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本文关键词: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项目,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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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作生产协议、计划(此类可进行部分或全面有偿资助)。
5. 有必要的实验条件和人力、物力等基本保证,以及前期研究工作基础。
6. 前一项项目未结题及未能履行项目合同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七条 申请手续必须齐备,所需资料必须齐全。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市教委研究项目按照个人申请,学校推荐,专家评审和市教委审批
的程序进行立项。
第九条 申请者必须按规定内容和要求,认真填写市教委制定的《重庆市
教育委员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向所在单位提
出申请。
第十条 市教委研究项目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有关申报项目指南定期发布。
第十一条 申请者所在单位要组织学术委员会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项目的
科学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研究基础和条
件等进行评议,并签署具体意见。按规定时间将有关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上报市教委科研处。
第十二条 市教委科研处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予受理。
1. 不符合申请条件。
2. 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
3. 申请材料不齐全。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形式审查合格后,市教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
家评审意见及综合情况,最后由市教委审批立项。
第十四条 项目经审批立项后,即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申请者及所在单
位应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与市教委签订项目合同,作为拨款和检查、
验收的依据。逾期未签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市教委研究项目的经费资助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全额拨款,部
分拨款加单位匹配的方式进行资助。对于有市场价值的开发类项目,视
具体情况采用部分有偿、全部有偿的资助方式。
第十六条 市教委研究项目的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一次拨款或分年度拨
款。
第十七条 市教委研究项目资助经费必须用于所立项的项目研究工作,专款专
用,独立核算,不得挪作它用,其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仪器设备费 指购置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 的材料费、配件购置和加工费,但不得用于购置大型通用设备、交通运
输工具、音响影视设备等。
2)实验材料费 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生物
购置、培养、养殖费;标本、样品采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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