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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4 09:46

本文关键词: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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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创新能力,我部在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反馈我部。

 

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五)落实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运行的配套经费。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重点实验室的直接管理,主要职责是:

 

 

  (二)提供开放运行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以及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四)负责遴选、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组织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与评估的相关工作。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教育部。

 

(七)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属国内一流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或工程项目,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协作、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敢于创新的优秀研究群体;有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

 

 

 

  (五)一般应为重点学科,并符合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布局。

 

 

  已建成的重点实验室也要按照上述条件进行建设和发展。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向教育部行文请示。

 

 

 

  地方高等学校的立项申请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立项。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凡通过科技部或教育部审定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安排建设、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费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应列入依托单位重点学科建设和发展计划。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软件等。大型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基本建设应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重点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必须新建或扩建的,应纳入教育部下达给各依托单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计划,提前或同步进行安排。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在建设期间应充分考虑网络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对外开放平台建设,鼓励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验收的需经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报教育部申请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专家组按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申请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目标、水平、可持续发展、实验条件、科研及人才培养能力、建设经费使用和仪器配备以及学术委员会组成、开放运行和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在确认落实解决验收中提出的各项问题后,教育部发文批准重点实验室挂牌(国家重点实验室需由科技部批准),正式开放运行,同时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积极争取有效的经费渠道支持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重点实验室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书》,由依托单位按正式公文报送教育部。必要时主管部门有权调配由国家装备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应纳入依托单位的重点建设范畴。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仪器设备更新计划完成后,教育部组织验收专家组,对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运行状况,教育部可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调整、重组等工作由科技部负责进行。

 

  第二十九条 确因学科发展需对重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对联合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或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以正式公文报教育部。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一名专职副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必须设立专职秘书,协助做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三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在运行经费中列支。

 

  第四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重点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第四十三条 加强重点实验室信息化工作。实验室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四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规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教育部或地方重点实验室,符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对评估不达标、不符合学科发展要求的国家或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行发布。

 

  第五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五十三条 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其他部门(行业、地方)重点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文关键词: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3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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