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管理制度
本文关键词:南京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维修基金,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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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 一、管理运行 1.南京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南字发[1998]57 号) 2.南京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南字发[2003]49 号) 3.南京大学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南字发[2001]132 号) 4.南京大学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南字发[2002]31 号) 5.南京大学关于加强本科教学经费投入的
若干意见(南字发[2001]215 号) 二、实验教学 1.南京大学关于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实 施意见(南字发[2001]221 号) 2.南京大学关于加强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南字发[2001]39 号) 3.南京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南字发[2005]107 号) 4.南京大学教育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南字发[2001]217 号) 5.南京大学关于考试改革的若干意见(南字发[2001]40 号) 6.南京大学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管理办法(南字发[2003]40 号) 7.南京大学实验室学生实验须知(南字发[1995]20 号) 三、实验队伍 1.南京大学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南字发[2001]218 号) 2.南京大学教职工奖励暂行规定(南字发[2000]143 号) 3.南京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南字发[1997]171 号) 4.南京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若干问题补充规定(二)(南字发[98]207 号) 5.南京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及考核工作的暂行规定(南字发[1993]246 号) 6.南京大学教师以外专业技术队伍中青年骨干选拔及管理暂行办法(南字发[1995]154 号) 7.南京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工作规程(南字发[1992]223 号) 四、设备与环境 1.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字发[1999]248 号) 2.南京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南字发[2000]105 号) 3.南京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字发[2003]161 号) 4.南京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南字发[2003]162 号) 5.南京大学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南字发[2000]63 号) 6.南京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程(南字发[1998]214 号) 7.南京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暂行规定 8.南京大学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南京大学实验室安全守则(南字发[1995]20 号) 10.南京大学实验室卫生守则(南字发[1995]20 号) 11.南京大学计算机房安全管理规定(1999 年 3 月)
法学实验教学中心规章制度: 1.南京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2.南京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设备管理规定 3.南京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员制度 4.南京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顾问咨询机构合作制度 5.南京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兼职指导老师制度 6.南京大学法学实验教学中心经费使用规定 7.中国法律案例研究中心岗位职责 8.南京大学法律援助中心财务报销制度 9.南京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工作须知 10、南京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值班人员奖惩规定
学校规章制度
一、管理运行
南京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 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委《高 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实验室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实验室在校、院(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把培 养高质量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做出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成果作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 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 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要有重点的、不断的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 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逐步实现现代化。 第六条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 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 二、任 务 第七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要求、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负责制订 实验教学计划与大纲,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并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 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八条要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 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 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 条件的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 第九条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加强设计实验、课题实 验,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创造力。 第十条实验室要积极承担并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工作。 第十一条 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积极 开展实验技术和自制实验仪器的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等技术交 流活动。 三、人 员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提名, 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高级职称。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暂行条例中所列之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四)制定各类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 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确立为:实验员 验师(工程师)、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
(技术员)、助理实验师 (助理工程师)、实
第十七条 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依据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及 各种管理工作量,合理折算后确定。 第十八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工作实绩,按照 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体制、建设和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是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能是:(一)认 真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国家有关技术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 法令,遵守各项物资和财经制度。 (二)负责制订全校实验室和技术物资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和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全校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如实验室规划、实验室建立和撤销的审批,实验室的修缮、实 验室评比、评估等等。 (四)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 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 努力提高设备使用率, 提高投资效益。 (五)负责全校五万元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计算机批量的论证、审批和采购工作;负责四十 万元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论证、初审、报批及采购工作。 (六)负责全校国外仪器设备及材料的进口工作(包括国外赠送)。 (七)负责全校社控商品的审批工作。 (八)配合人事处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定编、培训、考核、奖惩及职务评聘工作。 (九)负责全校各类国有仪器设备的管理、报废、调剂和处理工作。 (十)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场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配合教务处,做好有关实验教学硬件的管理和配备工作。 (十二)组织和推动全校实验室和技术物资管理方面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各院系应有一名副院长(副系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同时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 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重大决策等工作,各院系亦可根据 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必须经学校批准。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 行。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要求及科研和学科建设方向,提出建设规划,报院系、校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 外收入等,各种基金都要有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也要将收入的一 部份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五条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综合 效益等方面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 保密工作、安全管理、放射性管理等法规和制度,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工作,要 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要针对高温、 低温、 辐射、 病菌、 噪声、 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凡经执法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待整改后,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 用。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 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进行饲养管 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 按照国家教委(88)教备局 08 号文 《高 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暂行规定》和《南京大学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 营养保健管理办法》,在严格考勤记录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国家教委有关规定和《南 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京大学低值仪器管理办法》、《南京大学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及 《南京大学“211 工程”建设项目设备管理条例(试行)》等规章制度执行。 要充分发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购置,提倡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学校 全局发展需要,学校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 第三十二条 学校要抓好计量管理。实验室要重视仪器、仪表、工具等的计量工作。凡对外出具 公证数据的,都要按照国家教委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规定,进行计量认证,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 靠性。 第三十三条 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工作进行管理,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 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将组织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 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 任。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负责解释。 [南字发(98)75 号,一九九八年四月十日印发]
南京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适应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的需要,建设高水平的实验室,充分发挥实验室的整体效益,依 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涉及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 生产试验的教学或科研单位。 三、我校实验室分为教学、科研、公共服务三种类型,实行校、院 (系)二级管理体制。各级各
类实验室的设置、 调整和撤销, 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依托在学校的国家、 部门或地区实验室的设置、 调整、撤销,还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四、实验室设置必须适应我校各类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要求,应以学科建设和实验教学体系改 革为先导、以实验室内涵建设为核心,进行整体规划、合理布局。要具有超前意识,发挥自身特色, 实现实验室由单一性、封闭性、重复性、分散性、小而全的模式向综合性、开放式、共享型、多功能、 高效益模式的转变。 五、实验室设置原则: 1、教学实验室,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基础课或专业基础(专业)课教学实验室;新建学 科 (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实验室内开展工作, 具备一定条件后, 报经学校批准再独立设置。 2、科研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一定的基础、稳定的科研任务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不具备设置条件 的研究室、课题组等应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3、公共服务实验室,只设置多学科的校级或依托院(系)管的校级中心。 4、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院(系)教学、科研实验中心。 5、依托在学校的国家、部门、地区实验室及工程研究中心、校级中心、校级研究所可作为正式 建制的实验室。 6、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内部管理工作需要,实验室提出申请,报经院(系)批准,设立若 干分实验室。 六、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2、基础课教学实验室年实验教学工作量≥64800 人时数。专业基础(专业)课教学实验室一般每 学年应承担 3 门以上实验课程,并承担一定量的培养研究生的任务或科研课题; 3、科研实验室应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承担国家科研项目或省部级科研项目,同时承担 部分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实验教学、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工作; 4、具有符合和满足实验要求、开展相应工作的实验用房、设施、环境条件及配套的仪器设备和 经费; 5、 具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 实验室主任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 专业理论修养及学术水平, 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教学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科研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教授职称; 6、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职工作人员。科研实验室应有学术带头人及相应的学术队伍,教学 实验室应有由一定数量教授参与、专职教师占一定比例的实验师资队伍。专职实验技术人员一般应具 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其数量与承担的实验教学与科研任务量相当。 七、实验室设置程序: 1、实验室设置由各院(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院(系)研究后提出申请。 2、基础课、专业基础(专业)课教学实验室、公共服务实验室报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由实验室 管理与装备处会同教务处、科技与产业处、学科办、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和组织论证;科研实验室 报科技与产业处,由科技与产业处会同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教务处、学科办、人事处等有关部门审 核和组织论证。 3、审核论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批准后,由学校发文,正式公布确认实验室建制。 4、 实验室主任聘任期一般同主管实验室的院长(系主任)。 实验室主任半年以上不能正常工作的, 应予调整。 依托在学校的国家、 部门、 地区实验室主任的聘任或调整, 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5、实验室设置的申请、复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八、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实验室任务不饱满或不具备实验室基本条件,不符 合实验室设置要求时,有关院 (系)应及时提出合并调整与撤消方案,按实验室设置程序申报,经主
管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发文,予以公布。 九、正式建制的实验室,方有资格在学校实验室各项管理工作中单列户头,提出实验室经费、人 员、资产、信息等申请。非正式建制实验室及各分室,在学校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得独 立对外称呼和办理有关业务。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大学关于调整实验室的通知》 (南字发[1996]224 号) 同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办法
一、建设目的: 在教育部颁布的 “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 基础上, 根据 《新世纪高等教育教改工程》 (教高[2000]1 号文件)中对实验室建设和改造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为了改善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 室条件,推进实验室体制改革,促进教育资源共享,创建实验教学改革机制和人才培养模式,教育部 在 “十五”期间,在若干所学校建设 100 多个具有辐射、示范作用的高层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
中心。南京大学在“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建设中必须涌现更多的符合教育部、省教育厅颁布的“基 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下面分别简称为“国家级标准”、“省级标准")要求的基础课实 验教学示范中心,提高我校基础课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层次和水平,培养适应新世纪国家 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创新型高素质人才创造条件。 二、建设范围: 全校各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 三、建设目标: 我校建设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全面提高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高素质 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强化竞争意识、国际意识、质量意识。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总体思想指导下, 结合学校教学改革工作总体方案,通过实验课程体系重组、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优化,突出实验教学 改革的系统性、 整体性和综合性; 通过实验教学与实验室管理模式全面改革, 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 开放、竞争、充满活力的实验室管理运行机制;通过强化现代实验技术开发与应用,全面推进实验教 学手段和方法的现代化;通过实行实验室全面开放,为学生自主构建知识结构和学生个性、特长充分 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建立起国内领先、特色鲜明的崭新的实验教学条件保障体系。 通过 5 年左右时间的建设,使我校绝大多数基础教学实验中心符合南京大学 “基础课实验教
学示范中心”标准,其中物理、化学、生物、电子、计算机等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能跻身于省级、国 家级“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行列。 四、建设标准: 参照教育部、省教育厅颁布的“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制定“南京大学基础课实 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校级标准”)。“国家级标准”、“省级标准”中未包含的一 些学科教学参考内容等建设标准,可由各院系各单位负责起草制定,经学校批准同意,列入“校级标 准”。 五、实施办法:
