制度 ............ 25 
一、消协作为原告起诉的优势 .... 25 
二、消协作为原告起诉的不足 .... 26 
三、境外考察 ....... 26 
四、完善消费者协会原告资格制度 ....... 27 
第三节  检察机关支持、监督起诉,并在必要情况下提起诉讼 ......... 30 
一、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主体的优势 ....... 30 
二、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主体的不足 ....... 30 
三、境外考察 ....... 31 
四、构建检察机关原告资格的设想 ....... 32 
第四节  对各类原告主体起诉范围及起诉顺序安排 ...... 33 

第三章 完善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原告制度的建议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认为公益诉讼制度应该解决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原告主体资格的问题,这一问题一旦确立其他问题也会随之解决。但是原告范围过窄,没有配套措施和具体诉讼程序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节 赋予消费者个人原告资格
第一,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集合体,公共利益包含私人利益,而非对立关系。所以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个人是最直接的受害者,损失会最终由每个消费者自行承担,所以有强烈的愿望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较于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被动性,消费者个人会更积极主动地通过司法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第二,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代表的是公共利益、社会利益,他们代表的利益有限,这些利益相较于个人利益而言更加抽象,而公民代表的利益更能全面地覆盖各类利益。再者,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并非能时刻及时发现侵权事实。 第三,目前,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但是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职能并非单一化,而是肩负着多种职能,没有一个专门的机关或者团体来负责消费者公益诉讼,相比之下,公民会更有精力专注一个案件,弥补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处理公益诉讼案件的不足。若国家机关或者社会团体同时负责几件侵犯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案件,处理案件会有顺序之分,难免会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

结  语

当前的立法者采取了“小步走”的战略,避免立法过于激进,体现了立法者的谨慎和智慧,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今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新的消费形式、消费理念更新换代快,经营者侵权的手段也更加隐蔽多样化,使得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保护更加困难。法律是静止的,社会是向前发展的,我国关于公益诉讼的一系列问题还缺乏具体的规定,在应对日渐复杂的案件时已经显得捉襟见肘,期待着立法机关能够建立一套完善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本文只是对原告资格这一问题进行了粗略的分析,对于司法操作中的诉讼程序、管辖等诸多问题并未涉及。相信随着公益诉讼理论研究不断发展完善和司法实践经验的积累日渐丰富,一个多元化、有层次的消费者公益诉讼主体制度将会建立,有效地解决原告主体资格不明确的问题,从而应对社会中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事件。 
.........
参考文献(略)




本文编号:84489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fw/84489.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a00cf***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