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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孕周整数_关于印发天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3 09:11

  本文关键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内 容 概 述

我市自2008年7月起启用新的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鉴于新系统的应用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程序和发放要求出现了变化,为此,市卫生局对原先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程序作出补充规定,本管理补充规定中凡与之前管理程序相悖的,以此文件为准,原有关规定与此相悖的条款停止执行.

内 容 全 文

  

出生医学证明孕周整数_关于印发天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津卫妇〔2008330

关于印发天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市局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20087月,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已在我市全面启动。新系统的应用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程序和发放要求出现了变化。为了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工作的管理,我局现对原先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程序作出补充规定,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本管理补充规定中凡与之前管理程序相悖的,以此文件为准,原有关规定与此相悖的条款停止执行。

二○○八年八月四日       

主题词:妇幼保健  规定  通知

印发


天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

一、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形式

(一)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启用以后,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在办理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手续时,应一律采取机打方式出具,并通过管理系统上报,不得手工填写,不得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二)凡200871日(含200871日)后出生的新生儿,接产机构须在产后10日内,将产妇和新生儿有关信息录入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

(三)家属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须凭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

二、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凡在199611日至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启用前出生的儿童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本人或家属应携带儿童父母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取得户籍证明,由原接产单位在系统中建档,录入分娩信息,而后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二)凡在199611日至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启用前出生的儿童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而原分娩机构的助产技术资质已被取消的,由原分娩机构负责出具病历复印件、未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证明,然后由本人或家属携带儿童父母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取得户籍证明,到该分娩机构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核实资料,在系统中为其建档,录入分娩信息,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手续。

(三)凡在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启用后出生的儿童领取出生医学证明,而原分娩机构的助产技术资质已被取消的,由原分娩机构负责出具病历复印件、未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证明,然后由本人或家属携带儿童父母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取得户籍证明,到该分娩机构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在系统中调出档案,核实资料,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手续。

(四)关于产妇和新生儿信息未及时录入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的处理。

如分娩机构在新生儿出生后10日内未在系统中建档,须由原分娩机构按病例在系统中建档,录入分娩信息,然后在系统中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交申请,然后本人或家属携带新生儿出生记录复印件、儿童父母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该分娩机构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证签发手续。

(五)凡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儿童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须凭亲子鉴定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公安部门出具的未取得户籍证明及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分娩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手续。

三、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一律由原分娩机构的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

    (一)凡在199611日至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启用前出生的新生儿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分娩机构须在系统中建档,录入分娩信息和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然后在系统中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同时负责出具相关书面证明,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相关资料(详见《关于印发〈天津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卫妇〔20041号),到该分娩机构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二)凡在199611日至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启用前出生的新生儿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而原分娩机构助产技术资质已被取消的,由该机构负责出具相关书面证明,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相关资料(详见《关于印发〈天津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卫妇[2004]1号),到该分娩机构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核实资料,在系统中为其建档,录入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手续。

(三)凡在199611日至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启用前出生的新生儿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而原分娩机构在系统启用后助产技术资质已被取消的,由该机构负责出具相关书面证明,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相关资料(详见《关于印发〈天津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卫妇〔20041号),到该分娩机构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核实资料,以原分娩机构的身份在系统中为其建档,录入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提交申请,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手续。

(四)凡在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启用后出生的新生儿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分娩机构负责出具相关书面证明,并在系统中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提交补发申请,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相关资料(详见《关于印发〈天津市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卫妇〔20041号),到该分娩机构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五)凡在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启用后出生的新生儿申请补发出生医学证明,而原分娩机构助产技术资质已被取消的,由该机构负责出具相关书面证明,由本人或家属携带相关资料,到该分娩机构辖区的妇幼保健机构办理补发手续。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核实资料,以原分娩机构的身份在系统中提交补发申请,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手续。

四、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信息的修改

(一)凡因分娩机构失误导致出生医学证明信息输入错误的,由分娩机构提出修改信息的申请(加盖医院公章,医院负责人签字),医院开具的证明(加盖医院公章,医院负责人签字),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打印核对单以及婴儿出生记录,由分娩机构工作人员到市妇女儿童保健中心修改信息。如果出生证已签发,需携带出生证原件。

(二)凡家属提出修改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的,须凭亲子鉴定、出生记录复印件、医院证明、儿童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辖区妇幼保健机构负责修改。如果出生证已签发,需携带出生证原件,妇幼保健机构。

五、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避免错误。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率以机构计算,不得超过2%

六、出生医学证明网络管理系统启用前签发的手写出生医学证明依然合法有效,不得将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换为机打出生医学证明。



  本文关键词: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由笔耕文化传播整理发布。



本文编号:138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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