1、学校由装备处全面负责“南京大学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工作。各院系、各单位要 成立以分管副系主任、基础教学实验中心主任组成的创建小组全面负责创建工作。 2、各院系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提出建设“南京大学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申请报 告,经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预审批准立项建设 “南京大学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3、立项建设的各实验中心应坚持“重在建设”的方针,落实各项建设实施方案,每年度须向主 管部门提交年度建设实施进展报告,学校对建设实施方案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4、学校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各院系各单位立项建设实验中心进行检查验收, 对符合“校级标准”的要及时审核,报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批准,授予 “南京大学基础课实验 教学示范中心”称号。之后学校每年复查一次,审查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资格。 5、各院系各单位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对照“国家级标准”、“省级标准”,认为合格者,经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可向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及时申报 “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并 列入我校省级、国家级“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 六、资金筹措: 被学校预审批准立项建设“南京大学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后,各院系各单位基础课实验教 学中心应按照“国家级标准”,“省级标准”、“校级标准”提出建设所需资金。建设资金主要由各 院系统筹安排,应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中,学校根据各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对每年建设实施方案完成情 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于列入省级、国家级建设“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给予重点支持。
南京大学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管理细则
为切实贯彻落实《南京大学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办法》 好我校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管理
(南字发 [2001]132 号),做
(一)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或审议学校示范中心建设工作的总体规划及方案等, 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全面管理“南京大学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项目建设工作。 (二)学校成立由有关学科专家组成的 “南京大学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专家督导组”(下 称学校专家督导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其职责是: 1、对学校示范中心建设工作提出 意见和建议; 2、负责检查、咨询、指导全校示范中心建设工作; 3、参与项目立项论证、审核以及 评估验收工作。 (三)各院系、各单位要成立由分管副院长或副系主任、项目负责人、有关课程主持人、骨干教师 等组成的院(系)示范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人和成员,领导本院(系)创建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目示范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二、立项、申报与审批 (一)立项条件 1、全校各己建或拟建的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 (含专业基础课)。 2、具备《南京 大学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办法》 (南字发 [2001]132 号)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3、项目建设 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方案具体,具有较高水平。 (二)《立项申请表》填报 1、《立项申请表》是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的依据。 2、《立项申请 表》填报的各项内容应经过院 (系)示范中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研究决定,院(系)教学委员 会审核通过。 3、《立项申请表》填报应具体详实,要填写《立项分类填报表》,分类填报各项改革 和建设方案。
(三)申报审批 1、各院系按上述要求填报立项申请表后交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由装备处负责初 审。 2、学校组织专家督导组进行论证,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提出修改意见,修订后经学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予以立项。 三、项目实施 (一)项目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超期未验收的予以撤项。 (二)予以立项项目,院(系)安排项目建设资金,学校予以专项经费资助。学校资助经费应单独设 立财务专户(经费卡),专款专用。 (三)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向学校提交项目建设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学校专家督导组检查进 展情况,根据检查结果,决定增减学校资助经费数额。 (四)项目负责人如半年以上不能在职工作, 院系应重新调整人选, 并报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备案。 四、验收评价 (一)项目建设完成后,院系组织对项目进行自查验收评价,并提交《项目自查验收总结报告》和 《自查评价表》。 (二)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组织检查组,进行验收前的检查工作。根据《项目自查验收总结报告》 和《自查评价表》,对各项指标、数据、材料进行核对检查,提出检查意见。认为可以验收的,组织 学校专家督导组进行正式验收。 (三)学校专家督导组验收程序: (1)听取检查组意见,预阅有关材料; (2)听取院(系)项目建设总结报告; (3)按《自查评价表》“评价方式 ”栏各项操作要求,逐项验收评价; (4)按评价指标和计分办法:逐项评分,计算评价总分值。 (5)提出项目验收评价书。 (四)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落实解决验收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后,予以正式挂牌。 (五)验收评价方式验收方式有:查阅材料、听介绍、提问、现场查看、听实验课、征求学生意见 等。具体操作按《自查评价表》中“评价方式”内容进行。评价方式有:定量统计数据评价、定性评 议评价二种。定性评议采取书面或开会等方式, (六)评价指标 1、评价指标分三类:规定必达指标:标准规定必须通过指标,不计分:定量效益评价指标:可 反映中心人、财、物效益情况的指标,计分;定性评议指标:不易定量,进行水平和成果的定性评议 指标,计分。各项评价指标具体分值见评价指标体系表(另附)。 2、计分办法: 定量效益评价分与定性评议分权重比定为 3:7。
定量效益评价分(B)与定性评议分(C)乘权重相加得出项目评价总分(A),满分值为 100 分。计算 公式:A=30%B+70%C 评价总分(A):<60 分不合格,60-75 分合格,75-90 分良好,≥90 分优秀。 五、附则 (一)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细则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关于加强本科教学经费投入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发的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精神, 结合南京大学本科教学改革的实际,完善本科教学经费运行机制,充分体现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是人才 培养的中心工作,加强本科教学经费投入,创建一流的本科教学,对近期本科教学经费投入提出以下 几方面实施意见: 一、教学事业费及时、足额到位 随着本科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发展,增大对本科教学经费的投入,教育事业费中专项用于日常 教学运行的经费及时、足额到位,且保证逐年有所增长,各项教学经费达到甚至高于教育部制定的本 科教学优秀评估标准。 二、学校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的经费不低于 学校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的经费不低于 学差旅、体育维持等基本教学经费。 三、在国家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支持下继续加强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项目的 实施教学改革和研究项目专项经费不少于 四、加强本科基础教学设施建设 重点建设内容: 拟建设浦口校区 3 万平方米的图书馆、公共教学多媒体教室,投入经费1亿元左右; 6O 万元; 5000 万元;教材建设经费不少于 1000 万元。 40%
40%,用以保证教学业务、教学仪器设备修理、教
浦口校区本科教学用天文台基建经费 加强体育场馆和设施建设, 投入 浦口校区风雨操场
18OO 万元建设鼓楼校区和浦口校区塑胶运动场(正在建设之中);
65O 万元(建成); 49 间,近期增加 25 间,投入 2OO 万元(正在建设之中);还将增
本科教学用多媒体教室现有 加 30 间,投入经费 2OO 万元。
五、加强教学实验室建设,加大教学设备投入 2001 年新建本科基础实验教学大楼 3 万平方米,基建投入 9000 万元,利用世行贷款高等教育
教学改革项目等经费进行内部设备等配置 45O0 万元。 在此基础上, 近期拟进一步建设: 大学英语 3OO 座网络教学实验室,投入 3OO 万元(正在建设之中);外语视听教学 1OO 座电子阅览室,总投入 105 万元(正在建设之中)。另外,实验室新建、维修、改造经费不少于 150 万元;设备购置、运行维护、 维修及耗材 600 万元。 六、超工作量补贴及外(返)聘教师酬金足额到位目前全校一方面教师编制紧缺,另一方面为保证 教学质量,必须尽量减少大班授课。由此而增加的教学工作量,采取超工作量补贴的办法,每年拿出 足够的专项经费用于发放缺编教师工作量酬金(其中大学数学、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等三门全校公 共基础课的超工作量酬金为 1OO 万元),超工作量补贴酬金平均按 20—30 元/课时计,返聘人员平均 按 5O—6O 元/课时计。
二、实验教学
南京大学关于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实施 意见 日前,教育部下发了教高[2O01]4 号文“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 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该文件的颁布正值我校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进入最后关键阶段、各 项改革与建设工作正深入推进的重要时期, 认真领会与贯彻执行教育部的文件精神将对进一步转变我
校教育教学思想,突出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结合我校人才 培养和教学改革的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几点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确立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地位 以“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为主题,继续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思想 大讨论,要形成全校上下都来关心和支持本科教学,研讨本科教学的新局面,牢固地树立起人才培养 的中心地位,明确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性。今后学校每学期的校长办公会议都要安排两次以上专题研 究教学工作,重点是讨论教学改革和建设的关键性问题。各部处都要进一步牢固树立起为本科教学服 务的思想, 各院系每学期要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专题会, 集中研究和解决本单位教学改革中的实际问题, 努力调动本院系广大教师投入本科教学第一线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二、继续加大对本科教学经费的投入力度 随着我校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 “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项目的实施, 本科教学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果, 一大批教学实验室、图书资料室、教学实践中心、公共基础教学实施等条件都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但 要达到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的水平,则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近期内需要落实的措施有: 1、建成大学英语网络教学实验室,以尽快建立起满足大学英语教学实际需要的课堂教学和学生 英语自学系统。 2、建成外语视听教学实验室,以满足外院外语专业教学以及大外公共英语视听教学需要。 3、增加多媒体教室 25 间,重点放在浦口校区,以充分满足广大教师改革教学手段的需要。 4、进一步落实基础教学设施的运行经费,以确保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三、教学工作的重心继续向浦口校区转移 本科教学在全校整个人才培养工作中始终处于重要的基础地位,目前我校理科学生一、二年级以 及文科三个年级都在浦口校区,随着我校今后本科教学工作的重心继续向浦口校区转移,除继续加强 浦口校区的图书资料等教学支撑条件和设施的建设外。学校明确要求: 1、所有教授、副教授都要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尤其鼓励名教授到浦口校区给本科生开设公共基 础课和专业基础课。 2、各院系要积极创造条件,聘请本学科领域的国内外知名学者给本科生作专题学术报告,每学 期至少 2 次,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3、要求各院系每学期在浦口校区安排高水平学术讲座 5—6 场次。 四、进一步明确教学考核在教师岗位考核和职称评聘中的重要地位 1、继续发挥南京大学教学委员会在教师职称评聘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教学考核工作,完 善相应的考核制度,做到所有申请晋升职称的教师必须提前一年时间向教务部门申报,由学校组织对 其教学质量进行全面的实时跟踪。 2、凡经校教学委员会审核确认教学效果差、教学态度不端正的教师,将在一定时间内取消其职 务晋升资格。 3、重申岗位聘任要求,以科研为主的教师教学工作量必须达到平均每学期 2 个标准学时/周;教 学科研并重的必须达到 4 个标准学时/周;以教学为主的必须达到 6 个标准学时/周。 4、每位高级职称教师必须主持一门本科生课程的建设与改革工作。 5、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学校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不再聘任其担任高级职称职务。 6、进一步量化教师教学考核指标,使其科学化、规范化。 五、继续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工作 提高教学质量,关键在教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具体措施如下:
1、新任教师上讲台,必须经过系统的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现代教学技术等方面的培训, 并通过由学校人事部门和教务部门联合组织的试讲与考核,获得合格证书后,才能走上本科教学的讲 台。 2、教师在开设新课时,要先提出申请,接受教务部门会同院系组织的有关课程教学文件的检查 和试讲,通过后方能正式开课。 3、给每一位青年教师指定一名教学效果良好的资深教师作为指导教师,专门负责对青年教师在 各个重要教学环节上进行“1 对 1”的指导。 4、落实定编和编制,尽快对全校公共础课大学数学、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教学合理定编。 5、在目前全校教学编制(特别是基础课教学编制)紧缺的情况下,每年拿出足够的专项经费用于 发放缺编超工作量酬金(其中大学数学、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三门全校公共基础课的超工作量酬 金为 100 万元),超工作量补贴平均按 20—30 元/课时计,返聘人员平均按 50—60 元/课时计。 六、明确教学奖励政策等同于科研奖励政策 通过进一步加大职称晋升、工作量计算、岗位津贴、教学成果奖励等政策导向的力度,使广大教 师真正把兴奋点放在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上来,充分调动他们投身本科教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学校在奖励政策上明确提出“三个一视同仁”即“教学工作与科研工作一视同仁,教学研究 项目及其成果与科研项目及其成果一视同仁,教学带头人与学科带头人一视同仁”。 2、凡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的,学校给予 1:1 比例配套;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学校给 予 1:2 比例配套。 3、对于列入教育部“面向 2 1 世纪课程教材”,国家“九五”、“十五"重点建设教材的,学 校将给予配套奖励,并在职称评聘时作为重要成果予以考评。 4、对于教师承担“双语教学”、“网络课程”等教学改革力度大的课程,学校将按一定比例增 发超课时酬金。 七、建立鼓励学生自主构建知识结构的教学管理机制 不断完善有利于学生自主构建知识结构的教学管理机制,对于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至关重要。 1、进一步修订本科教学计划,增大选修课在教学计划中的比重,放开学生跨系、跨专业选课的 比例。 2、有条件地公开教师科研课题,让不同院系学生自由选择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课题,在导师的 指导下,进行交叉学科知识、能力的培养和科研训练。 3、在目前调整专业条件尚未成熟的情况下,通过引导学生多次选择课程内容、研究课题和研究 方向,让学生重组和优化自己的知识结构,实现自己个性、特长和才华充分发展的目的。 4、继续完善“主副修制”、“一本一专制”、“第二学位制”和“双学位制”的培养方案和管 理制度,进一步探索本科和研究生贯通培养的模式和途径,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八、积极推进“双语教学’’和原版教材的引进工作 各院系要认真做好在本科教育中的“双语教学”试点工作,目前要求每个院系至少开出 1 门用原 版教材和英语授课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课程,同时加强能够用英语授课的教师队伍建设,可以采取分 批选送优秀青年教师出国培训和引进国外师资(包括退休教师)的做法, 每个院系至少引进 1 名外籍教 师。在专业课程教材的建设上,要注重研究和引进先进的原版教材。 九、加强教学实践环节,着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一流大学应该为社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全面发展的人才, 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教学 实践环节建设。 1、 应该进一步完善我校 “学生早期介入科研, 将科研和实践训练纳入教学计划” 的制度和做法。
2、继续加强我校七个学生创新基地的建设,充分发挥学生创新基地的载体功能、实践功能和辐 射功能。 3、加强我校基础教学实验中心建设,争取全部达到国家级教学实验中心的建设标准。 4、提高科研实验室对本科生的开放度。 5、继续加强野外实习基地建设和本科生毕业论文环节。 6、进一步理顺实验教学管理机制,以更好地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和创新人才的培养。 十、进一步加强考试方式改革 进一步落实学校南字发[2OO1]40 号“南京大学关于考试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不断深化 考试内容和形式的改革, 以此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从而全面推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在改革考试内容上, 应对学生实施“全方位考核”,全面科学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在改革考试形式上,应要求采取包 括平时作业、课堂讨论、课程论文等多种方式,可以采用闭卷考试或开卷考试。 考试制度的改革将推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进一步改革,给教师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要求 教师以充沛的精力投入到教学中去,要求他们研究教学规律,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 段;要求教师不仅了解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还要能够启发、引导、培养学生了解问题、解决问题的 能力。 十一、加强教学质量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保障体系 教学质量是衡量一所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历来是教育家们所坚持并 为之作不懈努力的教育主张。提高教学质量,就是从根本上提高办学水平。要进一步落实学校南字发 [2O01]39 号“南京大学关于加强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特别要做好: 1、加强校、院(系)两级教学质量监控和管理。 2、继续推行各级领导及学生工作干部听课制度。 3、进一步完善“教学督导制度”、 “教师教学评估制度”,健全教学事故评价、认定处理办法。 4、加快建设我校现代教学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学生评教评学制度",使得学生能够通过校园网 等先进而便捷的方法和手段,对授课教师的教学状况及时给予评价。 附件:1、南京大学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2、南京大学关于加强本科教学经费投入的若干意见 3、南京大学关于加强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 4、南京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实施细则 5、南京大学教育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6、南京大学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7、关于公布我校创建高水平大学“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8、南京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9、南京大学关于修订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的若干意见 10、南京大学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教材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11、关于制订“十五"教材建设规划 12、南京大学关于改革考试的若干意见 13、南京大学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项目管理文件 汇编 南京大学 二 00 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南京大学关于加强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
课堂教学是整个人才培养过程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课堂教学质量的优劣,对人才培养的质量 有着直接的重要影响。实践表明,不断开展有效的、形式多样的教学质量监控活动,对于帮助教师更 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模式、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特对我 校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各级领导及学生工作干部听课制度 建立完善的领导听课制度,既是各级领导深入基层、深入课堂了解教学状况,帮助广大教师提高 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也是带动全校都来关心教学工作,重视教学工作的重要举措。为此,现提出如 下要求: 1、学校领导每月听课不少于 2 小时; 2、校分管领导每月听课不少于 6 小时; 3、教务处全体工作人员、有关职能部门及各院系负责人每月听课不少于 8 小时; 4、年级导师、年级主任每周听课不少于 4 时。 二、完善教学督导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员对提高教学质量的督导作用,学校对教学督导员提出如下要求: 1、每周听课不少于一次; 2、及时对学生反映教学质量差的老师进行听课,分析原因,帮助任课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 教学质量; 3、对学校的教学状况进行调查、分析和研究,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 4、协助教务处做好其他教学改革工作。 三、完善学生评教评学制度 学校的教学活动是学生与教师的双边活动,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参与教学评议的积极性,特对学生 评议教师教学活动作如下规定: 1、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学生成立学生教学评议小组,学生教学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上由各班学习委 员参加,校学生会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2、学生教学评议小组每两周活动一次,主要就学校的教学改革及教师上课情况提出意见。 3、学生教学评议小组协助教务处开展有关评教评学工作。 四、完善学生评价教师课堂教学质量制度 为了全面评价教师课堂教学的质量,教务处每学期中或学期末组织学生对全校公共基础课,各院 系专业核心课以及次年申报职称教师的教学课程进行 1-2 次评价, 学生评价课堂学质量采取分项问卷 调查方式。学校对此提出如下要求: 1、学生在评价每一位教师课堂教学质量时,要以高度的主人翁精神,对评估表中所列评价项目 作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 2、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作出客观评价。 3、教务处要及时、认真地做好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资料的分析、综合工作,并做好信息反馈 工作。 五、其他
