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论文百科 > 基金论文 >

第4页 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

发布时间:2016-03-24 15:14

本文关键词: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技术研究项目,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发文字号】 科工法[2002]534号

【颁布时间】 2002-08-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362  

【正  文】

第4页 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工程研制项目建议书
  
  2.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工程研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技术研究项目建议书
  
  4.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技术研究项目研究任务书
  
  5.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项目合同书
  
  6.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附件一:

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工程研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代号:_________
  
  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工程研制项目
  
  建议书
  
  项目名称:
  
  起止日期:
  
  建议单位:
  
  项目负责人:
  
  日期:
  
  密级: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主要内容:
  
  .项目背景、必要性;
  
  .研制目的及市场(应用前景),国内外技术发展现状及趋势;
  
  .初步技术方案及关键技术分析;
  
  .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
  
  .项目主要开发内容及主要技术(性能)指标;
  
  .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能力水平分析及分工建议;
  
  .研制周期及初步的实施计划安排;
  
  .总经费预算(另附经费测算材料)和资金来源建议;
  
  .经济效益测算(包括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建议。
  
  附件二:

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工程研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代号:_________
  
  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工程研制项目
  
  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名称:
  
  起止日期:
  
  任务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日期:
  
  密级: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主要内容包括:
  
  .市场分析(包括:市场范围、需要量、基本技术要求等);
  
  .技术方案及系统组成(含多方案比较及确定);
  
  .关键技术及实现途径分析;
  
  .可达到的技术性能指标;
  
  .可靠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环境影响评估;
  
  .成果形式及鉴定验收方式;
  
  .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方式,成果转化及应用方案;
  
  .实施计划安排及系统工程网络图;
  
  .研制任务分工及分单位安排方案;
  
  .组织、管理和人力资源安排计划;
  
  .总经费估算及测算依据(包括分阶段经费控制方案,以及主要研制分课题和承担单位经费控制方案);
  
  .经济效益及技术经济可行性综合分析;
  
  .产品推广应用前景、风险分析;
  
  .承担单位概况、所有制性质、资产状况等
  
  附件三:

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技术研究项目建议书


  
  项目代号:__________
  
  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技术研究项目
  
  建议书
  
  项目名称:
  
  起止日期:
  
  建议单位:
  
  项目负责人:
  
  日期:
  
  密级: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主要内容:
  
  .研究目的及国内外研究状况;
  
  .预期主要技术指标、初步研究方案及途径分析;
  
  .预期技术研究成果及应用方向;.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
  
  .配套条件(包括技术、人才、软硬件条件、协作等)及措施分析;
  
  .研究进度及经费概算等。
  
  附件四:

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技术研究项目研究任务书


  
  项目代号:____________
  
  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技术研究项目
  
  研究任务书
  
  项目名称:
  
  起止日期:
  
  任务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日期:
  
  密级: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主要内容:
  
  .总体技术方案及研究内容;
  
  .关键技术及采用的解决途径分析;
  
  .项目达到的技术指标及成果;
  
  .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管理方式,成果转化及应用方案;
  
  .主要协作单位及任务分工建议;
  
  .研究进度安排;
  
  .经费预算、测算依据和开支范围;
  
  .经济效益分析和应用分析等。
  
  附件五:

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项目合同书


  
  项目合同号:____________
  
  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项目
  
  合同书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起止日期:
  
  密级: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主要内容:
  
  .项目内容与技术关键;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考核目标,鉴定验收标准;
  
  .社会、经济效益;
  
  .成果归属及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
  
  .实施进度;
  
  .资金概算与使用明细表;
  
  .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
  
  .共同条款;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效附件;
  
  .甲方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乙方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乙方财务负责人盖章;
  
  .乙方户名及开户银行;
  
  .乙方帐号。
  
  附件六:

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代号:_________
  
  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项目
  
  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名称:
  
  验收申请机构: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起止日期:
  
  密级: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主要内容:
  
  .项目执行情况;
  
  .项目完成情况,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成果形式;
  
  .技术资料的完备程度;
  
  .申请验收的时间、内容和形式;
  
  .附完整的验收材料,包括:
  
  研究成果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内部自评)
  
  项目成果转化和应用情况
  
  质量、安全、环境检测评估报告
  
  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财务决算报告
  
  产品应用及配套、销售报告
  
  市场情况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发文字号】 科工法[2002]534号

【颁布时间】 2002-08-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362  

【正  文】

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委管各单位:
  
  现将《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防科工委
  
  财政部
  
  二00二年八月十八日


  
  

