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会_山西省自然科学(青年科技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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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自然科学(青年科技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1-24 8:45:04 编辑:科技局 录入:科技局 浏览次数:
山西省自然科学(青年科技研究)基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自然科学基金和山西省青年科技研究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拨款,统称山西省科学基金。山西省科学基金资助的项目属于山西省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其管理严格执行山西省科技计划及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组织与申请
省基金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科学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
(一)组织申请基金项目,通过专家评审,择优向省基金委推荐;
(二)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三)提供基金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建立健全科技人员诚信制度,对不诚信的申请人要按有关规定限制申请。
(一)申请人应有良好的科研诚信度,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基本工作条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二)申请人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正式受聘于项目申请单位,每年在申请单位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是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研究人员;
(四)省青年科技研究基金项目的申请人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同时须有两名不参与申请项目研究,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除外),限在申报年度的1月1日不超过35周岁,并且未曾获得该类项目的资助。项目组的主要成员以青年为主。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一)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违反省基金委的有关规定;
(二) 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 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范畴;
(四) 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一)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
(二)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能力;
(三)经费使用安排的合理性;
第四章 资助与实施
承担单位要审核项目进展报告,查看基金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省基金委秘书处提交年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报告。
省基金委秘书处对项目进展报告和年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报告进行审查、备案。
(一)不再是承担单位工作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项目负责人调入省内另一单位工作的,经所在单位与原承担单位协商一致,由原承担单位提出变更承担单位的申请,报省基金委秘书处批准。协商不一致的,,省基金委秘书处可作出终止该基金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一)项目执行不力,不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结题报告或者研究成果的,无故不接受省基金委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的;
(四)提交弄虚作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
(一)不履行保障基金项目研究条件职责的;
(二)未对项目申请(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年度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报告、结题报告和研究成果资料的;
(四)纵容、包庇项目申请(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省基金委秘书处监督、检查基金项目实施的;
(七)截留、挪用基金资助经费的。
(一)不履行基金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四)对基金项目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一)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二)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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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8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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