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配套设施的建立
本文关键词: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中文关键字】附条件不起诉 配套设施 帮教
【全文】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从理论上升到立法层面,充分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新进步。虽然立法的确定使得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有法可依,但实践中该制度运用很狭隘,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除了解决附条件不起诉法律规定的问题,配套设施的建立尤为重要,因附条件不起诉不是一项可以独立运行的制度,需要与其他制度和部门的配套支持。笔者通过本文,探析目前实践中配套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几点设想。
一、配套制度没有到位
(1)审查起诉期限问题
各地检察机关在试点探索阶段,顾忌到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限与审查起诉期限的冲突,均较为保守和谨慎,基本都未将考验期独立于审查起诉期限外来计算,而是充分用足正常审查起诉期限加上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时间,将考验期控制在三至六个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然确立了附条件不起诉的合法地位,但是对长达六个月至一年的考验期时间是否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只字不提,导致检察机关顾虑重重。
(2)矫治和教育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考验期内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负责监督考察。虽然要求其监护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强化管教,但也不过是配合做好监督考察工作。因此考验期的工作仍需检察机关全面负责。
笔者认为这种帮教形式并不健全,理由主要有:一方面检察机关不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其没有帮教的权限;三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仅仅只能在家庭的小范围内进行监督,大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所以会犯罪,往往是因为家庭的原因,对家庭敌对,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依靠监护人的帮教亦有很多的缺陷;四是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家长加强管教具体是哪一方面,实践中如何实施缺乏相应的规定。因此仅仅依靠检察机关及监护人很难达到监护的效果;五是检察工作的繁忙,也使得其不具备帮教的条件,相较于附条件不起诉,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没有调查、帮教和监督考察程序,检察机关的工作量远少于附条件不起诉。从办案经济和效率角度出发,检察机关选择起诉或者相对不起诉可能性较大,当附条件不起诉在司法实践选择过程中成为一种制度摆设,本应具备的社会功能便无从谈起。
二、改进相关配套机制
1.解决审查起诉期限与考验期冲突
刑事诉讼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期限为六个月至一年,根据规定,即使审查起诉期限加退回补充侦查时间完全用足也仅仅为六个半月,根本不能满足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操作要求。有人认为,如果检察机关发现处于考察期的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就要到期,应当随时对犯罪嫌疑人变更或者解除相应的强制措施。以此解决程序违法问题。这种做法虽然使得强制措施不超期,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审查起诉期限和考验期的时间冲突问题。
我们不能拘泥于法律条文,而要从立法原意考虑。如前所述,如果将考验期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内,根本不能满足附条件不起诉程序的操作要求,则此项制度必将形同虚设,不能在实践中起到任何实际作用。这种情况下,笔者以为,考验期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期间中止的理论。
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为发生了某些情况,影响到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诉讼活动,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是个暂时性的决定,在考验期内诉讼是否进行下去基本取决于考验期表现,如同精神病鉴定一样,其法律责任如何由期间内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决定,因此说在最终考验结果尚未确定之前诉讼活动是中止的。无论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起诉或者起诉的决定,诉讼期间只能是继续计算。从制度的形式到本质来讲,附条件不起诉都应属于刑事诉讼中止的情形,其考验期当然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内。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对缓起诉的效力有明确规定,即在缓起诉期间诉讼时效停止计算。建议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对考验期作出类似于“犯罪嫌疑人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明文规定,以便于司法实践的运用。
2.健全考察帮教机制
对于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发动社会力量,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正如德国刑法学家耶赛克所说,人道主义是刑事政策基础,但人道主义是社会对产生犯罪现象应承担的责任,而不再是个人对于某些现象所持的一种个人事情的同情态度,也就是说,对犯罪人的关怀是法制国家一项义务性的社会任务,而不再是一种恩惠。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明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要综合治理。包括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学校、家庭等各方面需要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笔者以为,我们要重点围绕以下两个方面做好工作,形成多方联动的长效管理机制。
首先,组建帮护教育基地。
一是理论支撑。青少年常常受日常生活中的常规的“先前意义”(pre—existing meaning)而习以为常地行动着,直到常规的行动产生了“问题”。这时角色认同受到挑战、意义被模糊、互动被干扰,青少年们开始感到迷茫,开始寻找新的互动方式和秩序,以建立新的意义建构和角色认同。经过青少年与环境的协商之后,个体的新认同重新建立,环境的意义再度得到建构。角色创造和重整行动既是青少年犯罪现象的行为逻辑,也可以成为青少年帮教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理论基础。因此专业、宽松、和谐、正能量的环境,成为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最直接需求。
二是实际需要。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中外来人口所占比例越来越高。扬州市邗江区近五年共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73人,其中外来人口175人,占总人数的64.1%。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帮护必须充分考虑到外来人口这一特殊情况,仅仅靠社区帮护难以达到满意效果,而靠未成年人户籍地困难也较大。域外成立专业机构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此前,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针对涉嫌犯罪但无羁押必要的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体系,将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交由社会力量组建的专门观护组织,在诉讼期间进行帮护、考察和矫治,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根据悔改表现为司法处理提供依据。
成立专业的帮护教育基地,注重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治,与专业机构配合,成立心理矫正工作室,建立未成年人心理档案,引入心理咨询师,搭建共同参与的心理救助平台,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情感关注,及时矫治不良心理,有效缓解悲观情绪,大大降低犯罪影响。南京市鼓楼区院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联合成立了全省第一家“预防青少年犯罪心理调研基地”,和南京脑科医院建立了“未成年人心理测试与不良心理矫治”工作联系制度,对涉案未成年人及时组织心理专家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取得良好效果。另外一方面,基地给予职业培训或者联系到部分职业培训中心,培养他们的一技之长,为其规划好出路,可以大大降低未成年人再犯罪率。
其次,,发挥学校应有教育功能。
调查显示,未成年人犯罪年龄集中在十六七岁,这个年龄的未成年人正处于初高中衔接阶段,因此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成长至关重要。凡处于求学阶段愿意继续接受学校教育的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原则上应该让其回归校园。以所在学校为平台,与学校相关老师做好沟通,重点要抓好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心理、道德、法治教育,让他们引导该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2010年底句容市检察院对一名高三学生严某参与聚众斗殴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所附条件要求严某加强学习、提高成绩,并向检察机关报告,在检察人员考察帮教和家人关心下,严某端正思想,同时也重拾了信心,一心扑在学习上,在2011年的高考中以超出江苏省文科本一分数线9分的成绩被高校录取,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办案给了严某一次新生。
【作者简介】
李五,单位为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注释】
[1]刘倩,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性质与适用,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3月第1期。
[2]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3]高芸:《社区矫正的价值论》,《犯罪与改造研究》,2003年第4期。
[4]费梅苹:《青少年犯罪情境研究——以上海22名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为例》,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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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3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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