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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申报国家教学中心材料.pdf

发布时间:2016-06-13 10:05

  本文关键词:南京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维修基金,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网友新起点近日为您收集整理了关于南京大学申报国家教学中心材料的文档,希望对您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以下是文档介绍:目录一、管理运行●学校文件1.南京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南字发[1998]57 号)2.南京大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南字发[2003]49 号)3.南京大学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管理办法(南字发[2001]132 号)4.南京大学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项目管理细则(南字发[2002]31号)5.南京大学关于加强本科教学经费投入的若干意见(南字发[2001]215 号)●院系、中心文件1.南京大学生命科学实验教学中心规章制度(试行)二、实验教学●学校文件1.南京大学关于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南字发[2001]221 号)2.南京大学关于加强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若干意见(南字发[2001]39 号)3.南京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南字发[2005]107 号)4.南京大学教育教学成果评选奖励办法(南字发[2001]217 号)5.南京大学关于考试改革的若干意见(南字发[2001]40 号)6.南京大学实验室面向学生开放管理办法(南字发[2003]40 号)7.南京大学实验室学生实验须知(南字发[1995]20 号)●院系、中心文件1.南京大学生命科学实验教学中心本科实验课教学大纲(2004 年 10 月)2.关于对教学成果和教学工作给予奖励和资助的办法三、实验队伍●学校文件1.南京大学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南字发[2001]218 号)2.南京大学教职工奖励暂行规定(南字发[2000]143 号)3.南京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南字发[1997]171号)4.南京大学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若干问题补充规定(二)(南字发[98]207 号)5.南京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及考核工作的在暂行规定(南字发[1993]246 号)6.南京大学教师以外专业技术队伍中青年骨干选拔及管理暂行办法(南字发[1995]154 号)7.南京大学实验技术人员工作规程(南字发[1992]223 号)四、设备与环境●学校文件1.南京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字发[1999]248 号)2.南京大学仪器设备采构管理办法(南字发[2000]105 号)3.南京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南字发[2003]161 号)4.南京大学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开放测试、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南字发[2003]162 号)5.南京大学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南字发[2000]63 号)6.南京大学低值品、材料、易耗品管理办法(南字发[2000]177 号)7.南京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程(南字发[1998]214 号)8.南京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南办发[2001] 218 号)9.南京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南字发[2005]70 号)10.南京大学关于印发《南京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1.南京大学关于印发《南京大学实验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12.南京大学实验室安全守则(南字发[1995]20 号)13.南京大学实验室卫生守则(南字发[1995]20 号)14.南京大学计算机房安全管理规定(1999 年 3 月)●院系、中心文件1..南京大学生命科学实验教学中心中级实验室规章制度(试行)一.管理运行南京大学南字发(98)57 号关于颁发《南京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各院系、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制订了《南京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现将《南京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南京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南京大学一九九八年四月八日●学校文件第一部分实验室管理南京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一、总则第一条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实验室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实验室在校、院(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第三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把培养高质量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做出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成果作为工作重点;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第五条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要有重点的、不断的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逐步实现现代化。第六条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队伍。二、任务第七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要求、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与大纲,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并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第八条要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第九条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加强设计实验、课题实验,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创造力。第十条实验室要积极承担并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积极开展学术交流工作。第十一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和自制实验仪器的研究工作。第十二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等技术交流活动。三、人员第十三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学校聘任。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聘任。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高级职称。第十四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暂行条例中所列之实验室工作任务;(三)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四)制定各类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第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各项任务。第十六条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确立为:实验员(技术员)、助理实验师(助理工程师)、实验师(工程师)、高级实验师(高级工程师)。第十七条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要依据教学、科研、技术服务工作量、实验室仪器设备情况及各种管理工作量,合理折算后确定。第十八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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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56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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