各类人员听课,应提前到教务处(或教务处浦口办公室)了解被听对象的上课时间、地点等情况, 领取《南京大学课堂教学随机听课评估表》,听课完毕后将此表填写好后上交教务处教学质量科(或 浦口校区教务办公室)。教务处应将各级领导、各类人员的实际听课情况及时公布在教务处网页上。 本意见从 2001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南京大学 二 00 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南京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随着我国经济、科技、文化的快速发展和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才培养质量已成为高等学 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为了全面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 意见》(教高[2005]1 号)文件精神,按照我校创建“研究型、综合性、国际化”世界一流大学办学 目标,着眼于国家现代化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现就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教学工作 提出以下意见: 1、本科教学工作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 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更新教育思想,提高对本科教育重要性的认识,牢固确立人才 培养是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牢固确立教育工作的中心地位,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创新 人才。 2、学校各级党政领导要从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出发,牢固确立本科教学是大学教育的基础和关 键,本科教育质量是形成名校品牌的重要因素,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和永恒主题。学校和各 院系党政一把手是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教学质量。学校每学期至少要召开 1~2 次办公 会议专门研究教学工作,每两年召开一次全校性的教学工作会议。各级领导要保证一定时间深入本科 教学第一线调查研究,了解教学实际情况,及时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要把本科教学质量 的好坏,特别是毕业生就业率、高级职称教师为本科生上课比例作为评价各院系党政领导工作和院系 教学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和指标。 3、各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教学工作中心地位的观念,主动地、创造性地为教学工作服务,任 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干扰、冲击正常教学秩序。全体教职员工要立足岗位,坚持教书育人、 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全面改善我校的教学条件,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做出不懈的努力。 4、进一步加大教学经费投入,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确保教学运行需要。学校和各院系、各教学 单位要千方百计多渠道筹措教学经费,切实把教学工作作为经费投入的重点,保证平均教学经费逐年 增长。 学校每年学费收入中用于日常教学的经费不低于 25%, 用以保障教学业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 教学差旅等教学开支。同时,学校将在“985 工程”二期建设经费中,拨款 6000 多万元人民币专项 重点资助基础教学实验室、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地、精品课程、公共教学设施、学生创新工程等项目 建设。各院系要进一步优化教学资源配置,科学规划,精心实施,力争通过三年建设,把我校的教学 条件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5、各院系要进一步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调整和设置专业,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把拓宽专业口径 与灵活设置专业方向有机结合,根据不同专业的服务面向和特点,积极探索多样化人才培养体系。基 础性人才培养,要通过“基地”建设,进一步强化基础、淡化专业、融入科研,实施本-硕一体化培 养,着力加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培养。应用性专业人才培养,要根据国家和地区、行业经济建设与 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自身的特点,科学定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要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压缩
必修课,扩大选修课,真正按照因材施教原则,建立灵活的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做到专业方向有特 色,人才知识、能力结构有特色。 6、进一步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要根据不同的人才培养目标、不同的人才培养体系建 立不同的课程体系。今后一个时期内,要着重加强应用性人才不同专业方向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的 改革与建设,应用性专业方向的课程结构与教学内容要以立足当前、面向未来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为导 向,本着学为所用的原则,构建新的课程内容体系,努力为学生个性发展提供服务。 7、进一步加强精品课程建设,全面提升课程教学质量。精品课程是具有一流教学队伍,一流教 学内容,一流教学方法,一流教材,一流教学管理的示范性课程。精品课程建设也是我校创建世界一 流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课程建设的龙头和示范。各院系要以现代教育教 学理念为指导,整合前期教学改革成果,加强科研与教学的结合,加大教学过程中使用信息技术的力 度,通过 3-5 年的努力,按国家级精品课程建设的要求,力争建成 300 门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 专业主干课精品课程体系,其中力争 40 门进入国家级精品课程,并以此带动全校的课程建设。 8、加强双语教学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重要内容,为此各院系要创造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 共课、专业课教学,要把双语教学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工作来抓。根据教育部 2001 年 4 号文件 和 2005 年 1 号文件精神, 要求与高新技术和 WTO 有关的专业, 原则上至少开出 3 门双语教学课程, 其它专业原则上至少开出 2 门双语教学课程。 为此, 学校将在政策上和经费上向双语教学课程倾斜, 教师使用完整外语讲授、 使用原版教材、 学生用外语提交作业, 其教学工作量为原课程工作量的 2 倍, 其它双语教学课程视情况给予 1.3~1.8 倍工作量计算,并优先推荐双语教学教师出国进修。 9、各院系要通过“985 工程”二期专项经费的资助,进一步改革实验室管理机制,按照教育部 实验室示范中心建设要求,积极推进基础课实验教学中心建设,打破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中的“学科壁 垒”,实现资源共享;结合学生课外科研计划,学校所有教学实验室都要有计划向学生开放,提高实 验仪器使用率。在保证教学计划内实验课开出的同时,要注重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基础性专业的综合 性、研究型实验要与科学前沿研究项目挂钩,应用性专业的设计性实验要与市场应用结合。 10、 要高度重视学生的专业实习、 社会实践工作, 各院系要根据专业人才培养要求, 将专业实习、 社会实践教学工作纳入正常教学计划。要充分发挥我校科研优势,加强产学研合作教育,加大经费投 入,建设校内外实习基地,要通过改善野外实习带队教师待遇和工作条件,吸引高水平教师从事实践 环节教学工作。 11、各院系要进一步高度重视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是整 个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提高综合科研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考察人才培 养质量的重要依据,为此各院系要按照《南京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指导意见》所示要求, 加强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学校每年将以抽检的方式,组织开展优秀本科 毕业论文(设计)评奖活动,同时报送优秀论文(设计)参加省级评奖。毕业论文(设计)评奖结果 将纳入院系教学质量评估指标。 12、课程的数字化建设是建设教育教学信息化的重要组织形式,研制和使用多媒体课件和网络课 程是推动课程数字化的重要手段。课程的数字化建设对于实践新的教学理念、拓展教学内容、改革教 学方法、促进学生自主学习、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从而提高教学质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学校将 在认真总结“985 工程”一期多媒体课件、网络课程建设成果基础上,利用“985 工程”二期经费, 重点再建设 150 门网络课程,,以带动我校课程数字化整体水平的提高。 13、进一步调整政策,通过提供技术支持,举办培训班、讲习班,从机制上提高广大教师参与多 媒体课件和网络课程开发、研制和使用的积极性,从而保障必修课使用多媒体授课的比例达到 35%以
上。增加投入,加强信息化教育、教学环境建设,不断提高校园网络功能,积极更新、升级信息化教 学支撑管理平台,为网络化教学提供良好的硬件支持。 14、教师要认真做好教学工作,要养成高尚师德和优良教风,加大对本科教学的精力投入。教师 在承担本科教学工作时期内,不得随意停、调课或找其他人员代课,不得以科研工作冲击教学工作,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停、调课的,必须事先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履行。每一位教师每学期停、调课不得 超过 2 次,凡不经批准停课或调课者,以教学事故论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生讲授一 门课程,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生课程的,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在教师职称评定中,实 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对于达不到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教学质量差和有教学事故记录的教师,当 年不能聘任副教授或教授职务。 15、进一步健全教学成果评奖机制,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探索,在教师职 称评聘和评优评奖中,坚持“四个一视同仁”,即教学工作与科研工作一视同仁,教学研究项目与科 研项目一视同仁,教学成果与科研成果一视同仁,教学带头人和科研带头人在待遇上一视同仁。为鼓 励教师教学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在原有的教育政策基础上,实施三条新政策:一是国家级教 学成果一等奖的主持人、全国教学名师,根据教学需要,可延聘至 65 岁;二是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 奖的主持人、省级教学名师,根据教学需要,可延聘至 63 岁;三是将南京大学教学质量奖、南京大 学教书育人奖项纳入南京大学先进工作者的评选。 16、加强教学评估制度、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开展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估活动,促进教师改革 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继续推进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建立教师教学质量档案,教 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与教师考评、职称晋升直接挂钩。加强教学督导和学生评教工作,继续推行学生 评选“我最喜爱的教师”活动。继续推行全校部处领导和院系领导听课制度。不断完善院系教学工作 评价体系,对教学工作评估结果为优良的院系给予一定数额的教学经费奖励。 17、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对毕业生就业率偏低的专业应严格控制:一是 对于就业率连续 2 年低于 80%的专业实行隔年招生或暂停招生,二是学校将在新增教学编制数、高级 职称岗位设置数、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等方面实施限制;对于第一志愿生源低于计划数 20%的院系, 要适当压缩专业数,以便集中力量办好特色专业;对于毕业生就业率低于上年的院系,在院系教学评 估中一律不得评为优秀。 附件:1、南京大学关于加强本科教学质量评估的意见 2、南京大学关于加强本科实践教学的若干意见 3、南京大学本科教学实习管理办法 4、南京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指导意见 5、南京大学本科网络教学管理办法 6、南京大学年级导师工作规程 7、南京大学关于命题、考试及成绩归档的若干规定 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 1 南京大学关于加强本科教学质量评估的意见
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开展有效的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对全面提高我校本科 教学质量,推进教学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为了进一步推进、完善、规范我校的教学评估 工作,特对本科教学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估的目的与原则 我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的目的是以评促教、以评促学、以评促管、以评促改、以评促建,提 高教学质量。本科教学质量评估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评估的原则。教学质量评估遵循全过程性和全要素性原则,评估工作应考察教学过程的 每个环节,应考虑到影响教学质量的各个要素。评估结果的得出应综合学生评估和同行听课评估等各 个方面。评估须贯穿教学全过程、涵盖教学工作的各个方面。 2、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应采用科学合理的手段和方法,参与教学评估的人员应遵循客观公 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3、以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为中心的原则。课堂教学是本科教学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实现人才培养 目标的基础,做好课堂教学评估工作对有效提高教学质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应该把课堂教学评估 作为全部教学评估工作的中心来抓。 4、校级评估与院系评估相结合的原则。院系是学校开展本科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院系应充分 发挥在本科教学质量评估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评估的组织与形式 1、学校教学质量评估由校教学委员会负责,教务处为学校本科教学质量评估的组织协调机构。 教务处根据本意见,并根据校教学委员会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开展教学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 2、院系应成立以教学副院长(系主任)为组长,各系(教研室)主任、年级导师及院系分管学 生工作的人员参加的院系教学质量评估小组。院系教学质量评估小组根据学校学生评教和督导评教、 评学的安排,在本院系范围内开展学生评教、教师评教和师生评学活动。 3、学校设立督导团。学校选聘资深教授担任督导员并组成督导团。督导团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 调,督导员按《南京大学督导员工作条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进行日常教学巡视考查工作,对学校 教风、学风及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4、学校支持学生教育教学评议会的工作。学生教育教学评议会由全日制本科生组成,教务处负 责指导。学生教育教学评议会应向教务处及时提供教与学两方面的相关信息。各院系也可组织相应的 学生评教机构,由各院系负责指导。 5、评估的形式包括: (1)各级领导听课。 (2)督导员、年级导师听课。 (3)院系组织同行专家听课。 (4)学校、院系召开教师和学生座谈会,由教师评学、评管理,学生评教、评管理;校领导及 教务处有关人员到院系听取学生和教师的意见。 (5)对学生进行期中考试和考查。 (6)教学档案检查。抽查教师教学文件(教案、讲稿、课件作业等)、教学研究论文;抽查有 关教学文件等。其中,1、2、3 类人员听课后应填写《南京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表》。4、5、6 类 活动应作记录并存档。 6、随堂听课是教学评估的重要形式,是了解教学状况,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措施。领 导干部及管理人员听课,是了解关心教学工作的重要手段。各类人员应完成如下听课评估任务: (1)学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3 次; (2)校分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6 次; (3)各院系负责人、教务处工作人员、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8 次;
(4)督导员、年级导师、年级主任每学期听课不少于 16 次。各类人员听课,应填写《南京大 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表》。听课人员应向任课教师和学生了解教学情况,分析和研究教学状况,提出 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 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任课教师。 听课完毕后应及时将听课评估表反馈给教务处。 三、评估内容 1、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课堂教学是人才培养过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课堂教学质量 的优劣, 对人才培养的质量有着直接的重要影响, 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 凡列入我校本科教学计划的各类课程均应接受课堂教学质量评估。 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包括学生测评与同行听课评估两部分。 学生测评的主要内容为教师课堂教学中涉及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技能、教学 效果等五个方面的内容, 同行听课评估在此基础上还要对教师课堂教学中反应出的专业水平和备课情 况做出评价。具体指标为: 课程体系合理,讲授进度安排适当; 老师在该课讲授中认真负责,有敬业精神; 老师语言表达清楚、准确;老师讲授中板书或多媒体手段应用合理有效; 老师能运用测验等方法了解学习状况; 老师能有效利用上课时间,课堂教学内容充实; 老师讲授思路清楚,阐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老师讲授生动,有新意,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老师能联系学科前沿和实际; 老师鼓励学生表达个人观点,有与同学交流; 老师能注意培养学生的学习思维能力; 老师言传身教对学生的治学和做人态度有较大影响; 通过老师的教学,学生掌握了该课程基本知识、基本原理; 通过老师的教学,学生了解了该学科的基本方法; 通过老师的教学,学生对所学学科有了开阔的视野。 学校有重点地对重要教学岗位课程、拟申报职称人员所授课程、新开课课程和新上岗青年教师所 开课程进行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评估内容参照教师课堂教学评估的要求。 2、院系本科教学工作考核与评估。对各院系本科教学工作水平及效果进行年度考核与评估。主 要评估指标另发。 四、评估的安排与实施 (一)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的安排与实施 1、课堂教学评估时间。每学期停课考试前 2 周至考试开始为学生课堂教学评估周,评估周内开 展课堂教学评估的宣传、组织与实施。 2、评估方式。各院系组织学生上网,采用网上评估系统评估。 3、评估的准备。每学期的评估周前,教务处做好网上评估的准 备工作,各院系根据学校评估要求对学生进行宣传和动员,使学生了解评估的意义,认真对待评 估工作,确保课堂教学评估的参评率。 4、评估的实施。评估周内,各院系组织学生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网上评估,并负责评估秩序, 确保学生参评率。凡某一门课程参加评估学生数低于上课学生总数的 60%,视为无效评估,院系须重 新组织评估。
5、评估数据的处理。期末至假期期间,教务处负责处理评估数据。评估得分为去除 5%最高分和 5%最低分后的平均值。 6、 评估结果的公布。 下学期开学初, 各院系及任课教师即可上网查看学生课堂教学评估的结果。 (二)院系本科教学工作考核与评估的安排与实施 本科教学质量管理的基础与关键在院系。各院系应对照前述教学质量评估的要求,切实抓好每一 个环节,使评估工作落到实处。学校将加强对各院系教学质量管理过程与结果的检查与考核。 1、学校对以下环节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1)期初教学评估。开学第一周由学校领导、教务处人员、院系领导和督导员对教师和学生课 堂教学常规执行情况进行巡视,并给以评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期中教学评估。每学期第 8 周为期中教学检查周。各院系应开展同行评教、学生评教和师 生评学等活动,对教风、学风及教学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第 10 周交教 务处教学质量科。对期中教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及时处理。 (3) 期末教学评估。 期末教学评估以学生课堂教学测评、考风考纪检查、 期末档案检查为重点。 ①期终考风考纪检查。教务处、各院系领导、督导员、年级导师考试期间进行考场巡视,对发现 的考风考纪问题,及时按学校规定进行处理。 ② 考试质量评估。教师对期末考试试卷进行质量分析,提出改进措施。院系应抽查部分课程的 考试质量,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③期末档案检查。各院系应检查成绩登记、试卷存档等工作的落实情况。 2、随机教学评估。督导员、教学管理人员随机抽查或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评价。对上一学期学 生教学测评中存在问题的课程和特别优秀的教师随堂听课。对学生学风情况进行巡视和评价。 3、每年年末公布院系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结果。 五、评估结果的处理 教务处在每学年初将上一学年的评估结果向全校通报。各院系应认真分析本院系评估结果,切实 改进工作,并将课堂教学评估结果反馈给相关教师。 (一)课堂教学质量评估结果的记载与奖惩 1、各院系将教师的教学评估结果记入教师教学业绩档案。 2、年度教学工作质量评估结果作为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3、评估结果与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教学评奖挂钩。 4、优秀课程。在学生课堂教学测评中连续 3 次得分在 4.6 分以上并经督导员听课认定为优秀的 课程(教师)可由教务处认定为免评课程(教师)。免评课程(教师)向全校公布。 5、复检课程。对学生课堂教学测评中得分低于 3.9 分的课程作以下处理: (1)学校安排督导员、年级导师和相关教师听课,听课人数不少于 3 人,听课不少于 2 节次。 督导团在听课与学生测评的基础上形成对该课程(教师)的专家评价意见。 (2)院系评估小组组织对该课程(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审。复审组组成人员不少于 3 人,对 该教师的课堂教学及其它情况审核评议,并形成院系评估意见。 (3) 教务处根据以上两方面的情况做出最终评价。 教学质量不合格者, 由教务处通报有关院系, 建议取消该教师担任本门课程的讲授资格;确定教学质量尚可者,则由相关院系组织人员进行质量跟 踪,帮助教师改进和提高教学质量。 (二)院系本科教学工作考核与评估的处理 每年年末,学校对院系本科教学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与评估。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 合格四级,评估等级与奖励挂钩。
本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2 南京大学关于加强本科实践教学的若干意见
本科生实践教学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认识客观世界、提炼客 观规律的重要过程。通过实践教学,学生不仅可以进一步消化所学书本知识,掌握基本的实践技能、 方法和手段,而且还可以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进而达到培养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 能力的目标。为此,教育部在 2001 年颁发的《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 意见》 (教高[2001]4 号) 中, 明确提出 “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 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 , 在最近召开的全国第二届本科教学工作会议上,又提出了“大力加强实践教学、切实提高大学生的实 践能力”的主张。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文件精神,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对我校的实践教学工作, 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各院系、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工作, 要把加强实践教学工作作为教学工作的重点来抓。 要制定详细的实践教学计划,并付诸实施。其中最根本的是要充分保证实践教学的时间和效果,不能 降低要求。 二、实践教学应包括实验教学、教学实验(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设计)、 社会实践等环节,各院系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并将实践教学全部纳入本科生教学计划。 三、各院系要认真组织实践教学,要制定严格的实践教学计划,于每年 2 月报教务处实践教学 管理科。要在组织、管理、考核、总结等各个环节,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实践教学有组织、有计划、 有实施、有考核。 四、要根据科技进步的要求,进行实践教学改革。注重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减少验证性实验,增 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改进实践教学手段和方法;重视实践教学教材建设。为鼓励教师进 行实践教学改革,学校设立实践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并设立专项经费。 五、加强实践教学队伍建设,吸引高水平教师从事实践教学工作。设立学校实验教学重要岗位, 增设实验技术岗位,对实验技术人员系列要制定考核指标,要形成一定的激励机制。 六、大力提倡实践教学与科研课题相结合,创造条件使学生较早参与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设立 实验室开放基金,鼓励学生自主设计实验,对参加科学研究和创新活动的学生给予一定的学分奖励。 七、 学校的各类实验室、 图书馆要对本科生开放, 打破 “学科壁垒” , 加强统筹建设和科学管理, 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 八、加强产学研合作教育,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源,不断拓展校际之间、校企之间、高校与科研院 所之间的合作,加强各种形式的实践教学基地和实验室建设。首先要做好校内外教学实习基地的规划 和选址工作。选择教学实习基地,要坚持专业对口、就地就近、相对稳定、互惠互利的原则,争取获 得实习单位的全力支持,确保教学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九、高度重视毕业实习,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毕业论文(设计)要贴近实际、严格管理、 确保质量。