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学技术研究(以下简称“民用专项科研”)的管理,规范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管理程序,提高科研项目质量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用专项科研是指由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的,针对国防科技工业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高技术船舶、核能开发、军转民技术开发进行的工程技术开发和应用科学研究活动。
  
  第三条 民用专项科研贯彻军民结合、寓军于民、大力协同、自主创新的方针,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民品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 民用专项科研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全国相关行业的科研院所、企业、高等院校等法人单位承担或参与民用专项科研项目;鼓励项目申请单位多渠道筹集资金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
  
  产业研究类工程研制项目,应当有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第五条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归口管理民用专项科研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计划单列单位、国防科工委委管单位,下同)负责管理本部门(地区、单位)的民用专项科研工作。
  
  第六条 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的管理,遵循科学、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征求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二章 五年计划(指南)编制
  
  第七条 五年计划(指南)是开展项目前期论证、项目申报的依据,主要内容包括:安排原则、主要任务及目标、重大项目安排、政策措施。
  
  第八条 民用专项科研五年计划(指南)编制程序:
  
  (一)发展战略研究。国防科工委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开展民用专项科研发展战略研究。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重点发展领域、发展目标、技术路线和实施途径。
  
  (二)规划思路编制。国防科工委在发展战略研究的基础上,经征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五年计划(指南)思路。主要内容包括:实现发展战略的具体目标、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三)项目综合论证。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发布的五年计划(指南)思路和要求,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项目前期综合论证后,向国防科工委提出五年计划(指南)建议,并抄报财政部。
  
  (四)五年计划(指南)发布。国防科工委对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的建议进行审查,经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协商后,制定五年计划(指南)并定向发布。
  
  第九条 五年计划发布后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程序报批。
  
  指南可根据市场变化和技术发展,由国防科工委组织论证后,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民用专项科研项目按性质和目的划分为工程研制项目和技术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项目是指其科研成果可以直接交付用户使用或可以直接推向市场的产(样)品或系统性技术。技术研究项目是指以单项或若干项新技术开发或集成验证为目标的科研活动。
  
  第十一条 工程研制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请单位按照民用专项科研五年计划(指南)要求编写工程研制项目建议书。工程研制项目建议书由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预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并抄报财政部。
  
  (二)国防科工委自收到工程研制项目建议书6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经财政部会签后批复项目建议书;需报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和财政部联合上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防科工委转发。
  
  (三)项目申请单位自收到批复的工程研制项目建议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编报工程研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有关部门(单位)预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并抄报财政部。
  
  (四)国防科工委自收到工程研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由国防科工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改变项目建议书批复的研制内容或经费数额的,由国防科工委会签财政部后批复。
  
  (五)对重大、复杂的工程研制项目,国防科工委可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统筹安排的需要,要求项目申请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方案论证或在项目立项前安排预发展研究阶段。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发文字号】 科工法[2002]534号

【颁布时间】 2002-08-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362  

【正  文】

第2页 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二条 技术研究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请的项目总经费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技术研究项目:
  
  1.项目申请单位按照民用专项科研五年计划(指南)要求编写技术研究项目建议书,经有关部门(单位)预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并抄报财政部。
  
  2.国防科工委自收到技术研究项目建议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建议书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经财政部会签后批复项目建议书G
  
  3.项目申请单位自收到批复的项目建议书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编写项目研究任务书,经有关部门(单位)预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并抄报财政部。
  
  4.国防科工委自收到项目研究任务书4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研究任务书的审查。对通过审查的项目,批复项目研究任务书。对改变项目建议书批复的研究内容或经费数额的,由国防科工委会签财政部后批复。
  
  (二)申请项目的经费在3000万元以下的技术研究项目:
  
  1.申请单位按照民用专项科研五年计划(指南)的要求,在对技术方案充分论证和分析的基础上,可直接编写项目研究任务书。项目任务书由有关部门(单位)预审后,报国防科工委,并抄报财政部。
  
  2.国防科工委自收到项目研究任务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项目任务书的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经财政部会签后批复项目研究任务书。
  
  第四章 年度经费预算和计划编制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国防科工委组织确定并下达年度经费预算指标;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编制并下达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民用专项科研年度经费预算编制程序:
  
  (一)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民用专项科研项目情况,于每年8月底前向国防科工委提出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建议,并抄报财政部;
  
  (二)国防科工委审查和综合平衡后,于当年9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下一年度民用专项科研预算安排意见。财政部会同国防科工委综合平衡后下达民用专项科研年度预算控制指标;
  
