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证明书范本_诊断证明书和病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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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证明书和病假条
人
篇一: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
二、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出具诊断证明书的主治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责。
3、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4、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5、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由门诊办公室盖门诊印章。为住院病人开具诊断证明书由医生所在科室盖章。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遇有异议,可请示专科主任决定。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6、如疾病证明涉及计划生育、离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工伤鉴定、医疗保险、事故赔偿等问题,必须经科室主任审阅签字。如需出具病情介绍,则应持介绍公函经医务科批准后,由科室主任指定专人书写,科室主任审阅及签字。
7、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时,应由医务科负责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8、医师不得为非本专科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在无诊断依据或未亲自诊治病人时,临床医师不得为病人开具相关证明书;临床医师不得出具各种护理证明、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
9、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时限按诊疗规范填写,一般情况,急诊病人因病休息不超过3天,普通门诊病人不超
过7天,特殊病人如活动性乙型肝炎、骨折等经专科主任签字可酌情延长,但不超过8周。
10、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盖章。本院职工持病假证明书请病假的,必须携带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书。
11、对医师未按规定要求出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处方权1-3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摘自我院《工作制度与岗位责任》(医技分册)
篇二: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
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发放管理制度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出具诊断证明书的主治医师对所做出的诊断负责。
3、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
4、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
5、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由门诊办公室盖门诊印章。为住院病人开具诊断证明书由医生所在科室盖章。持章人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遇有异议,可请示专科主任决定。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6、如疾病证明涉及计划生育、离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工伤鉴定、医疗保险、事故赔偿等问题,必须经科室主任审阅签字。如需出具病情介绍,则应持介绍公函经医务科批准后,由科室主任指定专人书写,科室主任审阅及签字。
7、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书时,应由医务科负责组织专家会诊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8、医师不得为非本专科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在无诊断依据或未亲自诊治病人时,临床医师不得为病人开具相关证明书;临床医师不得出具各种护理证明、工伤评残、劳动能力鉴定的证明书。
9、病假证明书只证明病人因病需要休息,休息时限按诊疗规范填写,一般情况,急诊病人因病休息不超过3天,普通门诊病人不超
过7天,特殊病人如活动性乙型肝炎、骨折等经专科主任签字可酌情延长,但不超过8周。
10、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盖章。本院职工持病假证明书请病假的,必须携带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书。
11、对医师未按规定要求出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取消处方权1-3个月等处罚;引发医疗纠纷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篇三:疾病诊断证明书出具规定
重庆市急救医疗中心 重庆市第四人民医院
疾病诊断证明出具办法
为了方便病人就医,在保障病人隐私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规范疾病诊断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的开具,特作如下规定:
一、患者门诊、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书开具后应3日内在门诊服务台盖章(包括门诊休息一个月以上的假条)。
二、门诊病人就医完成后需要出具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方能书写疾病诊断证明。一个月以上的假条需有科主任签字并盖章确认。门诊服务台应核对疾病诊断证明书和门诊病历及有效身份证明(驾照、医保卡等)后,在门诊就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上盖骑缝章。门诊医师应当主动提醒患者及时复诊,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并盖章。
三、原则上不同意补疾病诊断证明,尤其是假条,特殊情况下,确需补病假条时应注意:
1.患者就诊补假时,诊治医师必须在门诊病历上写清楚病情、休假等情况
2.补病假条时,病假条上日期为此次来院就诊日期,建议休假时间应注明(补x年x月x日-x年x月x日假)。如:患者2013年3月4日来院就诊,病情需要继续休息,需补2013年2月1日至2月28日的假,病假条上日期应为2013年3月4日,建议“休壹月(补2013年2月1日—2012年2月28日休假)”。
3.如患者因自身原因或医师未告知造成当时出具的病假条超过3天未及时盖章,按补假处理,原病假条作废,医师需重新出具补假假条。
四、住院病人出院前需要提供疾病诊断证明的,医师应当核实病人身份并将病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家属或代理人,保险公司,工作单位等需要疾病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当同时核实病人、代办人身份并将病人,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留在病历档案中。住院病人疾病诊断证明需要副主任医师签字并加盖工作章确认后才能在门诊服务台盖“疾病诊断证明章”。
五、本规定发布之日起执行,请各科务必通知医务人员熟悉上述规定,规范开具疾病诊断书,并告知患者盖章的注意事项,避免误解,产生医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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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医院诊断证明
XX医院
诊 断 证 明 书(存根)
患者: XX 性别: X 年龄: 岁经我院 科 诊断:
处理意见:
20XX年X月XX日 医师:
XX医院
诊 断 证 明
篇五: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门诊诊断证明书管理规定
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退休、工伤、残疾鉴定、保险索赔等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因此,开具诊断证明是政策性很强的医疗工作,为进一步加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床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休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诊断证明书必须由本院医师开具并加盖个人签章,临床医师不得开具非本专科病人的诊断,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三、临床医生开具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应字迹清楚,项目填写齐全,病休时限必须大写,不得涂改。门诊医师开具病休证明,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
四、门诊医师为门诊病人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必须有本院相应的检查报告,诊断明确、依据充分,并在门诊病历中做相应的记录。加盖公章时须持门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在病休时间内有效,过期不予盖章,不补开病休证明。
五、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病情复杂、涉及多专科等特殊鉴定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组织会诊,经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并加盖医务科章。
六、凡属公伤、交通事故、打架斗殴致残者,诊断证明只写病情和诊断,不写致残原因,涉及法律的诊断证明,经医务科审查,专人办理,并详细记录。
七、复工、复学证明,须经本院临床医师检查认可后,方可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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