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创业项目可行性报告牡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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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为了规范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部门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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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系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部门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会同部门有关部门提出,报部门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部门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部门规定。
对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降职、改任非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改任非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禁入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绩效年薪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年薪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上述追索扣回其薪酬。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纪政纪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高执行,但不合并使用。对资产损失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资产损失扩大的,以及、谎报资产损失的,应当从重处理。对及时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并不良影响的,可以适当从轻处理。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处理的具体,由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资产损失程度、应当承担责任等情况,依照本意见制定。园林绿化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投标书/施工方案编制 项目名称、项目的主办单位及负责人;项目的内容与申请理由;拟引进的技术名称、内容及技术差距和投资概要情况,以及技术差距和概要情况。进口国别与厂商;拟探询的国别厂商的全称,包括外文名称;承办企业的基本情况;工厂是新建、改建或扩建,及其他基本情况;产品名称、简要规格与生产能力及其销售方向国内销售、出口外销;主要原材料、电力、燃料、交通运输及协作配套等方面的近期和今后要求与已具备的条件。如果是矿山、油田等项目,还要说明资源的落况项目资金的估计与来源:、项目的总用汇额。其中包括设备工作阶段的用汇额及用途均折算为美元、万元计算,使用非美元的要说明折算率;、资源的来源申请拨付现汇或延期付款、利用外资、补偿贸易、自筹等与偿还统一偿还,企业自行偿还。此点也要在资金申请报告中体现。、国内费用的估计与来源。其中包括基本建设投资;污水处理厂可行性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投标书/施工方案编制
开展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受理。资产损失一经发现,应当立即按管辖规定及相关程序报告。受理部门应当对的资产损失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属于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当及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调查。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查资产损失及相关业务情况、核实损失金额和损失情形、查清损失原因、认定相应责任、提出整改措施等,必要时可经批准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核查,并出具资产损失情况调查报告。处理。根据调查事实,依照管辖规定移送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责任追究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整改。发生资产损失的国有企业应当认真总结吸取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堵塞漏洞,建立健全防范损失的长效机制。责任追究工作原则上按照干部权限组织开展,一般资产损失由本企业依据相关规定自行开展责任追究工作,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组织开展;达到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由上级企业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多次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影响、资产损失金额特别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董事,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意见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对重大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应及时或解聘。经营投资责任调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调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对发生生产、污染责任事故和重大不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处理。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明确所出资企业负责人在经营投资活动中须履行的职责,引导其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坚持职业操守,履职尽责,规范经营投资决策,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要依据公司法规定完善公司章程,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评估、决策事项履职记录、决策过错认定等配套制度,细化各类经营投资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和履职程序,不断经营投资责任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在有关外聘董事、职业经理人聘任合同中,明确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 国有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司法处理外,应当按以下处理: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的绩效年薪、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年薪,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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