附件 3 南京大学本科教学实习管理办法
教学实习是本科人才培养过程中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其目的是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增 进对本专业知识的理解、获得本专业基本的研究方法、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通过教学实习,培养学生 的独立工作能力、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观念,以及团队协作的精神。为了提高教学实习质量,认真严 密地组织教学实习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学校的职责 1、教务处宏观协调全校的教学实习工作,对各院系教学实习提出指导性意见,并负责督促、检 查工作。 2、 学校设立野外教学实习专项补助经费, 凡涉及野外教学实习的院系可于每年 3~4 月提出申请, 逾期不再受理。 二、各院系的职责 1、各院系于每年 2 月制定本年度教学实习计划,并填写《南京大学教学实习计划表》报教务处 实践教学管理科。实习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有关实习接 受单位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 2、各院系要将 40%以上的教学经费用于教学实习,每年要做好经费使用预算,并认真管理好经 费开支,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非本校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讲课费 按教授 80 元/课时、副教授 70 元/课时、讲师 60 元/课时支付;教师、学生补助按学校有关标准执 行;学生住宿费不得高于 50 元/人?天,其它实报实销。 3、各院系按本科生培养方案中培养目标的要求编制教学实习大纲(包括教学实习的目的、内容 和要求),于实习前发给师生,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备案。同时把实习大纲、计划送达接受实 习单位,与接受实习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共同商量,完善实习计划。 4、认真做好实习地点的选择工作,选择实习场所应注意: (1)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 (2)就地就近,相对稳定。 (3)选择生产较正常、技术管理较先进、对学生教学实习较重视的场所。 (4)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校外实习基地。 (5)便于安排师生食宿。 (6)在选择实习地点的同时,各院系要加强实习基地建设。 5、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其师生比一般不超过 1:20。带队教师应由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较熟 悉、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 6、分散实习要发挥每个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习地点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和生活自我管 理。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宏观指导和检查考核。必要时,指导教师可前往实习学生较集中的地区进 行巡回检查指导。 7、做好实习动员工作。实习前向学生进行实习动员,讲明实习目的及要求,宣布纪律,进行安 全教育,并组织讨论。 8、做好总结工作。实习结束后各院系要召开实习总结会议,听取指导教师的汇报,做好实习总 结,并将院系实习总结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管理科。 三、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1、实习前提前到实习地点了解和熟悉情况,根据实习大纲要求拟订实习计划,做好一切准备工 作。 2、教学实习过程中,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学活动,引导学生面向实际。布置一 定量的思考题或作业,并且及时检查和督促。
3、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育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重 视劳动教育,组织参加一定形式的生产劳动和公益活动。 4、 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或犯有其它错误的学生, 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 影响极坏者, 及时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向院系报告。 5、定期向实习单位领导汇报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和帮助。 6、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认真做好学生考核和实习总结工作,并将总结报告报所在院系。 四、对学生的要求 1、按实习大纲、实习进度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任务,重视向实际学习,做好实 习笔记,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或作业,并结合自己的体会写好实习报告。 2、实习期间要安排好政治学习和文体活动,并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及民主生活会。 3、尊重工程技术人员、医护人员的指导,虚心向他们学习,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 的工作(如帮助实习单位开展技术革新,参加公益劳动等)。 4、加强纪律性,严格遵守如下各项规章制度: (1)往返实习地点应集体行动。实习结束后,恰遇假期要回家度假者应在出发前提出申请,由 班级统一报院系批准。 (2) 实习期间一般不得请假, 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取得证明, 经指导教师批准, 否则按旷课处理。 学生实习期间不得外宿,也不得擅自单人外出活动。 (3)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保密制度及其它各项规章制度。 (4)爱护公共财物,节约水电,注意保持公共卫生。 (5)严禁打架斗殴,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严重违法者,交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成绩考核规定 1、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习报告(设计),方可参加考核。考核可用口试, 也可用笔试,或两者结合进行。 2、分散实习的考核工作须在学生回校后立即进行,考核可采用小型答辩、口试或其它形式,学 生必须提交实习报告(设计),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需要实习单位或指导人员的鉴定或证明方可参加 考核。 3、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记分。对实习中有突出表现者可加用评语。成绩参考下列意见评定: 90~100 分: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 并能运用所学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在考核时能比较完满地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 中无违法乱纪行为。 80~90 分: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 在考核时能比较完满地回答问题。实习中无违法乱纪行为。 70~80 分: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考 核时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无违法乱纪行为。 60~70 分:达到实习计划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 系统,考核时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但有少数错误。实习中无违法乱纪行为。 60 分以下:未达到实习计划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或内容有明显错误。在考核中 主要问题不能回答,或有原则性错误。实习有违法乱纪行为。 4、实习不及格者,须重新实习,经费自理。学生在实习期间请假、缺课的时间达到一周或以上 者,根据情况令其补足或重新实习。 5、实习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六、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院系,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社会实践。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4 南京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指导意见
毕业论文(设计)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和主要内容,是检验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 考察学校教学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涉及毕业实习(实践)的选题、课题调研与文献检索、相关实验(实践) 工作、论文撰写及答辩等重要环节,各院系应重视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全过程的管理。为进一步 加强对毕业论文(设计)的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 各院系应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根据各学科专业的特点,提出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具体要求 和实施细则,使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更加科学,管理更加规范。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 1、恰当的选题是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重要前提。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应体现教学、科 学研究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2、各院系提供一定数量的、适合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课题供学生选择,也可以由学生根据 自己的兴趣、特点提出选题。 3、在确定课题时,应以选择中、小型课题为主,以保证学生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经过努力能 基本完成所选课题的任务。 4、 允许几个学生共同选做同一个课题, 每个学生必须各自独立完成属于自己任务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条 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应由讲师以上职称、富有责任心的教师担任。聘请校外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中级以上 职称的人员担任(以校内指导教师为主,校外指导教师为辅)。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宜随意更换。 2、指导教师应全面负责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根据课题性质和要求,参与学生 毕业论文(设计)的开题,提供给学生相关的参考书目或文献资料目录,定期答疑(质疑),检查学 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度,审阅毕业论文(设计),写出评阅意见。 3、一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不宜超过 5 篇。 第四条 时间安排 1、 各院系在第 7 学期 (五年制学生第 9 学期) 末对学生进行一次毕业论文 (设计) 工作的动员, 并公布选题。 2、第 8 学期(五年制学生第 10 学期)开学第一周完成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开题工作,将学 生选题汇总至各院系教务员处。 3、第 8 学期(五年制学生第 10 学期)第十四周,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并交指导 教师评阅。 4、第 8 学期(五年制学生第 10 学期)第十五至十六周,由院系组织学生论文(设计)答辩工 作,给出论文(设计)的评定成绩,交教务员录入成绩管理系统。 5、第 8 学期(五年制学生第 10 学期)结束前,评选出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并将电子文本 送交教务处。
第五条 答辩 1、院系成立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或小组),答辩委员会(或小组)由 3 人以上组成, 实施学生论文(设计)的答辩工作,指导教师不应担任答辩委员会(小组)组长。 2、各院系根据专业和学科特点以及学生论文(设计)的实际情况,统一答辩要求和评分标准。 答辩委员会(小组)在答辩时应向学生提问与论文(设计)有关的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并考察学生 其它综合能力。 3、原则上每个学生必须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答辩。学生答辩应报告课题主要内容、研究的 主要方法与手段、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及对论文(设计)的自我评价。 第六条 成绩评定 1、成绩评定应坚持标准,从严要求。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 格,成绩记为 F。 (1)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的实际时间少于规定时间三分之二者。 (2)未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者。 2、依据《南京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以百分制记载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 3、优秀的比例不超过该专业毕业班学生人数的 30%。未参加答辩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 不得为优秀。 第七条 教学管理 1、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时间不得少于 12 周。 2、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由各院系主管教学的院长或系主任全面负责。 3、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的学生,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一年内可再回校补做毕业论文(设 计),并参加答辩,其论文(设计)获良好以上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4、毕业论文(设计)的封面及成绩评定表、评阅意见表、答辩记录表由教务处统一印制下发。 第八条 毕业论文(设计)资料的保存 毕业论文(设计)资料是学校教学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院系必须认真做好归档保存工作,根 据学校电子档案归档规定,各院系应将毕业论文(设计)制作成电子档案并刻录成光盘进行保存,存 期十年。 第九条 成果处理 1、毕业论文(设计)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其知识产权归属学校。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成果转让按有关法规执行。 2、学校教务处每学年评选并汇编《南京大学本科生优秀毕业论文集》。 第十条 附则 1、各院系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院系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2、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5 南京大学本科网络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网络教学是一种新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在本科教学中积极探索和使用网络教学, 对扩展教学环境、 优化教学结构、 提升教学水平、 提高教学质量, 具有重大意义。 我校在 “985 工程” 一期和精品课程建设中积累了大量的优质数字化教学资源,为网络教学的
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资源建设是前提、教学应用才是目的。为了促进教师更好地利用我校现 有的网络教学资源、规范网络教学工作、提高和保障网络教学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术语解释 (1) 多媒体课件: 多媒体课件指的是能够独立地、 完整地表述教学内容的一类计算机教学软件。 多媒体课件应该尽可能采用图形和图像, 动态模拟图或像等视觉媒体, 揭示描述的客观事实发生机理、 发展过程、预期可能或必然出现的结果等,并附有知识回顾、知识扩展、探索、辅导和习题等内容。 在网络教学中,多媒体课件可作为网络课程的一个独立组成部分。 (2)网络课程:网络课程就是通过网络表现的某门学科的教学内容及实施的教学活动的总和。 它包括两个组成部分:按一定的教学目标、教学策略组织起来的教学内容和网络教学支撑环境,其中 网络教学支撑环境特指支持网络教学的软件工具、教学资源以及在网络教学平台上实施的教学活动。 为了表现网络教学内容和实施教学活动,我校的网络课程要求具备教学大纲、电子教案、教师讲义、 参考书目、阅读材料、课程作业和师生讨论等功能内容。 (3)网络实体课程:网络实体课程是指教学活动完全基于网络的课程。学生在规定的时期内可 自由安排上课时间。网络实体课程要求必须具备教学大纲、课程全文、参考书目、阅读材料、课程作 业和师生讨论等功能内容,最好能够提供教学视频。 (4)网络辅助课程:网络辅助课程是指依附于某一门课堂课程,为课堂课程提供学习指导、课 外阅读、作业布置和师生讨论的网络课程。网络辅助课程的要求要低于网络实体课程,仅要求必须具 备教学大纲、电子教案、作业发布、学生讨论功能。网络课程中的其它部分为可选内容。 (5)网络教学平台:网络教学平台是用以管理网络课程的软件。网络教学平台运行在专用的网 络教学服务器上。 第二章 开课申请 第三条 教师必须在教学中开设本科课程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开设这门课程的网络辅助课程。网 络辅助课程的教学对象即为选修该课程的本科学生。 第四条 教师必须在保证网络课程资源中的内容完备的情况下,才能申请开设这门课程的网络实 体课程。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教师在网络教学平台上申请开设网络课程,待系统管理员确认后 即可。教师也可以到教务处网络教学管理办公室办理课程申请手续。 第六条 每学期结束后,网络课程自动中止。教师需要在网上或网络教学管理办公室重新办理课 程开设手续。 第三章 课程管理 第七条 网络课程的运行管理工作由教务处网络教学管理办公室、任课教师和助教共同承担。 第八条 网络教学管理办公室负责网络教学的日常管理,维护网络教学秩序,其工作职责如下: (1)保证网络教学服务器和网络教学平台的正常运行,制定并执行安全、备份等管理工作。 (2)管理和维护教师和学生的网络教学账号及相应权限,保障网络教学的合法使用。 (3)每学期网络教学工作结束后,归档全部网络课程教学资料。 第九条 任课教师是网络课程的主要负责人,任课教师应当履行好以下几项职能: (1)根据教学需要及时更新网络课程各项内容,如教学大纲、电子教案、课堂笔记、阅读材料 等。 (2)根据教学需要布置课程作业、按时批改学生作业。 (3)积极组织学生的课外讨论,及时回答学生的课程提问。
第十条 开设网络实体课程的教师,可以配备一名研究生助教,研究生助教辅助教师做好批改作 业、组织讨论、回答问题的相关工作。 第四章 作业要求 第十一条 为配合学生网络课程学习,帮助学生消化、巩固和深化所学知识,进一步发展学生的 思维能力和运用、表达能力,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想方法和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任 课教师都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与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 第十二条 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布置相应的作业量,条件允许的全校基础课程作业应由教研 室统一布置。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联系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 分析能力;既要促使学生勤写多练,满负荷学习,又要防止负担过重。 第十三条 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基础课的作业必须全部批改,其它课程的作业也 必须改满 1/3。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登记,对不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 题,要有专门记载,收入备课笔记。 第十四条 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 10 -20%。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的 1/3 以上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 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五章 课程考核方式 第十五条 为了综合体现学生的学习效果,保证学习质量。网络课程的考试考查由平时成绩和考 试成绩组成。平时成绩的考核应根据学生课程作业、学生在线学习时间、学生课程讨论情况评定。原 则上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 20%-40%。 第十六条 开设网络实体课程的教师, 应根据考试目标的要求来选择笔试或课程论文的考试方式。 教学计划中的通修课程或核心课程必须采用笔试的考核方式。 第十七条 网络课程的试卷命题、考试组织、试卷保密等工作要求参见教务处颁发的相关文件。 第十八条 网络辅助课程不单独实行考试,但是网络辅助课程的学习情况可以作为平时成绩的参 考依据。 第六章 教师工作考核 第十九条 教师网络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依据不仅包括课程学时、上课学生人数,还应包括在线工 作时间、布置作业及批复次数,回答学生提问次数等。 第二十条 开设网络课程的教师工作量高于普通课程,为了补助教师的超时工作,调动教师积极 性,网络课程教学工作评定为三个档次,分别在原有工作量的基础上乘以相应系数。档次的评定标准 如下: 第一档次:选课学生人数多(200 人以上),在线超额工作时间(网络实体课程要扣除正常教学 时间,下同)50 小时以上、布置两次以上作业并批复,对学生提问的回复达 80%以上、课程相关资 料丰富。 第二档次:选课学生人数中等(100-200 人),在线超额工作时间 30 小时以上、对学生提问 的回复达 60%以上。课程资料完备。 第三档次:选课学生人数少(少于 100 人),在线超额工作时间 15 小时以上、对学生提问的回 复达 40%以上。课程资料完整。 各院系根据教务处网络教学管理办公室提供的网络教学工作数据统计将网络课程按标准评定档 次。第一档次的工作量系数为 1.5;第二档次的工作量系数为 1.3;第三档次的工作量系数为 1.1。 第二十一条 公共选修课中网络课程的工作量由教务处评定。
第二十二条 课程结束后,应根据我校教学评估管理要求和网络课程评估指标对网络课程进行教 学评估。 第七章 学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科学生在校内可以免费使用网络课程教学资源,但不得复制教学资源用于盈利或 其它非教学研究用途,一经发现,给予校内处分,情节严重者,将移交有关部门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网络课程学习,应自觉完成在线学习、按时完成课程作业、积极参加课程 讨论。学生的在线学习时间、作业完成情况、讨论参与度可作为平时成绩的评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参加网络实体课程学习,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1)在线学习时间少于课程规定学时的 2/3。课程规定学时由课 程学分决定,每学分每周为 1 个小时。(例如 3 个学分的课程,按 15 个教学周计算,课程规定学时为 45 总学时) (2)没有按时完成课程布置的作业。 (3)没有参加课程考试或按时提交课程论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网络教学,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 主管部门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6 南京大学年级导师工作规程
