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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8-19 22:22

  本文关键词:江苏省卫生厅医学科技发展基金会重大科研项目资助项目,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江苏省卫生厅重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卫生厅重大科研项目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规范评审,激励创新,培养人才,促进医学科技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卫生厅设立的重大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面向全省医疗卫生单位,,主要资助临床应用研究和部分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支持具有良好研究条件和研究实力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科研机构中的研究人员。重大项目具体实施与管理由江苏省卫生厅医学科技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

  第三条  重大项目的立项、遴选和管理工作遵循“依靠专家、发扬民主、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原则和“平等竞争、科学民主、激励创新”的运行机制,执行回避和保密的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实行指南引导,限额申报;专家评议,逐项论证;动态管理,鉴定与验收等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有条件的重大项目要实行课题制,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课题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项目申请指南和优先资助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将依据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重大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管理。资助资金只限用于与资助项目直接有关的支出,严禁以各种名义截留或挪用。

  第八条  重大项目要体现有限目标和重点突出的原则。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的研究条件,注重发挥中青年学术带头人的作用。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和国内合作与交流,积极申请国家与省级重大科技项目联合资助。

  第九条  重大项目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研究期限一般为三年。确有必要时,合作研究单位不超过两个。

  第十条  重大项目通过审核年度进展报告、现场考核、鉴定和结题验收等方式进行跟踪和动态管理。资助经费根据批准额度逐年进行审核与拨付,不上交年度进展报告和评估不合格 的重大项目将停止拨款。


第二章  重大项目优先资助领域及制定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择优支持下列研究课题:

  (一) 围绕我省医学科技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研究和解决严重威胁我省居民健康水平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侧重临床技术应用、新技术探索,促进新兴学科形成与发展,在医学科学技术前沿开展高水平的临床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二) 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和社会、经济效益,解决常见病、多发病防治中关键技术,我省具有优势,可望取得重大突破,对开拓发展医学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重要影响,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应用性研究。

  (三) 围绕国家和我省医学科技发展规划,具有深厚的研究基础,已获国家级或省级重大医学研究项目立项,需联合资助的研究课题。

  (四) 在以往卫生厅研究项目多年资助的基础上、需加大资助力度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研究。

  第十二条  根据重大项目优先资助领域及我省医学科技与社会发展需要,基金会定期发布重大项目立项领域建议和《重大项目申请指南》,其内容包括:立项的研究领域、主要研究方向、资助经费额度和受理申请的具体步骤等。


第三章  重大项目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重大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厚实的研究工作基础和良好的研究条件,以及近期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研究。

  (二) 课题负责人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队伍开拓创新,具有相应的研究梯队。

  (三) 申报单位具备良好的工作基础,在业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有较高的竞争能力。

  (四) 申报单位具有良好的技术条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五) 申报单位具有足够的资金匹配能力,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医学实力。

  (六) 申请者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七) 申请者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八) 申请者具有高级技术职务。在研重大项目的课题负责人不得参加新的重大项目的申请。


           第四章  重大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重大项目申报程序与评审程序为:

  (一) 申报渠道。根据发布的《重大项目申请指南》和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由主管部门组织所属单位申报重大项目。各主管部门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基金会申报。厅直单位和省辖区内的其他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报送基金会,各市医疗卫生单位由市卫生局统一申报。重大项目实行限额申报制度,申报前基金会将发布申报名额分配方案。

  (二) 填报《江苏省卫生科研项目设计书》。设计书是申报重大项目的主要依据文件,申报单位需按规定格式如实填报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设计书填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3、现有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4、应用或产业化前景。

  5、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6、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

  7、年度计划内容。

  8、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的条件。

  9、经费预算。

  10、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三) 资格审查。基金会对《江苏省卫生科研项目设计书》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者进入专家评审阶段。资格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请者不具备基本研究条件。

  2、申请手续不完备或设计书不符合要求。

  3、研究内容不符合重大项目资助范围。

  4、申请经费超出资助能力。

  5、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6、违反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不符合伦理学要求。

  (四) 评审内容。基金会组织专家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评审。

  1、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3、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4、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5、拟采用的技术路线。

  6、经费预算。

  7、年度进度和目标。

  8、预期成果。

  9、课题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五)  评审步骤。评审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包括初审、现场答辩、综合评审。

  1、初审 初审采用会议评审或函审的方式进行,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现场答辩。

  2、现场答辩  现场答辩按照申报项目的学科分类分组进行。评审专家主要审议《江苏省卫生科研项目设计书》、听取课题负责人的汇报和答辩,对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学术带头人及承担单位的情况等进行评价,根据定性与定量评审结果确定本专业组内申报项目的排序。评审结果分为:首选、优选、不选三种结论。首选和优选项目提交综合评审专家委员会审定。

  3、综合评审 综合评审委员会由现场答辩的评审专家组成。在听取现场答辩评审结果的基础上,通过集体讨论及投票方式对评审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和优先立项顺序。立项项目必须获半数以上的评审专家同意。

  (六)  填报《科技项目课题合同》。评审通过的项目经江苏省卫生厅批准后,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填报《科技项目课题合同》。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研究方案。《科技项目课题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和项目密级。

  2、合同甲方为计划任务下达部门(基金会)。

  3、合同乙方为计划任务承担单位。

  4、合同丙方为计划任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5、立项背景与意义、主要任务、关键技术。

  6、验收考核指标。

  7、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与年度计划进度。

  8、承担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9、经费预算和用途。

  (七)  签订《科技项目课题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基金会与重大项目承担单位及主管部门正式签订《科技项目课题合同》。合同是重大项目执行的主要文件。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科技发展基金会负责重大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 确定重大项目资助领域。

