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12 13:14
本文关键词:宁夏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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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项目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结题验收,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一般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并于结题验收工作结束后2周内形成总结材料报教育厅高教处。
3、项目研究期限到期后仍无法完成预期成果的,经申请可延期继续深入研究,延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含1年)。每所学校每年申请延期的项目不得超过项目总数的20%。
4、重点项目研究成果须为2种以上成果形式,成果中有论文的,须至少有1篇是在核心期刊以上层次发表的。
5、所有项目结题或验收以后,相关材料均需经学校报教育厅审核并存档。
第十六条 根据结题情况,,可在按期完成研究的项目中评选优秀项目,优秀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当年结题项目总数的15%。重点项目由教育厅结合专家组意见从中评出优秀项目,一般项目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照比例确定,教育厅将对评优项目进行表彰。 第十七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1、未完成《申请书》或《合同书》规定的研究任务;
2、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4、未经备案,擅自修改《申请书》或《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和技术路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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