一、工作职责 1、年级导师担负着对学生思想上引导、学业上指导、心理上疏导的“三导”职责,对学生有着 重要影响和表率作用。年级导师要用自己的道德品质和精神境界去影响学生,尽心尽责,为人师表。 2、年级导师每周应有不少于两天时间在学生所在校区开展工作,经常向所在院系汇报工作开展 情况。 3、年级导师要切实掌握学生的思想脉博,因势利导,积极引导学生在政治上进步,在品德修养 上提高,为加强和改进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 4、年级导师应经常随所指导年级的学生听课(原则上每周不少于 2 次),并填写《南京大学课 堂教学听课评估表》。 5、年级导师要经常深入班级对学生学习方法、学习态度、选课、副修、确定研究方向等进行指 导,帮助学生掌握学习方法、端正学习态度;对学习上有困难或专业思想不稳定的学生,做好引导工 作;同时指导班级学生干部开展工作。 6、年级导师对学生学习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反映给任课教师,以便改进教学;对课程教学 的意见、建议也可提交有关部门参考处理。 7、年级导师应积极指导学生的课外学术活动,组织学生 5·20 学术节活动,评选、推荐所指导 年级学生的优秀论文。 8、年级导师应作为院系本科教学质量工作小组的成员,对所在院系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质量提出 意见和建议。 二、考核与奖励 1、年级导师的考核工作由教师所在院系与教务处、浦口校区共同负责。
2、有关单位应每学期从质和量两方面对年级导师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年级导师所在院 系存档,并作为评优的依据。 3、教务处负责组织年级导师工作的计划、工作总结和工作经验的交流,年级导师应在每学期末 向教务处提交工作总结和《南京大学课堂教学听课评估表》。 4、经人事处核准,考核合格的年级导师工作量折合教学工作量 4 周学时,各院系应认真落实。 5、对在浦口校区工作的年级导师经教务处暨浦口校区考核合格,学校给予每人每月 150 元(每 学期 5 个工作月)浦口工作津贴,津贴由教务处根据考核结果于下学期初一次性发放。 6、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年级导师,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附件 7 南京大学关于命题、考试及成绩归档的若干规定
命题、考试及成绩归档是教学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为增加命题、考试及成绩归档工作的规范性、 科学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命 题 1、考试的目的是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的要求,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有关概念、原理、方法等 主要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与创新能力。 2、命题要充分体现考试的目的。试题应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试题的难度要恰当,分 量要适中。应着重考查学生综合能力与创造性思维能力。 3、试题题目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歧义或误解。 4、开卷考试的试题,其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它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 5、实行统考的课程,应成立 3 人以上的命题小组,负责命题工作。 6、试卷不得不加任何改动地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 7、各门课程考试的命题完成后,院系或教研室负责人应严格审查,审查人签字后,方可付印。 8、试卷卷面除试题外应包括以下内容:(1)标明“开卷”或“闭卷”字样;(2)院系、年级、 姓名、学号栏;(3)题首分和得分栏。试卷开张与设计应按学校统一要求执行。 9、试卷应由院系指定的专人送教务处指定的印刷点印刷,空白试卷取回后应密封保管。 第二章 考 试 1、每学期的课程期终考试,在时间上分为期末考试和在期末前分散进行的考试。两类考试均应 按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 2、教务处根据开课院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的考试班级和人数,统一安排考试日程并公布。开 课院系报送考试安排时,院系负责人须在报送的材料上签字。 3、考试安排一旦确定并公布后,主考教师必须按考试安排履行主考职责。因故不能履行主考职 责的教师应经所在院系同意,方可请其他教师代为主考。 4、主考教师必须按考试安排表的时间、地点提前十分钟到达考场,将试卷分发给监考人员。 5、监考人员须提前 10 分钟进入考场。考试前应督促学生除考试必需的文具外,将其它物品全 部集中放置;考试前还应安排、调整学生座位,核对学生的学生证,宣布考场纪律。 6、在考试进行期间,主考教师要认真巡视自己所负责的考场,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持 考场秩序。主、监考人员均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7、主、监考教师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中止该考生的考试,没收试卷。在考试结束后,由监 考教师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写清学生作弊经过,连同学生的作弊材料、试卷一并交教务处。
8、考试结束时,试卷由监考教师负责收齐,并由主考教师当场核收。 9、在考试时间内,教务处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场巡视,考生所在的院系应有负责人参加考场 巡视,督促主、监考教师尽职尽责,并处理突发事件。 10、违反有关规定的,按《南京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章 试卷评阅与成绩归档 1、试卷评阅必须客观公正。具有明确答案的试题,应附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参考答案中应包 括各种可能的常见解题方法,评阅应严格按标准给分。 2、课程综合成绩应由平时成绩和期终考试成绩折算而成。具体比例由开课院系根据所开课的性 质确定。教师应按院系确定的比例评定学生课程综合成绩,不得自行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 3、任课教师须在考试后一周内完成试卷评阅,两周内将包括平时成绩在内的课程综合成绩报送 学生所在院系。 4、试卷评阅完毕后,由开课院系统一装订保管备查,保存内容包括样卷、标准答案、学生成绩 一览表及所有学生的答卷。保管期限为该年级毕业 2 年后为止。样卷及标准答案单独保存。 5、学生的成绩登录由学生所在院系按学校统一的格式和规定办理。学生所在院系的教务人员在 收齐学生成绩后 3 日内须登记在册,并尽快正式通知学生。 6、学生在接到成绩通知后,如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有疑问,可提出查卷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分 管教学工作负责人批准,并得到开课院系或课程负责人同意后,由开课院系或课程负责人代为查阅试 卷。查阅人将查询结果反馈给院系负责人和学生。 7、如果成绩评定或登录有错误,应予纠正。纠正成绩需教务员,任课教师和院系负责人三方认 可、签名,任何人均不得借查询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8、 在试卷评阅与成绩归档中如有违规行为, 按 《南京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1、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的课程考试管理。其它纳入 教务处管理的各类学生的课程考试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教育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激励广大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 学管理工作者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全面提高我校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 对提高教学水平和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成 果,主要包括: 1、在优化学科教学体系、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2、在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3、在加强课程建设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4、在教材建设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 5、其它突出的教学成果。 第二章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审
第三条国家及省部级教学成果奖, 科技进步奖(教材部分)及其它教学成果方面按国家及有关省部 的要求和程序组织评审推荐。 第四条学校组织评选“南京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南京大学优秀教材奖"及根据具体情况评选 其它有关教学成果的奖励。 第五条学校教学成果的奖励范围为从事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重点是奖励本科教 学第一线教师所取得的突出教学成果。 第六条申报“南京大学教学成果奖”、“南京大学优秀教材奖"及其它教学成果奖励须符合下列 条件: 1、成果完成者必须忠诚教育事业,思想作风正派,为人师表; 2、成果完成者如属教师,必须连续满三年教学工作量,或在连续四年的教学工作中累计满三年 教学工作量。如属教学管理干部或其它人员则须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三年(含三年)以上; 3、成果完成者必须是学校的正式在编人员。若与校外人员合作完成,需为第一完成人; 4、成果须是规定年限内所取得或完成的。 第七条 “南京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南京大学优秀教材奖”分别两年评选一次。双年 5 至 6 月评选“南京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单年 5 至 6 月评选“南京大学优秀教材奖”。其它奖励根 据需要不定期评选。 第八条 “南京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 “南京大学优秀教材奖”及其它奖励设一等奖、二等奖; 特别优秀者可授予特等奖。 第九条对于在教育教学工作中贡献巨大,成果卓著,具有重要国内影响和一定国际影响的项目和 个人,学校授予南京大学“校长特别奖”。 第十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由学校教学委员会负责组织。教务处担负秘书与协调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 第十一条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集体和个人,学校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1、凡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科技进步特等奖(教材奖)及其它相应等级奖励者,学校发给 该项目国家奖(5)倍的奖金;获国家级一等奖的,学校发给该项目国家奖(3)倍的奖金;获得国家级二 等奖的,学校发给该项目国家奖(2)倍的奖金; 2、凡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科技进步(教材)奖的,学校发给省部所发奖金之同额奖金; 3、获得南京大学教学成果或优秀教材一等奖者,学校发给该项目奖金 3000 元;获得校教学成果 或优秀教材二等奖者,学校发给该项目奖金 1500 元;获南京大学教学成果特等奖及优秀教材特等奖 的项目,学校发给该项目奖金 5000 元;获南京大学“校长特别奖’’者,学校发给奖金 50000 元。 第十二条同时获国家级、省级奖的,学校按最高奖级发给配套奖金,不重复计奖。 第十三条在职务评聘和岗位考核中,凡是获得以上奖励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按相应等级的科研项 目及奖励计算。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列入教育部“面向二十一世纪课程教材"的项目及其它经学校认定的重要出版教材,已 出版而尚未评奖的,按校优秀教材一等奖发给奖金。 第十五条列为教育部和学校重点资助的教材建设项目(教育部十五建设规划教材、985 资助出版 教材项目等)出版后按每 1000 字 1 课时计算教学工作量;电子出版物及 CAI 课件按相应文字教材 1 至 2 倍计算。 第十六条列为学校重点的教材建设项(985 教材资助出版项目等)、电子出版物及 CAI 课件项目 完成出版后在职务评聘和岗位考核中等同 5 篇核心刊物论文。
第十七条以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 南京大学 二 00 一年十一月一日
南京大学关于考试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考试改革的基本思路 目前绝大部分课程的考试仍然是沿袭旧教育观念下的单一知识评价工具, 而在当前注重综合素质 教育为核心的教育思想指导下,旧的考试形式和内容已越来越不适应综合评价学生学习知识、能力、 素质的要求。为此,我们认为有必要重新认识考试的功能和意义,充分发挥考试的功能来引导学生全 面发展,从而全面推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课程学习一般要求学生掌握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二是综合分 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在目前的许多课程考试中,一般只注重基本理 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检测,对于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涉及较少,而评价学生的创新意识 与创新能力往往被忽视。考试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改革考试的内容和形式,引导学生在掌握基本理 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积极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为了综合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科学地评价学生学习的效果,在课程考试中应按照“综合考试”的 思路改革考试的内容和形式,所谓“综合考试”,从考试内容上应包括一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 识、基本技能以及在融汇贯通基础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提出问题的能力及综合素质;从考试形式 上应包括平时作业完成情况、课堂问答的表现、闭卷考试、开卷考试,课程论文及其他检测手段等。 就具体一门课程的考试, 应根据课程的性质、 内容、 修读学生人数等不同, 采取多种不同的考试形式。 对于学生修读一门课程最终的学习成绩评价,应掌握以下原则:基本掌握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 及基本技能者,给予及格成绩;达到及格成绩并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者,给予良好成 绩;较好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及基本技能,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具有初步的 创新能力者(创新能力表现为: 有新的见解、 思想; 新的解题方法; 或举一反三, 融会贯通的能力等), 方可给予优秀成绩。就一般而言,一门课程登记在册的考试成绩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时成绩(含作业、课堂表现、到课率) 占 15-25% 2、课程测验成绩(含小论文、单元测试及期中测试)占 20-30% 3、期末考试成绩占 40-5O% 任课教师可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授课班级大小等,在学校规定范围内给予上述三方面不同评分 比例,一些特殊课程如实验、实习等可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自定评分标准,但必须先报教务处并 告知授课对象。考核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及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应采取综合的方式,如学 生课堂上回答问题的质量,小论文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有独立见解,考试中回答思考题是否有新的构 想和创意等。 二、考试管理及学籍管理调整 为了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并与课程考试改革配套,考试管理和学籍管理将作如下调整。 1、任课教师给予某一学生的课程成绩,均须注明平时成绩、课程测试成绩及期末考试成绩三个 部分,三个部分成绩相加之和为该课程考试的最终成绩。鉴于目前情况,学校先对学科核心课程提出 以上要求,其他课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情况灵活掌握。
2、从 2OO0 级学生开始,取消补考,学生某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重修分两种形式 进行:考试成绩在 5O 分以下的学生,必须随下一级跟班重修。考试成绩在 50 分以上的学生,如果 重修课与在修课冲突, 可申请自学后参加重修课程考试, 申请自学的学生必须提前申请注册重修课程, 并在学习的过程中按任课教师的要求,提交重修课程的基本作业(含小论文等)。 3、取消补考后,若学生考试不及格,成绩不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允许学 生多次重修,直至重修课程及格。学生重修课程必须交纳重修课程费,第一次重修按每学分 100 元 收取,第二次重修按每学分 15O 元收取,第三次及第三次以后,每次按 200 元收取。考试成绩在 5O -59 分申请自学重考的学生,可按 50%交纳重考费用。 4、取消补考后,对于学生每学年所完成必修课学分(通修课、学科核心课)要进行宏观控制,无 法完成最低学分数要求的学生,作退学处理。第一学年最低完成学分数为 28,第二年为 56,第三年 为 84,第四年为 112,第五年为 140。 5、学生在四学年内不能完成教学计划要求的学分数,不授予学士学位,六年内无法完成学分数 作结业处理(学生因病休学除外)。 6、取消补考后,原 99 年《南京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 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条第(4)、(5)、(6)、(11)点,第七十六条第 4 点规定将终止执行。 7、为了使学生能预先了解所授课程的基本目的、要求等情况,任课教师要在开课前写出《课程 教学指南》,其内容包括课程教学目的、课程教学安排、考试形式及其评分要求、参考书目等、教师 每周答疑时间及地点等。《课程教学指南》应在上课前发给学生并报院、系教学主任存档。 8、学生对所得成绩有疑问者,可以向任课教师及其院(系)主管教学的负责人提出质询。 9、实施考试改革是深化我校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要以高度的 责任感, 认真研究本门课程的教学规律, 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 科学地掌握好课程各环节的评价标准, 坚持原则,公正地评价每一个学生的学习成绩。对于不按学校规定实施考试改革和不按标准评分的教 师,学校将视情况追究教师的责任。 南京大学 二○○一年三月二日
南京大学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建立有利于高素质 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和以人为本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在我校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础 上,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作用和原则 1、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是高等学校培养适应新世纪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竞 争能力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客观要求。实验室对学生开放,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资源效益;能 够给学生一个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能够激发学生的创新热情和兴趣。对于全面培养学生的科 学作风、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2、全校教学管理各部门应重视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 内容。学校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各院(系)应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 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
3、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要贯彻因材施教、形式多样原则。开放型实验教学内容主要是指学生 教学计划外的实验项目,所开设的实验内容应以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为出发点。 二、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形式 1、实验室向学生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参与科研型、科技活动型、自选课题型和文理渗透型等, 采取以学生为主、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开放研究实验题目,吸收 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学生参加科研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 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的考核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2)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拟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专业方向和条件,联系相应实验室 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活动。 以学生活动的阶段性成果(实物或论文或总结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 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3)自选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鼓励学生进行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应用型自选实 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以实验成果(实物、论 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4)文理渗透型开放实验:鼓励文科学生在校内各实验室利用实验条件进行能力培养,以实验成 果(实物、论文或实验报告等)和指导教师评价作为成绩和学分的评定依据。 2、计算机房的开放与管理 加强全校计算机房的统一管理,提高利用率。制定开放时间,统一收费标准。 三、实验室开放的组织实施 1、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在主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实验室 管理与装备处协调组织并具体实施。院系教学与实验室工作主管负责人直接领导 本院系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充分发挥院系实验室管理的作用。 2、学校设立开放实验专项基金。开放实验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 耗费、水电费用和指导教师实验津贴等,不列支其他费用。 3、开放实验项目由各实验室提出经院(系)同意后报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 会同教务处审定。 4、各院系按审定批准后的开放实验项目组织实施。 5、 各实验室在开放实验项目结束后, 将开放实验的情况(学生实验报告、 开放实验项目记录表等) 报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按审定的标准发放开放实验专项经费。 四、鼓励与奖励办法 1、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 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后参照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管理办法计算学分,本学分最多不超过 3 分,该学分可 替代选修课程学分。对参加开放实验中表现突出的或完成具有独创性的成果的学生,经两位指导教师 考核和推荐,经校实验室管理委员会认定后,作为优先推荐保送研究生和评审奖学金的条件之一。 2、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开放实验工作。参照学校有关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工作量与酬 金计算办法,结合所指导开放实验的类型、学时数、学生人数按难度系数(1.0 一 3.0)由所在院系 计算核定指导人员开放实验的工作量和津贴。 3、学生通过开放实验取得成果,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学生开放实验项目通过参赛获得国家级奖 项的,指导教师可以申报年度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获得省部级奖项的,指导教师可以申报年度校 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所在实验室可进一步申报学校优秀教学成果集体奖。 4、指导教师已享受开放实验津贴的,不再享受超工作量酬金。
五、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实验室面向学生的开放工作。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实验室 管理与装备处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实验室学生实验须知
一、严格遵守实验窒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实验课前必须认真预习.服从教师及有关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认真按照要求做好实验,不 得在室内做与本实验无关的事。 三、严格遵守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实验记录要求准确,不得抄袭他人实验数据,按时完成实 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四、 保持实验室的严肃、 安静, 不得在实验室内大声喧哗、 嘻闹, 不准在实验室内吸烟和吃东西。 五、爱护公物,厉行节约,损坏仪器设备及公物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六、严防事故,确保实验室的安全,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七、实验结束后,要认真搞好实验室的清洁卫生,要依照实验室的有关规定 以及指导教师的要求做好实验的结束工作,经教师许可后方可离开。 南 京 大 学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日