    (二) 发布重大项目资助指南。

    (三) 编制重大项目年度计划。

    (四) 组织重大项目申报、评审。

  (五) 调整和撤销重大项目。

    (六) 根据课题合同下达研究经费。

    (七) 监督、检查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基金会对重大项目实施动态管理,根据重大项目年度进展情况,依照资助计划和调整方案按年度核准拨款。

    (八)组织重大项目中期检查。重大项目在执行中进行中期检查。就课题的进展情况、重大项目后期的实施方案及经费调整提出调整意见。基金会根据专家意见,提出调整方案并上报卫生厅批准后实施。

    (九) 组织重大项目鉴定或验收。

  第十六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严格执行合同,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任务。

  (二) 将研究任务列入本单位的重点科研计划,并按照1:1以上比例对基金会所拨研究经费进行配套,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 按规定上报课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卫生厅检查。

    (四) 课题结束后,按要求上报课题总结报告,接受验收。

  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总体研究计划的具体实施,负责撰写重大项目课题年度进展报告、经费执行情况报告、重大项目及课题结题报告等。

  (二) 发挥学术带头作用、保证项目按时完成。根据科学前沿发展趋势和项目研究计划执行情况,可对研究内容提出调整建议。上述调整必须经基金会批准后实施。

  (三) 课题负责人应围绕重大项目总体目标对课题经费使用负责。经费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 课题负责人的变更须通过承担单位,经基金会同意,报卫生厅批准。

  (五) 课题的中止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基金会审核,卫生厅批准。所余经费退回基金会。

  (六)重大项目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并将其纳入课题研究计划,课题负责人负责检查国际合作与交流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将研究任务列入本部门重点科研计划管理,并根据项目研究需要适当配套研究经费。

  (二) 落实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解决存在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 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 按规定组织上报课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配合课题中期检查。课题结束后,按要求上报课题总结报告,接受验收或组织鉴定。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重大项目研究资金主要来源为基金会财政拨款的科技经费,有偿合同项目偿还资金,国内外捐助及其它按规定可用作科技发展的资金。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的经费采用一次核定,分年拨付的方式。基金会将根据课题承担的任务和课题年度进展结果确定下一年度的资助金额。

  第二十一条  重大项目的经费主要用于课题实施期间的研究费用,要严格控制人员费、设备费、管理费、国际交流与合作费、及其它相关费用的开支。课题管理费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5%,研究生人员费用不得超过课题总经费的15%。

  第二十二条  用重大项目经费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应加入江苏省卫生厅科研项目大型仪器协作网,参与协作共用,以充分发挥仪器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会同审计部门或委托其它机构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若发现与原合同书计划要求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中止下拨经费直至撤消重大项目研究计划并追回拨款。

第七章  评审验收

  第二十四条  评审验收工作旨在加强重大项目的管理,客观评估重大项目实施进展状况,以提高重大项目管理的科学性。

  第二十五条  评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验收主要根据合同内的有关技术指标进行评价和验收。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重大项目管理效率,评审验收可以采取科技成果鉴定(会议鉴定)的方式。但鉴定前必须上报完整的鉴定材料,并取得基金会的同意。通过鉴定者视同评审验收合格,未通过鉴定者视同评审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采取评审验收方式的重大项目,验收工作应在课题合同期限终止后三个月内完成,由基金会作出验收工作安排。联合资助的重大项目需与联合资助方协商,共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八条  重大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为:课题规定的预期目标、研究内容的完成情况,获得的研究成果和水平,人才培养、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组织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前,承担单位和课题组负责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 课题研究总结报告。

  (二) 课题经费决算(含五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情况说明等)。

  (三) 课题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等技术材料。

  (四) 课题每年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中期评估报表。

  (五) 课题取得的研究结果及应用情况。

  第三十条  基金会审核验收材料,提出验收专家名单和验收日期。

  第三十一条  重大项目验收采取会议评议方式。验收专家在审阅验收资料和听取课题负责人汇报的基础上,经充分讨论,形成项目验收意见。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根据专家验收意见,提出项目结题审核意见,并报卫生厅审查批准。

  第三十三条  重大项目验收结题批准后,基金会签署重大项目结题通知,与项目验收意见一并发至课题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并由课题承担单位通知课题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重大项目结题通知发出后,应于三个月内完成基金会和课题承担单位的研究资料归档工作。

  第三十五条  提请验收的重大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以验收:

    (一) 研究目标未达到合同规定。

    (二) 课题配套的资金等条件未落实。

    (三) 课题依托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国外合作等条件不落。

    (四) 参加课题研究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 组织管理不力致使课题无法进行。

    (六)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七)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八) 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九) 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

  第三十六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应在接到不予验收通知的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

  第三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重新整改并完善有关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未通过验收者和逾期未完成者,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江苏省卫生厅科研项目。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和课题承担单位共享重大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到国家安全以外,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江苏省卫生厅可以根据需要,保留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课题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重大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将研究过程中的所有实验记录、数据、试验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第四十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转化。承担单位转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承担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四十二条  重大项目所获成果,由课题承担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成果管理的规定申请鉴定、奖励。 重大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成果报道等,均须标明"江苏省卫生厅医学科技发展基金会重大科研项目资助项目(英文标注:Key  Project supported  by  Medical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Foundation,Jiangsu  Province Department of Health)并注明项目批准号。联合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可同时标明联合资助单位名称。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科技发展基金会负责管理的其他科研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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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8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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