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第3号)
桂保监罚〔2016〕3号
当事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南湖名都广场A栋26层01/05/06号,负责人陈畅
当事人:聂劲松,时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身份证号码45242719691028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进行了案件调查。经查,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部分财务数据不真实,涉及金额46.24万元。
聂劲松时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副总经理,作为公司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费用报销单及记账凭证复印件、相关内部工作签报复印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任职文件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在案证明。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其改正,决定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聂劲松是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其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账号:45001604667058000003,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嘉宾路支行。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6年2月22日
本文编号:32574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wenshubaike/qkzz/3257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