三、实验队伍
南京大学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明确本科教学工作在教师工作职责中的主导地位对于受聘的专任教师,在岗位聘任任务书内 容中必须明确对于本科教学的工作职责,对于聘期内没有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一律不予聘任。未聘教 师转入其他系列安排工作或者交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交流。资深教授除担任本科生教学任务外,还必须 承担指导青年教师授课方法的任务。 二、将主干课程的建设纳入学科梯队的主要工作目标学科带头人既是科研工作的组织者,同时必 须亲自或者组织力量做好本科生主干课程的建设工作,定期开设新的课程,调整更新教学内容,改进 教学方法。学校将这方面的工作作为对学科梯队和学科带头人的主要考核内容之一。 三、利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聘任的杠杆引导优秀的教师全身心投入教学工作在教师职务评聘中, 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 对于不主讲本科课程(除个别经校长特别批准专门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外) 和教学工作量不符合条件的, 一律不得申报; 凡是教学评估效果差的, 在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职务。 对于重要的本科生主干课程优先设置高级职务岗位。对于在教学改革方面作出贡献,教学效果良好的 教师,可经过教学委员会认定后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职务。教学成果与科研成果在评聘工作中同等看 待,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优先聘任教学工作成果突出的教师。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工作,对于纳 入教务部门认定教材编写计划的教材作为专著看待,教学研究项目视同科研项目。 四、实行教师授课资格制度 对于 1 999 年 9 月以后进校的青年教师进行系统的教学工作岗前培训工作,在高等教育基础理 论、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系统培训,给每一位青年教师指定一名教学效果良好的资深教师作为指导教
师。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和试讲,人事部门会同教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通过者发给授课资格证 书。未获得资格证书者不得担任本科生教学任务。1 999 年 9 月之前进校的教师经过形式审查后发给 资格证书。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出现失误的,教学效果较差的,经教学委员会批准取消资格证书。聘请 一批退休的优秀教师担任专职培训及指导教师,使对青年教师的培训和评估工作制度化,经常化,专 业化。 五、加强本科教学队伍建设 人事部门和教务部门定期对所有专业本科教学队伍进行评估, 主干课程在两年内必须做到一课两 人,没有合适人选的课程在一年内给与补充或调配。积极引进海外专家充实教学队伍。使周华英文教 基金重点聘请在学有所成的学者不定期回国任教,以及聘请国外长期担任教学工作、身体状况良好的 退休专家来校任教。“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每年必须为本科生开设一门课程,院士(资深 院士除外)每年必须为本科生至少开设一次讲座,优秀青年教师奖、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跨世纪人 才基金获得者必须承担至少一门本科生教学工作。 六、推进双语教学的工作进程 通过有组织的培训、考核管理和环境优化等工作,力争使全校 l 8 5 O 位教师中的大多数能够 基本无障碍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具体目标是使 7 5%的教师能够使用英语或其他外语撰写学术论文、 进行国际学术交流,其中 1 O%的教师在三年内能够使用国外的原版教材进行双语授课,五年内 1 5% 的教师使用双语授课。培训分为三个层次进行。第一个层次是适应一般的国际学术交流需要,包括口 头交流与论文、书信、报告、项目申请等方面的能力培训;第二个层次是对于具有较高程度的教师进 行的系统培训,在原有的基础上经过培训短期内达到使用英语授课的水平,除校内培训外,还要通过 教育部的选派计划以及学校的交流渠道选派一批具有良好专业及语言基础的教师出国学习; 第三个层 次是对现有英语教师进行教学法等方面的培训,使其成为培训教师的“工作母机”。 七、加强考核和评估工作。 在人员聘任工作中实行奖励和惩处并用的原则, 对于教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 度,视具体给与解聘、交人才中心交流、转岗、降等聘任等处理。 南京大学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南京大学教职工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创建世界高水平大学,鼓励我校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充分运用激励机制, 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规范学校对教职工各项奖励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校成立南京大学奖励委员会。负责拟定奖项、奖级、奖励办法等;负责对申报各类奖项 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评定;负责对学校有关部门设立的奖励项目进行审批。南京大学奖励委员会的具体 事务由人事处负责。 第三条学校每年对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以及产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职工,授予“南京 大学先进工作者”称号,由学校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和奖金。凡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者学校给予配套 奖励;对学校作出特别贡献者,经学校奖励委员会鉴定,校长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四条 “南京大学先进工作者”的基本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 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年度岗位职责和目标并在其工作岗位作出突出成绩。
第五条 “南京大学先进工作者”每年评定一次,评选工作由人事处会同党办、校办、组织部、 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等组织实施。获得“南京大学先进工作者”称号 的人员名单,经学校奖励委员会评定后需报常委、校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于每年教师节进行表彰。 第六条教职工获得“南京大学先进工作者”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和工资晋 升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为调动校内各支队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校内有关部门可根据其工作特点进行评优奖励, 其奖励项目的设立和评选额度须报学校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各部门的奖励不属校级奖励,由各部门 自行组织实施,学校不颁发校级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的相关规定若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南京大学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例 附件二:南京大学配套奖励和特别奖励实施细则 南京大学 二 000 年七月三日
附件一: 南京大学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例
一、 “南京大学先进工作者”设教学科研类、管理类和服务类三项。教学科研类由人事处会同 党办、校办、教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具体实施;管理类由人事处会同组 织部、党办、校办具体实施;服务类由人事处会同相关单位具体实施。 二、评选对象 教学科研类:连续两年以上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的教师。 管理类:各院系、各单位专职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干部。 服务类:从事实验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编辑出版、财务、卫生技术及后勤服务的正式职工。 三、评选人数及奖励办法 每年评选“南京大学先进工作者”30 人,其中:教学科研类 15-20 人(其中从事全校公共基础 课教学 1-3 人);管理类 5-10 人;服务类 3-5 人。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额为 5000 元 /人。 四、评选条件 (一)教学科研类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近二年来,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 2、教学工作量饱满,完成相应的岗位职责,达到岗位考核指标要求;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三、组织、申报国家 973 项目,863 项目,攀登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 金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等国家重点科研项目,并获得批准立项的主要人员; 四、组织、申报应用研究或应用开发研究大项目,并获得立项的主要人员; 五、发表学术榜论文校内排名前 20 名的主要完成人; 六、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科技进步奖和优秀教材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七、获得发明专利或在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优异成绩的主要研究人员;
八、对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所等重要科研基地建设做出贡献的人员; 九、为江苏省和南京市地方经济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主要研究人员; 十、获“江苏省优秀研究生导师”者; 十一、获“国家级优秀博士论文”或“省优秀博士论文、硕士论文”奖的指导教师; 十二、获“新星科学奖”的指导教师; 十三、积极投身教学改革与研究,在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课程建设、教学实验室建设 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二)管理类 坚持把“德、能、勤、绩”作为评选先进工作者的客观标准,强调工作实绩。近二年内,至少一 次年度考核为优。 1、德: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政治活动,热爱高等教 育事业;关心集体,具有全局观念,服从工作安排;团结协作,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坚持管理育人、 服务育人,服务态度端正; 2、能:具有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工作中勇于开拓,积极进取;勤于思考,注重学习,不断提 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3、勤:工作勤奋努力,踏实肯干,兢兢业业; 4、绩:工作成绩显著,实绩突出。 (三)服务类 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专业技术能力强,精通业务,工作有创新,在业务技术 工作中成绩突出;近二年内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 五、申报办法和评选程序 1、采取个人申报、组织推荐的办法; 2、各院系、各单位成立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南京大学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的组织推荐、申报 和评选工作。各院系、各单位评审工作小组对候选人进行考评,决定初选名单,填写《南京大学先进 工作者申报表》交人事处; 3、学校奖励委员会对各院系、各单位上报人选进行评审后,报常委、校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 最终确定获奖人员。
附件二: 南京大学配套奖励和特别奖励实施细则
1、学校对获国家级、各部委以及省政府设立或评选的成果奖予以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二等 奖(第一完成单位为南京大学)及以上的有关人员按每项 1:2 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由课题组按贡献 大小自主分配;对获得省、部级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为南京大学)及以上的有关人员,按 1:1 的 比例给予配套奖励。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教务处负责实施。 2、发明创造奖。为鼓励广大教职工的发明创造,对获国家授权的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 计人予以奖励。奖励额为:获发明专利权的项目,学校奖励发明人 2000 元;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项 目,学校奖励设计人 1000 元;使用专利并产生效益的主要负责人,学校奖励 500 元。由学校科技处 负责实施。
3、学术榜论文贡献奖。具体参照南字发[2000]24 号文执行。对学术榜论文数比上年有增幅的院 系和部处,按 20 篇以下,增幅为 50%;21-50 篇,增幅为 30%;51-100 篇,增幅为 20%;101 -200 篇,增幅为 10%;201 篇以上,增幅为 5%等不同情况,对其增幅部分按每篇 150 元和 50 元 的标准分别奖励院系和部处。由学校科技处、社科处具体实施。 4、 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奖。 学校对获得 “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奖” 的导师给予现金 25000 元的奖励。 5、入选“教育部面向 21 世纪精品教材”者,视同省部级二等奖给予配套奖励。 6、人才引进奖。为鼓励和加大引进人才力度,学校对引进国内具有博士学位人才的院系或有功 人员,按每引进人才 1 名给予 2000 元的奖励;引进国外博士学位人才的,按每引进 1 名人才给予 5000 元的奖励。由学校人事处具体实施。 7、为鼓励宣传学校的各项改革和发展的动态和信息,凡在公开报刊上发表宣传学校的稿件,学 校将发放 1-3 倍于稿费金额的奖励。由党委宣传部具体实施。 8、为鼓励提高学报的编辑质量,学报(含自然科学版和社会科学版)编辑人员编发的稿件有较高 转载率或由国内外权威机构予以发布,可按 100-300 元/篇的标准,由学校给予奖励,具体实施由 学校学报编辑部负责。 9、为鼓励各职能部门及各单位(含个人)为学校的事业发展筹集资金,面向社会(含境外)联系捐 赠赞助,学校依据到帐款额,给予该部门或单位(含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个人)3%的奖励经费;若与本 职工作有关,给予该部门或单位及相关个人 1%的奖励经费。发展委员会按增收节支奖的有关规定执 行。 此项奖励给部门作为业务活动费和有关个人 (各占 50%) , 由学校财务处和发展委员会负责实施。 10、为鼓励各院、系面向社会(含境外)联系捐赠赞助,凡为学校联系董事单位并筹措资金的,学 校依据到帐筹款额和筹款的具体情况,给予该院系 20%以内的事业费补充。由学校财务处和发展委 员会具体实施。 11、学校设立“增收节支奖”。科技处、社科处的各类科研经费(含四技服务收入)和发展委员会 到款数额与学校年初下达目标数相比,按其超额的 1%作为“增收节支奖”,奖励给部门作为业务活 动费和有关个人(各占 50%)。由财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和发展委员会具体实施。 12、校内各部门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包括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外工作中为学校节约资金 的,年终可向学校自报一次,并附上获奖证明和节约情况说明,由学校根据获奖层次、节约的难易程 度,与“增收节支奖”结合起来。经学校奖励委员会审核,报常委、校长联席会议通过后给予一次性 奖励。由财务处具体实施。 13、学校设立“产业创收奖”。由房地产与产业管理处和财务处具体实施。 14、凡对学校有特别贡献或为学校赢得荣誉的人员和单位,经学校奖励委员会审定,常委、校长 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相应的校级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南京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若干问题补充规定
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参照江苏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江苏省教委的规定,结 合我校实际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若干政策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条件掌握问题 (一)关于任职年限的破格问题
按照国家的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条例,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担任低一级职务的规定年限。 对于具有突出成就的,可不受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但除了符合申报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 条件方可申报: 1.参照江苏省苏政办发(1997)93 号文件规定,对于任职年限不符合规定的申报人员,一般要求 担任现职务 3 年及以上时间,并具有博士学位方可申报正高级专业职务,具有硕士学位方可申报副 高级职务。 2.所完成的工作应不少于规定工作年限内完成的工作量。具体工作测算按照《南京大学各类专 业技术人员聘任工作量参考标准(试行)》执行。 3.任现职以来工作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4.符合下列条件中任意一条: 申报正高级职务: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以下称国家级奖)二等 及以上奖励,国家教委人文社科优秀研究成果奖一等及以上奖励的前五名;或部省级科技、教学一等 奖,国家教委人文社科优秀研究成果奖二等前三名;或国家级三等奖,部省级二等科技、教学奖励, 国家教委人文社科优秀研究成果奖三等三项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2)在专业技术发明、创造、改造,专利推广等工作中取得明显的直接经济效益(每年 50 万元以 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精神文明建设做出重大贡献; (3)学校选拔的中青年学术骨干,或者国家“百千万工程”人选者,或者国家教委跨世纪人才基 金获得者,或者其他相应层次的高级专家培养计划入选者。 申报副高级职务: (1)国家级奖三等、 国家教委人文社科优秀研究成果奖二等及以上奖励的前五名, 或部省级科技、 教学二等奖励,国家教委人文社科优秀研究成果奖三等前三名,或部省级科技、教学三等奖三项及以 上的主要完成者; (2)在专业技术发明、创造、改造,专利推广等工作中取得较为明显经济效益(每年 30 万元以上) 或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进步、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较大贡献; 申报中级职务: (1)市级及以上奖励获得者(第一名),或部省级三等奖前五名,或获得学校校级奖励,或任现职 以来两次年度考核优秀,或部省级三等奖二项及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2)在专业技术发明、创造、改造,专利推广等工作中取得一定直接经济效益(每年 5 万元以上) 或社会效益。 (二)关于学历破格 1993 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教师,申报正、副高级专业职务,要求具有大学学历;1993 年及以后参 加工作的,申报正高级职务要求具有博士学位,申报副高级职务要求具有硕士学位(1990 以后全国开 始设立博士点的学科从 2001 的起执行此规定。个别学科经批准可适当放宽)。教师以外专业技术人 员申报副高级以上职务要求具有大学学历。对于成就突出的,可不受学历条件限制(1957 年及以后出 生的在学历要求上不得破格),但除了满足申报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申报: 1.申报副高级职务不符合学历要求的,大专毕业必须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十年以上,并被聘任本 专业中级职务六年以上。1966 年及以后参加工作的,大专及以下学历不得申报正 高级专业职务,中专及以下学历不得申报副高级职务。申报中级职务不符合学历要求的,中专毕 业的必须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或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的必须从事本专业技术
工作二十年以上,并被聘任本专业初级职务六年以上。高中(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以下学历人员 不得申报中级职务。 2.历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级。 3.符合本规定关于任职年限破格条件的第 4 条有关规定。 (三)关于越级晋升问题 未具备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副高级专业职务、 或未具备副高级专业职务申报正高级专业职 务为越级晋升。申报越级晋升专业职务者,具备下列条件后可不受本规定关于资历破格的条款而直接 申报: 申报晋升正高职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 7 年以上时间。 2·作为主要负责人获得国家级奖二等及以上、国家教委人文社科优秀研究成果奖一等及以上奖 励,或进行科技开发研究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研究成果产品化并具有每年 100 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 效益),或理工科教师作为第一作者在国际超一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并已经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学术榜 论文 10 篇及以上,人文、社会学科教师在本学科一流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10 篇及以上。 申报晋升副高职 1.具有硕士学位,从事现专业技术工作 5 年以上时间。 2.作为主要负责人获得国家级奖三等及以上,国家教委人文社科优秀研究成果奖二等及以上奖 励,或进行科技开发研究取得重要的经济效益(研究成果产品化并具有每年 50 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 效益),或理工科教师作为主要作者(前三名)在国际超一流刊物发表学术论文并已经作为第一作者发 表学术榜论文 5 篇及以上,人文、社会学科教师在本学科一流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 5 篇以上。 二、关于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问题 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规定,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均须通过国家职称 外语 A 级考试。为使我校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外语考试能够平稳过渡到统一参加国家职称外语考试, 从 1998 年 9 月开始,1957 年及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均须通过国家职称外语 A 级考试(上级有 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方可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1957 年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 人员仍按照原办法执行, 但从 2000 年 9 月起教师由学校委托院系考试改为学校参照国家考试标准统 一命题考试。 三、关于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的问题 (一)关于教师晋升高级职务的条件 教师申请晋升高级专业职务的条件按照《南京大学教师晋升高级职务申报条件(试行,1996 年修 订)》执行,部分条件作如下修订: 1.申报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级职务的教学工作条件教师晋升副高级职务平均每年必须承担 40 学时以上的教学任务,任现职以来累计承担教学任务 200 小时以上,教学效果良好;教师申请晋升正 高职必须完整承担一门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的教学工作,受聘副高职期间,平均每年承担 60 课 时的教学任务,任现职以来累计承担教学任务 300 小时以上,教学效果良好(因内外引进的人才、具 有博士学位的选聘教师视具体工作岗位而定)。 2.申报教学岗教授的条件 (1)连续从事全校公共基础课教学、专业基础课教学等人才培养工作十年及以上时间,或承担国 家基础人才培养基地建设负责工作三年以上的专任教师; (2)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工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3)任现职以来获得学校教学成果一等及以上奖励;
