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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说“坏话” 可要求撤销

发布时间:2017-11-07 23:02

  本文关键词: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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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说“坏话” 可要求撤销

离职证明

  员工离职后如果想要再另谋高就,需要原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而且离职证明里备注的内容对于寻找新工作至关重要。近日,成都一位员工因为前单位在离职证明中增加的“污点”导致自己找新工作被拒,权益受到影响。离职证明可以随意撰写吗?应该备注哪些内容?今天本报针对这一热点问题,请来律师为大家解析。时报记者 田敏

  入职新工作 被离职证明挡在门口

  10月13日,在申请离职3天之后,25岁的程序员戴某被新应聘的公司通知入职,并带上自己的离职证明。然而,新公司入职当天,因为自己的离职证明,戴某即便之前已投过简历、过了面试,被拒绝聘用。

  公司表示因为戴某的离职证明上,提到了“员工在项目未完成情况下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戴某这才注意到离职证明上竟然注明了这样一句话。

  市民热议

  热心读者赵女士:我认为原单位没有做错,既然要求开具证明,那么在证明上实事求是,写出真实的情况,并没有虚构和捏造。这也是员工在原单位的真实表现,如实记录没有任何问题。

  热心读者幺先生:不管是不是真实情况,原单位这样的行为给员工的利益造成的影响,而且我认为原单位没有权利这么做,这是违法的。我认为员工可以要求赔偿。

  律师意见

  对此,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赵治国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即使离职证明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事实,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限制了用人单位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所应记载内容的范围,,也就是说离职证明里面是没有要求需要写明离职原因的,更不允许对劳动者的道德品行以及在公司的工作进行评价。

  此外,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不应当记载对劳动者不利的事项,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如果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中记载有劳动者的负面信息,那么就会违反求职平等原则,致使劳动者减少或者丧失就业机会。

  记载负面信息

  劳动者可要求撤销

  市民郭先生是某企业的职工,双方签订了5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向郭先生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该劳动合同书除载有法定内容外,还附加了有关郭先生在职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情节的表述。随后,郭先生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该终止劳动合同证明里有关其在职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情节的表述。

  律师解析:赵治国律师表示,如果原单位给员工开具了不利证明,员工可以拒绝接受。因此市民郭先生的做法完全正确,应该第一时间拒绝,并且要求原单位作出修改。另外,如果单位在离职证明上所写的、对离职员工不利的解聘原因是编造的、莫须有的,那么单位就侵犯了离职员工的劳动就业权。如果采取张贴、登报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还有可能侵犯离职员工的名誉权。员工可以依法维权。

  即使离职证明上对离职员工再就业不利的解聘原因是真实的,离职员工也可以拒绝接受这样的离职证明,要求单位重新开具没有相关内容的离职证明。如果单位拒绝,就属于违约。因为,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离职员工开具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



本文编号:1154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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