  (三)国防科工委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年度预算控制指标、项目研制进展需要或合同执行情况,商有关部门(单位)后,编制分单位、分项目预算分配方案送财政部;
  
  (四)财政部审核后向各有关部门(单位)下达分单位、分项目经费预算控制指标。各部门(单位)据此编制本部门(单位)预算报财政部审批,并抄报国防科工委;
  
  (五)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草案)后一个月内,将部门预算批复有关部门(单位),并抄送国防科工委。
  
  第十五条 民用专项科研年度计划编制依据:
  
  (一)工程研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发展阶段,重大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文件;
  
  (二)技术研究项目研究任务书的批复文件;
  
  (三)工程研制项目的转阶段批复文件;
  
  (四)国家财政确定的年度科研经费预算指标;
  
  (五)已签订的合同;
  
  (六)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民用专项科研年度计划编制程序:
  
  (一)国防科工委根据财政部通报的下一年度预算控制指标,于每年10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下一年度民用专项科研计划的编制工作。
  
  (二)有关部门(单位)经商有关单位后,于每年11月底前向国防科工委提出下一年度的项目工作内容、目标和经费计划安排建议。
  
  (三)国防科工委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分批预算指标,向有关部门(单位)下达相应年度计划,并抄财政部。
  
  (四)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委下达的年度计划,转发或编制下达实施计划,并抄报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研究任务书,组织本部门(单位)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的实施。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行合同制管理。
  
  第十八条 研制成果有明确使用方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由使用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经有关部门(单位)审定后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没有明确使用方或实行合同制条件不成熟的项目,依照国防科工委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研究任务书实施。
  
  第十九条 重大工程研制项目的实施可分为若干研制阶段,实施过程中,从上一阶段转向下一阶段的,应当经过转阶段评审,评审通过并报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方可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将重大工程研制项目的主要分系统转包、分包的,应当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具备条件的可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有关部门(单位)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并将招标结果报国防科工委备案。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发文字号】 科工法[2002]534号

【颁布时间】 2002-08-18

【实施时间】 2002-09-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46362  

【正  文】

第3页 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制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向国防科工委、财政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时,必须及时上报国防科工委。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对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调整方案并报国防科工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当准予调整或终止项目:
  
  (一)因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使项目已失去研究开发意义的;
  
  (二)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水平的;
  
  (三)技术方案和技术指标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并无有效解决办法的;
  
  (四)项目资金或配套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不能落实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的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进行的;
  
  (六)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的。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防科工委可直接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同一内容的项目被列入两种或两种以上国家级科技计划的;
  
  (二)国家专项资金被挪用的;
  
  (三)有关部门(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管理不力,严重影响项目顺利实施的。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或终止的项目,停止拨付国家专项资金,由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在一个月内作出项目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国防科工委核批。剩余(含挪用)的国家专项资金应全部上缴财政部。必要时,国防科工委和财政部将组织审计。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考核验收程序:
  
  (一)项目完成后,有关部门(单位)向国防科工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按规定提交完整的验收材料。
  
  (二)国防科工委会同财政部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项目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批复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目标和内容的完成情况;
  
  2.对签订合同的项目,依据合同规定的内容验收;
  
  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4.研究成果的意义和水平;
  
  5.知识产权管理及成果转化和应用情况。
  
  (三)国防科工委将验收意见通报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可在7个工作日内向国防科工委提出异议;
  
  (四)国防科工委会同财政部作出考核验收结论,并办理批复。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七条 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经费由国家专项资金和承担单位自筹资金(含银行贷款)组成。
  
  承担单位的自筹资金应按计划落实,与国家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八条 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经费总概算,要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下达的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用款计划并抄报国防科工委。
  
  有其它渠道资金投入的民用专项科研项目,其配套资金应当按进度同步到位。
  
  第三十条 民用专项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实行专项核算和编报年度财务决算。项目完成后,有关部门(单位)应向财政部和国防科工委报送项目专项决算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民用专项科研经费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款,不得挤占和挪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预决算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防科工委、财政部对民用专项科研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民用专项科研工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不按规定的程序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民用专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或因失职等原因造成计划项目不能按期完成的,国防科工委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并建议财政部暂停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该单位民用专项科研项目承担资格。对主要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挤占挪用国家专项资金或未按计划落实自筹资金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必要时国防科工委会同财政部进行全面核查,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防科工委、财政部负责解释。

本文关键词:国防科技工业民用专项科研技术研究项目,,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7274

资料下载
论文发表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lwjj/37274.html


Copyright(c)文论论文网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

版权申明:资料由用户bce82***提供,本站仅收录摘要或目录,作者需要删除请E-mail邮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