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
本文关键词: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专项基金,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的意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文 件 号】教技[1999]5号
【颁布部门】教育部
【颁布日期】1999年09月23日
【实施日期】1999年09月23日
【正 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的意见》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是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和深化我国高等教育体制与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和加强高等学校在我国基础研究中的地位与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将《关于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的意见》和《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区和各高等学校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并将进展情况和主要经验及时函告我部科学技术司和高等教育司。
附件:
一、 关于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 学者制度的意见
二、 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附件一:关于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
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决策的一项重要措施。该计划决定国家设立专项基金,在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促进高等学校进一步实现重点学科的开放效益,促进国内外的学术交流,提高重点实验室的学术研究水平和教学水平,促进我国的高水平学科建设和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使我国高等学校的基础研究在世界上占有一席之地。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可以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使高等学校保持一支充满活力的高水平科研、教学骨干队伍,对于促进高等学校科技体制和人事制度的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等学校是我国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方面军,在高等学校建设一批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重点实验室,对于落实邓小平同志和江泽民同志的一系列指示,提高高等学校的师资水平和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和提高全民族的创新能力、全面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经过15年投资14亿元建设的153个国家重点实验室,已经成为我国进行基础研究和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基地,成为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的中心,在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建在高等学校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不仅在基础研究方面成为国内的一支重要力量,而且在稳定师资队伍、培养人才与科学研究紧密结合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三、国家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设立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专项基金,每年由国家财政拨出专款支持高等学校在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在高等学校的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是总结现行"国内访问学者制度"成功经验,立足国内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重要形式,是国家加强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工作和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高等学校及设在高等学校的重点实验室对这项工作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
四、实施访问学者制度的范围是设在高等学校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其中教育部重点实验室需按程序经教育部确认(确认办法另行制订)。
五、访问学者专项基金总经费的30%用于改善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条件以吸引访问学者。在确定每个实验室的年平均资助基数的基础上,根据重点实验室的运行情况决定每个重点实验室的具体资助强度。这部分资金的使用采取由学校先购置、更新实验室设备,后实施补助的形式 。
六、访问学者专项基金的70%用于被聘请访问学者的业务费和生活费补助。这部分资金按照基金方式由实验室申报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每年的资助人数和资助经费数(参见基金管理办法)。
七、重点实验室应该注意所聘请访问学者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国家鼓励聘请在世界上有影响的优秀青年科学家和有利于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发展的科学家来实验室做访问学者;每个实验室的访问学者中50岁以下的优秀中青年学者不得少于70%。
八、重点实验室所依托的高等学校应该注意将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与有关的国家计划相互衔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带动学校的学科建设、科学技术研究、队伍建设和培养高层次创造性人才工作的全面发展。
有关高等学校要为这些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创造适宜的环境,并解决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为访问学者提供住房等必要的条件支持。
九、国家提供的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挪作它用;实验室按年度向教育部科学技术司报告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的执行情况,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会同财务司分别以定期评估和审计的方式对访问学者专项经费进行管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高等学校的地方重点(开放)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提高高等学校的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水平,促进高等学校为当地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附件二: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 实验室访问学者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批准的《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实现重点学科的开放效益,提高高等学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教育部决定在高等学校实行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
第二条 为规范国家专项基金的使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在高等学校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访问学者制度所需的经费(以下简称访问学者基金)由国家专项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的捐款两部分构成。国家从1999年起设立专项资金支持高等学校实行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制度,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向高等学校的重点实验室捐赠资金和仪器设备用于支持吸引访问学者。
第四条 访问学者基金面向设在高等学校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用于支持这些重点实验室聘请国内外的知名科学技术专家作为访问学者所需费用 。
第五条 访问学者基金鼓励重点实验室聘请有利于发展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科学技术专家,特别是青年专家做为访问学者来重点实验室工作。
第六条 教育部在科学技术司设立访问学者基金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公室)负责受理和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基金申请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金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经所在高等学校按年度向基金办公室提出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申请。基金办公室每年受理两次,第一次受理时间为3月1日至3月15日,第二次受理时间为9月1日至9月15日。遇有特殊情况可以随时申报。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分为下述三种类型:来自境外的科学技术专家,境内而非本校的科学技术专家,本校的科学技术专家。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的申请限额根据当年国家拨款额度确定。其中,境外访问学者不得低于20%,校内访问学者不得高于30%,访问学者中50岁以下的专家不得低于70%。对于在国家组织的重点实验室评估中成绩较差的实验室,可以核减其申请限额或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十条 境外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3个月,境内而非本校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6个月,本校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9个月。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的年平均资助额度为5万元,特别优秀的访问学者可以提高资助额度,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重点实验室必须填写《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经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书》一式8份报送基金办公室。
第十三条 基金办公室对《申请书》进行审查,符合基金资助条件的予以审批。必要时基金办公室将委托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相关学部对《申请书》进行评议。
第十四条 基金办公室每年分别在4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将决定资助的访问学者名单及资助经费额通知重点实验室及其所在学校。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接到批准资助的通知后,在30天内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使用计划"报基金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返回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六条 基金办公室在收到"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使用计划"并经审查合格后,将资助经费核拨高等学校。
第三章经费使用及管理
第十七条 访问学者基金的经费采取按年度拨款、年终结转、节余留用的办法。
第十八条 使用访问学者基金的高等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部门有关科技经费的规定分项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
第十九条 经费开支的范围限于该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所需要的试验材料费、仪器设备使用费、国内考察及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学术资料费、生活补助费和相关费用。凡违反基金使用规定者,将停止资助并追回资助经费。访问学者结束在重点实验室的工作后,节余经费可用于改善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件。
第二十条 基金使用单位可以在基金办公室核拨的经费中提取不超过3%的资金用于本单位的相关培训、奖励和会议。
第二十一条 获得本基金资助的重点实验室在每年初填写上一年度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经所在高等学校汇总后于1月25日前报基金办公室。逾期不报者,将核减当年的资助指标。
第二十二条 基金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和管理人员对基金资助的重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资助不当或不宜继续资助者,可停止或取消资助。
第二十三条 基金办公室根据各重点实验室对基金的使用效果,作为审批下一年度基金申请的参考条件。 第二十四条 基金办公室可以提取基金总额的4%用于全国的相关培训、奖励和会议以及聘请评审专家。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基金资助期限内完成的各项书面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和研究报告的第一完成单位为相应的重点实验室,并注明"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资助"(以英文发表的书面研究成果注明"supported by visiting scholar foundation of key lab. in university"),其抽印本报送基金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六条 在本基金资助期限内完成的研究成果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奖。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科学技术司负责解释。
附: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申请书(略)
本文关键词: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专项基金,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26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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