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报价单格式 《价 格 公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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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价格公报》(安徽)PRICEGAZETTEOFANHUICHINA总第97期2006年第1期1月1日出版主办:安徽省物价局出版:安徽省价格监测中心准印证号:00-155地址:合肥市长江路221号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146号http://www.ahpi.gov.cn省政府大院内招商大厦10楼本期协办单位:安徽六国化工电话:(0551)2648911电话:(
《价 格 公 报》
(安 徽 )
PR IC E G A Z E T T E O F A N H U I C H IN A
总第 97期 2006年第 1期 1月 1日出版
主办:安徽省物价局 出版:安徽省价格监测中心 准印证号:00- 155
地址:合肥市长江路 221号 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 146号
http://w w w.ahpi.gov.cn
省政府大院内 招商大厦 10楼 本期协办单位:安徽六国化工
电话:(0551)2648911 电话:(0551)2644694 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230001 邮编:230001 印刷:合肥安达印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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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文件
发改办价监[2005]226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
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1) 发改价检[2005]23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 (3) 发改价格[2005]252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同意北京大学等 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
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 ???????? (5) 发改价格[2005]26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部分中央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的通知 ??????? (6) 地方文件
财非税[2005]1131号 安徽省财政厅、监察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审计厅、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关于开展省直试点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清理清查的通知 ?? ?????????????????????? (7) 皖价服[2005]291号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物价局关于
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 (9) 皖价房[2005]293号 安徽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
重新明确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9) 皖价费[2005]296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1
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新闻采编等人员
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11) 皖价费[2005]298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检验收费标准的函 ??????? (12) 皖价服[2005]301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收费的批复 ????????? (13) 皖价服[2005]30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
农业排灌电量执行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 (14) 皖价检[2005]303号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家用电器维护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 (14)
皖价监测[2005]305号 安徽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
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15) 皖价服[2005]306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
印发安徽省电价说明的通知 ??????????? (16) 皖价房[2005]308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
降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标准的通知 ???????? (21) 皖价费[2005]309号 安徽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多媒体网络电脑教室收费及资金管理的意见 ? ?????????????????????? (23) 皖价费[2005]31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
核定安徽财经大学成人教育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 (25) 皖价监测[2005]311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
印发《安徽省重要消费品和
服务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等三个报告制度的通知 ??? (26) 皖价综函[2005]11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
2005年 1- 9月份政务信息、
《物价情况》和价格网采用稿件情况的通报 ????? (26) 医药价格文件
发改价格[2005]25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对部分药品从出厂环节制定价格进行试点的通知 ?? (27) 发改价格[2005]2609号 国家发展改委委办公厅关于
泛生舒复等药品价格的批复 ??????????? (28) 第五十三期 药品价格公示 ????????????????? (29)
第二期 2004年度安徽省收费年审公告 ??????????