(4)平均教学工作量在每周 6 个标准课时以上,教学效果良好; (5)从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年龄为 57 周岁及以下; (6)1965 年及以前本科毕业,任现职 5 年以上。 3.申报留聘岗教授(教学型) (1)所在学科的教学任务极度饱满, 承担的课程为学校公共基础课或国家计划本专科学生规模 480 人以上或设有国家基础人才培养基地院系的专业基础课; (2)任现职五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教学效果和饱满的工作量,曾获得校级教学二等以上奖励,任现职以来平均承担 每周 6 课时及以上的教学工作; (4)从申报截止时间计算,年龄在 58 周岁及以上; (5)身体健康,可以坚持正常的教学工作; (6)本人自愿在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仍继续承担满工作量教学工作 3 年以上。 (二)关于专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教师晋升职务的授课问题 按照江苏省教委的规定,申请晋升副教授要求能够系统讲授一门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申请 晋升教授要求能够系统讲授两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课程。 所讲授的必须是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 授课时数必须达到所讲授课程要求课时的三分之一。 1.其他系列申报晋升教师、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职务,其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与 转岗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达到现定的任职年限,且承担教学工作三年以上。 2.其他系列申报晋升教育管理研究系列职务, 其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与转岗后的工作年限 合关计算,达到规定的任职年限,且承担管理工作三年以上。 3.跨系列申报晋升职务的,应以现岗位工作成果为主申报,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成果适当参 考,且总量不超过成果数的三分之一。 (四)关于后学历的计算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后,获得高一级学历的,按照获得学历后的时间计算任现职时间,获得高一 级学历前的时间按照 1/2 折算加入任现职时问。①如本科毕业工作 2 年,硕士毕业工作 1 年,可 按照硕士毕业工作 2 年计算,晋升讲师职务;又如,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专业工作 2 年,获得博士学 位 1 年可以申报副高级职务;大专毕业任工程师 4 年后,获得本科学历 3 年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等 等。 (五)关于实验技术高级职务申报条件问题 实验技术高、中、初级职务申报条件中的资历、学历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有关业绩方面的 条件见附件。 (六)关于出版编辑人员申报条件中差错率的要求 编辑出版人员任现职以来所编(校)的图书、 刊物有内容不合格或编校质量平均差错率超过万分之 一,属于编校人员责任的,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顺延一年。 四、关于研究项目岗教授的评聘及考核问题 申请研究项目岗教授职务的教师必须提供足以证明其获得项目能力的材料,包括: (1)具有主持或作为主要负责人完成 2 个经费在 10 万元或 1 个经费在 20 万元以上较大课题研 究的经历; (2)受聘副教授职务 5 年以上; (3)从事本专业工作 20 年以上。获得项目岗教授职务后按照下列要求考核:
(1)一年内(最多可以到一年半时间),必须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获得 30 万元以上的研究课题(硬 设备费不作为计算基数)。 (2)总经费中最少包括一个经费在 20 万元及以上的单项科研项目经费; (3)一年内到帐经费不少于 15 万元; (4)人均经费不少于 6 万元。 五、关于停报制度的执行问题 申报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未获聘任者,一般情况应停报 1 年,(申报项目岗职务者不在此列)符合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连续申报: 申报正高级职务 (1)前一年度申报以来,以主要贡献者身份获得省级科技、教学二等或国家教委人文社科优秀研 究成果奖三等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其他相当层次奖励; (2)前一年度申报以来,在国际一流刊物发表论文 1 篇及以上者(人文、社会学科教师和其他专 业技术人员在国内一流刊物发表论文 1 篇及以上,或出版专著 1 本并有不少于 3000 字的本学科著 名专家的正式发表书评,或出版教材 1 种并有 2 所及以上院校使用); (3)前一年度申报以来,作为课题负责人,人文学科教学申请获得 2 万元以上,社会学科教师申 请获得 5 万元以上,理科教师获得 30 万元以上科研项目并开展工作; (4)前一年度申报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取得 20 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效益; (5)经学校高评委确认,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 申报副高级职务 (1)前一年度申报以来,以主要贡献者身份获得省级科技、教学三等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其他相 当层次奖励; (2)前一年度申报以来,在学术榜刊物发表论文 2 篇及以上者(人文、社会学科教师和其他专业 技术人员在国内核心刊物发表论文 2 篇及以上, 或出版专著 1 本并有不少于 1000 字的正式发表书评, 或出版教材 1 种并有 1 所学校使用)。 (3)前一年度申报以来,作为课题负责人,人文学科教师申请获得 1 万元及以上,社会学科教师 申请获得 3 万元以上、理科教师获得 20 万元以上科研项目并开展工作; (4)前一年度申报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取得 15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效益; (5)经学校高评委确认,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管理等工作做出重要贡献者。 六、关于委托评审的问题 其他院校或科研院所委托我校高级职务评聘委员会评审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 须符合下列条 件: 1.委托评审对象须符合国家、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晋升的规定; 2.委托单位无相应职务的评审权;具有相应专业职务聘任权单位正式书面委托; 3.符合南京大学申报相应职务的基本条件; 4.报经学校高级职务评聘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讨论同意。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人事处 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 1997 年 10 月 20 日
南京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若干问题补充规定(二)
根据队伍建设的需要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补充 规定如下: 一、关于教师副高职务评审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在一级学科设置学科组评审教师副高职务任职条件: (1)具有一级学科博士授予权; (2)具有博士点并且有 7 位及以上教授的一级学科; 2.不具备前述条件的由高评委决定学科组的设置。 3.一级学科学科组具有评聘教师副高级职务的职能和权力,根据学校下达的副高职岗位数直接 投票,按岗位数评出聘任候选人,评审结果报高评委审议。 4.一级学科学科组评审专家由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方案,高评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审批确定。 5.一级学科学科组的评审情况由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评聘委员会委托职能部门定期进行评估。评 估采用由相关学科教师参加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 评估结果反映出严重问题的, 由职能部门提出意见, 报经学校高评委主任、副主任委员批准后,暂停在该学科设置学科组。 二、关于专业职务评聘程序 1.动议。学科组评审专家向高评委提出动议,须经学科组全体评审专家在充分讨论后,经表决 一致通过。动议必须提出充分、明确的理由方可受理。高评委委员提出动议必须在高评委召开前 1 天 提出,由 5 名及以上高评委委员共同动议,并提出明确、充分的理由。动议案总数一般在下达控制 数的 15%以内掌握。学科组及高评委委员提出的动议由高评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研究后决定是否提交 高评委讨论。 2.预申报。申报人员在岗位下达之前向所在单位进行申报,院系根据学科队伍建设的需要提出 岗位设置初步方案,并将申报情况汇总后报职能部门审核。职能部门根据所在学科的实际需要、现有 岗位分布以及申报人员条件下达当年度岗位。下达岗位包括岗位性质、层次、年龄限制等内容。各单 位根据下达岗位组织正式申报。 3.申诉与复议。一级学科学科组评审结果在评审后 1 天内公布,申报人员认为评审结果严重不 公的,可以通过学校职能部门向高评委提出申述。高评委委托职能部门审核,认为申述情况属实的, 可以将有关材料提交高评委复议。 三、关于教学评估及教学岗位设置、评审 1.申报教师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人员均须通过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教学评估。教学评估结果作为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材料提供学科组及高评委专家参考。 经有关职能部门评估并报校教学委员会 审核确认教学效果差、教学态度不端正的,在教学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一定时间内取消职务晋升申报资 格。 2.教学岗教授和留聘岗教授岗位在各系申报的基础上,由职能部门会同学校教学委员会根据人 才培养的需要提出总体设置方案和年度使用计划,报经高评委主任、副主任委员审定后执行。 四、关于文科应用研究成果的认定 1.人文、社会学科应用研究直接为党政管理机构所使用的,研究成果(研究报告、论文、著作) 为国家级机构(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制定政策、法规、规划或其他国家行为所采用,视其研 究的工作量、研究水平以及社会影响,可按照正式发表国内核心期刊论文 2—4 篇计算其成果;为国 家部委办局、省委、省政府、省人大所采用,可按照 1 一 3 篇计算;为省厅局委办、地级市市委、 市政府、市人大所采用,可按照 1—2 篇计算。应用研究成果为党政机构所采用,须提供令人信服的 书面证明材料,经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认定后方可作为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申报材料使用。
2.人文、社会学科教师承担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决策研究,方案论证、设计,取得良好经济效益 的,视其研究成果的工作量、研究水平、经济效益,可按照正式发表国内核心期刊论文 2—3 篇计算 其成果;承担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研究的,可按照 l 一 2 篇计算。应用研究成果应在项目取得较大经 济效益或初步运营后,提供相应部门正式鉴定材料,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认定后方可作为专业技术职 务晋升申报材料使用。 五、关于破格条件的问题 大专学历申报副高级职务必须具备二十年及以上专业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 报: 1.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排名不低于前 5 名)获得部省级二等及以上奖励: 2.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从事应用研究取得突出成就,研究成果进入市场并获得人均 5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效益。
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及考核工作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专业技术人员(教师以外系列)的业务素质,促进各支队伍。的建设,现就加强 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及考核工作制定如下规定: 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持证申报职称制度 1. 凡未取得与本岗位直接对应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包括以工代技)申报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均须持有由学校颁发、认可的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各专业技术系列对应证书 (1)实验技术、工程、图书、档案、编辑等系列人员应取得经学校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的 对应系列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2)卫生技术人员应通过省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3)财会、审计、经济、统计以及程序员需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相应级别证书。 财会人员上岗需持有会计证; (4)凡学校未能组织培训、考核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所在单位、系列主管部门及人事处认可 的五门以上对应专业课的考试合格成绩,由学校发给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5)申报职称要求有外语或古汉语成绩的需取得全省或学校统考的有效证书。 二、关于岗位技能培训的组织及实施 培训工作由校人才培训交流中心负责总体规划、协调并组织实施,办班前应预先审定教学大纲、 教学计划和任课教师人选。学员参加培训采取自愿报名、领导推荐的方式。 三、岗位技能的考核与发证工作 岗位技能考核与培训应形成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的机制。对各种类型的培训由人事处确定考核小 组、按有关标准制定考核方案。考核合格后颁发有主考人签字的合格证书,并加盖人事处印章方可生 效。 四、关于培训、考核经费问题 凡由学校组织的校内人员培训、考核所需经费,按成本确定标准,由校人才培训交流中心和人事 处经商财务处后公布,专款专用,学校和有关单位不予提成。经费来源因学员所在单位性质而异,原 则上由学校或单位承担。教材及办证费由本人负担。
五、自发文之日起,学校已组织的岗位培训类型即按本规定执行;对尚未组织的岗位培训类型可 从九四年度起执行持证申报职称制度。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南京大学教师以外专业技术队伍中青年骨干选拔及管理暂行办法
一、选拔宗旨: 作为学校跨世纪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部分,学校决定在本世纪内从教师以外的各支队伍中选拔 50 名左右(含管理干部,选拔办法另发)中青年骨干(每年选择 10 名左右),给予他们与青年骨干教 师相同的待遇,使他们成为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各支队伍的带头人,进一步推动学校各支队伍的协 调发展。 二、选拔标准 1.政治素质好,热爱本职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在工作中能搞好团结协作,做好 表率。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周岁。 3.能运用计算机,具有一定的外语能力。 4.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很强的专业水平、发展潜力及开拓能力,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根据技术岗位的不同要求,近年来,在业务水平和实际业绩上至少应符合以下一项条件。 A.在为学校教学、科研、后勤等方面服务工作中质量优异,作出较大贡献,创造了有价值的经 验,或技艺高超,能解决重大实际问题。获得了上级有关部门的奖励和同行专家的认同。 B.省、部级奖的主要获得者,或其业务成果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成为省级以上重大立项 任务的主要组织者;或在科技开发,专业技术发明、改造、推广运用,经营管理及其他业务领域中取 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c.在各自专业领域内发表了有较大影响的专著和论文,提出了新的思想和见解,获得了同行专 家的高度评价。 三、选拔程序 1.采取自荐或专家推荐相结合的形式,由各单位组织申报,在充分听取专家和群众意见的基础 上产生候选人。 2.各专业技术系列进行初评。 3.组织校级评审。 4.校领导审定。 四、管理办法 1.入选人员享受学校每月 100 元专项津贴。 2.建立入选人员与职能部门直接联系的渠道,学校对他们实行滚动式跟踪管理。 3.人选人员必须根据岗位任务和学校的培养目标制订二年的工作计划及具体目标。学校每二年 组织一次综合考评,对其中各方面工作进展突出、成绩显著的人员,学校将在可能范围内对其工作条 件和生活条件等提供进一步的支持。对于业绩平平,工作进展不大的人员,学校将取消其中青年骨干 资格。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 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二日
南京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工作规程
一、前言 第一条实验人员是完成实验室的基本任务,搞好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是教学、科 研和科技开发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这支队伍的建设,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水平, 特制定实验技术人员工作规程。 二、职业道德 第二条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团结协作,作风正派,又 红又专,为人师表。 第三条努力工作,通过搞好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为教学和科研工作创造条件,要通过自己的言 传身教,培养学生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及艰 苦奋斗、勤俭办学的精神。 第四条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实验技技人员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积极参加教学科研活动,热情为教学科研工作服务,富有奉贤精神。 三、实验实习 第六条实验实习教学既可授予学生以知识和技能,又可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还可培养学生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工作作风。实验技术人员应根据教学 大纲的要求,积极做好实验实习前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验仪器性能的检查,试剂的配制等,并随时 准备解决实验过程中发生的实验技术问题。 南京大学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汇编 第七条实验技术人员与实验室主讲教师密切配合,要根据教师提出的实验目的和要求,积极从实 验技术上加以落实和实现,以求达到最佳的实验效果。 第八条要积极做好科研实验前的准备工作,研究和解决科研: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保证科研 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具有高级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或具有本科学历和中级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需要由系教学 委员会组织试讲和评鉴,经牧务处批准后可从事实验(实习)教学工作,但教学工作量一般不超过本人 全部工作量的 1/2。 第十条努力创造实验技术条件开拓实验项目,积极协助实验教师进行实验室开放活动,提高学生 的实验技能。 第十一条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使教学实验(实习)仪器设备处于完好 可用的状况。 四、实验技术 第十二条熟悉本岗位仪器设备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和应用范围,熟练掌握仪器的操作技术,及时 提供精确可靠的测试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三条,掌握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修理技术,保证仪器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努力开拓 仪器设备的服务范围,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积极参加实验技术开发工作,凡是实验原理和方法研究,新教学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实 验装置的设计, 计算机和大型软件功能的开发等均可申请实验技术开发基金, 对取得的实验技术成果, 每两年组织一次评奖。 第十五条提倡为了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自力更生自己动手研制仪器设备,对于研究项目,可 以申报研究计划,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科研经费,对取得成绩者要予以表彰。 五、业务进修 第十六条每年选留、分配进校的技术人员均须参加学校主办的岗前培训,熟悉实验人员的工作职 责,缩短工作适应期,以便尽快地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凡不具备规定条件要求(如学历)而要从事实验技术岗位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学习,并 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工作,取得实验技术岗位合格证书者,方有资格正式承担实验技术工作。 第十八条实验技术人员要定期进修学习, 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中青年实验技术人员结合工作需要, 每学期可以进修一门课程,一般以在职进修为主,同时学校或院、系也要根据需要有计划地进行全校 性的系统培训。对于实验技术人员的优秀骨干,学校将根据需要有计划地以多种方式进行培养提高。 第十九条学校要有计划地举办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专业证书班, 对不同层次的人员进行培训以 提高其业务水平,凡取得专业证书者,在职称评审中将作为重要的条件之一予以考虑。 六、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实验员职责了解本实验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完成科学研 究实验、教学实验准备工作的辅助工作,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方法和步骤,承担本实验的部分仪 器设备和管理工作或其它具体工作。 第二十一条助理实验师职责基本掌握本实验室有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 较熟练地掌握本实验 室各种仪器设备, 能对一般仪器设备的故障进行诊断和维修。 承担比较复杂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 负责承担并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承担实验室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验师职责掌握与本实验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 独立地创造或改善某南京大学实验 室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些实验技术条件.根据学术负责人的设想和要求,设计、加工特殊的实验装置或 零部件, 改进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 负责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调试、 维护、 检修和故障的排除, 写出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指导和培养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高级实验师职责熟悉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动态, 组织和领导本学科的重要实验 工作,写出高水平的实验报告或论文,解决实验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性问题,指导和培养中、初 级实验技术人员。 第二十四条技术员职责 1.了解本专业的技术规定及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了解本实验室有关的基本原理和技术及有 关仪器设备的基本原理及一般保养方法,能正确使用。 2.经指导,完成教学实验、科研实验的测试的准备工作和按要求完成所在部门技术管理的辅助 性工作,承担本部门的部分管理业务。 第二十五条助理工程师职责 1.熟悉本专业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有关方针政策。比较全面掌握本单位各项实验的原理, 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各项操作以及调试技能,掌握部分仪器设备的故障诊断和维修技能。 2.经指导,设计实验方案和一般实验及研究装置,对实验、测试结果进行常规分析和处理。解 决技术管理中一般业务性问题。 3.承担有关实验室的技术开发工作,组织和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4.组织管理本部门一个方面的工作,拟订有关管理制度和运行程序,并付诸实施。
