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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审理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3-05-09 19:55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于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组织或检察机关等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8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解释规定面对同一环境侵害的行为,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组织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不影响权益受到损害的私主体提起相应的私益诉讼的权利,即面对同一环境侵害的行为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时,我国采取“并行的方法”,采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审理的双轨救济模式。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意在保护环境生态,环境私益诉讼意在救济私主体因环境侵害而受损的权益,二者并行运行、并行不悖。但遗憾的是,同一环境侵害事件引发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问题并没有引起学界与实务的过多关注。理论上相关研究不充分,立法上未注重两种诉讼的协调,导致司法实务中因同一侵害行为引发的两种诉讼存在案件性质界定不清、共同争点裁判分歧和私人利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等问题。基于此,本文对两种诉讼并行审理的现状与问题进行梳理,理清问题成因,分析学界现有的问题解决路径之后,立足于我国现有的制度...

【文章页数】:56 页

【学位级别】:硕士

【文章目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审理的现状与问题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审理的现状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审理的问题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审理问题的原因探析
    (一)相关理论研究不足未能指导实践
    (二)立法上未注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协调
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审理问题的解决路径选择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审理问题的现有解决路径
    (二)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审理问题解决路径的评价
    (三)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审理问题的衔接说路径
四、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并行审理之完善
    (一)界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二)合理衔接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共同事实的认定
    (三)合理衔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责任承担
    (四)配套措施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本文编号:3812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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