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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发布时间:2017-04-25 20:03

  本文关键词: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
“我国儿童青少年心理疏导与心理咨询技术和示范”
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2011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06年)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2011年),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纲要》),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我国儿童青少年心理疏导与心理咨询技术和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落实《纲要》重点领域之一“人口与健康”领域的发展思路中明确提出的“疾病防治重心前移,坚持预防为主、促进健康和防治疾病结合。研究预防和早期诊断关键技术,显著提高重大疾病诊断和防治能力”;坚持自主创新,突破关键技术,加强技术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为提高我国儿童青少年的整体心理健康水平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坚持需求牵引,突出重点;统筹协调,联合推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项目总体实施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项目组织单位为教育部,对项目目标的完成及实施效果负责,成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项目(课题)的实施,监督、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成果登记并对项目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汇交和归档。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管理,推动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转化应用。
第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加强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一是加强过程管理,发挥法人单位在项目实施阶段的指导服务作用;二是规范经费管理,发挥法人单位在经费使用中的审核监督作用;三是完善成果管理,发挥法人单位在项目验收阶段的统筹集作用。同时,法人单位应加强制度建设,提升课题承担单位管理能力与服务水平。 
   课题承担单位要认真落实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严格履行职责。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和管理项目的实施,把握项目研究方向,负责项目的推进。
(二)负责组织、协调参与研究的人员开展好课题研究工作。
(三)定期组织召开项目进展报告会,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四)配合项目组织单位完成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课题的运作管理。
(二)制定课题实施方案,并对其进行及时修订和补充。
(三)确保参与课题的人员明确各自所承担的工作。
(四)掌握课题研究进展,对课题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
(五)对课题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成果和数据进行整理,在课题结束后及时归档。
第九条 充分发挥项目咨询专家组在项目的实施监督、验收、经费预算执行等环节中的咨询作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十条 教育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和课题任务书,检查、督促并落实项目(课题)的相关保障条件,,确保项目(课题)按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上报有关信息报表,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按照科技部要求上报。年度报告是项目(课题)下一年度调整、撤销和拨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进度控制
(一)项目进度控制应以实现项目任务书所制定的研究目标为依据,确定各课题的进度控制目标,明确各项研究任务的执行周期,严格围绕项目任务书内容开展研究。
(二)项目的实施进度计划应按照任务书的计划切实落实。
(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定期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若出现偏差,要及时找出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如需调整课题计划任务,课题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必须及时报项目组织单位及科技部批准。
(四)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研究进度开展工作,定期召开进展报告会,对项目执行进度进行监督。
(五)课题实行季度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季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项目牵头单位汇总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将积极配合科技部组织的对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管理、保障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的评估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将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教育部对撤销的项目(课题)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同时报科技部核查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人员、单位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教育部负责组织课题验收。课题验收以课题任务书确定的任务考核指标为依据,在课题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 科技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批复确定的任务考核指标为依据;项目验收工作将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半年内完成。
第十九条 项目(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科技部、教育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课题)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将按照科技部要求,采取会议审查验收、网络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并形成验收结论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牵头单位将在科技部、教育部组织的正式验收之前对各课题进行预验收,避免出现不合格情况导致验收不通过。
第五章 知识产权、技术标准与成果
第二十二条 加强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保护,鼓励项目成果的转让和转化。项目取得的成果将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及其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规定》等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根据《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努力实现对形成技术标准的成果集成示范和转化应用。
第二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加强项目的宣传。项目形成的技术、产品、专利和标准等成果的宣传推广,应标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2012BAI36B00)或本项目各课题的课题编号(2012BAI36B01、2012BAI36B02、2012BAI36B03),并将作为评估或验收时确认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建立项目科技资源的汇交和共享机制。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数据共享的规定,按时向项目牵头单位上报有关数据和成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预算书要求和项目(课题)进度执行预算,不得突击花钱、虚列开支。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相关经费管理制度确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二十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
(三)课题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课题组和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课题承担单位审批,科技部或相关主管部门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三十条 课题经费报销审批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所有经费票据均需课题负责人审阅签字后方可进行财务报销。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保管有关票据。
第三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课题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报告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三十二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项目组织单位及科技部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国家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最新颁布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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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26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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