第二十六条工程师职责 1.独立承担先进设备的技术消化和编写使用手册,拟订大型设备运行管理规程、人员培训大纲 等工作。 2.拟订有关实验室建设方案、精密仪器和人型设备配置方案。 3.承担有关实验室的技术开发工作,组织和指导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4.组织管理本部门一个方面的工作,拟订有关管理制度和运行程序,并付诸实施。 5.负责一个方面技术的指导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承担本科生、研究生实验的指导工作。设计 实验方案,组织和实施一定难度的科学实验工作。 第二十七条高级工程师职责 1.熟悉本学科实验领域中国内外学术和技术动态,提供学术和技术指导,在实验理论方法和技 术上有专长,对先进实验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及进一步开发利用方面有重要贡献。 2.组织和指导较高水平实验室建设和实验装置的研制;编写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与管理方面的 文件。 3.组织和指导高水平装备的研制;主持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系统配置方案总体设计、先进设备 的高档功能的消化、开发和推广应用;主持制订实验室的长期规划、管理条例。 4.组织承担本学科重大科研项目,或承担研究生导师工作。 5.根据需要,承担其他技术工作。 七、工作考核、奖励处分 第二十八条实验技术人员一律实行八小时上班制。 第二十九条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考核以他们的基本职责、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效果 为内容,着重考核工作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标准按“南京大学实验技术人员考核办理执 行。 第三十条对实验技术人员考核工作应把平时考核和定期考作品合起来, 一般每学期定期考核一次, 考核结果应归档,并作为职称提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一条对在实验技术与管理,在实验室建设工作中作出成绩的实验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实验 室评比或评估,报请学校批准授予实验室工作先进工作者的称号。 第三十二条奖励方式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发给证书。 第三十三条从任职以来三次获得校级以上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一等奖, 或两次获得省级以上优秀 实验技术成果奖一、二等奖者,在晋升职称时将作为重要条件,优先予以考虑。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实验室管理和操作规程, 影响到教学和科研工作或造成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处罚。 八、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 涉及有关未尽事宜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会同人事处拟定办法 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南京大学 一九九二年十月五日
四、设备与环境
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总则 一、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 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的实际及当前市场经济变化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购置性能、价格比最 佳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不断研究制定措施,提高投资效益;组织研制新型教学、 科研仪器;对所购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三、单价在 800 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四、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 “统一领导、归口分级 ”管理的原则,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归口管 理,实行校、院(系)、室三级管理体制。 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 一、各院系、各单位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规定提出申请,由专人进行审批。 二、 购置单价≤5 万元(人民币, 下同)的一般仪器设备,申请人应填写 “南京大学器材申购卡” , 由各院系、各单位负责审批。 三、购置单价在 5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南京大学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 2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主管校长审
性论证报告”,报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审批。购置单价在 批。
四、“南京大学申购大型精密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单价
5-20 万元(不
含 20 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单价 20-40 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 院系、各单位和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共同组织专家论证;单价 40 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 与装备处与学校仪器设备专家论证组组织论证。 五、 购置进口仪器设备 (包括申请急需向国外直接零星采购试剂)、 接受国外捐赠物资, 各院系、
各单位均需向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提出申请,由实验室管理 与装备处报有关部门批准。 六、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商品,各院系、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实验室管理 与装备处审核,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 七、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校用电主管部门审批。 仪器设备的购置 一、所有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采购。财务处凭审批材料、购 货合同(购买 2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付款、报销。 二、单价≤2 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采购。 三、为维护学校、院系用户的合法权宜,凡购买仪器设备,一般应签订购货合同(需盖“南京大 学合同章”)。单价 2 万元以上(包括批量)的仪器设备,必须由各院系用户会同实验室管理与装备
处与厂商签定购货合同。 四、单价≥20 万元(包括批量)的仪器设备、微型计算机、打印机、投影机、复印机、空调等通 用仪器设备,及一些供货厂商较多、批量较大的仪器设备的采购,采取招标采购为主,谈判采购、询 价采购为辅。招标采购事宜由“南京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确定,实验室管理与装备 处组织实施。 五、所有仪器设备进口 (包括接受捐赠),均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负责办理有关申报审批、落
实外资代理谈判签约、免税、报关、商检、索赔等手续。
仪器设备的验收 一、仪器设备提货接运的数量、外观验收,由各院系、各单位和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按各自负责 采购的仪器设备进行验收,发现短缺、破损,做好确认记录,以便理赔。 二、仪器设备的质量技术验收,一律由各院系、各单位负责,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5 万元以 上和所有进口仪器设备的验收报告单,需交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 三、单价 20 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各院系、各单位应成立以使用人为主的验收小组,实验室
管理与装备处派人参加共同验收。 四、仪器设备到货后,项目单位必须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 (1)进口设备验收期限为
到港之日算起 60 天内;(2)国产设备,单价在 10 万元以上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 30 天内,单 价在 10 万元以下的验收期限为到校之日算起 15 天内。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 执行。项目单位如不能按期验收,应书面报告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 五、自行安装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首先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 进行安装、调试。 六、合同规定需要国内外生产厂商派员参加安装、调试验收的,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通知他们按 规定时间到校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备忘录。 七、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项目单位要在规定验 收期限内向供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 办理退、 换、 补、 赔等手续, 并书面报告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 八、对需商检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通知商检部门进行商检。 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 一、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 备固定资产建帐手续(见附件一)。 二、学校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和使用何种经费,不论属经营或非经营型,都应在校级管 理部门建帐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三、对捐赠和自制仪器设备,有关院 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办理建帐手续。 四、校、院 (系)、实验室必须有本单位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帐及借进、借出登记册, (系)、单位在设备抵校和研制完成后必须于 15 天内到实 15 天内按《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帐细则》办理仪器设
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帐物进行核对,保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实验室管理与装 备处每年组织一次清查核对。 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 一、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 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单价 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 备利用率。对单价<20 万元的仪器设备,主要由院(系)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考评,实验室管理与 装备处组织抽查: 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单价≥20 万元), 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根据教育部考核标准, 每年组织检查、考评。 三、校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对校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院 (系)内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四、要积极充分发挥学校仪器设备资源作用,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工作前提下,开展社会技术 服务,所收费用按学校基金管理办法处理。 (系)设备管理部门有权对本院 10 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
五、仪器设备领用、管理人不得随便拆改其领用和管理的仪器设备,对确须进行技术改造而拆改 的,要经批准;单价≤5 万元的须经院(系)设备管理部门批准,集中报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备案;单 价>5 万元,须经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审批。 六、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仪器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定期校验 技术指标,确保其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并做好防潮、防尘、防光、防火、防热、防冻、防震、防爆、 防锈、防腐蚀工作。 七、仪器设备领用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院 交接手续。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 一、仪器设备的调拨 1.各院系、各单位对闲置、多余、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调拨等处理,调拨按先系 内后系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 2.院(系)内调拨,由实验室主任审批,经院 (系)设备管理人员办理调拨手续,并将一联调拨单 交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院 (系)之间调拨,由院系审批,经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办理调拨手续;校 外调拨,须经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二、仪器设备的报废 1.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使用期已超过规定年限,并已不能达到应有的技术指标,无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 (2)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2.仪器设备报废的审批 (1)报废单价 l 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南京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明细表”,经 (系)办理仪器设备清点
院系审核,报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审批。 (2)报废单价≥1 万元的仪器设备,除填写 “南京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明细表”外,还须填写“南 京大学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单价 l 万元一 5 万元,由院(系)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
报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审批;单价 5—20 万元,院 (系)组织技术鉴定组鉴定,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 参与:单价 20 万元以上,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报主管校长批准。 3.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报废仪器设备,一律上交学校调剂库,入库前,任何人不得拆其零部件,入库后,由实验室管理 与装备处分类整理后统一组织调剂、拆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对符合报废条件的仪器设备,必须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仪器设备经批准报废后,须及时进行 帐务处理。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 对发生仪器设备丢失、损坏事故的,当事人须填写 “南京大学仪器设备丢失、损坏报批表”, 按“南京大学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处理办法”处理(见附件二)。 附则 一、对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按《南京大学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南字发[94]284 号《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停止执 行。
附件一 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帐细则
一、建帐程序 1. 填写《南京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进帐单》(具体填写要求见三)。 2. 加盖“南京大学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帐章”。盖章须带齐: (1)购置发票; (2)付款经费 IC 卡; 2-6 联;
(3)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进帐单
(4)单价>5 万元须带大型仪器论证报告及验收报告。 (5)单价>2 万元(包括批量),须带购货合同。 3.按上述要求办理建帐手续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二、建帐期限仪器设备必须在验收合格后 1.进口设备:到货之日起 75 天内。 15 天内办理建帐手续,具体期限是:
2.国产设备:单价≥10 万元,到货之日起 45 天内。单价<10 万元,到货之日起 30 天内。 三、填写《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进帐单》要求 1.须字迹清楚,数据准确,与实物相符。 2.必须由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专人填写,并在“经办人”栏内签字。 3.此单由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到实验室管理科统一领取,其他人员不予发放。 4.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如有变动,须及时报实验室管理科。 5.各栏目内容填写要求: (1)收入单位:填仪器设备建帐单位,院系应以学校认可的实验室为建帐单位,行政机关以部、 处为建帐单位,可填写建帐单位代号或建帐单位名称。 (2)购置日期:填写仪器设备到货日期。 (3)名称、型号、主要技术规格、国别厂名、出厂日期、制造号码:对照仪器实物标牌填写,若 实物标牌无此项内容, 按产品说明书填写。 对微型电子计算机, 在规格栏需注明是组装机还是原装机。 对组装机在国别厂名栏内也须填写组装厂商名称 (4)单价、总价:按购置发票金额准确填写。 (5)经费科目: 按校内经费科目属性填写, 并在进帐单右下角空白栏填写校内经费 IC 卡项目代号。 (6)使用方向:按主要用途填写。 (7)合同号:填写签订合同号码。 (8)发票厂商、日期号码:填写购置发票厂商名称、日期、发票号码。 (9)物资来源:部配:为教育部订货购置。订货:为学校订货购置。自购:为院系订货购置。零 购:为自行购置。 (10)经办人: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签字。验收管理人:仪器设备领用管理人签字。 (11)附件记录:填写随主机一同购进的零配件、工具量具、材料等配套器材。四、四、附件建帐 要求 1.附件建帐要求是: (1)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单价<800 元),且随主机一同购进,并配套使用的零、配件,工具,量具 等: (2)因改造原有仪器设备而增加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部件、配件等。 2.不是和原仪器设备同时配套购置,又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不得作附件。如打印机、 扫描仪(器)、记录仪(器)等。
3.对计算机改造升级等作附件的,也应严格按上述要求办理,各院系对此应加强管理。改造升 级后,拆下的零部件原则上应上交或办理领用手续。 五、计算机软件建帐要求 购置价格≥5000 元的计算机软件,须填写《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进帐单》(代用),并到装备处实 验室管理科加盖“计算机软件”建帐章,再到财务部门报销,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将对其单独建帐。 对价格<5000 元的,由院系仪器设备管理人对其单独建帐。
附件二 南京大学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处理办法
一、使用仪器设备、材料,均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凡属责 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二、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原价或材料总价在 800 元(不含 800 元)以下的,由主管院长(系主
任)审批,报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备案。总价在 800-5 万元,由实验室管理与装备处审批。5 万元以 上的仪器设备和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及材料,须经主管校长审批。 三、因下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者,为责任事故,应照章处理。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 2.不熟悉仪器设备、材料的工作原理和技术性能进行操作; 3.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致使设备损坏; 4.实验时,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5.擅自将仪器设备、材料挪作自用者: 6.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借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7.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任责事故。 四、 责任事故损坏、 丢失仪器设备、 材料, 一般应赔偿同样物品或按原价 (或折旧价)赔偿现金。
如系部份损坏短缺,经修配后尚能完好使用的,可按实际修配费用赔偿现金。如系精密、贵重、稀缺 的仪器设备、材料,或损坏、丢损的情节严重,除责成赔偿损失外,并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如引 起伤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还应追究法律责任。事故责任不只一人者,须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确定赔偿处理时,应根据损坏、丢失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进行具 体分析,区别对待。 五、赔偿费一律交财务处。并划拨给所在单位作为修理费或仪器设备费等。 六、确定赔偿处理后,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办理赔偿手续。
南京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 校事业的发展,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 仪器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雇用等方式获 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 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 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 某些特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采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的 原则。 第二章学校采购主体和供应商 第六条仪器设备采购的主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非集中采购机构。 第七条 成立“南京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 ”,作为学校的集中采购机构,实验室管理 与装备处负责办理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采购事务: 负责全校单价 20 万元及以上(包括批量)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 审定招标、 采购管理文件(含
制度、办法),审定招标项目,主持采购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 第八条 非集中采购机构(各院系、各单位)负责下列采购事务: 单价 单价在 2 万元及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采购。 2 万元到 20 万元之间(包括批量)的仪器设备,须由各院系、各单位会同实验室管理与
装备处,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并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第九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中国供应 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条 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 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 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 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外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它组织; (二) 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规定准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细织; (三) 外国供应商一般应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能有效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外国供应 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学校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学校采购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须公开招标采 购的仪器设备,按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文件精神执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
本文关键词:南京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维修基金,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71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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