(49)
(利辛县)
2
※ 部 委 文 件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五年十一月二日 发改办价监〔2005〕2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根据我委发布的《价格异 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等规定,特制定了《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 和 应 急 监 测 工 作 实 施 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
附: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
和应急监测工作实施办法
为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价格监测规定》、《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和《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发生明显波动;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已经发生,国务 院或地方政府依法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国务院依法在全国或部分区域实行价格紧急措施,按本 办法实施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二、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在当地价格主管部门领导下,要按照分级负责、常备不懈、快速反应的原则,制定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预案,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预警,有序开展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应急监测工作。价格预警预案要与价格政策预案、价格监督检查预案密切配合,协调动作。
三、各级价格监测机构应在价格主管部门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设立监测预警工作机构,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的组织、协调工作。各省(区、 市)及大中城市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机构内部应分别或综合设立监测预警、分析预测和技术保障工作小组。
(一)监测预警工作负责接收、处理价格异常波动预警报告;起草信息报送工作文件;采集、汇总、上报价格监测信息,编写、报送应急监测简报。
(二)分析预测工作负责分析价格异常波动形势,预测变动趋势;撰写价格信息发布文稿; 提出应急监测措施和调控政策建议。
(三)技术保障工作负责保证监测预警专线电话、传真、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畅通;编制开发应急监测数据处理和分析软件。
各省(区、市)及大中城市的监测预警机构设置、联络人、值班电话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机构备案。
四、实施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
(一)市场巡视。按照平时调查和紧急状态下密切监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场巡视制度, 加强对市场舆情、供求、价格的巡视工作。紧急状态下,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每天对市场进行巡查,密切监视市场情况,确保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并做出报告。
(二)预警和应急值班。各级价格监测机构要常年设置固定和移动的专门值班电话,实行预警值班和应急值班相结合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价格监测机构的值班电话要保持每天 24小时处于开通状态;平时固定电话实行 8小时预警值班,移动电话要随时有人接听,信息报送网络 8小时正常运行;紧急状态下,实行节、假日值班,固定或移动电话要安排专人 24小时值守,并增加临时值班电话,信息报送网络 24小时正常运行,确保监测信息上传下达,快速处置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三)预警报告。加强市场价格动态的日常监测工作,对发现的可能发展或引发价格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立即向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价格监测机构作出报告。在发生突发性事件和因素的情况下,凡出现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规定应实施预警的情况之一的,必须按规定迅速向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价格监测机构报告,并自动进入预警状态,进行跟踪监测,实行一天一报告制度。
(四)应急监测报告。当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发生后,警情所在地的价格监测机构应根据政府或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监测预案,安排专人每天对异常波动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定点监测和市场巡视,密切监视市场情况,分析价格走势,并每天报告当地市场及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变动情况、趋势等,已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对策建议应及时报告。市、县的监测报告每天上午 12时前报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的监测报告每天下午 3时前报出,并做好紧急情况的随时报告工作。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应急监测工作,按其规定执行。
(五)内部情况通报和信息发布。上级价格监测机构应将价格异动警情、监测信息、工作情况等在适当的范围进行内部通报,实行日监测报告的,一周通报一次;实行周监测报告的,
每半月通报一次。加强区域信息交流,警情所在地的价格监测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周边地区通报。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适时发布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供求和价格监测信息,公告价格法规政策和政府采取的重大举措,就群众关心的价格问题答疑解惑,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五、加强日常价格监测工作,健全完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
(一)认真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随时把握市场价格运行态势,加强价格走势的分析预测及报告工作。要强化价格监测人员预警意识和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价格领域苗头性、倾向性和趋势性问题的及时发现和报告。
(二)加强监测定点单位价格预警指导工作,要求监测点当遇有所经营商品或服务价格出 现异常波动征兆或已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在发生较大范围价格波动时,价 格主管部门可根据价格监测预警需要,指定相关企事业单位为临时价格监测点,加强监测预警 工作。
(三)加强监测预警信息渠道建设工作,要充分发挥 12358价格举报电话、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利用好公共媒体等社会资源,并逐步建立社会信息员制度,广泛搜集监测预警信息。对重要的信息情况,要及时深入现场调查核实,并及时作出报告。
六、当价格紧急措施或价格干预措施宣布解除,或引发价格异常波动因素消除,价格持续 半个月保持平稳,除另有规定者外,价格应急监测可自动终止,进入价格监测信息正常报送状 态。但警情地的价格监测机构仍应密切关注市场动向。
警情解除后,各级价格监测机构都应及时总结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经验,修改、完善价格监 测预警应急工作预案,不断完善工作制度。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测预警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建立健 全价格监测预警网络体系,确保上级指令的及时接收和下级情况的及时报告。
八、本实施办法自 2006年 1月 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发改价检〔2005〕2379号
中国商业联合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家用电器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电维修服务 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合法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 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我委制定了《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附:
家用电器维修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家用电器(以下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 法权益,促进家电维修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 发 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明示家电维修服务的 价格以及相关内容。
家电维修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 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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