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本文关键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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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01268020X-CF-0070 实施部门 县卫计局
职权名称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职权依据 【规章】《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医疗机构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及复议、诉讼权利;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期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1.对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2.没有法律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或不使用罚款收据的;
6.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用罚款的;
7.因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收受贿赂等情形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第五十七至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五十六、一百零六条。
【行政法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95号令)
【规章】《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18号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至四十二条;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吕梁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十四条。
追责形式
一、行政处理
1.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2.通报批评;
3.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4.责令离岗培训;
5.调离执法岗位;
6.取消执法资格;
7.依法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党纪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四、其他法律责任。
运行流程
风险防控
本文编号:1143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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