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r1杂志多少钱一本_杂志虫_陈磊与国际服装动态杂志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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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磊与国际服装动态杂志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10-01-19 15:31:37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206号
原告陈磊。
委托代理人王洪武,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际服装动态杂志社。
法定代表人邵峰,社长。
委托代理人宋平宇,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雯,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磊诉被告国际服装动态杂志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磊及委托代理人王洪武、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宋平宇、苏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磊诉称,2008年6月初,其发现被告国际服装动态杂志社未经其同意,在2008年5月29日出版的《新民Bella》杂志第51页“本周星座运势栏目”中使用了原告的12幅美术作品,在使用原告作品过程中并未注明作者真名或笔名,而且还修改了原告作品的背景颜色。后经调查,被告2008年出版的每期杂志均使用了原告的12幅美术作品。《新民Bella》是沪上首份全方位女性周刊,全面覆盖上海女性大众,核心读者24-32岁,每周四出版,每期15万份发行量,创同类杂志最高。是文新集团《新民晚报》强势媒体品牌的延伸,由国际知名媒体集团荣格公司倾力打造。
原告的作品是受《HOW》杂志的邀请而创作的,历时近三个月,发表在上海文艺出版社主办的《HOW》杂志2004年10月号第216页、217页上,该页上面刊有原告的笔名“毛毛”,作品发表后深受年轻人的喜爱。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也未支付报酬,就在其影响巨大的商业杂志上多次擅自使用并修改原告作品的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和相应的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并在《新民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以下币种相同),原告为调查、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1,000元、差旅费6,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要求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被告国际服装动态杂志社辩称,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就是“毛毛”,被告是从《HOW》杂志上转载系争作品,使用期限是一年,总共是36期。2007年下半年《HOW》杂志停刊,所以没有签订相关协议。《新民Bella》是一个平面媒体,本身不赚钱。该杂志的期刊出版证上登记的是旬刊,宣传一些生活时尚潮流以及作广告,每月发行3期,每期发行2万册。原告提及的费用中,差旅费的凭证看不出是为本案支出、公证费发票也看不出和本案的关系、被告不同意承担原告的律师费。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如果最终确认原告是画作作者,被告愿意补偿原告总共2,400元。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03年年底,经《HOW》杂志美术编辑邵竞约稿,原告创作了12星座美女漫画图。2004年10月,《HOW》杂志10周年纪念刊上第216-217页刊登了上述12星座美女漫画图,标题为“十二星座遇见绝缘体男人几率”,每幅图案下配以“绝缘男人运”、“绝缘星”、“绝缘变有缘”的文字内容。第216也页面左上角的插图栏注明为“毛毛”,“毛毛”系原告使用的笔名。
2009年3月11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洪武至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对部分网页内容进行证据保全。经在页面搜索栏中输入“新民bella”后点击“百度一下”,进入?wd=%DO%C2%C3%F1bella页面,点击页面中标题为“新民Bella-女性服装,服装时尚,服装搭配,女性发型,发型美容…”后进入页面,点击页面中标题栏为“关于Bella”后进入 页面,上述页面均予以现场打印。其中,关于“Bella”的介绍内容为:沪上首份全方位女性周刊,独特定位与众不同,全面覆盖上海女性大众,核心读者24-32岁,48页全彩,每周四出版,每期15万份发行量,创同类杂志最高,最低的广告单价,最低的有效千人成本,替代其他广告媒介,杂志-网站-电视-手机多媒体全面结合,立体接触上海女性消费群,文新集团新民晚报强势媒体品牌延伸,国际知名媒体集团荣格公司倾力打造。上述过程被制作成(2009)郑黄证经字第426号公证书。
《新民Bella》杂志系被告编辑出版的生活时尚类杂志,每周四出版,每份售价1元。2008年1至12月,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被告在该杂志每期的最后一页刊登“本周星座运势”,使用了上述原告的12星座美女漫画图,将相关的图案背景色予以调整,图案旁未标明作者,每幅图案旁配以该周运势的相关文字内容。2008年5月,原告发现《新民Bella》杂志未经其同意,使用其创作的12星座美女漫画图。2009年初,原告以上海《国际服装动态》杂志社、北京荣格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被告,诉至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后原告因被告主体问题向法院申请撤诉。
本案审理中,经原告当庭演示电脑文件,涉案美女漫画图案的原始文件创建时间是2003年11月21日19时12分34秒,文件名显示“毛毛的插图”。原告以分解步骤截取显示了“水瓶座”美女漫画图。创建时间为:“白羊座”是2003年11月24日4时04分44秒、“处女座”是2003年11月26日17时32分06秒、“金牛座”是2003年11月25日1时34分02秒、“巨蟹座”是2003年11月29日18时53分16秒、“摩羯座”是2003年11月26日23时49分32秒、“射手座”是2003年11月27日23时37分24秒、“狮子座”是2003年11月26日23时06分44秒、“双子座”是2003年11月29日23时54分52秒、“双鱼座”是2003年11月29日18时55分30秒、“水瓶座”是2003年11月21日4时15分28秒、“天秤座”是2003年11月30日20时17分20秒。原告称“天蝎座”是同期创作的,但系在朋友家制作,没有创建在原始光盘上。
另查,2007年11月,由上海人民美术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旅行者》杂志第36页刊登了12星座漫画插图。2009年3月,《旅行者》编辑部出具证明,证明《旅行者》杂志的星座栏目插图采用的是约稿漫画形式,其刊支付给作者的稿费是每幅200元,一套12幅共2,400元。
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公证费1,000元、查档复印费48元、差旅费1,379.8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12星座”卡通作品的原始文件(光盘一张)、2004年第10月期《HOW》杂志、被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新民Bella杂志四期(2008年5月22日、5月29日、10月23日、11月13日)、(2009)郑黄证经字第426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相关差旅费发票、查档复印费收据、被告提供的2009年3月19日(2009)卢民三(知)初字第5号案件的笔录及同年4月21日该案的庭审笔录、《旅行者》编辑部出具的证明及原、被告在庭审时的陈述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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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97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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