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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

发布时间:2017-12-09 14:00

(十六)对学生施以体罚、变相体罚及其它身心伤害,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或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撤销教师资格,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从事直销活动者,予以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十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十九)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所在单位、其它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二十)在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工作中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河南省国家教育考试监考员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记大过处分、撤销教师任职资格或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凡受到各类行政处分或处罚的教师,一律取消其当年以及处分期内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受撤消教师资格处分的,由颁发证件机关收回教师资格证,解聘教师职务;受开除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五条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他师德规范的,除给予与违规教师同样的处分外,还要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罚。

第六条党员教师和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其它师德规范的,除受行政处分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党内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对违规教师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实行责任追究制。教师违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较大,学校不主动查处,又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工作的,则取消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适当行政处分,领导班子在该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中一票否决。

第八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一)主动检讨、认识错误的。

(二)主动退出违纪所得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影响、损失的。

第九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拒不退出违纪所得的。

(三)推卸或者转移责任的。

(四)伪造或毁灭证据的。

(五)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影响、损失增大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对教师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其程序为:

(一)立案。

(二)调查、核实违规事实。

(三)提出处理意见。

(四)审批机关批准做出处分决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备案。其中给予撤消教师资格以上处分的,教育行政机关的领导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对违规教师作出处分决定后,要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和教师本人,并视情节和造成的影响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当事人有权在十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民办学校及大专院校。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八种行为” “八个不准”

“八种行为”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2.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以生为本”,坚守教师职业道德。

3、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严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

4.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坚持“立德树人”。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严谨治学。深化课堂教学改革,探索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形成自己教学特色。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6.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

7.终身学习。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8.廉洁从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坚守高尚情操,提高自身修养,发扬奉献精神,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八个不准”

1.不准打骂、讽刺、歧视、体罚学生或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2.不准训斥、指责、羞辱学生家长和其他同事。

3.不准无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或衣冠不整进学校、进课堂。

4.不准酒后上课、在课堂上抽烟、使用手机或其他通讯工具。

5.不准从事有偿家教、有偿补课;违规从事校外教学、培训、辅导或商业活动;违规收取学生任何费用。

6.不准向学生或家长索要、变相索要、收受财物,利用职务牟取私利。



本文编号:12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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